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房产买卖中介费签了独家代理销售合同收了二万保证金合同有写明我违约就两倍陪付,现在我不想卖了要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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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调查调控收紧后的房企中介:仍有顶风作案者
  原标题:高压之下仍有房企中介“顶风作案
  编者按:始于今年9月30日的楼市调控新政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迄今已满两月。从限购限贷,到严控地王,再到打击开发商和中介的违规行为,重新收紧的调控政策让楼市迅速降温。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调控后仍有多地房企和中介机构“顶风作案”。历经数轮调控,房地产市场仍高烧难退,为找到症结所在,为建立楼市调控长效机制破题,本报于今明两日推出“楼市调控观察”,敬请读者关注。
  11月29日,上海、天津再度出台“升级版”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有进一步趋严之势。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在目前出台调控政策的城市中,有15个城市特别强调了规范市场秩序,尤其是对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提前认筹等行为进行整治,但仍有一些城市在执行调控政策过程中被个别开发商钻了空子,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定价混乱等问题依然存在,政策亟待打补丁。与此同时,虽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但部分房产中介依然“顶风作案”,独家房源、首付贷等违规行为“卷土重来”。
  房企销售乱象频仍
  在各地调控新政中,绝大多数地区都强调“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连日来在各地密集的查处风暴之下,各地市场秩序得到明显规范。不过,仍有一些房企在“顶风作案”。
  ――虚假宣传、欺诈销售。记者调查发现,多数城市在规范市场的新政中并未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行为作出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让部分开发商抓住营销“有利时机”欺瞒购房者,频频越过红线违规销售。
  在房价上涨热点城市之一的青岛市,目前暂未出台约束房企销售管理的升级措施。记者在国庆节期间调查发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大成公馆”,其开发商百洋美华置业竟在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先斩后奏,在本应是小区配套商业网点中,违规建起母婴专护中心和养老院。而其销售楼书中却显示,该项目商业配套将涵盖“餐饮、超市、酒店、办公、银行等各种业态”,将成为“综合性商业服务区”。对此,该小区超过六成业主联合签名反对开发商的欺诈销售和虚假宣传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开发商之所以能够“理直气壮”地违规,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甚至“默许”有直接关系。如虽然青岛市市北区卫计局和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均明确表示,大成公馆的医院和养老院均未获得批准;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也回复称,“根据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局仅允许社区网点规划作为商服用途,只适用于社区配套商业。百洋美华置业涉嫌违规。”但究竟由谁来管,各部门之间却互相推诿。
  ――定价混乱。记者走访多地多处新盘售楼处,发现都没有找到相关价格公示,所有报价都是销售人员口头报价。一些置业顾问不会明确告知楼盘价格,只是有个意向区间。
  记者连续走访福州多家新盘售楼处,发现无证卖房现象仍然存在。在阳光城檀悦楼盘,一位职业顾问告诉记者,楼盘一共10栋楼,分5期开发。记者在售楼大厅并没有看到二期的房价公示,预售许可证也只有一期的房源。在首开融侨尚东区楼盘,一位置业顾问说,预约要交10万订金。虽然还没有拿到预售证,目前400多套房源八成都已经交了定金了。
  记者从福州市房管部门了解到,福州市房管局近期检查了福州67个在售楼盘,发现多个项目存在未现场公布房源真实销售状况等问题。其中,未在售楼大厅显著位置公示“五证一书”、一房一价和房源真实销售状况表的有39家;在售楼部进行房价预期上涨广告宣传的有25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存在违规蓄客收费嫌疑的有4家。目前违规企业已被要求整改。记者走访发现,上述楼盘也已经整改。
  ――非限购区域游离在调控政策之外,房价仍存上涨压力。此次调控中,一些地方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但一些非限购区域和限购区域已成一体,房价相差不大。非限购区域出现涨价现象,从而给购房者造成长期看涨心理,造成恐慌情绪。
