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是否可以对有限合伙人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私募基金提取业绩报酬的基本类别_文档下载
亿万文档 免费下载
当前位置: &
& 私募基金提取业绩报酬的基本类别
私募基金提取业绩报酬的基本类别
标准是3000万的规模,3个人。说句实在的,哪天激进账户持有人发达了,那我们现在3个人就可以成立一个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开始运作了,呵呵。它的认购费率是1%,也就是认购100万,认购时,付费1万。这是一次性的。半年内赎回,3%赎回费。1年内是1%,2年以上基本没有了。然后是按照规模,每年提取固定的管理费用,一般是1。5%,也就是1000万的话,每年不管盈利还是亏损,都要给私募基金管理者15万的账户管理费。这和公募基金是一样的。私募的收入来源,主要不是这个,这么点钱,都覆盖不了成本。一家很普通的私募基金,一年的各项成本都要100万以上。普遍的在200万--300万。那么,业绩提成,就是主要收入了。一点名气都没有的,刚成立的公司,会收20%的业绩报酬。有点名气了,就是25%,上面还有提取35%的。而不同提成比例的类型,它的自身要求也不一样。提取35%的,都会提供有限保本服务,也就是亏损部分的一半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承担。如果彻底保本,也就是亏损全部由私募管理人承担的话,提成要变成50%。这个规则理解起来很简单。你等于把本金相对于存在了银行中,本金不会输,而获得的收益却
是浮动的,私募为了自己的业绩提成,肯定要努力做高资产的,这比万能险,只买固定收益债券的收益浮动性肯定要高很多。还有的是有激励机制的,比如,一年统计下来,收益率超过了10%,提取总收益的20%,要是超过了20%,就提取总收益率的25%,要是超过了30%,就提取总收益率的30%;现在的私募,业绩
Word文档免费下载: (下载1-10页,共10页)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基本信息 名称 投资类型 存续年限 分级结构(如适用) 是否保本 待定 股票 1年 ...产业基金费用提取与业绩报酬分配机制研究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系统的产业基金资料第30 卷第 8 期 2004 年 8 月 财经研究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产业...3) 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较为一致,主要原因是私...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 配上有严格的限制 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固定管理费 一般 ...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 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 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二、私募基金分类 1 2 3 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产业私募基金 风险私募基金 私募...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 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的机率相对较大) ; 三、私募基金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基金有多种分类...5. 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 则收取...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 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 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但该超额业 绩费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3) 追求绝对...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 限制 投资限制 业绩报酬 投资门槛 监管机构 ...但该超额 业绩费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3) 追求绝对正...与基金类型的匹配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由协议约定 上有严格的限制 业绩报酬 除...基金经理业绩报酬提取及激励思考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博士论点 IOCOA ORM DTRLFU 基金经理业绩报酬提取及激励思考 厦 门大 学 在股市风波中, 基金经理...当前位置: & 正文
关于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你需要知道这些!(3)
17:48:44 & &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及“有限合伙中的LP保本保收益的效力”
国内主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及特点梳理
根据计提资产的对象来分,国内目前较为常见的业绩报酬计提类型分为两种模式共计六种方法。
两种模式为基金资产高水位模式和单客户高水位模式。在基金资产高水位模式中,根据计提时点的不同分为基金资产高水位方法和基金资产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在单客户高水位模式中,根据计提时点和扣减形式的不同,分为赎回时计提方法,固定时点扣减份额+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分红时计提+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以及开放日扣减净值计提四种。
用图示来表示:
作为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基金报酬的提取规则。那么我们需要先搞清楚几个重要的概念:
一、计提日
计提日是指实际计算、提取业绩报酬的日期。一般而言,合同条款设置的计提日包括开放日、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
1、开放日计提。
