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今后会面对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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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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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
【摘要】: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现状出发,结合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探讨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税负、准备金扣除、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等几个主要问题及完善思路,兼论新税法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作者单位】:
【分类号】:F812.42;F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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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近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怎样的改革,还存在哪些问题_百度知道
近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怎样的改革,还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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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货物收入。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国务院规定,须报省。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租金,该项资产的净值: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企业财务、场所;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四)股息。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扣除的具体范围、渔业项目的所得。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第六十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依法清算时,适用税率为20%: (一)股息、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五)利息收入,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 (三)转让财产收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低税率优惠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补征税款: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一)开发新技术,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损失和其他支出,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林、免税收入,或者提供虚假,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受让无形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场所的,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包括成本,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八)接受捐赠收入、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一)财政拨款; (二)自创商誉,为应纳税额、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及其关联方,以人民币计算;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由国务院财政,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并汇算清缴。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源泉扣缴。自治州、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或者共同提供。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节能节水。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罚金; (二)提供劳务收入,为收入总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场所: (一)从事农、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以机构。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政法规规定,准予扣除,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 (九)其他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三)税收滞纳金,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的。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自治区。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合理的支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六)赞助支出,预缴税款。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完整资料;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政府性基金。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二)转让财产所得。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费用、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需要补征税款的,减除不征税收入,可以免征; (三)其他所得。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按照国务院规定,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牧,按照规定摊销的,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场所的。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确认后、新产品。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 (六)租金收入。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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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子公司,那么该投资者是否属于新所得税法提到的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企业名称”的括号中注明是“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公司章程上注明是“个人合伙企业”,两个自然人合伙。请问:此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财税[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3、纳税人向境外申请贷款,其间委托境外机构提供律师服务,该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请问向境外支付的该笔律师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3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2款判定。若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4、中国境内公司销售软件产品给国外客户,且协议由国外某公司对该软件产品的购买商进行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中国境内公司将支付劳务费用给国外某公司。请问:该笔劳务费是否需要由中国境内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国外公司如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5、香港中文大学接收北京企业捐款,请问:1、企业支付给香港中文大学的捐款付汇是否可以申请减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香港中文大学在北京设立了一个香港中文大学北京研究院,研究院日常经费是由香港中文大学拨款,现在捐款的北京企业觉得将捐款付给香港中文大学北京研究院这样方便一些,该笔款项由北京研究院使用。请问研究院是否要代替香港中文大学代扣代缴所得税?非居民接受居民企业捐款不用缴纳所得税。6、香港公司(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通过电话、E-mail方式(不派员工到境内来)提供商业信息给北京一公司,现北京公司支付信息费给香港公司。