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分得户属划拨土地需要交的费用转让费用

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文章摘要:该县2006年上访案件675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253件;2007年上访案件667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23件;2008年上访案件694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52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几乎占到全县纠纷案件的60%,成为当前农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域经济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果树延包后,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主要矛盾.通过对近三年兴隆县矛盾纠纷情况的调查,该县2006年上访案件675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253件;2007年上访案件667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23件;2008年上访案件694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52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几乎占到全县纠纷案件的60%,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也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土地林地纠纷案件起因千差万别,年代跨越久远,档案资料不全,调查取证难、解决难度大.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就要了解掌握本县区域内的历史变化、纠纷成因以及土地林地相关政策,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出此类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一)历史沿革变化 1945年8月,兴隆县解放后即实行土改政策,直至1956年1月前归热河省管辖,在此期间兴隆县范围内的土地计算方法全部实行大亩(俗称东北大亩),即每亩1千平方米,1大亩相当于现在的1.5亩.1986年,兴隆县进行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对每户宅基地进行丈量,但丈量的比较粗糙,有的户不准确,有的户四至不清.1992年,全县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超出面积部分交一定的土地使用费(0.16D0.2元/平方米),有的户当时占地较大,怕缴土地使用费,没让工作人员如实丈量.当时缴费部分的土地面积,有的已划入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内,政府已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对国有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进行了核实登记,但土地性质不清案件仍时有发生.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新批的宅基地,由于各种占地手续较齐全,纠纷较少. (二)纠纷的成因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界线不清,二是土地性质不清两种情况.界线不清的,主要是土地的来源不清,不论是集体还是国有的都要查清是哪个年代使用、历史变化、占地面积情况等;性质不清的大多发生在县城和农民混居地,企事业单位和农民混居地,以及各行政村和周边的林场之间的土地林地纠纷.要查清是否被征占过、补偿过以及权属调整协议情况,是否为划拨土地及接受农民集体馈赠情况,是否为出让土地以及原单位的性质情况.上述情况不清是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解决纠纷的办法 《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确定均有明确规定,是解决土地纠纷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处理不同的案件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土地权属有纠纷的要先使用调解手段,根据《土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再确权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土地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不属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土地确权案件,应适用《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中的其他条款.无论是有权属纠纷,还是无权属纠纷的行政确权案件,均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权属.在确权时,有权属争议案件和无权属争议案件要不同对待,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相同. 二、林业权属纠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一)历史沿革变化 兴隆县解放后实行人民公社化,百姓将土地改革时分得的土地林地及生产资料入社,不同的农民入到不同的农村集体组织.1962年,实行农村合作化《六十一条》“四固定”后,即将土地、山林、农机具、大牲畜等固定到生产队,全部为集体所有,实行以队(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方式.农民集体的林地也随之确定到各生产队.1981年至承包责任制前又往各户重新下放自留山,归农民长期使用,面积一般每户3至5亩. 年,在实行农村联产承包之前,全县实行林业“三定”政策,国家林场和相邻各行政村之间均签订了林权调整协议,当时县革委会都进行了批复,有档案资料可查.也就是确定国家林地、集体林地和个人(自留山)林地“三种”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的林地,并核发了林地使用执照、林木所有权证执照,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 实行联产承包之前,生产队又划分居民组或村民小组,生产资料又确定到村民小组,但这时的生产资料基本上为山林、土地、果树,村民小组为村委会内的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将各小组的土地、果树以村委会为发包人的方式承包给各户经营管理受益;将小部分荒山以自留山的方式划给各户长期使用,部分荒山及林地以承包山或责任山的方式下放到各户经营管理.1992年,全县又对林权证(林地使用证和林木所有证)进行了复核验证,有错误但没纠纷的,纠正后亦进行了复核验证,并填写了林木林地核对表等档案资料. (二)纠纷的成因 一是由于个别行政村填发林权证混乱,且没有底案记载,是产生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二是因林地的利用发生变化,植树造林产生了利益,有的发现了矿藏产生了利益,边界纠纷再次大量涌现,是产生此类纠纷的另一主要原因.有的农民过去不重视林地,放弃经营管理,不知是否有林地及其位置,已被他人经营管理,发现后产生纠纷.为避免因林地权属不清纠纷的发生,2006年,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集体、个人林权证进行再次核实,并标明坐标位置,减少矛盾的发生. (三)解决纠纷的办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对林权及林权纠纷如何处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处理林权争议时,应当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解决确定其权属.(2)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3)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在严禁陡坡开荒前,鼓励百姓开垦荒山植树造林,由乡镇督导、村委会统一组织农民进行的围山转造林工程、农建工程,应确定为“谁栽植、谁所有”,现已成林的,不应按擅自开垦荒地处罚. 确认林权要以各村委会的底帐、林权证及林木林地核对表为主要证据.国有林场和相邻行政村之间有林权争议的,应以当时的林权调整协议为主要证据.同时还要本着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利于稳定、兼顾现实的原则确定权属. 无论是土地纠纷,还是林地纠纷均属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依法确权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及救济途径. 三、解决权属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 关于权属类纠纷,不仅有土地纠纷、林地林木纠纷,还有取用水纠纷、滩涂纠纷,河流纠纷、水域纠纷、草原纠纷、采矿权纠纷等等,无论哪种纠纷都与土地有关,弄清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权属性质,就掌握了权属类纠纷的实质和核心.所以,就要求执法工作人员,尤其是直接从事解决此类纠纷的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我国土地林地政策的演变历史及政策依据.只有掌握我国土地改革时期土地私有、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六十一条》政策,以及文化大革命、农业学大寨、农村土地果树承包时期的政策,同时还要全面掌握《土地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主管土地林业部委颁发的土地、林地权属调处解决办法等,才能有效化解权属类纠纷. 总结多年来我们处理土地、林地权属的实践,笔者认为,在调处权属类纠纷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决维护当事人权益原则.二是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三是坚持既考虑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又要与经济、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坚持不得改变现状原则.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停止开发、开采、权利移转、登记、抵押等活动.五是坚持行政调解原则.权属纠纷产生后,要优先使用行政调解手段,尽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六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权属类纠纷比较复杂,在解决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政策,弄清事实,做好稳控,依法确权,公正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能徇私枉法.要以案结事了、为民解难为目的,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简介:李建国 兴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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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挂牌上市拍卖的土地出让金归谁?