开放日是指基金在合同条款约定的,可以进行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在开放日提取业绩报酬,一般要求开放日的基金净值创新高,若未创新高,管理人则不能提取业绩报酬。例如基金持有人私募君以1元价格买入某只基金,第一个开放日时,基金净值上涨到1.2元,则管理人每份基金可以提取(1.2-1)*20%=0.04元的业绩报酬,第二个开放日,基金净值下跌到1.1元,由于没有超过上一开放日1.2元的净值,因此该开放日不能提取业绩报酬。
2、赎回日计提。
赎回日计提的业绩报酬与产品期间的净值波动无关,只与持有人最终获得的超额收益有关。在持有人赚取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管理人按照超额收益的部分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例如基金持有人私募君以1元买入,1.5元时赎回,合同约定将投资报酬中超出20%的部分作为业绩计提基准,则提取的业绩报酬为每份(1.5-1.2)*20%=0.06元。
赎回日提取对投资者而言是在有超额的情况下才提取,这对投资者而言是一种乐意接受的方式。
3、分红日提取。
在基金净值创新高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投资者进行分红,同时约定提取分红份额中的一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合同可以约定在净值达到一定高度后可进行分红,也可由管理人指定日期进行分红。因此,分红的主动权掌握在管理人手中。
4、清算日提取。
清算日计提是指在基金终止时计提业绩报酬。清算日计提的业绩报酬与产品期间净值波动无关。例如封闭式基金,在产品到期后则进行清算,一般按总收益率扣除基准收益率后的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可以同时包括开放日、赎回日和分红日、清算日中的一种或几种。
二、计提频率
计提频率即业绩报酬多久计提一次。一般来说,计提频率有1个月1次,1个季度1次,半年1次,1年1次等。
然而,尽管合同约定的计提频率是规律的,实际计提情况却并不具有规律性。同时,计提频率会影响到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数额多少。
举例说明:若“工坊1号私募投资基金”1月份成立,6月份时净值上涨到1.5元,计提频率为半年一次的话,管理人每份提取(1.5-1)*20%=0.1元的业绩报酬,然而,若“工坊1号私募投资基金”下半年净值跌至0.8元,则下半年无业绩提取。同一只基金,若合同设置的计提频率为1年一次,这一年净值从1元跌至0.8元,则该管理人不能从中提取业绩报酬。
由此可见,同一只基金,计提频率不同管理人所提取的业绩报酬也不同。计提频率过高,则不利于投资者。目前市场上按月计提是比较主流的计提频率。
计提频率高可以鼓励管理人持续投入更多的精力管理基金,但同时也可能会滋生管理人为获取业绩报酬短期将基金净值做高的行为,造成基金净值波动过大的情况发生。
三、计提方式
私募基金行业提取业绩报酬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净值法,又称金额法;另外一种是份额法。
1、净值法。即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以扣减该笔投资份额净值的方式收取约定比例的业绩报酬,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数不变。
例如:“工坊1号私募投资基金”发行时的净值是1元,一段时间后涨到1.2元,投资者X购买了100万份,那么管理人按照超额收益(1.2-1=0.2元),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每份基金会收获0.2*20%=0.04元。此时,投资者X的总资产为(1.2-0.04)*100万份=116万元。
2、份额法。即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以扣减该笔投资一定份额的方式收取约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产品的净值不变。
继续沿用上面的例子:“工坊1号私募投资基金”发行时的净值是1元,一段时间后涨到1.2元,投资者X购买了100万份,此产品单位净值不变依旧是1.2元,但是投资者X的份额会减少,减少的份额为0.04/1.2*100=3.33份,于是投资者X的总资产为:1.2*(100-3.33)=116.004万元。
由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份额×净值,因此不论是降低净值还是减少份额,最后的收益都是一样的。净值法和份额法的提取方法对于投资者而言本质上没有优劣之分。
目前私募行业更为流行净值提取法,净值法更为直观,方便投资者理解。因为业绩报酬提取后,直观的显示为净值下降,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保持不变,因此投资者可以直接参考净值核算自己的收益情况;而份额法下,业绩提取后净值不发生变化,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在缩小,份额缩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会给投资者造成净值虚高的假象。
四、计提方法
1、基金资产高水位
将历史每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比较,选取最高线作为“历史高水位线”。如最新一期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创新高,则取其与“历史高水位线”之差为计算标准计提业绩报酬;如最新一期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创新高,则不计提。
优势:传统资产高水位方法来源于国外对冲基金的绩效条款,追求绝对收益。计提理念为“业绩创新高”,计提方式简单易懂。
问题:当投资者以低于历史高水位的申购价格进来时,管理人无法提取申购价格到历史高水位之间的收益所对应的业绩报酬,因而此部分投资者享受了额外优惠的业绩报酬。此计提方式的计提对象为基金资产,不能区分不同时间点进来的投资者的个性化情况,因此不适用于针对单个客户有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或针对单个客户按年化收益率分段计提等情形。
2、 基金资产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
在“基金资产高水位”加上“赎回时查漏补缺”的方法,在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采用基金资产高水位模式计提业绩报酬,当某个投资者赎回时检查是否有应提未提的情况,如有则进行补提。
优势:该方法通过赎回时补提业绩报酬,解决了传统资产高水位对低位进来的投资者无法计提业绩报酬的情况。
