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使用自来水,需向宁波自来水公司司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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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不“自来”,要换管道要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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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江湖秋水多 于
15:11 编辑
& & 自来水不“自来”,要换管道要掏钱? 汕尾富城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费用该由谁出钱?要改造的水管属于汕尾供水公司未经过水表的管道属于户外管,产权应属于供水公司,如有破损应由供水公司自行免费维修。市供水公司作为供水经营企业,老百姓对供水环境提出意见,自来水公司有义务改善供水环境。自来水管改网费用应该由自来水公司承担,寰愭埧涔嬬獥,锛佸緪宸炴埧浜,寰愬窞鎴垮湴浜,寰愬窞鎴夸骇缃,寰愬窞绉熸埧,鎴垮湴浜居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当初入住缴纳了户头费,按期支付了水费,已经尽了消费者的义务,供水方应该提供让消费者满意的服务。对于供水方的做法,居民们很不理解。
& & 一户一表改造属于公用事业,汕尾供水公司公司属于受益人,供水公司收取水费,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设施,对现有设施的改造因由他自行承担.就如电话、网络、电网一样,如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改造升级的费用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 & 富城苑小区居民大家粗略算了一下,一共有一百五十多户人家,由原来每家要出650元,改为500块钱,共约80000元。本来居民满心期待在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中供水公司的人一来,就能把管道修好,现在供水公司贴出通知,市供水公司不“自来”,要换管道要掏钱。大家纷纷表示不满,“市供水公司修水管还要我们掏钱?”
& & 这项供水管网改造维护工程既是为了方便供水公司的检查维修及收费工作更加便利,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节约城市水资源,同时和城市一户一表电网改造一样,同是国家政府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之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和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的通知(建综[2006]27号)第三条、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投资力度。对纳入计划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除国家投资外,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及时到位。该规划细则(2005年12月)的:五、保障措施(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主要由地方和企业筹资投入。据此,进户总水表前(含进户水表)的输(配)水管网的检查维修以及改造费用应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承担。将这些供水设施费用转嫁给居民来承担当然是不合理的。要让居民承担供水设施费用,实质上无异于某些部门打着惠民工程的旗号搜刮百姓,无端地增加普通百姓的民生负担。
& &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一再强调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解决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生活实情。我们作为普通基层百姓在有关部门和企业面前只是弱势群体,在受到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情、不合理对待时,只有仰仗人民政府、恳请人民心目中的父母官听听普通百姓的呼声,为百姓主持公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为我们营造一个公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 &为什么汕尾市供水公司明知国家有这些规定还要在富城苑小区贴出通知?如果不是供水公司的行为,那些要收取费用的以供水公司名义的是为了什么?说白就是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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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水表后的钱用户出应该,水表前的费用由用户出就太没有道理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之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和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的通知(建综[2006]27号)第三条、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投资力度。对纳入计划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除国家投资外,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及时到位。该规划细则(2005年12月)的:五、保障措施(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主要由地方和企业筹资投入。据此,进户总水表前(含进户水表)的输(配)水管网的检查维修以及改造费用应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承担。将这些供水设施费用转嫁给居民来承担当然是不合理的。要让居民承担供水设施费用,实质上无异于某些部门打着惠民工程的旗号搜刮百姓,无端地增加普通百姓的民生负担。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的,处2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二)对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的,处3000元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水,不及时抢修的,处5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第四十五条 用水户水表及水表前的城市供水设施,由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