请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北京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率是多少?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如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的活动,则不需再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7、香港一家公司为北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全过程都在香港进行,合约期约三个月,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无代表机构或代理方。请问:接受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如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则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8、香港公司从中国境内购买货物之后直接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用,请问这种情况香港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什么标准来缴纳?如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应在中国境内就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9、一北京的外资企业委托一家日本律师事务所为其在日本当地申请专利,劳务发生地在日本。请问:这样的情况,依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否能免税?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在中国境内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仍要看具体情况,以及合同,有否发生在境内的部分。10、2008年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香港母公司以电邮,电话,传真方式对该纳税人实施管理,该纳税人每月需向母公司上缴管理费,请问该管理费是否要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若不需,该纳税人是否要到税局办理什么证明?若劳务的发生第不在中国境内,不需要代开代缴所得税;根据汇发[2008]64号的相关要求,若付汇超过3万美元,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1、纳税人2008年发生了销售,有销售收入。但是对应的成本没有取得购进发票,按新所得税法,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以暂估的成本做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目前取不到发票,但以后可以取得,现在能否先以暂估的成本入帐税前扣除?请问该如何处理?按照国税发[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12、2009年支付2008年度鉴证报告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还是在实际支付时列支?按权责发生制。如果是2009年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2009年,比如鉴证报告的合同是2009年签订,并在2009年提供劳务的就应该计入2009年。13、企业在2008年实际发生了一笔福利费,比如员工年终聚餐,但该笔餐费还没有支付给酒店,可能会在年终汇算清缴期前支付,也可能之后支付,因没有支付款项,酒店还没有给企业发票,但企业与酒店签有合同,并打了欠条,请问这样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在2008年所得税前扣除?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聚餐不属于福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14、企业接受外商投资,由内资变为外资。后来对这部分投资额进行评估,有增值,增值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请问纳税人是否要就这部分资本公积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在企业未处置该项资产前,资产评估增值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15、纳税人由于发生退货,但增值税发票已经超过90天未认证,无法开具负数发票冲销,请问所得税上还需要记入收入吗?如果不需要,企业应该提供合同会计凭证冲减销售收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退货行为已实际发生的资料,所得税申报时可以不计入收入。16、企业销售人员在外地出差的服务费发票的刮奖中奖收入,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是计入企业收入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一餐饮公司会经常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收到的都是销货方开出的《工商局集贸市场商品信誉销售卡》,上面有具体标明货品名称及金额,请问用这种卡拿来入账,实际的购买蔬菜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以能够证实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具体该凭证是否符合要求请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判断。18、企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于数额比较大,能否分5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没有可以分期计算的规定,应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9、新法下对于股权转让,预提企业所得税有没有什么规定?还是按股权转让净收益预提吗?“股权成本价”要提供些什么证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证明资料包括出资的证明、购买股权支付的单据。2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问题:(1)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请问交易活动发生地按什么标准来确定?(2)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请问市场价格如何确定?(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该文件是否继续执行?若不再执行,目前发生该类应付账款是否要交所得税?是否有规定超过几年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请提供相关文件。1.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2.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3.财税[2009]57号: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见国税发[2009]88号文件。21、香港母公司派自己的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母公司开出《委派书》,工资先由母公司支付,后子公司再汇给母公司,请问这些员工的工资,子公司是否可以正常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此行为应视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取得劳务收入,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处理。22、内资企业与某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零元”价格转让其在一家企业的部份股权给该纳税人,该企业的净资产为正数,请问该纳税人是否按接受捐赠,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收入的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23、企业整体转让,如果转让价高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请问被转让企业需就该差额交企业所得税吗?如果转让价低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请问接受企业需要就该差额并入所得征企业所得税吗?企业整体转让,如果转让价高于净资产差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价低于净资产的,购买方纳税没有依据。2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国税函[号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与实际支付时间不一致,请问:特许权使用费按什么来确认收入?以税法为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5、纳税人在2008年8月份收到了政府的拆迁补偿款,但2009年才进行拆迁。企业在帐目上将此笔补偿款记入“其他应付款”,准备在拆迁工作进行时用来支付相应的费用支出,所以一直没有在损益表上记收入。请问:这笔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2008年的收入。可参考国税函[号规定26、外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确认投资所得和损失,应以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计算,请问应如何确定股权投资成本与投资收入?请问有文件依据吗?文件国税发(号现在是否有效?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确定投资成本,依据该条例第十六条确定投资转让收入。国税发(号已作废。