  中介违规“卷土重来”
  在多地有关部门开始整治房产中介乱象,并公布“黑名单”的同时,一些违规行为竟“卷土重来”。记者近期在多地走访发现,一些房产中介存在假托“独家房源”炒高房价、“首付贷”、诱导抬高报价等乱象。
  记者近期在合肥发现,部分中介机构仍可办理所谓“独家房源”,即中介机构通过协议、保证金独家代理房东某套房屋,并承诺以高出房东挂牌价的价格卖出,成交价高出原挂牌价部分与房东“对半分”或按约定比例分配。在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的某房产中介门店,销售人员向记者强烈建议将房子“签独家”。“签了独家以后,我们马上付你保证金,保证三个月内卖出去,卖不出去保证金都不用退。”
  记者在天津西青区某房产中介门店了解到,“930新政”当晚,该中介即联合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针对一手新住宅推出“购房分期付款服务”:即购房者购买新开楼盘,交付10%-20%首付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剩余房款可分期支付给房地产商,支付周期可达半年,期间零利率零手续费。中介人员表示,中介机构利用客户资源,给房地产开发商做推广,收取一定广告费用。“说白了就是房地产开发商着急卖房,自己扮演放贷角色,希望绕过限购限贷政策。”
  在合肥,仍有部分中介通过公司垫资、评估抵押等各种渠道,为客户提供协调“首付贷”服务。在一家房产公司中介机构,一位张姓经理表示,如果首付比例不够的话,不管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中介和合作机构都可以帮客户想办法。“如果首套房首付不够,可以找我们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汽车行驶证、信用卡还款记录等证明发放贷款,利息最低4分起,上不封顶。”他表示,随着房价走高,通过垫资买房子的人很多,“有的房子甚至100%都是贷款”。
  “不少急于出手的业主考虑降价卖房,但受到中介经纪人阻拦。”在北京昌平工作的赵女士说,她打算换置自己位于昌平水屯的房子,这套8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在国庆节前夕成交价在200万左右,中介经纪人却让把挂牌价定在240万。“通过这次卖房我才知道,中介通过挂牌制造价格上涨气氛,房价都是这么炒起来的。”赵女士说。
  从制度上斩断违规利益链
  针对房企违规销售乱象,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可以通过实施黑名单制度并加以惩戒,以此震慑市场、规范企业行为,确保调控效果“不打折”。
  对于捂盘惜售行为,目前虽然有所规范,但是公众普遍担忧,一旦查处变得宽松,这一违规行为还会卷土重来。严跃进说:“在政策上应明确,不准调高已领取预售证楼盘的备案价格。要制定备案价格审批调整的规范政策文件,把备案价格上调依据与审批流程公开透明化,消除权力寻租空间,从制度上斩断违规行为的利益链。”
  同策咨询研究总监张宏伟建议,政府应考虑将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规定定金合同到预售合同的完成时间,保障销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消除信息不对称和暗箱操作,从而避免开发商以不需要网签的虚假定金合同作为出售的依据,暗箱操作来逃避捂盘惜售的监管。
  针对中介乱象,不少专家建议,夯实中介行业制度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对房产中介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少法律界专家认为,“黑名单”等制度的实施,关键在于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形成长效机制,强化房产中介行业的退出机制。
  二是推进房产中介的立法进程。北京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中原集团首席运营官李文杰表示,目前,我国包括新房和二手房在内的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中介人员超过100万,尽管相关部门已出台意见,但仍难达到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监管效果,可参照保险行业发展管理,把中介行业立法提上日程。
  三是探索搭建官方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以上海为例,利用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消费者可以全程完成从交易信息上网挂牌到产权、资金交割的所有手续,可利用平台提供的监控系统来规避房地产交割风险,还可即时跟踪交易状态。但目前这一平台仍存在消费者知晓率相对较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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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最权威解释来了!
