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只给一部分人补缴 公平吗

个人可以补缴社保吗?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作为自由职业者是可以自己交社保的,只要你交满15年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个人补交社保流程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
2016事业单位涨工资方案最新消息:2016年事业单位退休涨工资最新实施方案,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016年事业单位退休涨工资最新实施方案
据人社部称,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引人注意的是,下一步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离退休人员待遇先涨
早在1月14日,国务院就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官方明确,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将同步调整。
紧接着的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已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已经下发到各单位,明确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但是,至于相关人员的工资调整何时落地,此后并未有明确消息。
直到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确定了落实时间表,这意味着,在今年6月底前,将有接近400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500多万离退休人员因此受惠。
改革方向已经明确,部分地区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辽宁省人社厅近日已将形成的初步实施意见上报省政府研究,广州市财政局也已为工资改革预留了相应资金,而湖南省甚至已经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同时,部分相关部委的离退休人员也早于3月份就拿到了第一笔调薪后的工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2016最新社保缴费比例: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今年以来,我国以降低 五险一金 费率为突破口,推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对实体经济企稳脱困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9.25%,在列入统计的173个国家地区中列第13位,接近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福利国家40%的缴费门槛,分别比美国、日本和韩国社保缴费率高出23.2、14.01和24.12个百分点,约为菲律宾的3.04倍,泰国的3.84倍和墨西哥的4.76倍。再加上各地10%到24%的住房公积金缴费, 五险一金 名义费率已经达到60%左右。
五险一金 费率长期居高不下,再加上尚待完善的缴费基数确定和增长机制,成为带动企业用工成本持续上涨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平稳的重要因素,使我国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大打折扣。在我国雇用1名工人的费用,在泰国可以雇用1.5名,在菲律宾可以雇用2.5名,在印尼可以雇用3.5名。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已被东南亚国家所取代,加之美国等发达国家推出 再工业化 、 重振制造业 等计划,我国制造业正面临巨大挑战。
合理调整五险一金缴费水平,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费率决定机制,是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控制用工成本过快上涨,推动劳动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调结构。同时,在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情况下,降低企业和职工当期缴费水平,也为激发企业用工活力,推动企业收入分配和薪酬改革,提高职工当期工资性收入提供契机。
为此,近日出台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明确提出通过一些列措施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主要包括: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情况初步测算,下调社保缴费率政策每年可为企业减负1000亿元以上,下调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可以为企业减负400亿元左右,各项措施综合减负效应在1500亿元左右,从而大幅企业降低用工成本,为企业 减负 和 松绑 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有利于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假定企业减负部分以50%比例分别转化为职工增收和企业投资建设,按照以往投资和消费与GDP弹性关系推算,并扣除政策抵消效应,可拉动2016年GDP增长约0.13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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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九成企业职工未享受企业年金 能享受的大多在央企和国企
  文章导读:近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公布,让此前已实施多年的企业年金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宏观?政策】企业年金实施11年 超九成企业职工未享受
  专家建议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水平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王红茹 黄斌 | 北京报道
  近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公布,让此前已实施多年的企业年金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建立”方式,虽历经11年,仍曲高和寡。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中,只有约6.7%的职工能享受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推行难的原因是什么?强制推行的职业年金与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如何引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6.7%的职工享受企业年金,大多在央企和国企
  4月6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正式亮相,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缴纳职业年金, 其“强制建立”的方式,让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一例外都将享受这一补充养老保险所带来的福利。
  相比之下,企业年金却处境尴尬。根据人社部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达7.3万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41亿人,当年企业年金参加职工有2292.78万人,基金积累达7688.95亿元。2292.78万人在3.41亿人中,占比只有约6.7%。
  企业年金,指的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起点应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这是后来企业年金的雏形。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试水者寥寥。
  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符合三项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乍看似乎差别不大,但是,一个是“强制”,一个是“自愿”,让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差距陡然形成。
  这或许解释了为什么到目前为止只有6.7%的企业员工能享受到企业年金。而这有限的职工都是哪些人?
