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请回答1988 1994 1997年12月份参军的,1997年12月退伍的,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怎么没有记录?

转业军人养老保险问题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革命军人在部队服役后转业到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其服役期间的工龄视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有关规定,你父亲可到退役时安置接收地县级以上当地民政部门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带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尚未参保缴费的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已参保或应参保未参保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转业军人如何缴纳
  尊敬的领导:
  我是09年4月转业到地方的,我想问一下,对于在部队服役12年的转业士官,缴纳养老保险,军龄能否等同工龄?应当怎样缴纳,谢谢!如果说部队的军龄等同工龄的话,是可以少交一部分钱还是将来领的多呢?
  网友[吴启典]:
  你好。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退休时,养老金待遇跟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的高低有关,不能因为有军龄就不缴或者少缴养老金,否则你退休时的养老金会偏低,对你的今后的养老生活产生影响。请到户籍所在区或县人社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转业军人的养老保险问题
  呈批件内容:我是1984年10月份参军入伍的,1998年7月份由部队转业,同年的12月份分配到了四川双马水泥集团,现在公司每月在扣交我的养老保险。大家都知道养老保险是从1992年开始的,我本人的养老保险是否从1992年算起。也就是说1992年到1998年的11月份的这段时间政府是否视为我已缴费。请把这方面的政策向我们转业军人说明。
  办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革命军人在部队服役后转业到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其服役期间的工龄视同个人缴费年限。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问题:转业军人(丘先生|7:43:51)
  我父亲1968年入伍,1972年退伍未安排就业,军龄为4年。2008年,根据有关规定,我父亲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全额补缴了2000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用,缴交至今已满10年。我父亲现已年满60周岁。请问,我父亲现在是否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不能,应该缴交至什么时候?
  回答:
  按照有关规定,你父亲可到退役时安置接收地县级以上当地民政部门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带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尚未参保缴费的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已参保或应参保未参保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核实视同缴费年限。这样合计14年,还需延缴一年即可领取退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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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个人养老保险政策
个人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 1:41:27
编辑:www.fx114.net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个人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涉及到个人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的内容,对于个人养老保险政策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参考一下。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六个部分。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民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这种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随着物价上升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商业保险只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当前应重点将哪些单位和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已全部参加养老保险,2003年初河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意见》,重点将国有企业劳务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并做好中断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
4、参加养老保险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等法律法规。
5、企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是怎样一个业务程序?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社保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核定应缴数额&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社保机构根据保险费到帐情况记录个人帐户&社保机构每年打印个人帐户清单发给企业和职工。
6、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7、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参保后享受什么待遇?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的界限,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参保后可以享受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表现在:符合法定年龄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统一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职工调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符合一次性领取条件的将一次性结算等等。
8、劳动者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休:(1)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9、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10、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11、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怎样计算?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7%(目前为7%)。(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4840.6元。
1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什么确定在省社平工资60%&300%之间?
主要是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过分悬殊。实行个人帐户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是退休待遇的主要部分,它是以个人帐户储存额为计算依据。如果职工缴费基数过低,储存额就过于少,待遇太低,就会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目的是控制高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减轻财政负担。高收入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商业保险等办法,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13、&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这种观点正确吗?
不正确。&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试举例做比较: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两者相差一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14、&断保&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因为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停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现象叫做中断保险关系,也叫做断保。断保对职工的影响,一是因为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的减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二是影响再就业,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及时接转,那么新的就业单位将不能及时为你续缴养老保险费,则损害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15、哪些人员需要续缴养老保险费?
一切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续缴养老保险费。基本分三类情况:(1)因企业改制、破产、解散、兼并、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2)因除名、开除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3)劳动合同终止后,未重新就业的人员。
16、办理续保手续需要哪些证件?
(1)基本养老保险手册;(2)个人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上需加盖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章&);(3)本人身份证件;(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5)是失业人员的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或有关证明。
1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缴费吗?
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作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年,在这两年时间里,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缴费,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18、为什么说职工是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从日起,社保机构按照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11%的金额记入个人帐户,逐年累记并计算利息。个人帐户清楚记录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作为退休时计算待遇的依据。因此说,年轻时缴费是为了自己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19、劳动者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后,已缴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劳动者变更劳动关系的,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如果劳动者跨省市、或者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即所谓的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不仅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而且同时把个人帐户金额一起转移到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之前与之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所以说&不论职工哪里干,保险关系连续算&。
20、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作三个类型:(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作&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2)日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称作&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3)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称作&老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不变。
21、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为什么要除以120?
按照测算,我国现阶段人均寿命为70岁,职工60岁退休后平均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为10年即120个月。
22、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补贴和调节金月标准是多少?
