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政府事业单位印花税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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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广东地税10月1日起全省统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央广网广州9月27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苏动宇卢峥)记者27日从广东地税获悉,从10月1日起,广东地税将统一全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同时降低核定征收标准,预计可为全省相关企业减税2亿元。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将减税降负措施落到实处,广东地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近日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助力企业提质增效。
《办法》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经营范围分为工业企业、商业及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其购销环节应征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分别按其销售收入的70%、50%和30%作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在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堵塞征管漏洞的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的统一下降。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是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据广东地税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以年为单位,每次核定最长不超过3年。核定由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或取消核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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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c0国家税务总局cpdf/c03355.pdfe61印花税、征收、应税凭证、计税依据c033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50号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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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京ICP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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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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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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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  按购销金额 立合同人         
                  预购、采购、 万分之三贴         
                  购销结合及  花
         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
         等合同
  2.加工承揽 包括加工、  按加工或承 立合同人
    合同   定作、修缮、 揽收入万分
         修理、印刷、 之五贴花
         广告、测绘、
         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 包括勘察、  按收取费用 立合同人
    勘察设计 设计合同   万分之五贴
    合同          花
  4.建筑安装 包括建筑、  按承包金额 立合同人
    工程承包 安装工程承  万分之三贴
    合同   包合同    花
  5.财产租赁 包括租赁房  按租赁金额 立合同人
    合同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机、机动车  花。税额不
         辆、机械、器 足一元的按
         具、设备等  一元贴花
         合同
  6.货物运输 包括民用航  按运输费用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合同   空、铁路运  万分之五贴       同使用的,
         输、海上运  花           按合同贴花
                 输、内河运
         输、公路运
         输和联运合
         同
  7.仓储保管 包括仓储、  按仓储保管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
    合同   保管合同   费用千分之       作为合同使
                一帖花         用的,按合
                            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  按借款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金融组织和  万分之零点       同使用的,
         借款人 (不  五贴花         按合同贴花
         包括银行同
         业拆借)所
         签订的借款
         合同
  9.财产保险 包括财产、  按投保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合同   责任、保证、 万分之零点       同使用的,
         信用等保险  三贴花         按合同贴花
         合同
  10.技术合 包括技术   按所载金额 立合同人
     同   开发、转让、 万分之三贴
         咨询、服务  花
         等合同
  11.产权转 包 括 财 产  按所载金额 立据人
     移书据 所有权和版  万分之五贴
         权、商标专  花
         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
         术使用权等
         转移书据
  12.营业帐 生产经营用  记载资金的 立帐簿人
     簿   帐册     帐簿,按固
                定资产原值
                与自有流动
                资金总额万
                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
                件贴花五元
  13.权利、 包括政府部  按件贴花五 领受人
     许可证 门发给的房  元
     照   屋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
         照、商标注
         册证、专利
         证、 土地使
         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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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DS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工作,服务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省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2017年5月 2日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充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关于印花税业务咨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确定凭证的应税税目和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十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采用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缴纳税款,并选择其中规定的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的方式代替贴花。
第十一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z2004{77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定期在所辖区域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启用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并将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的评估结果报省局,省局综合各地的评估结果,确定对全省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查证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 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缴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印发
关于《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
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对印花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该管理规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印花税征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的相关问题,并具体明确了减免税管理方式、风险管理事项等内容。《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5条。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
(二)税源管理。第四条至第七条,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具体要求,对地税机关在信息交换、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税款征收。第八条至第十九条,重申印花税征收管理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税方式,明确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方法和流程,以及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相关要求。
(四)减、免、退税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印花税减免税管理方式、报送资料和管理依据。
(五)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指出了印花税征收管理中较为典型的风险点,对各级地税机关的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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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四举措”加强印花税管理
信息来源: 地税局
作者: 地税局
阅读: 612次
为加强单项税种的精细管理,挖掘小税种的增收潜力,平昌局积极探索创新征管模式,加强对印花税的管理。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部门支持配合,先后与财政、招商局、人民银行、政府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权利证照发放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协作协议,建立信息共享、信息传递、联络联系机制,进行深度合作。
二是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地税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传递岗”,明确岗位职责,明晰责任边界,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工作纪律,强化工作目标,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职工绩效考核。
三是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和税票查验制度。在财政局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凡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发包的单位先向财政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待采购合同(工程发包合同)签约实施后,启动履约保证金退还程序,签约双方凭地税部门税票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是建立信息跟踪管理模式。将各职能部门定期传递的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和税务管理单位分别建立《明细分类台帐》,实行台帐管理、动态销号管理、监控跟踪管理,做到清理一条信息、入库一笔税款、销号一户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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