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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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15:37:29 来源:法律咨询网 作者:i
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鼓励、引导和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或家庭投资,以个人或家庭成员参加劳动为主,实行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第六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公民,凭书面申请、身份证、职业证明和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或住房证明,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第七条&& 负责专项审批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公民申请后十五日内、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或当面口头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验照和变更、歇业、注销登记手续等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与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类型企业联合经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挂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自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理、收益权;  (二)核准登记的名称专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除国家定价和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自主定价权;  (六)依法决定帮手、学徒的劳动报酬及分配形式;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八)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九)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集资、收费、摊派和罚款;  (十)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守法经营;  (二)依法缴纳税、费;  (三)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四)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帮手、徒工的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保证安全生产;  (六)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个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发展。&&&&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因城市建设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妥善安置;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服务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据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在登记注册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鼓励个体工商户从事经纪、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在信贷方面,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扶持。&&&&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申办资格认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办理,不得歧视。&&&&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收费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或推销商品。&&&&第二十条&& 各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进入城乡固定市场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通知市场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暂扣、收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在职权范围内,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受理、审核、审批有关项目或颁发证照;不得借受理、审批项目、颁发证照以及处理违法案件之机,向个体工商户索要财物或提出不正当要求。&&&&第二十三条&& 对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从业人员,市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予以保护。第五章 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按区、县(市)以上行政区划建立,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依照协会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第二十六条&& 对个体工商户授予荣誉称号、评选先进、推举代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等,由个体劳动者协会按规定推荐,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改变核准登记事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和重新登记及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纠正,并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  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及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异地经营的,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收缴后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偷税、抗税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交纳管理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补缴。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帮手、徒工工资或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罚。&&&&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生产经营工具、扣押经营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个体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关联法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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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办理营业执照手续的咨询
&&&& 1、我想开个外卖水果的微店,想办理营业执照。 2、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3、微店是否需要提供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我的房子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证还在办理中,是否必须用房产证?
回复部门: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
尊敬的市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您的来信,我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处室为您办理解答。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2、《个体工商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需要经营场所证明。没有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
  沈阳市工商局个私处咨询电话:。
  沈阳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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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下月起实施“三证合一”企业登记制度
沈阳企业的利好消息来了。今后,投资者办企业,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提交一套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一窗受理,即可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流程,无需再向质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9月28日,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沈阳市将正式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三证合一”让企业成最大受益者“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以《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的文件精神为依据,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原有企业登记时需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改革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局长赫荣勃告诉记者,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后,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群体。今后,投资者办理企业,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提交一套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一窗受理,即可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流程,无需再向质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大大减少了企业往返各部门间办理业务的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及申请成本。个体工商户不在“三证合一”范围内通过“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将获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统一代码”由18位各具含义的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具有唯一性。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也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皆可通过专线联网对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进行数据交换,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并且,“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相关各部门均予以认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将于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企业类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三证合一”的范围),所有企业类市场主体的投资人可到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免费领取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并到沈阳市、区18个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册登记申请。旧版营业执照2017年1月停止使用根据文件要求,到日,所有企业将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底的过渡期内,企业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一照三号”执照仍可继续使用,沈阳市工商局提醒:日以前核发的旧版营业执照延期至2016年底,到日将停止使用。期间,需要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持换照申请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换发;持有“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的企业持换照申请及“一照三号”执照进行换发。换发新照是完全免费的。同时,已设立企业换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将会自然失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进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事业的发展,加快沈阳城市经济建设,全面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同时也标志着沈阳市简政放权,政府治理现代化工作走进新的历史阶段。
本文来源: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syz_song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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