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税办法下个体户税务证怎么办理处理有哪些选择空间

个体户个税昨起执行新计税办法 商户可获得减负_网易新闻
个体户个税昨起执行新计税办法 商户可获得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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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本报讯& 从昨天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个体工商户可获得减负。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这次修订计税办法,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首先,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其次,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新《计税办法》还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另据了解,新的《计税办法》对原税收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据了解,我国之前实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还是1997年3月开始施行的。从那时至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税方式中某些条款已经显得滞后。基于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国从今年起开始实施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文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钦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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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对今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作出规定。同时,税务总局还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申报情况加强监测,及时筛查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等异常情况,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并非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税务总局解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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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实施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扣除的项目大幅增加,税务处理上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个体工商户老李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租赁一套门面房200平方米做生意,月租金1.6万元,水、电、气、垃圾费等月支出4000元,每月合计费用为2万元。老李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计税办法实施后,老李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选择空间呢?
第一,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新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于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合理避税】
方案A:老李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2万元的费用可全额扣除。
方案B:老李不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其2万元的费用只能扣除40%,可扣除8000元。
老李采用方案A可多扣除费用1.2万元。
第二,开办费用可选择扣除方式。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税务咨询】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假定老李1月开张营业,花掉开办费10万元。在2月1日获得5万元的营业额。老李面临两种选择。
方案A:以取得第一笔销售额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可扣除10万元。
方案B:自当年1月起的3年内摊销扣除,每年可摊销额则为10/36*12=3.33(万元)。
如果老李当年经营收入大、利润回报率高,建议一次性扣除,反之则选择分期扣除。
第三,考虑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格。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合理避税】、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税务筹划】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在新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下,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价格。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前述购置费,就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了,这就意味着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就要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摊销。因此个体户在购入测试仪器时,应把握10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临界点问题。
方案A:老李准备添置1台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经过与卖家的讨价还价最终以单台价值9.99万元成交。虽说老李所购仪器只比原单台价值便宜了100元,但涉税帐务处理就发生了较大变化,老李可在当期直接扣除仪器购置费9.99万元。
方案B:如果老李与卖家按单台价值10万元的价格成交,则测试仪器购置费﹙开发费﹚总额为10万元。假设测试仪器寿命为4年。依据新计税办法规定,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逐年摊销。如果老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则有每年应提折旧额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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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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