(1)国发[号文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冀政[1998]68号文规定的5种副食品价格补贴8-10元。
(3)劳字[1988]42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5元。
(4)冀劳人险[号文规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8元。
(5)冀财综字[1991]68号文规定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6)冀财综字[1992]4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7)冀劳薪[1992]21号文调整后肉价补贴5~7.5元。
(8)冀财综字[号文规定的燃料补贴5元。
(9)冀财综字[1993]8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10)冀劳险[号增发的生活补贴10元。
(11)1993年省发物价补贴22.5元。
(12)调节金22元。
(以上补贴和调节金共计106.5~111元)
增发调节金22元,是鉴于基础养老金由20%~25%调整为20%后,为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而采取的过渡办法。
23、劳动者具备享受养老保险条件时无工作单位,如何办理有关养老保险手续?
劳动者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条件时无工作单位,需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4、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是否允许?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
(1)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2)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3)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凭、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4)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5、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时怎么办?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6、基本养老金是通过什么途径领取?
职工(或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保机构为每一个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与银行、邮局等服务机构联网,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领取。
27、养老金、冬季取暖费、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什么时间发放?
(1)养老金于每月20日由代办养老金发放的农行、建行、邮政储汇局、邮电局发放,遇节假日顺延,最迟不超过25日。
(2)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于每年的11月份随养老金一起发放,现行标准是每人每年28元。
(3)享受建国前生活补贴的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于每年1月份随养老金一起发放,现行标准是以基本养老金基数(不含护理费、交通费、剩余津贴)。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
28、居住外地退休人员怎样领取养老金?邮寄费怎么计算?
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外省、市的,养老金可以通过银行存折或者储蓄卡就近领取,也可以通过邮电局用汇兑方法每月邮寄。我市承办邮寄业务的是邮政局车站支局。邮寄费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劳社部函[号文&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款费标准减半收费&的规定执行。为方便操作,我市定于单月养老金全额发放,双月按1%扣汇费。
29、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丢失、消磁后怎么办?
离退休人员如果不慎将社会保障中心发放的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丢失或消磁,要尽快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银行挂失,然后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始发银行补办存折或储蓄卡。邯郸市养老金始发银行是:农行铁西办事处、建行保障分理处、邮政储汇局中华路储蓄专柜。补办了存折或储蓄卡后,到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报告单位劳资人员,由单位劳资人员填写有关手续后报告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30、离退休人员怎样变更姓名、地址、邮编、发放形式?
离退休人员如果发现存折姓名、身份证号与本人实际不符,居住地址变动或者因地址变动需要改变发放形式(如由存折、储蓄卡改邮寄,或由邮寄改存折或储蓄卡等),离退休人员应报告原工作单位的劳资人员,由劳资人员填报有关手续后报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31、怎样进行&领取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一是核查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二是核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目的是杜绝死亡不报和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堵塞漏洞,减少基金流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2001]8号文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离退休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养老金。
为完善资格认证制度,2001年6月份以来,我市对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采集指纹,将指纹输入微机,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档案,定期进行核查。同时,建立了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怎样办理丧葬费、救济费手续?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要在3日内报告死者原工作单位,同时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和注销户口证明,有遗属的还要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交到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劳资处,由劳资人员带死亡人员档案到市社会保障中心为其办理丧葬费和一次遗属救济费。需要享受按月抚恤的遗属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国家现行规定是: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遗属,无收入、无依无靠的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按月享受遗属抚恤金。
33、对冒领养老金现象怎样处罚?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4、哪些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35、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6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缴费帐户,用作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个人帐户按照职工缴费工资11%的规模记入,包括:(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2)从企业缴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3)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6、个人帐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号)规定,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冀劳[1998]66号)规定,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1995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1996年1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单位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从省外或中央系统统筹企业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1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
从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调入,社会保险机构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37、个人帐户记载哪些内容?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个人帐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视同缴费年限、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建户人、建户时间等。
(2)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等。
38、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办?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号)规定,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39、复员、转业军人的个人帐户怎样建立?
