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财务处理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分立后的公司应在接受原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原标题:分立后的公司应在接受原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甲公司拥有优质资产折合价值1000万元,对外共负债6000万元(分别欠乙1000万元、欠丙2000万元、欠丁3000万元)。某日,甲公司与戊公司达成了协议,约定戊公司取得甲公司的优质资产1000万元,并承担甲公司所欠乙的债务1000万元(即由戊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所欠乙的债务)。嗣后,戊公司将该财产投资设立A公司。后丙公司因债权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戊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戊公司在接受甲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戊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戊公司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公司虽然取得甲公司的优质资产1000万元,但同时由其承担偿还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债务1000万元,故对于戊公司来讲,其并没有得到甲公司的额外财产。因此,其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戊公司应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财产是其所有债务的责任财产,戊公司取得甲公司的财产,根据“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戊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企业法人财产是企业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和物质基础。企业法人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偿债的物质基础,是企业法人成立的构成要件,也是衡量企业法人有无财产责任能力的标准。本案中,甲公司的财产是其债务的责任财产,担保着乙、丙、丁债权的实现,当甲公司将其所有优质资产转移出去,留下企业债务时,就构成了企业财产与企业债务的分离,侵害了丙、丁的利益,这明显与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相违背。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要求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分立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该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其优质资产与部分债务剥离给戊公司,将另5000万元的债务留在甲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企业的分立。而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这与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对原企业的债权人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因此,原企业债务如何承担就成为企业分立中的重要问题,也成为企业分立后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改制中,债务承担的约定往往会关涉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问题,因此债务承担的约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在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并没有经债权人的同意,且将甲公司的责任财产划归戊公司,而将丙、丁的债权留在空壳甲公司中,致使丙、丁公司的债权落空,严重损害了丙、丁的利益。故甲与戊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乙、丙、丁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里须明确的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并不导致企业分立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3.根据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的原则,分立后的企业所有财产均为债权的责任财产,分立后的企业应当对丙的债权实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在企业分立时虽然对企业财产和债务作出了具体的约定,但双方的约定仅是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法律效力,且该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戊公司仍应对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不得以接受1000万元财产的同时附带了1000万元的债务,而没有获得额外利益的理由进行抗辩。但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戊公司在其他债权人起诉时,已偿还了甲所欠乙公司的1000万元,戊公司可以不再对甲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责任。否则的话,又会造成对戊公司的不公平。但此时,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戊公司对乙公司的清偿行为,因该清偿行为损害了甲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戊代甲对乙的提前清偿使丙、丁的债权落空)。   必须加以区分的是,从表面上看,戊公司以1000万元的现金购买甲公司的1000万元优质资产与公司分立时戊公司从甲公司取走1000万元优质资产并附带1000万元的债务似乎并无不同,但细加分析,这两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虽然对戊公司的影响是一样的,其并未得到任何额外的利益,但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前者反映的是买卖法律关系,戊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的现金还是归甲公司所有,作为甲公司对外负债的一般担保,对债权人并无任何影响;而后者反映的则是企业分立的法律关系,在企业分立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违法约定,留下空壳的甲公司应付债权人,致使丙、丁的债权落空。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有人将上述两种情况同等对待,认为只要取走财产的同时附带同等的债务,就不应再判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有必要在此对该问题作一强调。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问: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答:《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债务承担决定并非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且不足以对抗《合同法》因此该决定中关于债务承担的内容无效,该债务应由A、B、C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14:53:06
裁判要旨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如股东在履行公司分立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在公司分立成功的情形下,根据股东资本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适格的诉讼当事人为分立后的公司,而并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股东。 案情 黄建平、王晓辉、胡达、刘韬、张杰各方原系珠海
  裁判要旨
  在过程中,如股东在履行公司分立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在公司分立成功的情形下,根据股东资本和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适格的诉讼当事人为分立后的公司,而并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股东。
  黄xx、王xx、胡xx、刘xx、张xx各方原系珠海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股东。日上述5股东召开公司分立股东会议,作出如下决议: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分立,分立后存续方为xx公司、分出方为珠海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讯公司)。存续方的股东为刘xx、张xx,分出方的股东为黄xx、王xx、胡xx。资产、债务双方原则上按分立前所持有股权比例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以竞价方式决定,价高者得。
  日,5股东各方签署了《关于xx公司分立的确认函(二)》,其中第二条2.2约定:xx公司的无形资产和厂房实行捆绑处置,采取竞买方式进行,价高者得,竞得方须向另一方即未竞得方支付价款;上述价款竞得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未竞得方,并应分三期支付:首期于日前支付总额的50%;第二期于日前支付总额的25%;余款于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的,则按照应付未付的总额计算,每天处以万分之八点四的迟延处罚金。日,张xx作为存续方股东或受托人、黄xx作为分出方股东或受托人又签订了一份《关于xx公司分立的确认函(四)》,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约定:首期款可延迟到审计报告完成之日支付(支付的同时分出方开具收款收据给存续方),但7月30日首期款必须到账,如未到账则视为存续方违约,分出方有权每天收取应收款总额万分之八点四的滞纳金;如到账后分出方在审计报告完成前支取则视为分出方违约,存续方有权按照付款总额每天收取万分之八点四的。其后,存续方xx公司向分出方联讯公司支付了首期款共计378.27万元,具体付款情况如下:日,付款元;日,付款200万元;日,付款元;日,付款234120元。
