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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2735075
***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1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郑朝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丽丽、周文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玲独任审判,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丽丽,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年利率2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40%计收罚息;被告***未按时还款的,应当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同日,原告与被***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日,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按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致函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利息。原告并将该函抄送至被告***。日,原告再次委托律师向被告***致函,通知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已经超过约定的借款期限,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拖欠的利息和罚息。原告并将该函抄送至被告***。但被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因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及罚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罚息按《借款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40%计算);3、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60,000元;4、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在本案涉及的借款之前一个年度,其曾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后,其未能归还。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展期,故签订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被告***作为其朋友,同意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对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没有异议,确实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自签订合同至今未归还过利息,但目前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对原告自日开始,按年利率20%计收利息没有异议;对原告自日开始,按年利率40%计收罚息认为过高,也没有能力偿还,请求法院对罚息予以免除;对律师费没有异议,但认为案情简单,60,000元的律师费金额过高。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合同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均作了约定;
  证据二、《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为被告***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连带保证,合同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保证期间等均作了约定;
  证据三、日的借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发放借款1,000,000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20%;并注明该借款是延续上一份合同的;
  证据四、律师函二份及送达凭证,证明原告向两被告发函,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但两被告收悉上述律师函,至今未还款;对于函中记载的被告“自日起未按约每月偿还借款本息”是原告笔误,应当是自日起;
  证据五、聘请律师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而聘请律师约定的律师费60,000元,已经支付了30,000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原告所称证据四的笔误予以认可,确认其未归还过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对支付原告律师费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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