集体土地挂牌上市拍卖的土地出让金归谁?整个三中全会包括直接涉及土改的仅这一句话,但很多分析师乱解读为对北大荒等上市公司构成利好,忽悠散户接盘,我认为散户自己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一、三中全会前建设用地是如何转让的?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一)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的取得包括划拨取得和出让取得两种方式。1. 划拨取得。划拨取得是由国家无偿划转给相关单位使用,该单位无偿取得该划拨土地使用权,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也不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取得划拨土地的单位也无权擅自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同意的,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后转让。2. 出让取得。出让取得也叫有偿取得,用地单位须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从而取得对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是根据市场定价确定其地块的价格,即经常我们所说的挂牌拍卖,也就是三中全会所说的建设用地市场。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都要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即划拨土地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只有出让土地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二)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建设用地又分为宅基地、乡镇公益事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1. 宅基地的取得。根据一户一处宅基地原则无偿分配给农民,农民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而且是取得永久使用权。相当于划拨用地,因此,宅基地是不能擅自转让的,因为农民是无偿获得的,仅供该农户自己使用。2. 乡镇公益事业用地。也是无偿取得,没有期限限制,但与宅基地一样不得擅自转让。3. 乡镇企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一般也是无偿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当然,也有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须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也不得擅自转让,除非破产、搬迁、企业合并等原因必须转让土地的除外。由此可见,三中全会以前,集体建设用地一般是不能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进行转让的。但是,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市需要更多的土地进行建设,怎么办呢?这个办法就是征用集体的土地,即国家向集体和农民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注意,征用已经改变了土地的所有权,将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了,集体完全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而政府又高价将该地块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从而剥夺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二、三中全会以后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转让?三中全会仅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但并未规定如何建立。我的理解是应包括两种情况:(一)征用征用制度短期内不会取消,而且三中全会也没有说要取消征用制度。但征用集体土地应有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加大补偿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土地补偿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和青苗费补偿。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当补偿给集体,而非土地承包人,因为土地承包人并非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费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人。二是严格将征用土地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二)集体土地直接上市集体土地直接上市又分为两种情况。1. 集体直接将土地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向集体支付土地出让金,从而取得一定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方式使得土地的所有权人真正享受到了土地所有权带来的财产收益。2. 农民直接将其宅基地转让给建设用地单位。农民能否直接将其宅基地直接转让给建设单位呢?三中全会没有提及。我认为,农民宅基地与国有划拨土地的性质是一样的,相当于是划拨的土地。因此,农民不能直接将该建设用地上市转让,必须向集体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后才能转让。也就是说,这笔出让金应当给集体,而不能给该宅基地的农户,因为,农户不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这种观点是主流观点。383方案提出的解决小产权房的建议也是规定小产权房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三、集体建设用地上市对北大荒等企业是利好吗?我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上市对北大荒、海南橡胶、辉隆股份、亚盛集团等企业基本上没有任何利好。因为:1. 上述公司的土地为农业用地并非建设用地,与此次三中全会改革无关。2. 即使其土地可以改变用途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公司也不能获利。如前所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所得的收益主要是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归集体,而不是土地的承包者。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只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即任何公司都不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出让金永远与上述公司无缘。以辉隆股份为例:辉隆股份的土地是租的农民的承包地。且不说这些土地不能用于建设用地,即使可以用于建设用地,去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挂牌拍卖,请问:挂牌拍卖所得的土地出让金归谁?归辉隆股份?承包土地的农民?还是归集体?打个比方吧:比如甲将在城里有一栋房子出租给乙,后来该房屋要拆迁,房屋拆迁补偿费归谁?归房屋所有权人甲?还是归承租人乙?当然是归甲。当然,由于乙的租期未到,乙受到的损失应当由甲给以补偿。同样道理,土地挂牌拍卖所得的出让金应当归土地所有权人(集体),而不是土地承包人(农民),更不是承租土地的辉隆股份。当然,土地被转让毕竟损害了土地承包者和土地承租人的利益,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种补偿只是对其损失的补偿,比如青苗费等,能远大于其损失吗?谨以此文献给理性之人,请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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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房屋转让手续费按照4元/平方米收取,以100平方米房屋转让为例,从4月1日起将少交400元费用。
(责编:谷妍、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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