  分立后的存续方xx公司与分出方联讯公司于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分立变更登记。
  日,甲方xx公司、乙方联讯公司、丙方珠海及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合同书》一份,其中,xx公司确认至日尚欠联讯公司资产分割补偿款共计378.26万元。
  日,黄xx、王xx、胡xx以刘xx、张xx及xx公司迟延支付资产分割补偿款已构成违约为由 ,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xx、张xx向其支付违约金67703.21元。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黄xx、王xx、胡xx的起诉。
  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因为人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在审理关于公司案件的某些情况下,不能机械地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处理。本案争议焦点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 如何区分公司分立与的界限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义务为支付款,而出让方的义务是转让股份,如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诉讼当事人无疑为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虽同样涉及,但公司分立与股权转让有着明显界限,在本案中,xx公司的分立除了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外,还导致公司资产的分割,分立后xx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联讯公司的设立,以及联讯公司应对原xx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承担等法律后果,此与单一股权转让行为之性质与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因此,本案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是典型的公司派生分立中产生的纠纷。
  二、对设立中公司行为应如何认定
  一般认为,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应当区分设立公司所必要的行为和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在xx公司的分立过程中,由于签订该确认函时xx公司的股东仍为黄xx、王xx、胡xx、刘xx、张xx等5人,且此时联讯公司尚未成立,无法对外签订合同,因此刘xx、张xx代表分立后的xx公司,黄xx、王xx、胡xx代表设立中的联讯公司,对因原xx公司分立的资产分割问题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是其以自己的名义为所进行的必要行为。虽然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和各国公司法都普遍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发起人为公司设立而为的必要行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是成立后的公司,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因此,在xx公司分立完毕,联讯公司设立成功后,上述确认函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后果应由分立后的xx公司与设立后的联讯公司各自承担。
  三、如何理解股东资本所有权与公司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
  现代公司制度是奠定在股东资本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成立之后,获得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在其整个存续期间,均享有股东让渡出来的出资的所有权。而在、清算之后,公司的法人人格归于消亡,公司剩余财产的所有权才复归股东。由于原xx公司在分立后仍然存续,其具有与股东财产相分离的独立财产权,故黄xx、王xx、胡xx无权以股东身份就两公司在资产过程分割中的权利义务提出主张。在本案涉及的公司分立资产分割款纠纷中,如果违约事实能够认定,亦是分立后xx公司之权利受到侵害,在公司存续的情况下此与股东黄xx、王xx、胡xx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倘若允许股东直接主张这一损失,即是允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变相抽回股本,这与股东资本所有权与公司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相悖,亦违反资本不变原则。
  综上所述,黄xx、王xx、胡xx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正确。
A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不同的公司法人,你可以拒绝,母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提示,你辞职的,没有补偿。
A按照相关的文件规定办理。
A分给新设立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实现债权。
A你好,新公司与原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你有权拒绝。你如果同意,或者要求原公司按工龄补偿你,或者把原工龄写入新公司的合同。
A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A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有他的个人信息,他人不在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缺席判决,然后会冻结他的财产。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21020130106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门推荐: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 法信码
我的图书馆
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 法信码
& &法信干货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导读: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企业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这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实践中利用企业分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很多,例如有的企业利用分立重组方式剥离有效资产逃废债务,因此原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成为企业分立中的重要问题,也成为企业分立后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期法信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法信码&|&A2.H10423企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法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信 · 相关案例1.对企业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的分割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认可的,分立企业应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广西南宁重型机器厂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纸厂、广西博白县糖厂、博白县塑料编织厂、博白县中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向法院请求保护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案号:(2006)南市民二终字第195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2.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企业按分得的资产比例承担债务——天津溶剂厂诉天津市第四塑料厂、万宝墙纸厂承担企业分立前的欠款案本案要旨:由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对分立前的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按份民事责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依照按份民事责任,分立时分得资产少的企业法人,承担债务份额小,分立时分得资产多的企业法人,承担债务份额大。因此分立后的企业可以按分立时分得的资产比例来承担民事责任。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8年第4辑(总第26辑)法信 · 司法观点1.对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的处理规则(1)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债务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分立,并不产生企业法人终止的结果,而是该企业法人的变更,该变更不意味着原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原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受,其全部财产包括所有权、他物权、无体财产权以及各项债权均由变更后的法人所享有。