27、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28、居民企业2008年收到的投资企业分回的2007年的税后利润是否需要交所得税,税率比投资企业税率要高,分会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缴税差。利润分配决定如果是2007年做出的,需要按照当年汇算清缴缴税并补缴税差。2008年做出分配决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2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30、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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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台设备,在维修期内发生了零部件的免费更换,在增值税上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处理,不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号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因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请问:用于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在所得税处理上,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免费更换应属于捐赠行为。32、一香港公司A(在香港)打算将持有的北京某公司B的股权(超过25%但没达到100%)全部转让给另一香港公司C(在香港)。转让类型属于协定第十三条的第五项。请问:在境内无转让所得,是否不征收A公司的该项所得税?有无文件依据?根据双边安排、《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实施条例》第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没有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为零。33、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对于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34、纳税是一般企业(非房地产企业),请问纳税人自建的房产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要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文件依据?若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就应先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35、纳税人是一家提供船务货运代理的公司,该公司在国外还有一家关联公司,纳税人及其国外关联公司和客户一般不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的约定,该公司的所有船务代理业务都是在国内进行的,同时与该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外国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外国公司不会派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而且客户有时会将服务费付给外国公司。请问: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要根据国税发[号:“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在中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应不适用国税发[号文,因为此文所指的境外咨询企业为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具体的征税,要看这家境外关联公司对境内船代公司提供的是哪一种服务,是哪个国家的,在华构不构成常设机构,然后来核定利润率征税。36、企业的一笔销售货物收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付款,如果货物验收是在2008年的12月,实际付款时间在2009年1月或者2月,请问,此笔收入在所得税上应在哪个期间确认申报?对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37、对于2007年度内资企业汇算清缴: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2007年度A公司收到财政局的一笔补贴款用于建设某项目,A公司把该款项划拨给B公司,由B公司承建该项目,项目最终在B公司验收。请问:上述补贴收入若需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应当由A公司缴纳还是由B公司缴纳?可按此处理:A公司收到财政补贴款,作为收入,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作为支出,B公司收到拨款作为收入。38、请问承包商承包一建筑工程(超过1年)合同约定先付定金,等工程全部完成后再把剩余款项付给承包方,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号,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9、纳税人发生一笔视同销售的业务,请问按照所得税法,如何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有没有相关的文件依据?是否可以依据财税字[1996]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该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因此不能够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是按照财税字[1996]79号,那么利润率怎么确定,是由企业自己确定还是税务机关核定?1、国税函[号文:“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该文没有明确没有同类产品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企业可以暂时自行确定利润率计算销售额。40、在买一送一销售方式中,所送商品未在发票中显示,但已计算增值税。假设成本为800元,视同销售价为1000元,增值税率为17%。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促销费& && &&&1170& && && && && && && &贷:库存商品& && && && && && && &&&1000& && && && && && &&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70请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结转了800元的成本后,是否还可以在税前扣除1170的销售费用?是否需做纳税调整?企业视同销售结转成本时必须确认收入,然后才可税前扣除销售费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41、某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购买方能提前还款的话会有相应折扣,问如何确认收入?折扣部分能否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42、某银行2007年6月签订票据贴现合同,总收入为120万并一次收取,计入了递延收益(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问在今年做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43、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交所得税吗?根据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如果满足财税[2009]87号文件的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不缴纳所得税。具体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文件。44、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45、请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46、企业为某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签订“代持协议”,收取管理费。代该公司代为持有交通银行股权,现交通银行股权分红,这笔收入将转到被管理公司,请问这笔收入所得是由管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还是由被代理公司自行缴纳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免税所得。谁持有交通银行的股权,则其取得的分红为免税收入;不是持有者的取得的收入不能作为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7、企业收到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补贴,请问这两种补贴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号和财税[2009]87号。48、内资企业2007年收到科技局拨付的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收入。关于如何判断是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1、对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指定用途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需要审核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有指定用途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免税。请问:指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具体指哪些?