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转让与退出政策

宅基地是什么?2017年宅基地可以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 - 简书
宅基地是什么?2017年宅基地可以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
2017年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有哪些?宅基地能抵押贷款吗?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宅基地,是农村的个人用于住宅等建设的用地,因此人们对宅基地的关注点也很多。今天,小福妹就给大伙讲讲这个宅基地以及最新买卖贷款政策。文章目录:一、宅基地是什么意思?二、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三、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四、农村宅基地能抵押贷款吗五、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六、2017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年宅基地可以买卖吗七、宅基地动迁/征收新政策(附宅基地补偿标准)八、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一、宅基地是什么意思?顾名思义,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1、宅基地包括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用于建房的土地▲2、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宅基地为集体土地。因此,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3、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二、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买卖的,私下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就是说这块宅基地你只能用,但实际上并不属于你自己所有。所以,宅基地既不能自由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三、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可以。宅基地可以转让,但转让是受限制的。1、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可转让▲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福居库提醒:各地政策不同、政策落实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宅基地转让问题应以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法规条款为准。四、农村宅基地能抵押贷款吗可以,但并不是所有宅基地都能抵押贷款。
宅基地抵押贷款▲具体要看:①、现在全国大概有100来个县在试行农村宅基地抵押,因此这些县份可以抵押贷款。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地区要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的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目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②、银行是否接受宅基地抵押贷款。就算有政策允许抵押贷款,但当地银行不接受宅基地抵押贷款也是无法贷款的。③、证件资料是否齐全。银行等机构要求递交的证件资料齐全,才能顺利办理贷款,否则同样无法办理贷款。1、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呢?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②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③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④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⑤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福居库提醒:各地政策不同、政策落实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宅基地转让问题应以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法规条款为准。五、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存在争议。原则上来说,宅基地是无法继承的,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居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当使用权人逝去后,集体可以收回该土地。但实际操作时,如该土地上建设有房产,根据《继承法》则房产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间接等于继承了宅基地。再加上如今此方面法律法规存在不足以及农村居民观念上主观性,也造就了宅基地管理上的不足,因此,关于农村宅基地是否可继承的问题,实际上是存在争议的。
宅基地继承问题▲原则上虽然无法继承,但可以申请。本集体成员可以向集体申请以建居民住房使用宅基地,但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六、2017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年宅基地可以买卖吗?1、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宅基地这样说:30.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和进场交易。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2、国新办于日就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召开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唐仁健关于宅基地制度,他在会上这样回答记者(截取部分):基于这个考虑,我们一直以来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非常慎重。但是任何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也是基于这样一个考虑,根据各地试点的探索,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有关土地制度方面,应该说也是有一些推进。主要有几点:第一,所谓“三块地”的试点试验。就是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有一个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试验。从去年开始,中央已经安排在全国33个县进行试点,今年还要试点一年,到今年年底准备进行评估总结验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修法。但是去年征地制度、宅基地制度、建设用地入市三项推行的面还不够宽,征地制度只在3个县,经营性建设用地只在15个县,宅基地在15个县。今年在这项试点上,中央一号文件提的要求是统筹协调推进,这六个字的意思是要把征地制度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两项推广到33个县,面扩开了。第二,关于”三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三权对进城农民来讲,怎么维护。五中全会提的是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进城了,政策是不强制收,但是可以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怎么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关于“有偿”,在前期一号文件政策调研制定过程中,地方反映,有偿的资金从哪里来,感觉非常困惑。因此,这次中央一号文件讲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的用途用于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进行补偿,这也是根据地方的实践、基层的要求作出的与时俱进的规定。第三,为了探索赋予农户更加完整的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度地盘活利用空闲的农房及宅基地。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要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在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上,有了一些新的考虑和推进措施。同时还提出了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盘活农村存量的建设用地,主要是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刚才提到的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可以用于这些产业的发展。为了审慎稳妥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确保政策执行不走偏、不出乱子,所以文件也设定了一些前提和要求。刚才讲的防止外部资本的控制是一个,另外韩俊同志点到的违法开发房地产、搞庄园会所等等都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完全可以用于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七、宅基地动迁/征收新政策(附宅基地补偿标准)2017年关于宅基地动迁/征收方面暂时没有新政出台,依旧沿用过去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标准,但根据上文提到的试点扩大、盘活宅基地等修改来看,明年《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有望启动修法程序。
农民领取补偿款▲1、附:宅基地补偿标准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福居库提醒:征收补偿标准各地政策不同,因此具体的补偿标准也略有差异,具体补偿标准以当地征收条款规定为准。八、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即确定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确权发证▲福居库农村自建房设计,微信公众号:fuju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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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要收税了? 为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忘了是哪位法学家说了这样一句话:“现在物权正在由重静态的所有权,向重动态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转换。” 土地,是文明的源头;这种源头的地位,比母亲河来得都更直接。文化,culture;农业,agriculture;正是农业文明抚育了文化。土地,希腊神话创造了大神安泰,离...