用水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维修、管理。
城市供水改造向用户收费?吉林省消协认为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中国消费者报&& 22:18:39
& & 城市供水改造向用户收费?吉林省消协认为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 & ■本报记者 李洪涛
& & 供水改造本是利民惠民的好事,按理说会得到居民的普遍支持。但不久前在吉林省东丰县宏达花园小区,看到供水改造的通知,居民们却高兴不起来。原来,县供水公司要求每户居民交纳供水改造费1450元。大多数居民认为室外设施改造费用应该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自己家中只是要换根新的供水管,收如此高的费用不合理。
& & 9月2日中午,东丰县宏达花园小区的居民们陆续发现,楼下单元门上张贴了一份供水改造通知,称县供水公司将对该小区进行供水改造,取消二次供水水池、取消水箱、水表出户、安装无负压供水设备、更换楼内供水主干管、供水立管、供水入户管线。最引起居民关注的是通知的最后一条——“小区各用水户每户承担改造费用1450元”。之后,一些居民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了解情况,得到答复是此事由县供水公司负责,与物业公司无关。
& & 宏达花园小区于2004年交房入住,共有10幢居民楼,目前有600多住户。 9月5日下午,记者来到东丰县宏达花园小区时,几位在院内纳凉的居民正在议论供水改造的事儿。据了解,对于供水改造,绝大多数小区居民表示赞成,但对于收费问题,大伙儿都认为不合理,并表示拒绝交费。
& & 居民刘先生对记者说,他认为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应该由供水公司负责承担。“自来水是商品,居民作为消费者已经按照政府核定的价格付费购买了,就不应该再承担供水设施改造的费用”。
& & 居民李先生则表示,物价部门核准的水价中已经包含了供水设施材料及安装费用,因此供水改造费应该由县供水公司自行承担,再向居民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 & 记者在该小区10号楼居民张先生家中看到,他家的立式供水入户管线安装在卫生间内,从天花板至地面,长度不到3米,靠近天花板处装有一个阀门。“这两米多长的水管,如果自行更换,也就一二百元,而供水公司却要收费1450元,实在高得离谱”。
& & 随后,记者来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绝大多数居民对供水改造收费持抵制态度,通知贴出个把月了,来交费的居民只有几十户居民。
& & 针对记者了解到的上述情况,东丰县供水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东丰县政府于2007年启动实施了东供水入户管线及水表改造工程,目前县城一次供水用户已占总供水户数的90%以上。当记者问宏达花园小区的供水改造收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时,该负责人没有正面回应,只是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日东丰县政府下发的《东丰县2007年城区供水支管线及水表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然而,从内容和时间上看,该份文件只针对该县2007年城区供水改造,与宏达花园小区现在的供水改造无关。该负责人强调,参照上述改造方案,从二次供水设施到终端用水户的改造维护费用应由所有用水户均摊。
& & 东丰县供水公司的上述收费行为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批?9月6日,记者来到东丰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该局价格检查科何科长向记者表示,县供水公司并未就向宏达花园小区居民收取供水改造费事项向该局进行审报。
& & 针对上述情况,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宗守运分析认为,《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线闸门(不含闸门)至出水口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宏达花园小区的支线闸门在居民室内,更换入户管线应由用户自行处理,而室外的供水设施应该由县供水公司进行管理,向居民收取供水改造费没有法规依据,属于不合理收费,涉嫌侵犯用户的财产权
&&针对上述情况,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宗守运分析认为,《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线闸门(不含闸门)至出水口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宏达花园小区的支线闸门在居民室内,更换入户管线应由用户自行处理,而室外的供水设施应该由县供水公司进行管理,向居民收取供水改造费没有法规依据,属于不合理收费,涉嫌侵犯用户的财产权
鹰潭供水公司收改造费被诉违法(图)
为全国首例因“一户一表”改造引发的官司 是否涉嫌重复收费引发争议
& & 04:05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字体:大 中 小】& &在线投稿& && & 新闻热线:& && &
  2月24日,年近七旬的程绍华状告鹰潭市供水公司一案在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未当场宣判。记者了解到,此类因“一户一表”改造费引发的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
  时间回到2006年的一天,鹰潭市供水公司要求赣东商城近千户业主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并要求收取每户500元~1000元的改造费。程绍华认为,“一户一表”改造是利民好事,但改造后产权属供水公司,却要用户分摊改造费用不合理,他拒绝交付,遂被供水公司停水。为讨回公道,他“上书”建设部,称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费是违法行为,但维权未果。
  无奈之下,程绍华将鹰潭市供水公司告上法庭。
  “一户一表”收取改造费在全国都很普遍,是尽人皆知的“明规则”,那么收取改造费是否合法呢?
