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子女能继承吗账户余额可以由子女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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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能提前支取 余额可以继承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黄婧 通讯员 阳德生)近日,参保职工韦某致电本报,询问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为缓解经济压力,能否提前支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6日,记者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怎样建立个人账户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把职工个人账户提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位置,根据原劳办发[号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日起,不再从企业缴费中划转),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
  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的建立,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退休前职工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如果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无法保障。国发[1997]26号文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原劳办发[号文进一步规定,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个人所有。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在日以前,个人账户是以本人缴费工资11%建立的,其中除了职工本人缴费以外,还有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一部分,而企业缴费不能继承。原劳办发[号文进一步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如果其个人账户尚存余额,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继承。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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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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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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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很多企业员工担心养老问题,就给自己或家人买了来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但是,最近网上流传着一则职工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流言,为此,很多企业职工开始纷纷担心起自己缴纳的社会会打水漂了。对此,专家指出,就目前我国的具体制度设计来看,职工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充公其实是一种误读,其实社会的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据了解,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以及集体补助的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是个人每月上缴的养老金。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叠加。
而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额除以计发月数”,如退休年龄为60岁,“计发月数”为139个月。这意味着,一个职工若60岁退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根据国家养老金发放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后计发月数发放的,那么如果在领完自己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前去世,自己剩余的养老金就充公了吗?
经查询相关法律,《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都并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对此,褚福灵进行进一步解读,他指出,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只存在个人受益,不存在个人受损。“个人账户基金因故没有领完,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基金领完了,统筹基金还会继续发放,直到终生。这个缴费不但有本人的权利保障,而且还有统筹的福利。所以这个制度不存在个人缴费后会受损的问题,只存在受益。并且这个待遇每年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调整,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陕西省人社部门有关人员也对此回应称,领不完的养老金真的要“充公”是一种误解,个人缴纳的部分如果没有领完是要返还的。据介绍,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共分为三种情况: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3.按月领取基本金的退休人员和死亡的,其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所以说,个人缴纳部分并不会被“充公”。
另外,褚福灵还提出,参加社会制度,它的待遇不仅仅是老年养老,同时还有其他保障:第一,伤残待遇。如果在缴费期间因故卧床不起,失去劳动能力,我们会有病残津贴;第二,遗补养老金。如果缴费人因故死亡了,但是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和抚养的孩子,只要达到一定条件,还能获得遗补养老金;第三,丧葬费。参保人员因故身亡还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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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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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公众意见。其中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 年人员的待遇,布之后公众最关注的焦点。业内人士指出,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中途死亡,个人账户储蓄额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
继承。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的,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缴纳收据,可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退休后死亡的,一般可领取上年度当地职工社
会平均工资 4 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个人账户储蓄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为规范管理,《规定》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业内人士分析,养老保险余额允许继承说明社会老龄化在加剧,劳动力在减少。与此同时,《规定》也彰显了人性化,继承者可以将这笔继承来的费用,用于丧葬费,相当于变相提高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因此《规定》可以有效保证死亡者和继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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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有子女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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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金额可以做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拿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社保中心领。  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制度类型  养老保障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如下:  储金型养老保险  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国家型养老保险  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传统型养老保险  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福利型养老保险  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  混合型养老保险  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  主要种类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2]  主要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流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社会养老保险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由于其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所以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主要作用  养老保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缴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采纳率:35%
国家颁布了养老保险的新规定。从7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参保人员中途死亡,其家属可以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
有继承权,昨天新闻播的。
没有,社会养老保险是属于个人福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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