欣泰电气为什么更换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 欣泰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丹东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丹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日收
到贵部发来的《关于对丹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
问询函【2016】第68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年报问询函》中部分
问题要求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随即展开了详细核查工作,现结合本次核查情况就《年报问询函》
中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其他应收款
(2)公司《董事会关于2015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中称,“日其他应收款中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
为41,799,429.70元……”而公司年报显示,截至日,按款项
性质分类列示的其他应收款中,公司2015员工及办事处备用金金额
42,486,422.61元。请公司说明以上明细金额差异的原因,备用金明细(含人员、
形成原因、形成时间等),同时请结合该部分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和期后收款情况,
对公司未对该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进行补充说明。请保荐机
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公司说明以上明细金额差异的原因
2015年审计报告附注中“其他应收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明细表如下: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单位往来款
4,693,833.82
181,848.04
投标保证金
3,338,957.91
4,449,034.44
销售人员业务费
41,799,429.70
18,433,522.89
员工备用金
686,992.91
2,145,429.32
押金及其他
8,023,153.26
1,825,227.73
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性资金占用
9,500,000.00
63,877,927.38
68,042,367.60
90,912,989.80
公司《董事会关于2015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的“日其他应收款中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为
41,799,429.70元……”数据来源于上述2015年度审计报告附注。
2015年年度报告中“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明细表如下: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单位往来款
14,193,833.82
181,848.04
投标保证金
3,338,957.91
4,449,034.44
员工及办事处备用金
42,486,422.61
84,456,879.59
押金及其他
8,023,153.26
1,825,227.73
68,042,367.60
90,912,989.80
该表中2015年末“员工及办事处备用金”为上表中2015年末的“销售人员
业务费”与“员工备用金”项目合并后形成的金额。两表之间差异为明细项目合
并口径的列示问题。
2、备用金明细(含人员、形成原因、形成时间等),同时请结合该部分其
他应收款的账龄和期后收款情况,对公司未对该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的合理性进行补充说明
截至日,公司员工及非公司员工借用备用金余额686,992.91
元对应的明细及账龄和截至日的期后收款情况如下表:
是否为公司员
104,000.00
102,461.00
286,770.00
286,770.00
449,322.00
616,419.80
119,672.20
646,108.01
628,108.01
729,947.20
800,438.30
575,616.91
686,992.91
664,648.61
747,359.20
835,964.90
598,387.21
对销售人员业务费的核算内容解释为销售人员和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主要用于私人承包安装或维修工程项目前期垫
款。截至日,销售人员及非公司员工业务费41,799,429.70元对应的明细及账龄和截至日的期后回款情
况如下表:
2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
140,045.21
175,030.50
293,075.71
253,620.00
235,154.00
246,815.00
478,982.00
112,579.00
366,403.00
484,932.50
594,918.08
137,275.00
457,643.08
689,093.08
5,270,266.91
3,148,563.00
2,121,703.91
2,787,543.00
4,147,755.00
3,910,054.91
484,141.00
280,167.00
203,974.00
450,249.50
241,195.00
227,595.00
241,195.00
588,798.04
236,169.37
352,628.67
589,423.54
718,490.66
653,611.00
117,704.50
125,861.00
710,334.16
3,237,847.34
2,357,094.00
880,753.34
406,433.00
344,891.00
3,299,389.34
219,533.60
219,533.60
232,340.10
643,689.41
282,765.00
136,999.86
128,209.10
106,739.50
748,760.91
609,149.00
357,128.00
252,021.00
685,869.00
1,589,512.82
730,631.22
272,915.00
585,966.60
231,390.00
1,792,752.82
256,124.15
249,843.15
258,232.65
272,721.80
241,721.80
261,767.00
245,927.00
288,561.80
1,550,618.26
485,948.00
1,064,670.26
504,485.00
2,055,103.26
2,271,518.00
1,792,069.00
479,449.00
589,503.00
2,854,021.00
1,183,372.90
758,063.50
425,309.40
160,828.00
1,259,666.90
512,590.00
272,625.00
239,965.00
508,906.00
434,700.60
291,201.00
143,499.60
443,101.00
417,402.50
305,049.00
112,353.50
419,511.00
391,049.14
118,750.00
272,299.14
404,817.14
240,896.00
230,896.00
240,896.00
575,864.20
177,583.00
312,456.00
617,972.70
1,247,946.00
1,212,418.00
1,290,680.00
7,124,684.50
6,712,569.50
412,115.00
3,555,319.00
4,166,314.00
6,513,689.50
304,002.61
284,006.61
308,608.61
147,474.20
107,000.00
107,000.00
795,321.51
356,869.50
347,861.71
176,472.50
182,749.00
789,045.01
109,800.00
143,800.00
2,659,152.85
2,116,322.00
525,264.70
1,520,399.00
4,097,615.85
35,769,450.79
22,780,999.59
10,999,962.33
1,564,067.46
359,105.10
11,178,573.40
9,971,055.00
36,976,969.19
546,572.39
122,034.00
424,538.39
184,015.00
164,015.00
566,572.39
240,524.00
240,524.00
240,524.00
159,847.84
120,935.00
159,847.84
1,125,034.00
336,099.00
788,935.00
1,125,034.00
319,299.56
149,129.00
170,170.56
252,350.00
249,350.00
249,350.00
249,350.00
2,800,729.26
1,620,086.26
1,180,643.00
534,450.00
277,089.00
3,058,090.26
270,263.00
270,263.00
270,083.00
6,029,978.91
2,809,535.26
2,873,683.45
244,420.10
774,728.00
1,124,106.00
5,680,600.91
41,799,429.70
25,590,534.85
13,873,645.78
1,808,487.56
429,045.94
11,953,301.40
11,095,161.00
42,657,570.10
从上表可知,截至日,公司员工备用金余额646,108.01元,
占备用金总额比例为94.05%,非员工备用金占比为5.95%;截至2015年12月
31日,公司销售人员业务费余额35,769,450.79元,占业务费用总额比例为85.57%,
非员工业务费借款占比为14.43%。日至日,销售人
员及非公司员工业务费新增借款11,953,301.40元,回款11,095,161.00元。
上述其他应收款中除大股东经营性资金占用9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外,其
余其他应收款均按照其他应收款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
提坏账准备。公司未对辽宁欣泰占款95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主要是:结合
该笔大股东占款实际情况、大股东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账龄在半年以内,并
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及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已承诺日之前还款并且
已于日归还第一笔500万元;通过以上情况的分析,公司认为可
以尽快收回该笔款项,因此采用个别认定法,没有对该笔大股东占款计提坏账准
备;如果按照账龄分析法需要计提坏账准备47.50万元,对公司报表没有重大影
响。2015年末坏账准备余额为5,963,735.35元,明细如下:
其他应收款
计提比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56,957,527.66