问题:对于份额净值回落时申购进来的份额,若后续未出现份额净值超过历史高水位线的情况,管理人只有在该份额赎回时才能计提业绩报酬,期限较长。由于基金资产高水位部分由基金会计扣减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时补充计提部分由管理人委托份额登记机构计算,计提的准确性需要双边衔接好来确保,对运营能力要求较高。
3、 单客户高水位+赎回时计提
在赎回时按照单客户高水位进行计算的一种计提业绩报酬的方法。此计提方式对单客户单笔申购份额赎回日和申购日之间的累计收益为基准计提业绩报酬。
优势:对投资者较为公平,且原理简单易懂。
问题:在该方法下的存续期内,管理人无法对所有投资者提取业绩报酬,仅能对赎回的份额提取,主要适用于存续期较短年限(如3年以内)的基金,但由于投资者选择赎回时点的不可预见性,因而采用此方法可能会影响管理人存续期业绩报酬的提取。
4、单客户高水位+固定时点扣减份额+赎回时补充计提
在赎回时计提的基础上,增加固定时点的计提频率,并通过扣减份额的方式实现固定时点计提的组合计提方法。
优势:解决管理人无法在存续期计提业绩报酬的弊端,约定固定时点时通过扣减投资者份额,维持基金份额净值不变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
考虑了管理人定点计提业绩报酬的需求,同时在该方法下基金份额净值的曲线较为平滑,波动较小。
问题:固定时点只能约定在每年的某些固定时点计提,通常在固定开放日或按季、按年计提,临时开放日不计提。如果定期扣减份额与开放申购不同步,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时间与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的时间存在先后,在市场下跌时容易导致投资者不满。
扣减份额这一方式与扣减净值相比,虽然实效相同,但并未得到多数投资者和部分销售机构的充分理解及广泛接受。
5、单客户高水位+分红时计提+赎回时补充计提
在赎回时计提的基础上,增加分红时点的计提时点,并通过扣减分红金额的方式实现分红时点计提的组合计提方法。
优势:和“固定时点扣减份额+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类似,该方法通过分红时计提解决管理人无法在存续期计提业绩报酬的顾虑,相较固定时点扣份额方式更容易让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问题:该方法下的分红方式通常设置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实际拿到的分红款(或红利再投款)可能少于分红公告中的份额分红(扣留部分作为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容易造成投资者误解。
6、单客户高水位+单客户开放日扣减净值计提
通过在开放日扣减投资者每笔投资份额净值的计提方法。具体而言,是通过扣减每个投资者每笔申购份额的期末份额净值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经计提后的每笔申购份额的期末资产份额净值各不相同。不同时间进来的每笔投资申购价格都为1.00,对每个投资者的每笔投资份额按照时间段分别计算业绩报酬。
优势:针对每个的具体情况投资人计提,能满足管理人开放日计提全体投资者业绩报酬的需求。
问题:该方法下会出现每个投资者不同时间的投资会获取到多个不同净值的情况。计提方式较为复杂,且由于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产生不同的份额净值,投资者难于理解和评估基金的整体业绩表现。
保本保收益安排是资产管理行业中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保本保收益条款一般是指基金投资者,即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无论合伙企业是否盈利,LP的本金不受损失,并享受固定投资收益或浮动收益。这种“似股似债”的条款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投资者能否拿到约定的收益?本文带您一探究竟。
限合伙型基金集合了LP的资本,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的投资管理经验。实务中,GP希望通过保本保收益安排吸引优质LP,而在GP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行业乱象频发的情况下,LP也希望通过保本保收益的安排确保投资收益,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在此背景下,催生了大量有限合伙型基金的LP保本保收益安排,也由此产生了诸多纠纷和处罚案例。
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保本保收益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保本保收益安排的表现形式
实务当中常见的保本保收益安排通常表现为如下方式。
1、结构化基金产品中,由劣后级LP向优先级LP承诺保底
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约定,需待优先级LP收回投资本金及固定收益后方可进行劣后级LP的投资收益分配。
2、GP承诺按固定收益率溢价回购LP所持合伙份额
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约定,LP入伙满两年后,可以在约定的退伙转让期间内向GP提出转让所持合伙份额的要求,GP应按照15%/年的收益率溢价受让该份额。
3、合伙企业承诺向LP支付固定收益及本金,GP承诺差额补足
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对投资收益,LP每年取得投资额的25%的收益,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无法支付的由GP负责补足。
4、GP承诺对LP的本金和固定收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有限合伙企业的GP向LP出具担保函,约定“在基金投资期限固定年化收益为10%,投资期限届满后,承诺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固定收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5、第三人承诺无条件补足LP最低收益
第三人以《承诺函》形式承诺,如LP持有产品从正式成立之日起至到期日的年化收益率低于10%的,承诺人同意无条件地予以补足前述差额部分
6、第三人承诺对LP本金及固定收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人向有限合伙企业LP出具担保函,约定“在基金投资期限固定年化收益为10%,投资期限届满后,承诺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固定收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第三人通常为融资方或融资方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实务中经常可见以上保本保收益的安排的综合运用,如有限合伙企业的GP与第三人共同提供差额补足,或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保本保收益条款的合规性