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指定该补贴收入用途内容的文件。49、请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按收入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税函[号,“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50、请问关于出口退增值税税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明确规定了?根据财税[号,出口退增值税税款不属于企业收入的范畴,故不需要缴纳所得税。51、北京市商业贸易协会,取得北京市财政局的财政拨款,专门用于展销用的,请问这项收入是否属于不予征税收入?另外,该协会还经常取得一些其他政府部门的补贴收入,比如有来源于北京市贸易工业局,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门的,也都是有指定用途的,请问这些是否也是属于不予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52、对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申报2008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包含了这部分不征税税收入的,那么企业是不是要将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减去这部分不征税收入后的差额填在季度A类申报表中的第4栏申报呢?根据国税函[号,A表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5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请问是不是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不用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另国税函[号规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所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不需要计入核定征收的收入总额了。54、外资纳税人收到财政局的一笔专项收入,有指定用途。请问该笔收入是否适用国税函[号提到的“政府补助”?若符合,纳税人用该笔收入购买了资产,该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请问纳税人的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交所得税?国税函[号不在执行,2008年以后按财税[号文件执行。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55、内资非金融企业2007年向商业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按规定向贷款方收取贴保款,目前福田区财政局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对于贴保款给予部分返还,企业询问这部分返还的贴保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56、2008年后国税函[号文是否还是全部有效?另外,纳税人购买生地后,进行三通一平,将生地变为熟地,有取得政府的财政补贴,有指定用途,是否属于国税函[号文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助?如果属于的话,纳税人在申报的时候是如何反映的?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文件废止。企业取得政府补贴,按财税[号文件执行。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57、内资循环经济企业2007年取得财政局的补贴,指定用于继续改造治理污染项目,请问对有指定用途的政府补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58、纳税人2007年有转让股权所收到的投资收益,因为公司是服务业2007年申请一免二减半在2007年12月份已获批准,从获利年度开始减免,投资收益也要计入收入总额,公司2007年度是盈利的,请问是否要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投资收益。59、一社会团体受劳动局委托举办一项大型活动,并取得劳动局的拨款作为活动经费,请问这笔拨款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还是应交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但目前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还未下发。60、新法实施后暂无文件规定补贴收入可以免税。现纳税人收到北京政府划拨的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该集团公司收到后,又分发给其下属的子公司作为研究开发的费用(但并没有全部分给子公司),但政府的批文是将该笔款项拨给该集团公司。请问该笔补贴应该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缴纳所得税税呢?或者是各子公司就其分到的部分缴纳所得税、总公司就去留下的部分缴纳所得税?母公司收到拨款,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该交税;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拨付的款项,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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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某公司投资一家企业,2008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例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企业满足以上条件,该项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2、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等少数行业正在考虑外,其他行业暂不给予计提坏账准备。63、内资企业食堂购买食材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公司老板的汽车未入公司固定资产,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修理费都在公司报销,请问可以在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1、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根据其他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在税前扣除。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64、内资企业对客户进行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请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新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65、纳税人租赁房屋,缴纳了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所把发票开给了房主,在备注里边注明这笔费用是纳税人支付的这笔费用可以凭发票所得税前列支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66、纳税人2008年发生一笔费用,但2009年才取得相关凭证,在账目上该费用也计在2009年,请问该笔费用应该在2008年所得税里扣除,还是2009年?纳税人租了一间房屋经营,水电费是由业主代交,水电费发票上的纳税人名字是该房屋的房号,请问该比支出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1、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该记在2008年。2、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水电费由谁承担?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67、纳税人订阅2009年的《双拥杂志》和《中国民政》杂志,分别取得了杂志社开具的收费收据,也加盖相应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收据上打印了“代报销单”。请问:纳税人取得杂志社开具的收费凭证(没有税局的监制章),能否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在所得税前列支?需要找杂志社补开发票。68、纳税人付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要按面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收取该纳税人的贴现利息,请问该纳税人承担的贴现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凭证?供应商取得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作为财务费用,供应商向纳税人索取的贴现息应作为收入,开具相应的发票给纳税人,纳税人以发票作为凭证税前扣除。69、纳税人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土地上还有原土地使用权拥有人的农作物,现在纳税人要使用土地因此破坏了农作物,纳税人给农作物所有者支付了赔款。请问:纳税人支付的赔款是否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在以后年度摊销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此部分合同中有说明,并单独开具了发票的,可以直接扣除;如果不是,可以一起摊销。70、纳税人是一家外资的金融机构(银行),在2008年纳税人由于头寸不足被央行罚款。请问:纳税人这种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所得税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务损失不可以扣除。