4,588,555.35
其中:1年以内
37,983,586.87
1,424,179.34
14,507,339.75
1,450,733.98
2,324,908.31
464,981.66
1,191,336.94
357,401.08
118,193.01
832,162.78
832,162.78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
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11,084,839.94
1,375,180.00
68,042,367.60
5,963,735.35
3、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其他应收款中个人借款,保荐机构核查了借款的借据单及转款电子转账
凭证。同时,保荐机构对2015年底个人借款余额超过100万元的11名员工进行
了访谈,该11名员工主要为各区域负责人,其2015年底借款余额合计
30,060,682.84元,占比71.92%。由于保荐机构无法对个人借款的最终去向执行
进一步的核查程序,我们无法确定其他应收款中个人借款的真实用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其他应收款中除大股东经营性资金占用950万元未
计提减值准备外,其余其他应收款均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计提坏账
准备。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同)出具的会专字【号
《丹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
告》中披露,大股东经营性资金占用950万元为公司2015年7月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武汉万宝至1,000万元预付货款,武汉万宝至收到款项后再转给辽宁欣
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950万元,该款项辽宁欣泰用于日常
经营使用。考虑到辽宁欣泰为丹东控股股东,且丹东实际控制
人温德乙为辽宁欣泰控股股东,无法偿还该资金的风险低。辽宁欣泰及实际控制
人温德乙承诺日前清偿完毕,日辽宁欣泰已归还
第一笔500万元。故大股东经营性资金占用9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具有一定的
合理性。保荐机构将力促公司在日之前收回辽宁欣泰剩余450
万元占款。
(3)请公司结合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以上其他应收
款中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流程,及是否存在重大内控缺陷进行说
明。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其他应收款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性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公司项目前期费用(备用金);2、个人向公司的借款。个人借款时,首先需
获得部门领导批准,再获得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批准后,单据交由财务部,通过公
司网银系统打入借款人员个人账户。流程图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借款的借据单及转款电子转账凭证,上述借款均经过公司审
批流程。同时,保荐机构对2015年底个人借款余额超过100万元的11名员工进
行了访谈,该11名员工主要为各区域负责人,其2015年底借款余额合计
30,060,682.84元,占比71.92%,经访谈了解到上述人员表示将尽快归还借款。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虽然个人借款经过公司的审批流程,但上述借款通
过销售部均以业务费名义借出,对于个人借款用途及借款总额的限制及归还时间
没有明确的约束条件,且公司对于员工的备用金、个人借款的内部制度没有金额
上限审批节点控制;对于非员工的备用金、个人借款未建立合理规范的规则制度,
未按照款项性质、大额金额等建立对应的授权审批制度,存在重大制度缺陷,导
致2015年底个人借款余额较大,无法保证资金安全。公司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立即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增加但不限
于大额资金支出的集体决策制度,款项性质与金额对应的授权审批制度,借款金
额上限的审批制度。杜绝上述大额资金借款情况出现,保障资金安全。
二、2015年8月,公司将四处房产分别出售给温德玉先生、温淑香女士、
温月女士和温遨瑜女士,并完成过户手续。房产受让方均系公司董事长温德乙
先生之密切家庭成员。公司未及时将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再次提交董事会及监事
会审批,亦未及时对外披露,后通过重新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和补充
披露的方式进行了规范。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出售资产安排的原因、转让作价
的公允性、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本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具
体原因及公司整改情况。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出售资产安排的原因
公司本次出售资产安排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减少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提高公
司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公司节约开支、回笼资金的目的。
2、转让作价的公允性
为了保证上述四处房产转让作价的公允性,公司聘请了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
进行评估作价,根据辽宁中朋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
中朋”)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辽中朋房估字[2015]第065号),截至评估
基准日为 日止,标的资产的评估总价值为2,684,992元。详见下
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
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
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
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
住宅1703室
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中国房价网(/)、房价网
(http:///)及Wind资讯,上述四处房产所在丹东市元宝区
2015年5月房价均价为5,103元/平米,按建筑面积535m2计算,房产价值测算
约为2,730,105.00元,考虑到小区,楼层等综合因素,辽宁中朋出具的《房地
产评估报告》价格没有偏离市场价格区间,公司处置上述四处房产时,依据辽宁
中朋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2,684,992元作为成交价格。
3、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上述四处房产处置时,以辽宁中朋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
2,684,992元为成交价格,固定资产原值为1,644,732.00元,累计折旧为
536,532.26元,处置时计入营业外收入1,344,747.05元。上述营业外收入占2015
年公司利润总额4,629,085.30元的比例为29.05%,扣除上述四处房产处置时计
入营业外收入后的利润总额为3,284,338.25元;上述四处房产的固定资产净值
占2015年末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仅为0.09%,故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
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4、本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具体原因及公司整改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具体原因是:公司对于已经要出售的房产已经通过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后续实际出售给关联方时,由于经办工作人
员缺乏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意识,未能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要
求,未及时将此次房产出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再次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批,亦
未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现为出售给关联方后及时通过重新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进行审议和补充披露的方式进行了规范,补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已根据《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处分、罚款,并将处罚情况及相关文
件下发至各部门,以提醒公司上下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将重大信息汇报。同时
公司已加强对相关工作事项的规范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关
联方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培训和说明,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制
度,及时就关联交易事项告知证券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避免上述事项再次发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四处房产出售时的价格没有偏离市场价格区间;
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已敦促及时
整改和后续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和规则要求执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丹东股份有限公