程绍华提着材料来到月湖区法院
  “一户一表”改造收费引纠纷
  日是元宵节,但程绍华老人却过得很“纠结”。这一切缘于4天前法院审理的一起官司——他因不服鹰潭市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费而将之告上法庭,并称这是为了捍卫法律尊严。
  程绍华是鹰潭市赣东商城业主。2006年6月的一天,程绍华接到鹰潭市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改造的通知:为了保证市民用上干净水,将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要求用户缴纳500元~1000元不等的改造费。
  此通知一出,引发了赣东商城近千户业主的强烈不满。他们集体抗议收费不合理,但供水公司采取了不缴费就停水的措施,许多业主无奈地缴纳了改造费。程绍华却一直在坚持,为此,他家的水被停了。
  程绍华说:“改造是可以的,但改造后水表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于市供水公司,却要市民分摊改造费用是垄断行业的霸道行为。就如我打车付了钱,难道出租车为提高效益改造设备,也要由消费者替它出设备改造费吗?”不少居民也对收取的管网改造费提出质疑。
  于是,程绍华找到供水公司口头交涉,得到的答复是:“改造及收取改造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日,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总经理助理谭勇鸣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老管网的水质达不到卫生部门颁布的标准,因此一定要采用国家推荐的新型材料进行管网改造,而收费也是根据鹰潭市物价局的标准执行,完全合法。
  在此后的采访中,鹰潭市物价局一负责人再次强调,收取改造费是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标准执行的。
  “上书”建设部称供水公司违法
  在与供水公司口头交涉无果后,2006年7月,程绍华向鹰潭市供水公司发出书面函,称赣东商城业主在购置商城营业房时缴纳的总房款中已包含了供水系统的配置费,既然业主交足了供水配置费,那么改造费就不应再由业主承担。
  日,鹰潭市供水公司在回复函中称:赣东商城供水管路老化,为确保水质才进行改造,至于改造费问题,供水公司是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的标准执行。无奈之下,程绍华又给鹰潭市建设局致函交涉此事。
  日,鹰潭市建设局在回复函中指出:“市供水公司对商城改造的经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主管铺设的费用,另一部分是支管的费用即一户一表改造费用,这两部分费用应都由用户承担,但考虑到赣东商城市民的实际困难,主管改造费由市供水公司承担了。”
  程绍华认为,一户一表的改造范围,是在总表之前的管网,总表之前设备产权属供水公司,改造费用理应由供水公司出,供水公司向业主收取改造费是违规收费。
  他还认为,供水管网建设让供水一家企业来做,让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不合理,是强买强卖。
  2008年初,他给江西省建设厅去函,要求解决此事。省建设厅要求鹰潭市建设局妥善处理。
  鹰潭市建设局副局长程南英表示,建设局已多次和程绍华协调此事,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程绍华“上书”建设部,虽然建设部把函转至省建设厅要求妥善解决,但依然未果。
  2008年底,程绍华想到了走法律途径。
  状告供水公司挑战“明规则”
  日,程绍华以其女程某代理人身份把鹰潭市供水公司告上法庭。程绍华认为,被告供水公司于2006年6月至7月间凭借其垄断行业优势,非法向原告等供水用户摊派、收取所谓的“一户一表”供水管网改造工程费500元~1000元不等,对不缴纳该费的用户以停水为要挟,供水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的供水设施自1993年购置该房产交付使用时即是“一户一表”供水,且按“一户一表”缴水费,不是被告宣称的“一户一表”改造范畴。故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原告营业房的正常供水,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且停止违法收取改造费的行为。
  “一开始法院要求调解,我同意了,但鹰潭市供水公司始终不认错。”程绍华说,既然不认错,他就要继续抗争到底。
  今年1月底,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立案,2月24日依法公开审理此案。程绍华介绍,庭审当天,他单独一人出庭,而供水公司则只委托一位律师出庭应诉,其负责人并没出庭。
  程绍华咨询法官及律师了解到,“一户一表”改造收取改造费在全国都很普遍,是个“明规则”,但因不服“一户一表”收取改造费而提起诉讼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收取改造费是否合法
  程绍华告诉记者,2007年,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了一起关于供水公司将价格昂贵的计量水表换成价值23元的普通水表的官司。用户赵某以供水公司和江西某房产公司侵权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计量水表差价款67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但法院最终依据《江西省城镇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用户自行投资铺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产权属供水企业”这一规定,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程绍华认为,这场官司供水公司能赢,正是因为计量水表产权属供水公司。根据《鹰潭市城镇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用户自行投资铺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也应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维修,产权属供水企业,而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权才属用户。为此,程绍华表示,既然产权属于供水企业,那么改造、维修都应由供水企业承担相应费用。
  而谭勇鸣则表示,根据《鹰潭市城镇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凡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谭勇鸣还称,赣东商城“一户一表”改造的产权并不属于供水企业。因赣东商城业主的计量水表在1993年时有总表,而总表之前的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总表至分表的产权是属于用户。只是在1995年时,为了方便用户用水,供水公司拆除了总表,直接按一户一表形式收取水费,虽然形成了事实关系,但没签订“一户一表”的协议。
  对此,程绍华表示,从1995年开始,供水公司直接向每家每户收取水费,已形成了“一户一表”的事实关系。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正尉认为,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如果已属供水公司的产权,那么,不论是维修还是改造,费用肯定是供水公司承担。
  水费中是否涵盖改造费
  程绍华还指出,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意见函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而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按照这一规定,每个月缴纳的水费中就已包括了改造费、维修费等费用。”程绍华说,那么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改造费属重复收费,就更不合理了。
  对此,谭勇鸣则解释,这条规定最主要是“合理”二字,以前有专家也提议过水费是否涵盖改造费等费用。但他强调,目前的水价只能说明现价段行业上的供水成本合计问题存在矛盾。“不可能说用户交了水费,什么事都不用管了,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谭勇鸣对于水价是否涵盖了改造费并未正面答复记者。
  而鹰潭市建设局在回函中提到:根据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建设厅赣价费字【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制造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制造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等费用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因此水价涵盖了输配成本即含了管道改造费,这种提法是错误的。
  □说法
  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费值得拷问
  3月4日,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正尉对此表示,供水公司采用停水措施要挟用户交改造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并且收费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榷。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这就是说,为保障正常的供水、供电等所需的管线、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是有关专业公司的,而不应该把网管的改造费嫁接给用户,否则就成了“你请客我掏钱”的笑话。
  高正尉还认为,根据国家《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支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证其必要性。
  “据程绍华反映,此次收改造费即没有征求市民的意见,也没有召开听证会。”高正尉说,若是事实,则鹰潭市建设局支持供水公司对该改造费的收费定价就违反《价格法》。这肯定是不允许的。“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费是否合法值得拷问。”
  □文/图 记者刘尊爱
感觉奇怪,三大疑问:
1、为何不用正式文件发文?