作者:之家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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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一融惠之家【热点资讯】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解释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短短一部司法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为什么说疑难?因为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这种“被负债”,许多其实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常见的“套路”是: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从C那里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偿还义务。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为何要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因为2003年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举个例子,就是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看懂了吧,当年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让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无论你是丈夫A,是妻子B,还是债权人/朋友C。注意!划重点时间到了!牢记“共签”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注意“举证责任”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再爆个“大料”!对于婚姻家庭的人身财产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没有袖手旁观。目前,准备在2020年出台的中国民法典,其中的分则各编正在加紧制定,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正在立法调查研究之中。元旦活动火热进行中9%~13%!奖励翻十倍!!幸运大转盘元旦主题已更新上线赶快去大转盘领取你的新年福利吧本文部分素材来源于新华社由融惠之家编辑整理赶快点击“阅读原文”,免费领取新年福利↓↓↓《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最权威解释来了!》 精选二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高法发布夫妻债务认定相关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解释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案例回顾甘薇“替夫还债”2016年11月,乐视致新、乐视移动因买卖纠纷而被6448.5万,乐视网超15%。自此起,两年内乐视遭遇9次、总计近15亿的资金冻结。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乐风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和贾跃亭、甘薇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37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此外,上海高院日还冻结了乐视控股在大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红利。工商资料显示,乐视控股在大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8000万元,占股40%。该股权与红利的冻结期为3年。2017年12月,甘薇被放出国门,时隔四个月同贾跃亭团聚过了个圣诞节,2017年最后一天她回国替贾跃亭来处理债务。金燕的“负翁”官司据报道,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拿到新一轮7.5亿元,其中,建银(天津)有限公司领投4.5亿元,增资小马奔腾公司,并受让李莉(原董事长李明亲属)的部分股权,最终持股比例达到15%。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李莉、李萍与建银文化签订了一份,即《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如果日前,小马奔腾未能成功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李明、李莉、李萍回购上述股权。但是,日,对赌失败第三天,李明突然发病去世,其遗孀金燕是否应当承担义务,成为悬而待解的问题。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金燕应连带承担《投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支付2亿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热文推荐【获奖公告】2017年12月份投资奖励名单受邀参加江西省P2P网络政策解读培训班道口网荣获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投资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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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被负债”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认为,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新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澎湃新闻)▲“24条受害者”呼吁婚姻法能“规范债权,共债共签”。疑问欠债后靠离婚转移财产 可行吗?近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对济南中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进行采访报道。该案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了原被告债务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2010年,该案上诉人肖某向被上诉人周某借款30万元,且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所欠债务,债权人周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某偿还周某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肖某仍然没有偿还债务,周某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结果在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遇到了棘手的问题。原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肖某名下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通过调查发现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肖某与前妻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双方所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前妻所有,而且房屋也过户到前妻的名下。追讨债务无果的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历下法院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4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肖某夫妻双方在男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女方,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损害了债权人周某的利益。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转移财产的约定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鲁网)案例海归女结婚两月“被负债”500万结婚第四天,丈夫王某即对外大额举债,两月内举债500余万后消失不见。此后,债权人将董女士作为共同被告推上被告席,因前述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董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不光董女士婚前住房被执行,人也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此前成都商报曾独家关注此案并引发全国关注,现在该案又有了新进展。