如果让你进入一个永远幸福的世界,你愿意吗?如果让你进入一个可以忘记痛苦的世界,你愿意吗?如果让你进入一个可以尽情享受高科技生活的世界,你愿意吗?如果让你进入一个永远和平,永远稳定的世界,你愿意吗?
《美妙的新世界》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个美好世界。在那里,每个人由人工培育,并用...
远方的山铺满了斑斓妖艳的杜鹃花,那片带雨的云笼罩着探向山间的路。山路一面临崖,一面沿江,狭窄光滑。雨雾更浓了,大山原始而野性的气息弥漫开来。
森林密布的让舍曲谷地,小桥、木屋、山花、湍急的河流和披着莎罗的松树,让人恍若置身于世外桃源。
这和昨天经过的察瓦龙有...
人呀,每天总是被各种情绪所影响,而其中失落、伤感等悲伤情绪总是一直伴随着我们,不管我们身处何地,处于一种什么角色之中,悲伤总是会时不时出现,我们也总是烦恼为什么不能每天都开开心心的度过。虽然生活中的烦恼我们大多能找出一个理由来:工作压力大,生活艰辛,又遇到什么不顺心...
走去地铁站 又遇上班高峰期 可以说是被挤上车的了 天主教堂 门口拍婚纱的小情侣超级多 洋气的内景 安娜别墅 给快过生日的妈妈寄一张明信片 一个适合拍照的地方 基督教堂 迎宾馆 第一次班级聚会来的地方 OK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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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宅基地允许进城落户有偿转让宅基地,2016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政策解读。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召开的《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明确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同时允许进城落户人员有偿转让宅基地。
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解读,一定要了解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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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条件成熟地区先行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工作的提案复文摘要 
调控和监测司
&&&&一、关于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助办法  
  财政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在总结了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探索通过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为农村宅基地的退出补偿和流转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盘活了农村宅基地,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不断总结相关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合理的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关于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返还资金中提取宅基地补偿资金的问题。财政部提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出让收支金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由于扣除依法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后的土地出让收益支出,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三个方面。因此,土地出让收益不存在返还的方式。此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县政府收入,是否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资金问题,属市县财政体制问题,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中央不宜作出统一规定。  
  关于政府可以以一定比例对土地和宅基地交易额进行征税,所得税收可充实基地补偿资金的问题。财政部提出,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中涉及到的“交易额”主要是由超标占用宅基地或非本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占用宅基地有偿使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闲置宅基地或农民宅基地按自愿、有偿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内部流转产生。按现行税制,上述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中涉及的税收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涉及的“交易额”征税,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充实补偿资金,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但考虑到目前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且城镇居民个人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住房有减免税优惠等因素,为支持改革顺利进行并保证城乡税收公平,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涉及的“交易额”征税政策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探索宅基地流转,实现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自由流转问题  
  农村宅基地具有维持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功能,具有福利性和排他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中央的部署,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选取了33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国务院在提请审议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授权决定草案说明中,强调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的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入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在有关农村宅基地流转、退出及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等方面,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农民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承租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二是探索退出的闲置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村庄内部退出的闲置宅基地,首先预留部分用于再分配,其余按规划通过土地整治后,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三是探索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多种实现形式,配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多户联保等形式,落实宅基地权益。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及实现形式。目前,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探索编制宅基地基准价格体系、规范宅基地流转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总结试点探索经验,逐步建立起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  
  公安部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报请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2013年以来,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全面组织政策效果评估和数据测算,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具体政策措施。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即: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并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今年2月,公安部又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共同报请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提出,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公安部充分发挥户籍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职能作用,目前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正式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总体上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重要进展。
  下一步,公安部将进一步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4〕25号和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地,为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创造有利条件。  
  三、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保护农民权益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任务,按照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在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与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明确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安排;二是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研究确定因地制宜的调查路线和方法,同时研究将房屋调查纳入农村地籍调查的实现路径和技术要求,形成《农村地籍和农房调查技术方案》。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深入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难点、热点问题,重点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农村基层落地,力争2017年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充分发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护农民产权、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四、关于新村集聚点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农村规划和建设工作。针对农村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积极支持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农村用地管理,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明确要求,科学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明确针对不同区域,以户有所居为导向,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多种实现形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探索集中建设满足农民居住需求;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实行相对集中统建或多户联建。目前各试点地区正在按照中央要求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规范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改善村庄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进展顺利。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总结试点探索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  
  五、关于稳步推进宅基地流转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原则,即把握正确方向,坚守改革底线,维护农民权益,坚持循序渐进,注重改革协调。明确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反映农民利益诉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与农村、户籍、财税、社保、金融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衔接,统筹协调推进,形成改革合力。  
  提案中提出的循序渐进推进宅基地流转,辅之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建议很有建设性,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已经体现,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试点实施推进过程中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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