2、收费有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3、为何不敢盖公章?
geohui 发表于
感觉奇怪,三大疑问:
1、为何不用正式文件发文?
2、收费有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为什么汕尾市供水公司明知国家有这些规定还要在富城苑小区贴出通知?如果不是供水公司的行为,那些要收取费用的以供水公司名义的是为了什么?说白就是敛财!
字写得不错!!
根据国家《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支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证其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这就是说,为保障正常的供水、供电等所需的管线、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是有关专业公司的,而不应该把网管的改造费嫁接给用户,否则就成了“你请客我掏
你讲得再有理,有用吗?他就给你耍流氓,耍不起吗?或者他林身就是流氓,咋地?
遇到流氓部门,背后又有大靠山,你还真没他办法!
话说一点,水厂的检测水质是在出厂的时候检测(这个当然是合格的),但是居民用水是在终端的,问题就来了,水管老化,放出来的水是生锈的、黄泥的,那这水是不是合格的呢?又该怎么说呢?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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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自来水公司换水表用户出钱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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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左主持右方丈 于
08:29 编辑
水表作为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的计量工具,是自来水公司的运营成本,向用户收取换表费用合理吗?就像我们去菜场买菜不会连称也要花钱吧!如果是我出的钱,改天我要搬走,那水表我是否可拆走呢?楼主觉得水表的更换费用应该纳入到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中,由企业承担。如果是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的损坏,费用才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不知道是否有这方面的收费管理办法,我们来看看其它省市对一块是如何管理的吧:《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用户所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其中贸易结算水表及其之前的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发生的维修、更换以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贸易结算水表(不含贸易结算水表之后仍由用户管理的分表)的强制检定费用,均由供水企业支付,在供水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在水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欢迎讨论!!
一重山,两重山,山远天高烟水寒,相思枫叶丹。
& && && & 菊花开,菊花残,塞雁高飞人未还,一帘风月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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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讨论?摆明是欺负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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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壮不努力,老大当屌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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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讨论,摆明是垄断企业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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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道理再多都必须服从法律法规,理不顺理不清,讲法规不讲情理,关键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若公司依法执行,必须遵守服从,若公司违法违规,居民可以曝光,可以抵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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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
& &第二十条 对城镇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引水渠道、水厂、井群、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测压装置、公用水站、护管涵洞、井盖等重要设施,供水企业要加强维修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
& &第二十一条 用户自行投资敷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均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维修管理。计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供水企业应进行指导并负责正常维修、校验。
&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供水干管及其附属设施上和两侧一米以内的地方,严禁修建任何构筑物和堆放物料、植树等。其它管道或设施若需与供水管道并行或竖向叉时应严格执行城镇建设管理和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公共消火栓为火警专用,由供水部门和消防部门共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洒水车用水设专用取水栓,由供水部门和环卫部门共同管理。上述用水均应计量合理收费。收费办法由各市县自订。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自来水管网水质被污染,凡自备水源单位的自备管网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管网连通。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管网水压正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装泵直接从城镇供水管道中抽水。用户自备的增压水泵,须经储水设施间接加压。
用户自行投资敷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均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
这就意味着验收后水表的产权归供水企业所有,那更换水表也该由供水企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用户自行投资敷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均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维修管理。计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供水企业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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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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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适应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江西省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江西省城镇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城镇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供水企业是具有生产和服务双重性质的企业。它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逐步深化企业改革,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企业上等级,切实把企业升级管理工作搞好,为改善人民生活,振兴和繁荣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城镇自来水的主要供应范围是城镇建成区。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不论新建、改建和扩建供水工程建设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纳入地方基建计划,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提倡节约用水。各城镇要认真执行《江西省城镇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实施办法》,推行计划用水和开展群众性的节水活动。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用水大户可核定其计划用水指标,节约给奖,超计划的按规定加价收费。
第五条 各城镇供水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物价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和制水成本,本着生产用水价格高于生活用水价格。生活用水价格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售水价格。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六条 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水源要统一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积极治理污染源,防止和控制水源的污染。城镇地下水资源由市、县建设部门负责分配、利用和管理。优质水源首先要用于生活用水。