经董女士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杭州市中院现已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成都商报)企业家去世遗孀背债2亿日,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意外离世。李明去世前两天,正是他与建银(天津)有限公司所签“对赌协议”到期的日子。小马奔腾由于没在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对赌”失败了。按照“对赌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共6.35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里(简称“24条”)的规定,遗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成为被负债人。去年9月,金燕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判负债2亿元。(每日经济新闻)女子离婚6年突然“被负债”340万日,独自在深圳打拼的王娟(化名)突然收到两条短信,几乎在同一时间内,她多张里的现金被扣空,而她完全不清楚究竟是谁扣转了她的钱。一度以为自己遇上电信诈骗的她,赶紧来到银行查询,结果银行告诉她,是武汉某银行分行扣划了她的钱,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之后得知,自己正背负着340余万元的债务,而这借债人,不是别人,而是2011年就已和她协议离婚的前夫,因为这笔钱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但更令她措手不及的是,前夫早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找不到前夫还债的债主,将矛头一齐指向了她。(武汉晚报)离婚后法院仍判他替前妻还赌债前妻曾“赌”进女子监狱,丈夫多次为其还了赌债。可是,仅仅一年后,卷土重赌的郑明明让王文汉跌入了深渊,这一次,他倾家荡产也还不起前妻欠下的巨债了。丈夫净身出户,拿所有资产还债,而且婚也离了,打算开始新生活。但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始。再婚后,前妻的债主多次找上门要求还债。男子月薪月薪仅为5000元,法院判决其为前妻偿还所欠800万元债务。(长江日报)争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该废除吗?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有人也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基于司法实践现状,有关“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持续至今。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二十四条 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则认为,仅从立法原则上来看,作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的原则是冲突的。“婚姻法的原则,是保护没有过错的一方,谴责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郭建梅说,“比如家暴、第三者等等,在离婚时,从财产判决都会倾斜向没有过错的一方,但 二十四条 却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的债务,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要按共同债务分割。”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推进问题的解决,未来最高法有可能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完善。”温馨提示: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登载文章内容仅供分享;感谢您的阅读。欢迎关注德成贷微信公众号,“德成贷”为客户搭建全新的、科学的互联网中介平台;为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搭建的一个专业、高效、透明的平台。德成贷-打造中国领先的机构。德行天下,成就未来。德成贷全国服务热线:400-990-5087:www.dechengdai.com地址:中国常州中吴大道1318号 富邦广场 徽熳大厦乙座14~15层长按二维码,关注德成贷微信公众号德成贷,您身边的财富管家安全|品质|服务↓↓↓猛戳“阅读全文”,微信也能理财!《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最权威解释来了!》 精选四已经结婚的和即将结婚的亲们,你们知道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婚前买的20万,婚后属于双方所有吗?今天小编要给大家普及一下有关婚姻财产的法律规定!1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的应包括: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等。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不用混同于共有的财产。例如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房产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婚前的个人财产外,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例如人身险)等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个人的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个栗子:A在婚前买入20万WE理财的U计划后一直没有操作,结婚两年后,查看到婚前买的U计划产生了较多收益,那么这些增值的部分应当视为一方,属于A的个人财产。之后A并没有在U计划到期后直接退出,而是选择了续期,并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其后续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遗产分配时,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在遗嘱中指定,除配偶外,只给自己子女一个人,就是个人继承的遗产,否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举个栗子:“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只有小A一个孩子,如果父亲去世,继母能分多少比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母亲去世后,1/2房产作为遗产,小A和父亲一人一半,父亲手中3/4,父亲去世后,他的3/4份额将进行法定继承,小A的继母和小A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前提下,小A应当拿到5/8的房产份额。4拆迁所得、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子又该怎么算?对于拆迁所得的房子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拆迁转化的,就应该还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拆迁后所得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上又写了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子,这种情况很复杂,分为以下多种情况: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首付部分会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5夫妻之前的债务怎么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如果一方产生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也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ND -《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最权威解释来了!》 精选五已经结婚的和即将结婚的亲们,你们知道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婚前投20万到,婚后属于双方所有吗?今天小编要给大家普及一下有关婚姻财产的法律规定!1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的应包括: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例如,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房产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婚前的个人财产外,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例如人身险)收益等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个人的投资及增值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个栗子:A在婚前买入20万艺的债权,结婚后,查看到婚前的投资产生了很多收益,那么这些增值的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A的个人财产。