对于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已明确不得发行保本、保底私募基金,并频繁强调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呼吁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受托理财本质。说到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融资方和资金方的中介,因其具有价值判断、风险预测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而收取管理费用,但其并非使用资金的主体,并不具备确保资金安全和收益的能力,要为本金安全和收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用钱的企业。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另一层重要意义是引导基金投资者树立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风险意识。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资管“新八条底线”中,承诺保本保收益行为均被明确禁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资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虽然私募资管暂行管理规定的适用对象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及相关销售机构,但是该暂行规定的出台还是引发了私募基金行业对于保本保收益行为合法合规性的极大关注和研究。
2016年,中国基金业协会共收到投资者投诉1453件,其中两百余件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私募基金或资管计划到期无法赎回或无法按约定兑付,或者在基金募集过程中承诺保本保底或保本加浮动收益。投诉的原因之一便是基金合同与投资者约定投资期限和收益率,隐含保本保底条款,使投资者产生了刚性兑付的预期。
山西证监局近日发布[2016]4号行政处罚书,对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在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海报中向投资者承诺基金年化收益12.6%的固定收益,构成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外,有些公司因宣传保本收益而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合法性
由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回购承诺、差额补足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回购人或差额补足的义务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符合《担保法》第6条中对于保证的定义,实质上属于非典型的保证担保。该等外部保本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等外部保本保收益一般为有效。以下需要重点讨论的情形,是GP承担差额补足或由某劣后级LP确保优先级LP本金及收益的安排是否有效。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不得宣告合同无效。结合以上第二部分的内容,保本保收益安排涉及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规范和自律规则。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则属于自律规则。故保本保收益安排不能仅因违反部门规章或行业自律规则而被判定为无效。就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还应特别注意保本保收益安排可能因违反合法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风险共担原则导致无效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合伙企业法》第69条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即“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允许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排除收益共享原则,但并未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约定排除风险共担原则。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0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因此,既然《合伙企业法》第69条未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否可以约定排除风险共担原则,则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二款,即不得约定排除风险共担原则,风险共担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约定排除收益共享原则,即合伙企业可以约定部分合伙人享有全部合伙企业收益,但是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实务中的纠纷往往是在存在LP保本保收益安排,而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无法兑现本金和收益的情况下,LP起诉相关主体,主张收回本金和收益。由于合伙企业的保本保收益安排形式多样,司法实践中对相关保本保收益约定的效力认定和法律关系认定存在差异。
1、保本保收益安排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违反合伙企业风险共担原则