71、企业向银行借款,请小企业协会做借款担保,小企业协会收取手续费,请问:此笔手续费是否应做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内做扣除?还是按企业费用全额扣除?担保费不作为利息支出,可以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扣除。72、企业购买火车票后发生退票,火车站收取的退票费,取得火车站开出的“XX铁路局退票报销凭证”,只加盖“XX站”的条形章,请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真实发生的支出就可以扣除。73、请问企业老总、员工的私车无偿用于公司公务发生的过路费、油费等可否在税前扣除?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可以扣除。74、北京某纳税人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开发产品,支付开发费取得对方开具的票据是“武汉市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地税局监制,请问北京纳税人可否依该票据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一般不再监制收款收据,纳税应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向开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该收款收据使用范围。如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为有效凭证且符合其使用范围的,可将该收款收据确认为适当凭证,予以税前扣除。75、香港的公司为集团公司下的所有子公司统一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然后按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摊该保险费,请问北京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分摊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香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有共用一套财务核算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共享数据以及录入核算数据,境外母公司也会将系统产生的费用分摊到各子公司,请问北京子公司对该费用是否也可以所得税前扣除?1、子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可以扣除;2、财务系统是属于母公司的财产,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应由母公司承担,不可以直接分摊给子公司。76、一美国母公司在北京设立子公司,现子公司员工享受母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且已经行权,母子公司双方协议行权费用由子公司承担。请问:该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子公司自身的营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77、新法下纳税人在2008年12月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2009年1月实际支付,请问是否做为2008年的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所以可以扣除的税金应为实际发生的。78、总公司在广州,2008年在北京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在分公司还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前,总公司在北京租了一个场地作为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在这期间发生的租赁费和装修费都是由总公司与业务方签合同,业务方把发票都开给了总公司,现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并且把登记前发生的租赁费和装修费支付给总公司,请问:1.分公司能否用抬头为总公司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2.若否,该业务分公司该如何处理?分公司成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应属于总公司的费用。79、外贸企业有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因对原材料的损耗比较多,去税局申报时被告知损耗率不应超过10%,要求重新修改再去申报。请问:是否有要求损耗率不得超过10%?关于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原材料损耗率,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如果确实损耗率过高,企业应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80、香港一家公司A投资北京一家公司B,现在北京公司在成都有项目,香港公司派遣员工为北京公司到成都提供相关服务。请问:香港公司派出的员工发生的差旅费由北京公司支付,北京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看合同约定,如合同规定差旅费作为劳务费的一部分支付,就可以扣除。81、外资企业缴纳的中国保健协会会员费和北京市企业联合会会员费取得的财政监字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请问这部份会费是否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82、为了节省成本,该纳税人与另一公司共同租用了一个办公室,发生的某些费用无法准确地分开核算(比方说水电费),请问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应采用什么方法分别确定两个公司各自应分摊的费用?采用这种方法之前是否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备案?两个公司之间对此问题应有合同约定,根据协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不需要备案。83、纳税人为外资企业,从事销售代理,帮员工把档案从外地调到北京,并委托人才市场保管,这方面的保管费由公司支付,可是人才市场开给他们的发票抬头都是开的他们公司员工的名字,那么该纳税人想问这笔费用他们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是否有相关规定要求由公司支付,若没有,则不可以扣除。84、收到总公司赠送汽车一辆(有赠送协议),但由于该汽车是未达到国三标准,在北京,汽车行驶证无法变更成分公司名称,但该汽车现在实际上归属于分公司所有。因此想问该汽车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汽车价值分公司已入账)若问题所述是母子公司的情况呢?行使证没有变更,则汽车仍为行使证上注明的所有人所有。作为汇总申报的总、分公司,以法人为纳税人,申报时其发生的费用是法人纳税人的费用,不区分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费用;若为母子公司,双方为独立的纳税人,由于汽车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其发生的费用仍由原所有人负担。85、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能否直接税前扣除?如能够扣除,新法执行后正常损耗率的确定要不要去税局审批或备案?如何办理?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一条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关于损耗率没有规定,不需要审批或备案。86、纳税人支付给香港的经济合同违约金能否凭合同与收据在税前扣除?还需要其他什么资料吗?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应有对应的合同和票据。87、内资企业2008年查补的2005年少交的营业税现在还能否在税前扣除?以往只提到年初汇算清缴之前的可以扣除,想请明确是否所有查补的营业税税款都可以扣?按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88、我司购买一批货物后,因为质量问题,需要向供应商进行索赔,请问:1、我司收取赔偿款需要开具发票吗?应开哪一种发票?2、供应商支付的赔偿款需取得什么样的单据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若我司从应付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应收的索赔款,这样的操作税局是否允许?此情况视同销售折让处理,具体开票和操作请参考国税发[号文件。另,如按以上文件操作,不存在第三个问题。89、一内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2008年发生长期股权转让损失(有公证处出具的股权转让证书),现请问这部分股权转让损失可否于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可以,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长期股权转让损失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扣除。90、一物业公司承包一大厦的物业管理,与大厦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每个月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支付15000元的公用面积收益款(公用面积主要用于出租,物业公司收取租金),业主委员会开具普通收据(无任何单位监制章)给物业公司,请问物业公司的此笔费用是否可以凭收据做税前扣除?业主委员会取得收入,应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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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纳税人2008年因为台风造成重大损失,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请问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这部分赔偿款是否需要交纳税企业所得税?