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94信立泰4月21日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不是有关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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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立 泰(00229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图)
  深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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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提供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为维护股东大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工作由公司负责制作。  公司应制作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的授权文件)。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指示不清的,会议工作人员应拒绝该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交负责会议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要性介绍,但应为股东审议该提案留出充足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在每一提案宣读完毕后立即开始审议,或在所有提案宣读完毕后一并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出。会议工作人员应将股东的要求记录在案,并转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议程安排该股东作出发言。  股东大会开始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后,股东可临时要求发言。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股东发言与会议正在进行的议程明显无关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该发言,但应在会议的其他适当时间再安排该股东发言。  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为确保会议全部议程在会议通知预定的会议期限内完成,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股东发言的时间及次数作出适当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该等股东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东以举手方式通过。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由监事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记载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还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已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单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值10%的其他交易事项(不包括将公司资产赠与他人)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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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信立泰: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_信立泰(002294)_公告正文
信立泰: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
3月19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日-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日上午9:30C11:30,下午13:00C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时间为日下午15:00至日下午15:00间的任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绿景广场主楼37
层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 9
月修订)等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股权登记日:日
二、 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至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 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审议事项合法完备;
(二)议程:
1、审议《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2、审议《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3、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议案将作为特别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将作为特别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等要求,上述议案四、五、六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以上第1、3、4、5、6项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
议案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4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详见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cn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绿景广场主楼37层),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人股东
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的授权文件)和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采取传真或书面信函的方式于上述时间登记,传真或书面信
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 其他事项
(一)会务常设联系人
1、姓名:杨健锋
2、联系电话:8
3、联系传真:8
4、邮编:518040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三)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七、 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94。
2、投票简称:信立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 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代表以下所有议案
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日(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
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代理人姓名
(如适用)
股东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如适用)
股东账户号码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签名/盖章: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
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
告》及报告摘要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授权委托人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以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未选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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