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欠债 父子共同拥有的房产法院对欠债拘留新规定怎么判

小儿子想独吞168万拆迁补偿款 争巨款父子上法院
原标题:小儿子想独吞168万拆迁补偿款 争巨款父子上法院
父亲与两儿子共建楼房,但房产证只写小儿子的名字
小儿子竟想独吞168万拆迁补偿款
为争巨款父子闹上法院,看看法院怎么判
共同居住的楼房被征收拆迁,一下子获得168万多元的拆迁补偿款。面对这笔巨额拆迁补偿款,小儿子认为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想要独自占有该笔补偿款。融洽的家庭因此起了纠纷。78岁的父亲老钟和大儿子大钟夫妇,将小儿子小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补偿款。6月6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该栋房屋为钟家父子共有,老钟享有8/30的份额,分得44.9万多元,两个儿子两家各分得61.8万余元。
共建楼房 以小儿子名义办证埋隐患
老钟家在良庆区良庆镇良庆街,夫妇俩共生育有4个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2003年2月,老钟和老伴以3.5万元的价格,向孙某购买了良庆街一平房。由于两个女儿已出嫁,2003年10月开始,老钟带领两个儿子一起出资加建该房屋,到当年年底,加建成4层楼房。一番装修后,2004年10月一家人入住。其中,老钟和老伴住4楼,老大大钟一家住二楼,小儿子小钟一家住三楼。一大家子人同吃同住,直到2007年才分家。
老钟说,当初加建和装修该房屋时,由他和大钟负责组织施工和装修,购买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就由两个儿子负责。整栋房屋加建和装修费用共计11.4万多元,都由父子3人共同负担。各种开支、记录,老钟都进行了详细登记入账,并进行保管。因家庭成员关系融洽,大钟的户口在外地,老钟夫妇觉得他们已年老,不宜以两老名义办证。所以,在办理该栋房屋建设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时,都以小钟的名义办理,房产证也以小钟名义办理。
2016年,该栋房屋列入被拆迁范围,可拆迁款还没到手,老钟的老伴就因病过世。去年年底,小钟与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协议,该栋房屋被征收,并获得168万多元的补偿款。可钱到手后,小钟却不肯承认房屋属于大家庭,认为就属于自己一家。今年初,78岁的老钟和大儿子夫妇将小钟夫妇告上法院,并申请对补偿款中的112万多元进行冻结。
此时,小钟夫妇依然坚称房产证上只有小钟的名字,父亲和大哥不是共有人。即便父亲和大哥有出资建房,也相当于借钱给他们夫妻建房,这只能算借贷,不能转化为物权关系。大哥一直在河池工作,在南宁无房居住,所以他才同意大哥一家居住在该栋楼房。诉讼中,老钟的两个女儿表示,如果该栋房屋母亲有份额,她们放弃继承,将她们应享有的继承份额都赠给父亲老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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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 父子3家按份分割补偿款
房产证只有小钟的名字,该套房到底该归属谁?法院认为,房产证对外能起到证明房屋所有权属的公示作用,但在家庭成员内部,有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设的,该房屋应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该案中,该栋房一层为老钟购买,2003年加建时,钟家父子3人均参加建设。房子建成后,3家人自2004年起即入住该房至今,3家人共同开饭至2007年才分家,表明3家人此前关系很和睦。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众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建房子时,以其中一人名义办理报建手续和办理产权登记,属普遍现象。
由此,法院认为,老钟作为这个大家庭的一家之主,他关于该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只办理在小钟个人名下,该房屋为老钟夫妇、大钟夫妇和小钟夫妇平均享有份额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更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该房屋老钟夫妇、大钟夫妇、小钟夫妇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老钟老伴逝世后,其享有的份额为遗产,老钟及4个子女平均享有继承份额。老钟两个女儿将其应享有的份额赠与老钟,所以老钟应继承3/5份额,大钟、小钟各继承1/5份额。因此,老钟对该房屋享有8/30份额,其余份额由大钟和小钟夫妇各享有一半。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老钟应享有该房屋拆迁补偿款44.9万多元,大钟和小钟夫妇分别享有61.8万多元的补偿款。(记者王斯 通讯员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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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儿子欠债父母的房产法院会封吗和父母有关系吗_百度知道
儿子欠债父母的房产法院会封吗和父母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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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法院是否会查封房屋。1、如果儿子已经结婚,经济上完全独立,他的欠债与他父母没有关系,法律上不能对其父母的房屋进行查封。2、如果有证据,儿子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收入都交给了父母,而且将自己的财产也转移给了父母,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查封其父母的房产;但法院对其父母的唯一住房,一般是不会查封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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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债,法院会拍卖父子共有的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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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楠 制图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讯 因为儿子欠下外债,父亲老胡被人上门恶意追债,在精神受迫之下,无奈写下替子还款保证书。当胡氏父子因到期未还款,即被债权人程某告上法庭。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还款保证书在胁迫之下签订,依法应当撤销,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胡归还原告程某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5.9万余元和违约金6.4万元; 驳回原告程某对被告老胡的全部诉讼请求。
  日黄昏,浦东市民老胡家中,来了一帮替人追债的社会闲散人员,他们气势汹汹地要找老胡的儿子小胡还债,因小胡好多日子不在家,现也音讯全无,老胡对于小胡在外借债的事全都不知情,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报警后,老胡及讨债人杨某等人被带至当地公安派出所。老胡在派出所内写下保证书:“本人胡某某同意去国家公证部门核实,小胡与程某借款叁拾贰万元整公证事实。如属实,我自愿承担儿子的以上债务,如不属实,以上债务一分不还。”
  此后至2015年1月底,替程某讨债的杨某又多次伙同他人到老胡家中毁坏财物,并致老胡及其家人受伤。
  日,程某以老胡与小胡到期未还款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程某诉称,其与被告小胡经朋友介绍相识。小胡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日,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小胡32万元,小胡即向其出具借据、收条各一份。后双方至某区公证处进行了借款合同公证,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按月利率1.86%计息,违约金按未归还金额的20%计算。然小胡未按约还款付息。
  日,小胡之父即被告老胡向其出具保证书,表示愿意承担儿子的债务。然父子俩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父子俩归还其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5.9万余元和违约金6.4万元。被告小胡未应诉答辩。
  被告老胡辩称,不同意程某的诉请。其与程某素不相识,写下保证书亦非出于真实意愿。日,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到自己家,以小胡欠钱为由来讨债,并打砸财物、打伤家人。报警后,其担心家人安全,在出警民警的劝说下,写下了保证书。此前,其并不知晓本案所涉债务。儿子小胡无正当工作,无偿债能力,在2014年上半年便已失踪,身份证也不在他身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小胡向原告借款32万元,有借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和公证书为证。被告老胡以被告小胡早已失踪,身份证不由其掌握为由,抗辩借款不存在,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公安笔录,证实老胡与讨债人曾发生争吵,讨债人对老胡有殴打行为。由此可见,老胡在顾及自己及家人安全的情况下出具保证书,显是受到了精神上的胁迫; 被告老胡出具保证书时,其对借款对象、借款经过、借款公证情况均不知晓,明显处于缔约的劣势地位,在此情况下签订的保证书内容有违公平原则。据此,被告老胡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保证书。审理中,被告老胡虽未明确提出撤销申请,但其拒绝承担保证书上约定的责任,可视为其请求撤销保证书。法院采纳被告老胡的抗辩意见,其对借款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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