婚后A在债权到期后继续投资,并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其后续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遗产分配时,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在遗嘱中指定,除配偶外,只给自己子女一个人,就是个人继承的遗产,否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举个栗子:“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只有小A一个孩子,如果父亲去世,继母能分多少比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母亲去世后,1/2房产作为遗产,小A和父亲一人一半,父亲手中3/4,小A实际拿到1/4。父亲去世后,他的3/4份额将进行法定继承,小A的继母和小A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前提下,小A总共应当拿到5/8的房产份额。4拆迁所得、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子又该怎么算?对于拆迁所得的房子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拆迁转化的,就应该还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拆迁后所得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上又写了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子,这种情况很复杂,分为以下多种情况: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按揭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首付部分会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5夫妻之前的债务怎么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如果一方产生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也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最权威解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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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了新标准,一方无辜遭遇“被负债”的案例,或将成为历史。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并进一步合理分配夫妻债务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新司法解释出炉,备受关注,有评论为其点赞称:“法律用自身的发展,回应民意。”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此背后,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去万人签名信呼吁修法的公益群体,有直言司法解释存在错误的法官,有不断站出来批评的律师,还有在全国期间联名提出建议的45位全国人大代表。他们的建议如“接力”一般,撬动全国人大备案审查程序。随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最高法主动“接棒”,让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以下简称24条)在施行13年后,得到修正和完善。发声法官因审判实践直言24条问题1月17日上午10点多,一则弹窗新闻引起前资深家事法官王礼仁的注意。消息显示,最高法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条司法解释自日起施行。“终于修改了,这么多年的努力没有白费,真是很欣慰。”看到这则新闻,王礼仁向南都记者感慨。2006年,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出台实施两年后,时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王礼仁没有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而是以婚姻法第41条为前提条件判决的一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王礼仁告诉南都记者,在审理该案件中,他发现24条“有问题”。因为按照24条,很多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违法债务也有可能被推定为共同债务,24条与婚姻法41条相对立。十多年来,王礼仁不断撰写文章,“为了唤醒理论界的认识”,甚至言辞激烈地批评近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地适用24条判案是“癌症性错误”。“我就是要引起各方对这条司法解释的高度重视。”王礼仁告诉南都记者。直言不讳也带来一些非议和中伤。“很多人不理解,也有学者批评我。”王礼仁说,正是因为自己是“体制内人士”,所以才要站出来批评。对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王礼仁持积极肯定态度:“整体来看新规定比较成功,对今后处理夫妻债务案件具有积极作用。”王礼仁认为,新司法解释彻底修正了24条的问题,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可以避免制度性群体错案发生。修改后的新规定基本上可以满足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但他也指出,新司法解释也有部分细节内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过程中一并考虑。与王礼仁相似的是,早在2004年24条出台伊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游植龙就开始写文章,指出这条司法解释在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新司法解释发布的这天上午,游植龙正在为因24条“被负债”而前来向他请教的六位咨询者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在解答咨询期间,受害者突然跟我说,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有受害者现场流下了眼泪。”对于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游植龙认为,下一步的关键问题是,有关部门对此前依照24条规定裁决、存在错判情形的案件进行纠错。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也表示: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奔走“24条公益群”持续呼吁修法法官、律师们的激烈反应和坚持表达,引起了另一个群体的关注。2016年6月,一位名叫李秀萍的媒体记者找到了王礼仁,自称也因24条在离婚中“被负债”。有着同样遭遇的人,聚集在“24条公益群”,李秀萍不断在群中呼吁群友们“跳出个案”,通过依法依规途径,推动24条问题的修正。当时,公益群就24条存在的问题做了大量的问卷调查,亟须就具体的法律问题向专业法官请教。而王礼仁、游植龙结合司法实践撰写的文章,则成为公益群呼吁“修法”的“理论支撑”。“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彻底解决问题。”李秀萍告诉南都,为了将声音传递上去,群友们分头寻找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各级妇联、各级法院和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反映问题。有群友驱车数百里、走山路去给人大代表送相关材料;还有群友联系上医生代表后,为了当面沟通情况,甚至带着调查问卷结果等相关材料专程去门诊挂号排队,在门诊时间里“抢出”几分钟来沟通。群友们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去“雪片般”的信件,建议对司法解释24条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她们征集到了11021人的签名。在这本厚厚的万人签名册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党派的普通公民,在签名册上详细写下个人信息,联名就此表达呼吁。1月17日,对李秀萍而言,也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日子。“今天这样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里,终于有了回响。每一个黎明又有了值得期待的意义。”在得知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后,李秀萍第一时间在公益群里写下感想。李秀萍说,取得如此明显突破,是她此前不敢想的。在她看来,新司法解释初步体现规范债权的精神,是立法与司法层面的进步。举证责任方面实现债权人举证,这能有效减少无辜被负债冤假错案发生,同规范债权一样,具有明显进步意义。她也同时指出:仍有一些问题,新司法解释未能明确。例如,多笔小额举债总数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如何规定等。