在韩旭东与于传伟等的股权转让纠纷[1]一案中,韩旭东、创投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于传伟作为普通合伙人于2011年7月签署《有限合伙协议》,设立邦盛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韩旭东每年取得其投资额25%的收益;如邦盛中心的收益不足以支付其投资收益的,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予以补足。投资期限届满后,邦盛中心未按期向韩旭东支付投资本金及浮动收益,故韩旭东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于传伟及担保方依约支付前述投资本金及浮动收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LP韩旭东每年按照25%取得投资收益的保本收益的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合伙企业所投资的项目事实上,仍没有建设完毕,也未产生任何收益。
在贺开宇与宝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金国际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2]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普通合伙人自愿分担风险有效,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贺开宇与宝金国际公司于日签订了附宝金国际公司受让财产份额条款的《合伙协议》及《协议书》,均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恰当履行各自义务。宝金国际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按照每年15%的投资溢价受让贺开宇持有的宝金投资中心100万元投资份额。
在该案例中,即使是在发生合伙企业亏损的情况下,LP也并非通过合伙企业财产获得保本及投资收益,而是由GP自愿受让LP所持合伙份额并确保该LP保本保收益退出。这种约定本质上并未完全排除LP在合伙企业层面的风险,有限合伙人的收益仍以具体投资收益为基准,只是普通合伙人帮助其分担了部分的风险,该等保本条款仍应有效。
从上述两个案例对比可见,即使均由合伙企业GP提供保本保收益,也应区分具体方式,只有在根本上违反《合伙企业法》关于风险共担原则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保本保收益安排在何种情形下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在北京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丽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3]中,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同鑫汇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于2013年12月签署《有限合伙协议》,设立金丰中心(有限合伙),约定投资期限为12个月,固定年化收益为10%。中杭公司、杭锁亚承诺为瞿红霞等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了《履约回购担保函》。投资期限届满后,金丰中心未按期向该等四名有限合伙人支付投资本金及固定收益,故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金丰中心、同鑫汇公司及担保方依约支付前述投资本金及固定收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合伙协议,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企业风险,即该四人名为金丰中心的合伙人,实际与金丰中心之间是借贷关系。现该四人投资期限届满,金丰中心应当向其偿还投资本金及收益,金丰中心未按期偿还应分别向该四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又如上海融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泓公司”)、上海亚华湖剧院经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顾蓓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法院结合普通合伙人未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合伙企业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投资者顾蓓君未被登记为艺魅投资合伙人的情节,认定顾蓓君的出资并不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此外,融泓公司在出具的认购确认函中确认了认购金额和最后一期预期收益退还日期为日,再结合普通合伙人与第三人刘建兵多次出具补充协议及承诺书承诺还本付息一节来看,系争《合伙协议》更符合借款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院确认融泓公司与顾蓓君之间建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如此宽泛的借款合同关系的定义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的保本保收益安排均存在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可能。一旦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那么LP的出资本金及收益将构成合伙企业的负债,合伙企业需要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该负债。
结合以上案例,如认定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仅凭保本保收益安排体现出的到期还本付息一项事实得出结论未免过于简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实务中,构成“私募基金”应至少满足三项条件:以投资为目的设立、存在募集行为、资产由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因此,在限合伙企业LP起诉请求实现本金和固定收益时,能否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还需要综合各项事实,确认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私募基金,LP与GP之间是否具有委托法律关系或信托法律关系。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