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36号文件183号 是否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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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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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4〕2号
关 键 词: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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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4〕2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font color="#12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 &&<font color="#14年4月30日
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址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30日
宁税四(91)291号&
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3日
宁税四(91)298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
宁税四(91)316号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
宁税四(1994)061号
转发《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4月10日
宁财税(1996)18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宁地税征发(号
关于对砖用粘土征收资源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宁地税一发(1997)186号
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2日
宁地税发(号&&&&&&&&&
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
宁地税一发[号
关于江苏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8年3月9日
宁地税一发[1998]57号
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宁地税二发(1998)79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曝光制度》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
宁地税检发(号
关于严格执行预算级次政策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
宁地税计发[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3日
宁地税一发(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文化业免征营业税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2日
宁地税一发[1999]58号
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
宁地税一发[号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6日
宁地税一发[号
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9日
宁地税一发[号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21日
宁地税一发(2000)04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发票印制定点企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2002年1月11日
宁地税[2002]7号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6月12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2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2年9月6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
宁地税发[2003]57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1日
宁地税发[2003]8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南京三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营业税的批复
2003年4月30日
宁地税函[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有关地方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5月9日
宁地税发[2003]8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
2003年5月30日
宁地税函[2003]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6月25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3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3年7月9日
宁地税发[号
转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18日
宁地税发[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3月22日
宁地税发[2004]4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的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5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4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4年10月9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14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4月15日
宁地税发[2005]7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7月31日
宁地税发[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10月17口
宁地税发[号
2005年12月23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06年1月19日
宁地税发[2006]13号
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
宁地税发[2006]54号
关于税务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6年3月29日
宁地税发[2006]7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年5月29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12日
宁地税发[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有关政策的意见
2006年6月16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8月15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9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2006年9月26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月12日
宁地税发[2007]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分类管理内容和要求的意见
2007年2月7日
宁地税发[2007]3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印花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16日
宁地税发[2007]41号
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税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3月28日
宁地税稽发[2007]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并有关业务报表的通知
2007年7月24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无证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9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8月21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7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意见
2008年4月25日
宁地税发[2008]6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的意见
2008年4月29日
宁地税发[2008]7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15日
宁地税发[2008]77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14日
宁地税发[2008]9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2008年7月23日
宁地税发[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劳务费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9日
宁地税函[2008]3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9年1月16日
宁地税发[2009]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2009年2月10日
宁地税发[2009]18号
转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2009年4月27日
宁地税函[2009]3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2009年6月25日
宁地税发[2009]7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6月16日
宁地税发[2009]71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年8月31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2009年9月24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9年12月23日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1月13日
宁地税发[2010]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5日
宁地税发[2010]1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城建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2010年5月26日
宁地税发[2010]7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相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年4月26日
宁地税规字[2010]3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0年11月12日
宁地税规字〔2010〕5 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0年7月19日
宁地税发[号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1年12月29日
宁地税规字〔2011〕3号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1年12月29日
宁地税规字〔2011〕4号对国税发[号第二条的效力说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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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笔者认为,上述内容与税法上的一贯处理原则相冲突,应属于无效规定。
  首先,《》第三十五条对国税发[号文第二条所列的情形有着明确的处理原则。
  即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需要指出的是,核定应纳税额不同于定期定额征收,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核定应纳税额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非正常情况所作的后续处理,而定期定额征收则是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事前采取的税收征收方式。
  其次,《》()第十六条对国税发[号)文第二条所列的情形亦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即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可以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问题的税务处理原则再次作了重申。
  最后,《》()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对象作了明确限制。
  即《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这一要求,对达到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查账征收方式实行税务管理。
  因此,对于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而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变通为定期定额征收。 您当前位置:
如何理解90天或183天的免税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边疆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边疆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  但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以核定利润方法计缴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90天和183天的计算应遵循的原则有:  (1)分年计算,不跨年度计算,分别计算每一年是否超过90天或183天。  90天的计算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即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183天的计算是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  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2)按实住天数计算,中间离境天数可扣除。  (3)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不计算在内。  在适用90天或183天的免税规定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我国一些公司或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设在境外的劳务雇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聘用所需人员来我国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并且主要是由其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对此,应认为我国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这些人员并不满足90天或183天免税规定中&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的条件,其在我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在我国纳税。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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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帐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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