建言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建议“24条公益群”的呼声,像接力棒一样,传递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南都记者了解到,近两年来,各地均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就24条存在的问题,在全国两会上进行呼吁。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共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广东籍的全国人大代表翁一岚、麦庆泉便是其中一份建议的提交者。去年全国两会期间,翁一岚提出了有关24条的建议,受到广东团多位代表的附议赞成。据媒体报道,翁一岚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注到24条相关问题的。她统计发现,近年来,以第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递增明显。“大量对债务不知情、不同意、未共享利益的无辜受害人,在离婚后发现自己是‘被负债’。”翁一岚认为,24条的规定过分注重债权保护,几乎免除债权人在缔结债务时的一切审慎注意义务,却忽视对婚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人一方权益的保护,甚至给了品行不端的配偶在离婚过程中钻空子、嫁祸另一方的法律机会。“这些问题在我们身边也有发生。”麦庆泉告诉南都记者,曾有自称“24条受害者”找到他公司来,“来的都是女性,一进门就哭,说是被冤枉的。”翁一岚的建议,很快得到麦庆泉等全国人大代表的附议赞成。纳言撬动人大备案审查程序让麦庆泉略感意外的是,因为提交了这份建议,3个月后,他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邀去座谈。这次座谈会上,人大代表的建议与“24条公益群”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会合”了。主持座谈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座谈会,是专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而召开。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法工委民法室等部门共同沟通研究、推动问题解决。“经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法工委希望最高法在调研基础上可以更加精细化地稳妥处理第24条规定问题。”“我们在会上讲的内容比建议更深入、更尖锐。”麦庆泉告诉南都记者。在座谈会上,代表们列举出实践中有些法官机械地适用第24条规定,不管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判夫妻共同承担的实例。在这场座谈会上,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提出,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可能要到2020年,第24条规定问题不宜拖到民法典编纂完成再解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应当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问题。这一案例,也被写入去年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当中。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南都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份至今,全国人大又相继收到2000多封针对24条的审查建议信件,这一数量,超过过去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各类审查意见的总和。向南都记者谈及备案审查的意义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人表示,广大民众呼吁奔走,通过法治渠道积极表达合理诉求,最终撬动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程序。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民众上下一致共同推动的结果,是法治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取得进步的体现。“接棒”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事实上,对于民意所指24条存在的问题,最高法也在一直关注。一个背景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等发生巨大变化,家庭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财富快速增长,因投资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针对这一新情况,去年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响应民意,最高法主动“接棒”,于今年1月17日出台新司法解释,破解“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不过,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看来,这并非“接力”的终点:司法解释的权限不是建构制度,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对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提出法官执法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应当作为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修改补充的重要内容。”夏吟兰说。(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梁宇芳)《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最权威解释来了!》 精选八作者丨韩蕾来源丨听到这个消息,金燕、甘薇们应该可以松一口气了。“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创业者的老婆不好当。老公创业成功了,她们要担心“男人有钱就变坏”;老公创业失败了,她们或许还要一同承担巨额负债。因此有人说,能当创业者妻子的都是铁娘子。但如今,“女本柔弱,为创业者妻则刚”、“老公创业妻子背债”等现象或许要成为历史。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丈夫在外面借了钱,妻子既没有签字也没有追认,并且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话,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也就不需要偿还了。当然,如果是妻子借钱,也是同理。丈夫创业失败 妻子面临巨额负债上述这份《解释》出台后,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心情激动地发了一条朋友圈:“粗略看了一眼,我,是不是解放了!你们帮我看看。不敢细看!”你可能不熟悉小马奔腾,但它的作品一定不陌生,《越光宝盒》《武林外传》《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大劫案》《我的兄弟叫顺溜》等等。而在9天前,这位创业者的妻子金燕还处于舆论的旋涡。1月8日,她因自己的老公、小马奔腾原董事长李明生前签署的一份回购协议,而被此前的建银国际文化告上法庭。按照“回购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要共同承担6.35亿元的债务。但是李明突然离世,所以他的妻子金燕替代了他的位置,成为债务人,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具体内容见《小马奔腾的陨落:创业者与资本对决的悲歌》一文。无独有偶,1月3日凌晨,贾跃亭老婆,34岁的甘薇也在微博发布了长文《一个妻子的内心独白》。她在文章中称,乐视成立13年老贾一直不允许我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我个人的规划也本是相夫教子,做个好妻子、好母亲,再做点自己喜欢的事儿。现在风暴来临一时难散,我必须站出来与老贾一起责任。我接受老贾委,负责国内的债务问题,虽重任在肩,但我将全力以赴。如果说甘薇还可以跟贾跃亭“同甘苦、共患难”,那金燕面对2亿元债务又该如何自处呢?面对采访,金燕曾对野马财经(微信公号:ymcj8686)表示:“直到被推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位置,我才知道了‘对赌协议’的存在。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丈夫创业失败,妻子身背巨债。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该不该一起扛?一时间,这两位创业者妻子的故事如重锤敲打在每一个人的心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正 将规范举债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最新修正版出台了。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将于日起施行。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只是简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在当时这个规定也是基于一些人通过离婚故意逃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才做此解释。