可否提供文件依据?现在纳税人取得的赔偿款大于损失,产生了收益,是否也不用交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三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如果赔款大于损失产生收益,对收益部分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92、问题一:某公司现在办公使用的房子是股东的房子,股东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的,有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对于该房子的房产税是由企业来交,开具的地税完税凭证也是开给企业,请问企业可以就这笔房产税在税前扣除吗?问题二:公司业务员因经常需外出做业务工作,企业为这些业务员购买了团体意外险,07年和08年都有,对于07年发生的团体意外险费用是否符合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呢?对于08年发生的,是否符合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呢?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对于本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不可以扣除。2、企业的员工如果属于特殊工种名录的范围,企业为其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对于新法实施后如何规定,目前没有具体解释。93、企业自主研发软件,90%由自己研发,10%委托其他公司研发,著作权在企业,企业付给其他企业的开发费是否可以列入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企业付给其他企业的开发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税务上不判断是否列入资本化支出,应依据会计准则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9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如何掌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同时可以参见国税函[2009]3号。95、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6、A公司有个英籍员工,其工资由A公司负担,但是实际是由英国公司支付,A公司与英国公司签订有用工协议,但员工个人没办理就业证也没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只是根据相关性原则在帐上列支其工资,也未支付外汇给英国公司,代付工资的凭证后面没附任何的单据,该员工的工资A公司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相关的文件怎么规定的?该笔费用属于A公司应承担的劳务费,可以根据劳务费扣除,同时若英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则A公司需要代扣代缴英国公司的所得税。97、非全日制的职工,企业雇用的小时工,有合同,发生的工资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判定主要依据该企业是否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若扣缴了个税,可以计入工资总额。98、国税函[号第四点提到“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请问:1.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如果不开具该居民身份证明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待遇?2.若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若不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安排待遇?3.企业在2007年办理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新文件下发后现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该证明?1.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如果不开具该居民身份证明,则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待遇。2.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若不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3.企业在2007年办理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需要重新办理该证明。99、纳税人工厂里员工发生工伤,取得的支付凭证医疗费的凭证,都被社保局收走了原件,但是社保只能报80%,其它20%需要企业承担。请问,发票等凭证被社保局拿走,企业应以什么做为入账凭证?如果政策规定需要承担的只有80%,这20%就不能扣。如果有政策说这个也应该由企业负担,就可以算与生产经营有关。1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请问上述专项资金进行税前扣除需要事先向税务局备案、还是汇算清缴扣除时提供什么资料进行审批?应在汇算期间向税务局提出该资料的备案,具体资料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可以参见财税[号。10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1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102、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日。企业汇总个人捐赠款上交时,应要求接受捐赠的机构出具明细捐赠证明或捐赠票据后附捐赠明细.103、企业通过平地镇六联村村委对灾区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村委是否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部门?不属于政府部门,该笔捐赠支出不可以扣除。104、企业通过西藏的民政局捐赠现金支援西藏建设,现取得民政局开出财政局监制的《非经营性统一结算收据》,请问是否可以按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北京的公益性捐赠应凭《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作为合法凭证,在外地捐赠的,可以凭借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作为扣除凭证。105、纳税人为一国营集团公司下面的子公司,汶川地震时其所属的国营集团公司号召各子公司捐款,由子公司将现金交到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统一向公益性团体捐赠,子公司只有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现从子公司的角度出发,子公司实际已捐款,请问这部分捐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号文规定:“自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业不是通过文件规定的部门进行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不能扣除。106、纳税人在四川发生特大地震时,自行购买相关物资并自行运往灾区,1.请问这部分物资未经过慈善机构捐赠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2.若纳税人在灾区购买的物资由于灾区方面无法开具关发票,在灾区购买并用于捐赠的物资可否税前扣除,如果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进行证明?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才可以全额税前扣除。107、内资企业通过贵州省教育局向某小学的捐赠,是否需要于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报税局审批?还是6月30日前向税局报送纸质申报表时、一起报送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相关资料?2008年后不属于审批事项,纳税人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108、纳税人向四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直接存入到红十字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的,只取得了银行存款单,请问这部分捐款能否全额扣除?不能。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109、请问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四川灾区的现金捐赠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第四条第2款自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10、请问对于2008年汶川地区的捐赠,企业当年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第四条第2款自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11、企业打算给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按新税法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税前扣除时企业须报送什么证明资料?是否仍依据财税[2007]6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不在执行财税[2007]6号,可以参见财税[号和财税[号文件。