(1)从企业参军带工资服役的战士,以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和个人按现行比例共同缴纳,建立个人帐户。复员回原单位上班后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与服役期间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复员后安置到其他单位上班的,服役期间的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可随之转移。
复员后安置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在部队提干的,原单位与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结。
(2)从学校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战士,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到企业上班的,从上班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服股期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的计算: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3)部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标准按高于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平均水平的10%计入。如在当战士期间已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可合并计入。
40、什么是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我市从日起开始对参保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在此之前,实行的是企业缴费、个人不缴费的制度,这段期间按照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计算的连续工龄叫作视同缴费年限;日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叫作实际缴费年限(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计作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为缴费年限。
41、何为&老人&、&新人&、&中人&?他们的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
按照日起实行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老人&指1997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对他们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指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中人&指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的人员,他们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2)个人帐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4)补贴和调节金。
42、我省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后,在过渡期内为什么将职工档案工资封定在1994年10月?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于日下发了《河北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冀劳[号),从发文之日起,新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开始实施。1998年对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统一、规范。新的计发办法在计发退休金时主要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为依据,废止了以职工标准工资为依据计发养老金的作法。
为保持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对平衡,在新办法实施初期,有一段实行新老办法&双轨&运行、进行比较的过渡过程。也就是说,过渡期内老办法仍可使用,按新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如果低于老办法的,予以补齐差额部分(实际是按老办法执行),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逐年受限。但是按照老办法计发退休金,一律按1994年10月底的档案工资予以封定。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尽快实现由老办法过渡到新办法。如果按照老办法计发退休金不采取封定到新办法出台之时,而是无限期地按退休当年的工资标准计发退休金,那么对一部分企业来说,老办法就永远废止不了,新的统一制度也就永远难以在全省全面统一实施。二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前突击提高职工档案工资。在企业工资由企业自主确定的条件下,如果不将档案工资封定在新办法出台之时,那么职工退休按老办法计发其退休金时,就很难准确掌握其养老金计发基数。
43、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筹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44、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怎样支付养老金?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经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45、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怎么处理?
在职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含利息)。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只就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允许继承。
46、职工出国(境)定居,个人帐户怎么处理?
职工缴费期间或退休后出国(境)定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7、什么叫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就是社保机构通过银行或邮局等形式把基本养老金直接发给离退休人员,改变了过去由企业发放的做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我市于1993年开始在部分企业进行银行代发养老金试点,按照省市要求,从2000年10月份起全面推行由银行或邮局发放,目前社会化发放面达100%。
48、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待遇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8]69号)规定,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订协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代发,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49、什么是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国务院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以使离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50、个人帐户怎样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记载、计息以及对帐单的打印等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派出机构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管理。社保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一个参保人员打印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一经打印不得随便更改。《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核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截留《对帐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对帐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核实。
企业和职工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要妥善保管,《手册》和《对帐单》是缴费的凭据,也是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计算退休待遇时必备的手续。
51、职工调动,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按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统一制度的决定规定,统一制度后,职工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应转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办法如下:(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2)从日起,转移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3)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计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4)基金转移时,不从转移中扣除管理费;(5)职工调出时,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6)职工调入时,调入地社保机构依据调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衔接工作。
52、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养老保险关系怎样处理?
(1)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辞职,或被辞退、被开除,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拘役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待重新就业时到社保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且领取工伤抚恤金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所在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暂予保留。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待重新就业时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5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这类职工在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涉及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两个统筹范围,情况特殊,类型多样。根据省、市有关规定:(1)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并按企业养老保险标准缴费;如果原机关事业单位已试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办理其个人帐户转移;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2)职工由企业进入已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并按规定缴费;原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3)职工所进入的单位还没有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
5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怎样参保、缴费?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政策规定,城镇私营企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根据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缴费标准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缴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从2001年起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提高到8%。私营企业在规定比例内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据实列支。社保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与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情况,按时调整养老金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到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由各地的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办。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按月、按季度缴费或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均可。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时为止。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5、对养老基金为什么要实行收支两条线?
实行收支两条线体现了养老基金的&专项储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上级要求,我市从1998年4月起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保机构、财政、银行三家共管,相互制约,任何部门、单位都无权擅自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基金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实现保值。
56、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享受哪些权利?
(1)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它待遇;(2)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3)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4)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供起诉;(5)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6)监督企业缴费。
57、企业若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58、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有什么处罚措施?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省、市政府也规定,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一律不准购车、建房;不准购买非生产性控购商品;不准参股办新企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准出国,不准评劳模,不准升职晋级,不准兑现年终奖等。
59、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什么必要性?
一是改变了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统揽的做法,增强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克服了完全依赖国家的思想。二是增加了基金来源,适当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三是为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创造了条件,可以使养老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的高低直接挂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四是从各国开展养老保险的情况看,个人缴费是国际惯例。
60、什么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是指在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属第一层次,由国家强制实施,主要是满足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它的覆盖面广,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基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负担,筹资水平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年金属第二层次,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企业效益好的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的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劳动者在退出劳动岗位后,在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上再增加一些待遇,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第三层次,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推广这一做法对于引导消费具有现实意义。
61、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日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所有参保单位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这一制度目的是规范参保行为。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新成立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请登记;缴费单位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62、什么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制度?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日发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缴费单位都要按时(原则上是每月5日前)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不按时申报的,社保机构将按照规定予以划拨。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社保机构根据缴费情况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每年向缴费人发送个人帐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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