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解释也颇受争议。如今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意味着对于债务是否恶意的认定将更加的科学和理性化。不但在事前就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业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亦对媒体表示,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他进一步强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解释》的出台,业内人员对此表示了支持。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冯娴英对野马财经(微信公号:ymcj8686)表示,这个解释有利于规范举债主体规范化,避免家庭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混同。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规范化,避免夫妻一方被另一方举债的可能。这样在某种程度也保护婚姻这层人身关系过度被商业化,使家庭债务真正落实到家庭需要的前提下。“现在很多商业行为举债或者融资,这种行为不一定与夫妻另一方有关,但以往处理时往往是看举债或者融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事实上,债务人的配偶或许根本不知道这件事,共同生活期间也没用到过这些钱,结果都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连带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冯娴英解释道。无论如何,“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人间一趟,看看太阳”。而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人而言,是超出道德层面又最具权威的存在,在资本市场尤为如此。但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条款都不是一陈不变的,只有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更好地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你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最新修正怎么看?评论中见。点击图片,你错过的经典好文在等你!《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最权威解释来了!》 精选九-----------·扶持小微-----------···说到结婚,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降低因为财产互撕的可能性...下文这些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看完这十条做到心中有数:···1住房公积金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2保险根据,情况不同!内给客户介绍的保险各项好处时,总会伴随着一句“保险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那保险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所产生的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型保险和,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3房产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4承租权、转租权算是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5夫妻公司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离婚案件中“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6奖牌、奖金奖金可是个人财产!常言道,军功章有你的一般也有我的一半。现在凑着巴西里约奥运这股风来说说体育运动员在奥运会中所获奖牌、奖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运动员的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7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8配偶是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9彩礼、礼金送出去的礼金就收不回来了!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0债务欠的债要一起背!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简而言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提示实际生活会发生的情形更加复杂,以上仅供参考。来源:法务之家,侵删···推荐阅读···别再操心白百合啦!国务院即将启动这项工作试点,与你有关。再忙也要做到这8件事为什么经常旅行的人更有可能成功?“”是由大型综合性担保集团三峡担保集团控股设立的在线平台,预计年化率5.0%-6.5%,扶助小微,稳健。点击阅读原文立即赚钱!《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最权威解释来了!》 精选十提示:点击上方金融↑关注我哦~结婚的时候,我们当然是抱着白头偕老的想法去的。不过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降低因为财产互撕的可能性...毕竟法律分割财产时不看感情付出多少,只看钱!温馨提示:知道您忙,标颜色字体可最快了解关键内容,不过有时间还是仔细看哦~1住房公积金是!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2保险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不同!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3房产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4承租权、转租权算是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5夫妻公司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6奖牌、奖金奖金可是个人财产!现在凑着巴西里约奥运这股风来说说体育运动员在奥运会中所获奖牌、奖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运动员的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7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8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9彩礼、礼金送出去的礼金就收不回来了!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0债务欠的债要一起背!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了解了这些就可以安安心心走进殿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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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要讨回高于36%的高利贷利息,现在就立刻投诉网贷高利贷!
(如何投诉网贷高利贷,百度一下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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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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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骗的老母真好操
我们在选购短期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根据你的投入期限,资金用途,以及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来做出最终决定。只有通过这样层层的筛选,才会让你购买到更加靠谱的短期理财产品。现在监管都不让平台有风险保证金了,履约险应该是现在安全等级最高的了。就是保险公司和平台合作,给借款人买保险,保借款人能履约还钱。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就有保费了呗。不过这个也不是一般平台能谈下来的,得是资产风控都非常好的平台才有可能做,不然谁都不还钱让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又不傻。不过也要警惕有平台上假的履约险,要擦亮双眼。目前履约险我买过和信贷,XXXXX,米缸金融都还可以,合作的都是大公司。不过网贷有风险,不管是什么保证都要擦亮双眼比较好。
就是都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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