所以,在企业法人分立后,其原来的债权与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为连带责任,即分立后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2)原企业出资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处理有效原则。企业分立是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体现。对于原有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企业分立后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该债务。对企业分立后债务的承担不能达成一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并不导致企业分立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如果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债务处理有约定的,还需要债权人的认可。债权人的认可,包括经所有债权人的认可而不是一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的承担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理解和适用时发生分歧的,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均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此时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分立后的所有企业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企业主张权利;既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部分债权;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则分立后企业的所有财产均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财产,债权人不必按照企业分立时的资产负债比例分别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责任。(摘自《企业纠纷裁判标准规范》,吴庆宝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2.乡镇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企业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这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企业改制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债权债务,但它们所分享的债权性质属于连带债权,所分担的债务也为连带债务。因为企业法人的分立,并不产生企业的终止,而是该企业法人的变更。原企业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所承受,其全部财产包括所有权、其他物权、无体财产以及各项债权均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所以企业法人分立后,其原来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分立是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体现。因而允许原企业出资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处理事宜。如果仅原企业出资人之间对债务处理作出了约定,那么还需要债权人的认可,债权人的认可,包括经所有债权人认可而不是一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的承担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理解适用时发生分歧的,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均要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分立后的全部企业主张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主张责任;既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部分债权。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必按照分立企业所承担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可以分别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摘自《企业纠纷裁判标准规范》,吴庆宝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法信第504期内容编辑:帮主版式编辑:哆啦A梦
馆藏&14754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什么是企业的分立,企业分立后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什么是企业的分立,企业分立后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劳动栏目关注:
【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什么是企业的分立用人单位经常会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况。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被称为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有两种,一种是存续分立,即公司将其一部分财产依协议分出去,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仍然存在;另一种是解散分立,即公司将其全部财产依约分割后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同时解散原有公司。二、企业分立后如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对于劳动合同的处理有三种方法:(一)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就劳动合同的处理事宜作出任何约定,则劳动合同应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分立合并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必须按劳动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原用人单位及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约定,既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但在的过程中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则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执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一般为解除原劳动合同并重新。但是新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新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虽然在名义上有解除原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员工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依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条款要求补经济补偿。新劳动合同如被解除,员工可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 “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为基础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变了,工作年限便要重新计算。(三)所有的当事人可以就各方的权利义务另行作出约定。这是一项授权性的条款,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找出更好的解决办法来。此外,用人单位还可能因为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而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履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作新的用人单位的“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
延伸阅读:
一、什么是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二、 劳动监察与仲裁有什么不同其实两种渠道特点不同,很难简单判断孰优孰劣,到底采用何种方式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时间限制、标的大小......
一、什么是职工工资外收入?职工工资外收入是指职工在工资总额以外从本单位内及单位外得到的各种现实和实物。二、职工工资外收入包括什么?职工工资外收入主要包括:1、保险福利费用: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劳动保险和保险福......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关于什么是企业的分立,企业分立后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的推荐内容
南京劳动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专业知名的劳动争议律师为您解决劳动法律纠纷,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员工不签劳动合同,没签,未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事实劳动关系等合同签订常识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 。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