提供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112、某内资企业对四川地震进行了现金捐赠,根据国税总局在中央台发布的消息,其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请问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何扣除这部分捐赠支出?自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具体参见财税[号。如果是核定征收,是按企业收入总额的计算的,不可以扣除。113、依照财税[2007]6号第六条,纳税人需要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索取其具备相关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税部门)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请问:1.其通过海基会的捐款能否在税前扣除?2.如纳税人先向员工筹集善款,然后再以公司的名义捐赠,这样也可以按捐赠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吗?不在执行财税[2007]6号,可以参见财税[号文件的规定。1、应是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款,具体的名单可以参见财税[2009]85号或者各地方发布的公益性团体名单。2、不可以扣除。114、纳税人是香港总公司在北京设立的代表机构,准备办理注销,把办公设备等送给香港总公司设在北京的另一分支机构。即捐赠方是代表机构,受赠方是分支机构。1、对于这部分的资产处置是否要在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对于这点,是否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3、如果要视同销售,该纳税人是按经费支出核定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是不作为计税依据的吗?此情况不算总分机构之间移送,一个是非居民,一个是居民企业。按照捐赠处理,做视同销售,经费换算也要确认收入征税。115、企业支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如何处理?2008年汇算清缴按哪个执行?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116、纳税人想确定财税[2009]29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一定的比例扣除的规定该如何界定手续费和佣金?纳税人属于其他企业类型,请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支付的费用,是否应该算在手续费内?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进行扣除?税法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文件规定理解,一般企业的佣金和手续费,是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签定服务协议或合同所支付的费用。一般来说是与业务的第三方之间的经济行为。纳税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应不属于手续费的范围。117、1、内资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是独立个人)的佣金,取得个人在地税代开的发票,能否按照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在所得税前扣除?
2、内资企业支付给其他公司的佣金,取得相应的地税发票,能否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上述问题中所说的佣金支出,都是发生在07年)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文件标准就可以扣除。118、企业2008年发生的佣金支出,可否在所得税前作为费用扣除?根据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119、哪些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120、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的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该报告是指13号令中提到的不同情况应该出具的不同报告,还是指税审报告?或是要求两种报告都要提供?13号令已不再执行,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文件现在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其中“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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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企业从事短期股票投资,由于买卖进出频繁,有时产生损失,有时产生收益,其产生的只有损失,请问:1.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该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如果其损失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那么损失可否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扣除?3.2009年年度申报表中只有《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而纳税人是从事短期投资的,其产生的损失应放映在哪里?跟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对于企业发生的相关损失,直接扣除就行,按会计核算主表里就扣了。如果要调整的话填附表三42行122、企业买卖期货指数,发生的损失,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可否税前列支?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123、企业如果发生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损失,是不需审批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行为产生的损失就要经税局审批才可扣除,请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否应该由企业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测,确定后,如果在使用年限内报废就属提前报废,而到达或超过使用年限就属正常报废呢?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由企业确定,但应在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然后,企业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确定是否需要审批。124、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报废一批固定资产,请问:税前扣除是按原外资的操作办法做备案,还是统一按内资的办法申请审批?谢谢!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执行。125、请问2008年度汇算清缴,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提交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提交资料126、请问企业2008年发生的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备案或审批?若需要具体参照哪个文件办理?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127、纳税人为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现因关联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发生担保支出,请问:担保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请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41条执行128、请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报废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要审批或备案?不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129、纳税人公司员工贪污款被法院判决归还后,由于员工自身财产只能归还其中一部分。请问对于不能追回的另外部分贪污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该项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130、内资企业发生现金被盗,请问该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内资财产损失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执行,若被盗现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提交资料时是否一定要提交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执行。131、内资企业2007年发生火灾事故,受损害财产买了商业保险,由于保险公司勘查、理陪时间较长,在2007年汇算清缴结束时亦未确定是否能理陪,以至企业的财产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目前保险公司已办理完理陪的手续,财产损失数额可以确定,请问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可以,应在哪个年度进行扣除?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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