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助政策包括 国家银行生源地贷款款吗

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有那些区别?可以同时申请吗?_百度知道
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有那些区别?可以同时申请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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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区别是:  一、申请地点不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而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开学后,在所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  二、借款人不同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由学生和家长共同申请;而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学生自己申请。  三、贷款期限不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是按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而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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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地助学贷款是只贫困生在家庭户口所在地申请的信用贷款,学生申请后到村组和县级民政部门盖章。然后新生由高中校盖章,学校出具确认函寄回县级助学资助管理中心,在读生由所在大学盖章。在教县级助学资助管理中心盖章后交银行办理贷款合同,县级助学资助管理中心出具放款通知给银行。学生凭合同到校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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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政策
鹤壁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日
贷款性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申请条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贷款额度:1.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2.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还款期限: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利息:1.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2.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贷款程序:1.贷款学生登陆进行实名注册(9月20日前截止本年度贷款申请)。导出贷款申请表,到居(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毕业高中办理资格认定,审查盖章。2.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审批过得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3.开学后到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办理贷款电子回执。4.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到学生的支付宝账户,并支付到高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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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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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中央、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由人民共和国财务司和于2016年6月颁布实施,用于指导全国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开展。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政策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主要内容
  1.高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本简介插页附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含)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1]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资助政策
2016年国家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2]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设2-3档。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7.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8.师范生免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地方师范院校师范生资助由各地自行实施。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9.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从2012年起,对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解决学生家庭至录取学校间的路费及入校后短期生活费,省(区、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区、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
11.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13.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
2.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而设立的奖学金。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
4.“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每学年每生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8.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研究生,其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9.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2]
.·[引用日期]
.教育部[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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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999年9月,经办公室批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成立,作为国家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内。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介
2006年2月,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经教育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更名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
,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与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中心内设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处、中小学学生资助工作处、信息与法律处、外资贷款处、政府采购处、财务处、办公室、资金管理处等八个处(室)。
主要职责任务:
落实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内容的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推动相关工作;落实以“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学杂费、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为主要内容的义务教育阶段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中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推动相关工作;负责外资贷款教育项目的执行及管理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及具体项目的采购工作;负责完成国家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和“两免一补”部际协调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目前与“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运行机制,并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内设“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承担工作职责有,负责外资贷款教育项目的执行与管理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实施与管理工作。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内设处(室)及职能
(1)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处:参与制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措施;推动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高校其他学生资助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和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咨询、培训与信访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组织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等工作;负责落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处:参与制定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负责推动落实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措施;管理中职学生资助信息;开展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咨询与信访工作,受理相关举报投诉;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地方中职学生资助工作。
(3)中小学学生资助工作处:参与制定、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措施;负责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工作,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等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地方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中小学和学前资助政策宣传、咨询、培训与信访工作;负责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部级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4)信息与法律处:参与制定高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数据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资助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高校学费补偿与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的落实;组织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发布学生资助工作动态信息与简报;组织开展高校和地方学生资助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负责有关学生资助工作中法律事务的咨询与指导,协调解决有关法律事务;组织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
(5)外资贷款处:参与外资贷款与赠款项目的谈判和前期论证工作;负责外资贷款与赠款教育项目的执行与管理;组织开展外资贷款教育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6)政府采购处:负责组织实施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集中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外资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7)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等学生资助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与外资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中心事业经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8)办公室:负责保障中心业务正常运行的综合协调、重大事项督办与日常事务管理。负责人事、劳资、保险、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公文登记、运转、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工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办公场所安全与后勤保障服务;协助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务工作。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主要负责人
主 任: 张光明,男,1956年出生,中共党员。主要职责,全面工作和高校学生资助工作。
副主任: 马建斌,男,1964年出生, 主要职责,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副主任: 涂义才,男,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主要职责,中小学学生资助和宣传工作。
副主任: 刘宜,女,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主要职责,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政策规定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近期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的重要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份
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他各省(区、市)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承办银行
从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行研究确定。
六、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八、其他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通知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小学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 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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