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厂搬迁,不愿去有补偿金吗?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签

争鸣: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一定是从日起算吗? 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起算时间 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 [劳动法|经济补偿]公司搬迁必须给员工补偿吗?
[劳动法|经济补偿]公司搬迁必须给员工补偿吗?
网友人生感悟的困惑:
&&&&我们公司将要在最近从现在的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搬迁到上海市松江区,因为离现在的工作地点太远所以我们好多同事不愿意过去工作,我是今年1月分签的新的3年劳动合同,我想请教一下,公司应该对我们进行赔偿吗?如果赔偿的话那标准是多少,麻烦解答一下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你的公司从上海市的徐汇区搬迁到松江区,对上海熟悉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当的跨度。而且松江区属于上海市郊,交通等条件与属于市区的徐汇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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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9年工作至今,其中2002年单位搬迁本人就与单位解除合同并拿了补偿金,在外单位工作1年,200
我是79年工作至今,其中2002年单位搬迁本人就与单位解除合同并拿了补偿金,在外单位工作1年,2003年原单位领导要求我在回原单位工作并又退回了补偿金并签了退回补偿金的劳动合同,原单位也答应工龄作为连续,在2003年原单位在外搞了项目把我们原单位8位职工调入该项目组,在2006年该项目产业化生产并成立新公司了,新公司又把我们8位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通过社会招聘形式转到现单位,原单位和新单位也没有给我们有补偿金,在招聘到新公司时我们也都没有签过解除和招聘合同,最近公司提出要解除我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在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月15日到劳动仲裁,现在单位和劳动仲裁都说只能认定新公司成立的工龄赔偿金,我们原单位和新公司有协议在3年内新公司不能生产可退回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但是协议上没有写清楚关于原单位工作的工龄是否一起带过去问题,原单位也没有想到或考虑现在会出现的问题,我们也是在不知情况下只认为单位与单位就是商调过去的,我们两单位的上级单位也是一个总公司的。现己在新公司工作7年了,在回原单位不可能,想问律师现单位是否承担我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还是找原单位给我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补偿呢?如果他们两家单位都不愿意承担费用我如何办呢?谢谢各位律师帮助我。
原单位应支付你之前的工龄补偿。
原单位应支付你之前的工龄补偿。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15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现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补偿。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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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多年执业经验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转载]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而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为了自己的经营需要,如效益减少、人员变化、岗位增减或公司搬迁等,需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皆大欢喜,则无需再论;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劳动者不同意变更,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毫无疑问,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一、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如因减少工资或人事变动等原因引发的劳动合同变更,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可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如果是因岗位缩减或公司搬迁等原因引发的合同变更,则由于原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条件不存在了,原劳动合同也就无法继续履行了。
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下,根据不同情况,用人单位将面临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解除劳动合同未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的,如果其请求得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则用人单位要继续履行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且还要支付劳动者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工资。
2、单倍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3、双倍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情势变更情形,而仍坚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吗?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协商一致而辞职这一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实践中虽然有判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后的劳动条件与原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一致,以用人单位没有依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劳动条件”这一概念进行明确定义,而且,目前法学界对劳动条件的概念也仍然存在争议,所以,这种做法并未得到法学界的一致认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大部分仲裁机载和法院仍然认为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因此,笔者在此告诫大家,在遇到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而需要作出选择时,尽量不要自己主动辞职,这样会对自己非常不利。如果在你已经明确表明不接受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你最好先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要选择主动辞职。
附:案例(博主注:虽然该案例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形成,但对目前的劳动争议仍有借鉴意义。)
劳动合同变更
双方协商不一致个人要辞职 没有补偿金
赵红(化名)于2001年9月到H学校工作,具体工作部门是学校办公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9月,H学
校以按照北京市教职工聘用要求赵红的学历未达到大专水平为由通知她将她的工作岗位调整到校复印室,工资标准由每月1560元调整为800元。赵红不同意该调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日,赵红停止工作。赵红认为,“H学校单方面调整我的工作岗位、下调工资待遇,已在事实上解除了我的工作。”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H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800元。
  关于停止工作的原因,赵红与H学校持不同意见。赵红认为是H学校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关系,H学校却表示是赵红提出不愿继续工作。双方均向仲裁委提供了日经双方盖章、签字的书面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调整,赵红被调整到学校文印室工作,赵红认为工资待遇不能接受,经双方多次谈话未能达成共识,因此赵红提出不在H学校工作,学校经研究同意赵红提出的申请,一切手续办完后赵红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赵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提出是因为只有在该证明上签字学校才发放自己的工资。对此,H学校予以否认,并表示没有以工资问题要求赵红签字,而是她自愿签订的。赵红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案件以“驳回赵红的申诉请求”而告终。
业内评析:变更劳动合同应先协商。
  H学校与赵红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H学校因执行北京市对教职工的聘用要求而调整赵红的工作岗位,应与赵红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从双方提供的书面证明的内容看,是由赵红提出不在H学校工作,应视为赵红提出与H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赵红主张是因为H学校称不签名不发工资才在证明上签字的,但未就此提供证据,故仲裁委对她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书面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可。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非由H学校提出,因此,赵红要求H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依据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上海阳光干洗有限公司与苏A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阳光干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A。
  委托代理人邢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A。
  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阳光干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四(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苏A进阳光公司工作,担任检验员,约定苏A月工资标准为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日,阳光公司生产经营地由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大宏村搬迁至上海市金山区漕廊公路2888号,原厂址停止生产经营。苏A在阳光公司实际工作至日,阳光公司未支付苏A日至同年6月17日间工资及日至同年6月17日间加班工资,2006年、2007年间苏A有12天加班未予调休。苏A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元。日,苏A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阳光公司支付日至同年6月17日工资3,400元、日至同年6月17日间加班工资7,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2006年至2007年间未调休的加班工资1,300元、2009年年休假工资500元。日,该会嘉劳人仲(2011)办字第2308号裁决书作出裁决,阳光公司应支付苏A日至同年6月17日间工资及日至同年6月17日间加班工资合计5,764.3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2006年至2007年间未调休的加班工资926.39元,不支持苏A的其他仲裁请求。阳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讼至法院,诉称公司于2010年11月决定搬迁至金山区,原厂址于2011年6月停止经营。公司为苏A提供了车辆接送、并且在途时间计作工作时间及提供食宿的安排,但苏A不同意至新厂址工作,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阳光公司没有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现起诉要求判决阳光公司不予支付苏A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
  原审庭审中,阳光公司、苏A对仲裁裁决阳光公司应支付苏A日至同年6月17日间工资及日至同年6月17日间加班工资合计5,764.31元、2006年至2007年间未调休的加班工资926.39元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阳光公司、苏A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苏A家庭的现住地亦是该区马陆镇。2011年6月,阳光公司由嘉定区马陆镇搬迁至金山区漕廊公路,工作地址发生重大改变,阳光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与苏A协商达成至新厂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协议,亦未举证证明已告知苏A因厂区搬迁阳光公司制定了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在途时间计作工作时间)、并提供食宿安排的方案。苏A家庭现居住于嘉定区马陆镇,在阳光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对苏A等员工上、下班作妥善安排,亦无苏A同意安排方案或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阳光公司生产经营地由嘉定区搬迁至金山区,致使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对缺乏,导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亦即因阳光公司搬迁引起劳动合同解除,阳光公司应向苏A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阳光公司要求不予支付苏A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尚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阳光公司、苏A对仲裁裁决阳光公司应付苏A工资、加班工资无异议,法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第第(三)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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