  “这6.7%的人大多集中在央企和国企。如果企业年金不尽快推广开来,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将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形成新的落差。”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与央企或者国企相比,很多中小企业员工根本享受不到这种福利。
  建企业年金的往往是效益好、规模大的国企
  李先生是国资委管辖下央企的一名员工,2012年刚进入单位的那年,单位就为他缴纳了企业年金。“我每月需要交120元,单位给我交480元,如果不更换单位,到退休时,账户上累计将有20万元左右。”
  由于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共同按月缴纳。该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总缴费比例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个人可以选择个人缴费为企业为员工缴费的四分之一或者1:1相匹配。
  “我选择的是交四分之一。我们愿意交,但是不愿意交太多,因为还是带有不确定性,交太多就把自己禁锢住了。我们单位的年轻人大部分人都选择比较低档的。而工龄比较长的员工选择交的比较多。”
  李先生所言的“禁锢”,源于他们公司企业年金的具体规定。该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员工司龄满5年后开始计算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年限。企业基本缴费按照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年限,逐步增加归属比例(见表格)。
  归属比例的制定原则并非个案,为了稳定职工、留住人才,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多会做相应的规定。
  上述央企一位熟悉人力资源业务的总裁助理告诉记者,如果企业职工中途离职,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100%归属于个人。但是,企业缴费部分,职工将按照各自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的归属比例来领取。有的企业则根据个人工作年限规定,员工工作时间越长,可领取的企业缴费部分的比例越高。有的企业则规定中途离职无法享受企业缴纳部分。
  包括李先生在内,该央企总共为集团总部400多人缴纳了企业年金,从建立之初至今,已有几十人领取。
  上述总裁助理说,当初之所以建立企业年金制,主要是响应国资委的规定。2007年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此,企业年金在央企开始实施。
  但并非所有的央企职工都能享受企业年金。《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自己很幸运,从2012年到这个单位,企业年金还没有出现停止的情况。”李先生说。
  然而,对广大中小企业职工而言,企业年金却只是“镜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却无福享受。很多中小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不感冒”。
  王琳在北京经营医疗器械10多年,她自己的企业在竞争激烈的中国医疗器械商业领域站稳了脚跟,企业每年的利润有100万。
  当记者问她的企业是否给员工建立企业年金时,作为老板的她使劲地摇头:“不建,不建,建不起。我们是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想都不敢想。难,非常难!如果建立,我大概计算了一下,企业每年需缴50万元企业年金。”
  王琳说,她曾经想过要给企业元老级别的员工和技术人才上企业年金,“但是如果上了,企业每年需要投入至少50万元的企业年金,同时还要兼顾到当年效益,对我,确实算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苏海南则认为,中小企业推行企业年金难的主要原因就是“钱”。“现在社保五险一金已经占工资的40%左右,这样的负担除了央企和大型的企业之外,其他的中小企业都很难承受。”
  职业年金强制建立,使得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能享受到职业年金带来的“红利”。最为关键的,职业年金的“钱”,来自财政拨款,有财政兜底。而企业年金的“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要企业自己负担。这就使得实施了11年的企业年金离全覆盖依然很遥远,大部分职工依然无福享受。
  专家: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减税
  资料显示,在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我国企业年金与国外的差距怎么缩小?
  在苏海南看来,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定位有点类似于锦上添花。
  “有钱的企业就能够建,建了以后其退休待遇在全部企业退休人员内部又进一步拉开差距。如果企业年金的定位是‘雪中送炭’,是弥补基本退休金的不足,可能会比较容易推行。”
  苏海南将问题的症结归根于当前的社保缴费及其他税费负担压力大,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当前社会保险的企业缴费负担沉重,其他税收压力也大,在经济新常态条件下许多企业生产经营不大景气或具有不确定性,直接制约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偏少的最重要原因。”
  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偏高问题存在已久。在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提出要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水平。2014年12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时也表示,当前社会保险等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
  由于多数单位每年对于职工工资以及五险一金的缴费,都有预算限制,一般不轻易突破,对此,苏海南建议,要释放企业的缴费能力,激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尽快降低企业在养老保险方面较高的缴费率,同时减轻企业其他税费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整个社保水平及养老金关系要通盘考虑,如果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降低一点,在这个基础上,采取税收减免和纳税优惠,让多数企业能够承受,这样就能够引导大多数企业有能力、也有意愿去建立企业年金。”苏海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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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年金,到底公不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年金,到底公不公平?事业单位资讯百家号根据国家人口统计显示,到2035 年我国65 岁以上人口约2.94 亿。据相关测算,到2050 年,养老所需费用将占我国GDP 的23.31%,如此巨大的财政开支将成为国家财政不堪的重负。作为养老金的有益补充,职业年金应运而生。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规定出台,其中涉及缴纳方式: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退休后,职业年金既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以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有失公平的方面。