城镇供水水源及其保护范围,由市、县建设部门会同水利、地质、卫生、环保和公安等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划划定。对损害城镇水源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制定具体保护和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城镇要认真执行《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凡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均应装表计量,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三章 供 水
&&第八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如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户自行处理。
&&第九条 城镇供水水压应保证城镇多数楼房的用水需要,管网末端水压一般不低于8米水柱。高层建筑,局部高地以及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由用户自行加压解决。要求供水企业单独加压的,供水企业可收取加压费用。
&&第十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保证连续正常供水。因计划停电,设备检修停水的,应事先通知用户储水。对供水管网要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水管破裂或其他设施损坏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 && &第四章 接 水
&&第十一条 凡需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水场地平面图、设计图、用水量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并办妥规定的手续后,由供水企业派员进行接水施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其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收费标准由市县自订。 接水工程需要破路和处理障碍物(如下水道、煤气管道、电缆、建筑物等)时,由用户(或委托供水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
&&第十二条 凡有基建、技措任务而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单位,应向当地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当地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缴纳一次性的基建配套费用;属小区规划建设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计收。此项费用专用于城镇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生产用水。生活用水要求实行分表计量收费,暂未分表的,一律按生产用水水价计收。任何单位不得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按月定日派人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的总和如有差额,由用户内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用户月用水量不足水表底数的,按下表所列底数计收水费:
&&第十六条 用户要求停止供水,应在停水前一星期书面向供水企业申请,结清水费,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应在规定时间交付水费,逾期按每日加缴1%的滞纳金(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收),拖欠三个月不交费的,供水企业有权暂时停止对其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按计量要求,加强对水表的管理,定期维修、核验。当水表失常或无法抄见时,非用户责任的,当月用水量按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或参照往年同期水量,结合当前实际用水情况,会同用户商定;如是用户故意损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加倍处罚计收水费。若用户对水表运转有异议,可要求校验水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标准±5%的,当月水费按校验结果予以更正;符合标准的,由用户交付校验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自订。
& &第十九条 用户变更户名,银行账号应向供水企业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不得私自转让。
& && &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
& &第二十条 对城镇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引水渠道、水厂、井群、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测压装置、公用水站、护管涵洞、井盖等重要设施,供水企业要加强维修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
& &第二十一条 用户自行投资敷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均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维修管理。计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供水企业应进行指导并负责正常维修、校验。
&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供水干管及其附属设施上和两侧一米以内的地方,严禁修建任何构筑物和堆放物料、植树等。其它管道或设施若需与供水管道并行或竖向叉时应严格执行城镇建设管理和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公共消火栓为火警专用,由供水部门和消防部门共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洒水车用水设专用取水栓,由供水部门和环卫部门共同管理。上述用水均应计量合理收费。收费办法由各市县自订。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自来水管网水质被污染,凡自备水源单位的自备管网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管网连通。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管网水压正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装泵直接从城镇供水管道中抽水。用户自备的增压水泵,须经储水设施间接加压。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城镇供水源和供水水质污染的,由污染单位负责治理,并按《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城镇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和漏水损失,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接管用水。开启公用消火栓用水。改变水表位置或损坏水表铅封的,除追缴水费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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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 积分 13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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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理自来水公司说了算,
就像垃圾处理费一样,根本没人上门收垃圾,您一样每个月得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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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
& &第二十条 对城镇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引水渠道、水厂、井群、泵站、管 ...
第二十一条 用户自行投资敷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均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维修管理。计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供水企业应进行指导并负责正常维修、校验。
用户自行投资敷设如何解释?商品房的输水管道不能算是用户自行投资敷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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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
& &第二十条 对城镇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引水渠道、水厂、井群、泵站、管 ...
用户自行投资敷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竣工后均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
这就意味着验收后水表的产权归供水企业所有,那更换水表也该由供水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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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 积分 17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9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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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不也是我们自己出吗?哎,我们还没有这方面出台保护我们的法律呀。
有的,仔细看看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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