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8,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真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全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以至于部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领取退休金。由此可知,此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终止劳动关系时,既没有经济补偿,也没有退休金,日后的生活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了体现公平合理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了保障劳动者必要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当中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笔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即使可以补缴社会保险,但是补缴后劳动者仍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依然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参照单方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标准,二是参照单方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标准,三是按照正常参保状态下正常退休时应得的退休金标准按月计发或一次性计发一定的年限,四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发或一次性计发一定的年限,五是经办法官认为合理的其他计发标准。
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金的,那么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合法化、规范化是个大趋势!违法操作,也许能逃得一时,但未必能逃得一世!在此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附地方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第2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附地方观点
2、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2011年)第二十条&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附地方判决书
1、南京市(2015)宁民申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本案中,陈X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M公司之间自2003年起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4月8日,M公司通知陈X不再上班,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陈X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生效判决并非适用法律的依据。M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M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2、南京市(2013)宁民终字第364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赵X于2004年7月进入M劳务队工作,与M劳务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M劳务队于2010年1月与赵X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一步证明了M劳务队与赵X系劳动合同关系。该份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M劳务队并未终止与赵X的劳动关系,赵X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20日在M劳务队工作期间,与M劳务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称双方系劳务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其在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虽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从该法有关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本意看,该制度的设立不仅旨在引导用人单位慎行劳动关系解除权和终止权,而且也是为了缓解劳动者因失业产生的焦虑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这种一次性经济补偿既是对劳动者以往付出贡献的积累补偿,也是对劳动者的失业补偿。劳动者退休后依法本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法获得相关生活保障,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对价,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M劳务队在赵X为其工作的九年期间,没有为赵X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赵X实际亦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M劳务队在终止与赵X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赵X经济补偿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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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林某出生于日,其常年在外打工,在2005年3月份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是日至日止。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其每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公司自日起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在日,公司以林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送达一份书面文件终止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认为合同还未到期,不同意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由于公司原因致使其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随后林某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对此,你怎么看?
  本案有两个争议,一是该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另一个是终止合同后,企业是否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首先,该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问题。虽然至员工退休时合同还未到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男年满60岁,应该退休。退休年龄是法定的,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当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相矛盾时,应按法定的执行。所以本案中,林某无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是不用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在本案中,公司延迟替林某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林某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年限不够而不能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存在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支付林某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9000元(从08年1月1日算起)。
  案例延伸解读: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给补偿?
  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为两种情况:
  1、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将其与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条的只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所以,这种情况下, 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形。
  正如本案解析所述,公司延迟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年限不够而不能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在本案中,公司也可以与员工改签劳务合同,重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时双方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由此产生纠纷的,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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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张继红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社保缴费年限未达到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法定标准,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此类纠纷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如劳动者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老养保险待遇的情况,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终止条件,用人单位如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并不包括该项终止事由,故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两种观点在实践中不同的仲裁委或法院处理结果也会有不同,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会保障性质的,即保障劳动者被解雇或被迫后到重新找到新工作这段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该条已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就不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其也就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再就业问题,因此,也就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即使其重新与用人单位建立合同关系,也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法调整范畴的劳务关系。
再者,《社会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见,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由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决定,用人单位只要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即可,如因未达到缴费年限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并非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且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等救济措施。从此角度,用人单位也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3条关于这一问题曾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却将“草案”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给取消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遇到的具体问题,而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和解释。可见,国家从立法根本上也否定了支付补偿金之说。
综上,用人单位依法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
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如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按期给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存在过错的。如能补缴,用人单位应向社保部门补缴;如经社保部门确认无法补缴或继续缴纳,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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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合同需要给补偿金吗?
作者:吕海山  时间:  浏览量 0  
【基本案情】
56岁的周某四年前入职于深圳的某服装公司,其间有续签过一次劳动合同,合同尚未到期,眼看着就要到退休年龄了。这不,本月初,公司以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合同,并且说这是自然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周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周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评析】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未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纠纷。
首先,该劳动合同必须终止。虽然至员工退休时合同还未到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男年满60岁,应该退休。退休年龄是法定的,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当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相矛盾时,应按法定的执行。所以本案中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其次,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约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有两种可能,一是如果公司延迟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周某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年限不够而不能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一种情况是公司有按时依法缴纳社保,周某于退休时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合同算自然终止,就不需要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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