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占比中心必须有新产品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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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45家企业技术中心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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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的研发中枢和创新驱动引擎。近年来,我市始终把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作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大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2016年,我市45家企业依托企业技术中心,不断加大研发投入,高水平发挥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016年,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瑞明工业有限公司两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高达39329.7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新产品产值率43.25%。其中华峰集团研发投入33861.7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较2015年净增30404.8万元,新产品销售利润达55465.3万元,新产品产值率为49.27%,远远高于我市平均水平。
  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胜华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19408.74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达万元,新产品产值率为67.67%。
  此外,浙江环球滤清器有限公司、浙江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3家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合计23309.3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312564万元,新产品产值率为52.89%。
  据悉,接下来市经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服务,培育新的增长点,认真做好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引导企业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推向新水平。(通讯员陈年勇记者项颖)
(编辑:专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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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瑞安市安福路瑞安日报社 电话:8 E-mail:8企业新产品年销售收入逾百亿
本报讯(记者 汪永安 通讯员 谢宏豹)记者7月29日从省统计局获悉,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企业新产品创新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铜陵有色等8家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产业龙头。  据统计,除铜陵有色外,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还有江汽、全威铜业、奇瑞、广东美的、格力、马钢、新兴铸管。近年来,我省企业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2014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产品开发项目由2011年的1.12万项增加到1.82万项,投入开发经费由236.4亿元增加到368.5亿元,新产品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由0.95%提高到1%;新产品销售收入由3182.6亿元增加到5280.9亿元,年均增长18.4%,比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高4.6个百分点,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贡献率达29.3%。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新材料产业新产品销售收入突破千亿元,达1082.5亿元;新能源汽车新产品销售收入467.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71.8%。  企业技术中心在新产品研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全省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数分别为832家和57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2135亿元,增长22.1%,高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8.2个百分点。一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制造领域空白。去年我省获立项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分别为45项、180项,开发出CVT汽车变速器、1600吨数控液压机床、大功率LED芯片等一批牵动性强的新产品,船用低速柴油机、埃夫特机器人等多项产品技术领先,填补了国内空白。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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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推动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升我省产业技术水平。根据《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七)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第六条 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一)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二)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三)已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二)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财政局、地税局等。
(三)中央和省直属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地税局等。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组,通过答辩会形式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专家组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公告形式发布认定结果。
第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十二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和其它企业和部门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和创新水平。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的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与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技术中心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科技力量开展共建技术分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省直企业按属地化管理)。评价材料包括:《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
(三)数据核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电话核实、实地核查和召开核查会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不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一个年度内超过三次的;
6、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评价材料上报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不同的下属公司,原则上只认定集团公司占主导业务的下属公司技术中心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三)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消亡的;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给予警告,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择优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联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企业技术中心专项的筛选按照《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发布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评价办法》(辽经贸发[2000]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同行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或省直部门的推荐意见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2、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7-2)。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参与制定的标准、认证的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表中不准有数据空缺,数据空缺项一律按零处理。
2、所属行业:在船舶、电子、轻工、航空、化工、机械、医药、冶金、纺织、建材、铁路和其他中选择1项填写;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
3、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4、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5、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6、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9、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0、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1、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2、产学研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4、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6、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额。
17、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8、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9、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20、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1、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2、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3、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4、技术中心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及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高级人才。
25、技术中心高级人才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专项津贴的专家人员数。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有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职称的人员。
26、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7、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拥有的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8、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实验室数: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检测中心、实验室等的数量。
29、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报告年度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30、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1、最近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及报告年度前两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数量。
32、企业获得的国家、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省相关部门评定的名牌产品数。
33、获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新产品奖等奖励项目数:指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获得国家、部委、省各类奖励的总数。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企业经营指标
销售收入总额
企业利润总额
技术中心建设
技术中心主任由主要领导担任
技术中心机构建设规范化、制度化
制定了技术中心发展战略规划
制定了技术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实现目标
创新投入机制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比上次评价增长
人才激励机制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奖励技术中心研发有功人员总金额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创新合作机制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占对外合作项目数比重
创新队伍建设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技术中心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占中心职工总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高级人才数
创新条件建设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实验室数
技术积累储备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技术创新产出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通过新产品或科技成果等鉴定的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数
技术创新效益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获得的国家、省名牌产品数
当年获得的各类奖励项目数
二、行业系统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2、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2% 。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4、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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