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盖章页)
股份有限公司:.41% 亿元
:.31% 92607.49亿元
4月25日公布年报
+0.28(+10.18%)
日交易趋势图
注: 趋势图分2部分,上部为每日价格蜡烛图,下部分为每日成交量。
与当前的价差&
+3.03(+100.00%)
04:48更新仅作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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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丹东
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泰电气”)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4]27 号 ) 核 准 ,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15,778,609.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0,000,0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5,778,609 股。
2014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5,778,60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201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实施了现
金分红方案。
2015 年 5 月 15,公司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5,778,60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送红股 4 股,派 1.1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6 股。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实施了分红方案。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71,557,21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数量为 82,555,9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发行前股东王建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
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做出以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
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
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66,2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9%
解禁日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366,2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 人,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
总数(股) 数量(股)
注 1: 王建华为公司前任董事,于 2014 年 4 月 4 日辞去董事一职,根据相
关承诺,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
82,555,906
81,189,686
1、其他内资持
82,555,906
81,189,686
59,609,020
59,609,020
有法人持股
22,946,886
21,580,666
2、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
二、无限售条
89,001,312
90,367,532
人民币普通股
89,001,312
90,367,532
三、股份总数
171,557,218
171,557,218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欣泰电气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违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售
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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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保荐机构兴业证券等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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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7月29日消息(记者侯杰)今天下午,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近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原标题: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保荐机构等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央广网北京7月29日消息(记者侯杰)今天下午,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近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新华都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7月初,证监会公布了对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结果,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15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温德乙、刘明胜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IPO的保荐机构,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24条、第29条、第30条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2条、第4条、第6条、第41条、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1条的规定。案发后,兴业证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将补偿投资者相应的投资损失。依据《证券法》第191条、第192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和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5)项、第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权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新华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4年5月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怡和)构成新华都关联方后,新华都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与福建怡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福建怡和与新华都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信息。此外,在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中,新华都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以及新华都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认购补充协议》等重要合同信息;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闭常州奥体店、泰州坡子街店的重要事项。新华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证监局决定:对新华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新华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文贵等9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在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营业部工作人员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通过上述交易获得交易佣金提成5698.18元。王向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张晓军表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欺诈发行行为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诚信根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应该恪守诚信义务,审慎履行法定职责。对于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张晓军说,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欺诈发行案件的查处力度,先后对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严厉处罚,并将万福生科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今年又启动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市场参与各方应从上述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归位尽责、诚信履职、依法合规、勤勉敬业。我会将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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