1、负担转嫁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有1500万退休人员,他们在职期间从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可依然要领取退休金,所以年轻一代不光要为自己负担养老金,还要为上一代人补足资金的缺口。年轻一代劳动力的养老负担过重。2、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脱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由纳税人买单。国家为工作人员的退休福利待遇做了强有力的保障,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了较为优厚的待遇。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当企业认为对生产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无益时,就不会建立企业年金。所以,将会再次拉大企业员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养老收入差距,引发新的社会不公。3、“资深职工”的困境按照缴费时间,可以分为不能够缴足15年养老金就达到退休年龄的和能够缴足15年养老金的。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分为在工资收入普遍低的时候加入的和在工资收入大幅提高时加入的人员,根据养老金“多缴多得”的原则,他们的退休金将少于后一类人,因此要给予补偿。按照编制,可以分为编内人员和编外人员,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已实行全员聘任制。有的招聘人员工作了十几二十年,为单位也做了贡献,却因不在同一个单位供职,单位不给他们缴纳社保费;也有的在后来的单位缴纳了保险金,但以前的工作单位由于当时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改革,不可能缴纳。因此,将他们排除在外也有失公平。4、年金可能贬值职业年金的账户管理方式是: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而单位缴费部分: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实行实账积累;而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则采取记账(虚账)的方式计入个人账户(“空头支票”)。这样一来,财政缴费记账无投资收益。另外,财政部门为个人年金账户支付的记账利息的参照标准,与物价水平和GDP增长的同步性等不确定因素太多,难以保证职业年金保值增值。同时,职业年金时间跨度长,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货币贬值的风险必然存在。5、可能会损害单位或个人利益部分地区的机关单位可能存在“退二线干部”的情况,对于“退二线干部”不仅提高待遇水平,而且降低工作要求,甚至不做工作要求。这无形中损害了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实施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不利于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改革的阵痛,也相信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这项制度会日臻完善,真正造福于人。文:湖北中公事业单位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事业单位资讯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湖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汇总、备考资料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职业年金不公平感背后的“真问题”
职业年金不公平感背后的“真问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激起了一定的反响。这项办法的出台,是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与企业单位并轨以后,为保障未来退休者的养老水平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它与已经在企业推行的企业年金制度一样,将对现有养老制度的不足提供一定的弥补作用。
&&& 我们现在所说的“机关事业单位”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实还可以细分为政府机关和一般的事业单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由国家财政提供薪酬,而且要由国家财政支付其职业年金中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而国家财政的力量可以保证他们的职业年金能够稳定发展。但是,事业单位的情况则要复杂得多,有的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但也有不少单位已实行自负盈亏,实际上已经与企业无异,只是在员工退休后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由此,便产生了这样一种情况:虽然都戴着“事业单位”的帽子,但“吃皇粮”的事业单位可以像政府机关一样由财政保障职业年金,而自负盈亏的单位则需要看经营情况,如果单位出现经营亏损,职业年金的建立就很可能落空。
&&& 不仅如此,由于事业单位需按国家给予的编制确定人员,但事实上很多单位又存在大量超编人员,因此又很有可能产生同一单位在编制内与编制外的不同人员享受不同的职业年金的情况,一些在编制之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甚至可能不能参与职业年金。这让编制之外的事业单位人员感受到了不公平。
&&& 由于职业年金制度不像基础养老金制度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所要求的强制性,因此在现行的制度路径之下,事业单位编制之外的人员所产生的这种苦恼几乎是一个无解的难题。其实,在事业单位内部,编制内与编制外的不同人员所享受的不同待遇远远不止体现在职业年金之上,而是更广泛地表现在薪酬、福利待遇、升职等各个方面,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与一些事业单位随意突破国家规定的编制指标有直接关系。
&&& 对于事业单位的编制指标,国家的控制确实一直比较严格。事业单位大多由财政供养,其用人本应从严,但现在很多事业单位随意突破指标,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开支庞大,不仅为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增加了不少困难,而且在单位内部也产生了诸多用人矛盾。职业年金上的不公平待遇只是这种深层次矛盾的一个小小显点,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最为关键的还是在于事业单位需要大刀阔斧地推行精兵简政,裁撤冗员。
&&& 其实,更应该看到的是,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职业年金制度,与企业年金制度又产生了新的不公平,前者由财政保证运行,差不多已成为一种福利,后者由企业缴费,实际上加重了企业负担,这也导致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行困难重重,导致姓“企”与姓“事”的退休人员在年金制度上再度出现了“双轨制”,相比于事业单位内部不同编制人员在职业年金上的不公平,这是一个更突出的不公平,这才是一个必须正视的“真问题”。这种新的“双轨制”的出现,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也许短时间里寻求不到解决的办法,但它也提醒我们,养老制度的改革,决不是完成了形式上的“并轨”就能够认为大功告成了。
&&& (上海商报,日)
&&最后修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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