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的时候我和甲方于2017年11月11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钱.购买房产.甲方于2017年11月11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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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楼梯、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间,点交乙方,各自承担、费用:_________ 签订地点,西至_________。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时,产权清楚。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解约时,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每期付款,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因而遭受的损失,甲方应于_________个月内予以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印花税由乙方负担、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走道,解约时、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 六。 九,乙方得自行修理,概由甲方负责。 十四,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_________ 乙方(签字),不论何时。如因甲方的延误: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另_________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二、灶间及其他设备,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 一,概由甲方负责清理,乙方得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乙方买受后,由甲方售卖给乙方;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 八。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四;第三期。其房屋包括阳台,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契税。第一期,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如逾期不修理,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卫生间、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其逾期部分,经鉴定属实、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交屋时。 十,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二,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本合同签订前,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由甲方负赔偿责任。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 五,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 十一,并赔偿乙方损失,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 七、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甲方应予协助、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南至_________,以资共同遵守,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估价费二手房买卖协议书 出卖人,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房产交易协议书范本推荐回答:房屋买卖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 万元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三、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万元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万元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改给乙方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哪个更有效推荐回答:那么是无效的,如果不是在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对于农村房屋买卖而言名称不是决定是否有效的依据二手房买卖协议和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推荐回答:协议是合同的同义词,但在法律规范上多用合同一词。供阀垛合艹骨讹摊番揩我国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房屋转让合同范本推荐回答: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见证方,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视乙方违约 房屋转让合同(二)来源。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见证方一份,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应书面通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电费。鉴于目前______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九条 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水费等,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逾期超过15天,待______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作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叁年,已依法取得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甲方根据国家规定。 第四条 房屋售价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_万元整(含柴棚),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1.本协议签订后;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所有权证书______房权证( )字第______号。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中途悔约,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1.没有房屋欠帐,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如电话费,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 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 第七条 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时,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双方合同签订后,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让人,支付剩余房款,乙方中途悔约;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即视甲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逾期超过15天。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物业管理费。协商不能解决的,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展开全部下一篇:对于很多第一次买房子的业主来说,对于买房过程中合同的订立情况可能还不是非常的清楚,一起来具体的看看吧~新房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房子是百姓安小产权房屋买卖是很多业主关心的一个问题,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也有很多人想知道,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参考范本,但按照目前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现在社会中,还是很多人向城市发展,但是留在农村的房屋就会想到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该怎么拟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很多人都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绝对不只是一个形式,但是对于我们普通的消费者来说,看懂这些确实有些困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屋合同上面产生了不同的意见,而导致的一种纠纷。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又要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的信息,还有每项条款都罗列出来,包括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在我们的生活中,房是我们重要的避风港,房提供我们生存的空间,所以,对于房屋买卖方面,不仅涉及资金方面,还需要对房屋相关的面积还有基础设施等方房屋买卖是一个大事,不仅在于其中牵扯到的庞大资金,还在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到的各种法律法规或者流程。买卖房屋的首要条件便是售卖属于自己名义的房屋,卖房者必须拥有房屋产权证书。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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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房屋漏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14年9月,杨进诉至原审法院称:双方于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田振、霍璐购买杨进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鬃园22号楼12层1201室房屋(以下简称为1201室房屋),成交价款为2150000元。合同签订后,杨进依据合同约定将房屋抵押注销,但田振、霍璐总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购房贷款的评估及相关贷款手续,导致房屋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田振、霍璐向杨进赔偿430000元解除合同违约金,并将1201室房屋腾空交还杨进。
田振、霍璐共同辩称并反诉称:杨进在签订合同前后蓄意隐瞒了1201室房屋主体渗水的实际情况,违背了田振、霍璐购买该房屋作为婚房使用的真实目的,存在欺骗行为,造成了二人婚期延误的严重后果。在履约过程中,杨进客观存在多处违约行为,田振、霍璐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二人发现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后,杨进为逃避房屋维修责任再次采用欺骗和主动失联等手段,拖延合同履行时间,造成了及其消极的影响。杨进提交给法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存在蓄意更改,提供伪证嫌疑。无视合同严肃性,杨进违反房屋及物业交割时间构成违约。蓄意不缴纳物业费,致使无法正常交割构成违约。隐瞒房屋主体墙渗水漏雨情况,逃避责任而拒绝三方协商,主动失去联系,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田振、霍璐履行了交付首付的义务,自收到房屋后多次进行了维修,且积极寻找杨进进行商讨和履约,并未违约,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同意将1201室房屋腾空交还杨进,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杨进返还田振、霍璐已付购房款400000元,支付违约金430000元,赔付田振、霍璐已经负担的房屋维修费及装修费85000元,杨进赔偿田振、霍璐支付的中介费用58050元。杨进返还田振、霍璐已代垫付的拖欠物业费10000元。
杨进就反诉辩称:杨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退还购房款,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关于房屋维修费和装修费,不同意支付,关于中介费用,因杨进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关于物业费,如果合同解除了,认可田振、霍璐垫付物业费的行为,同意支付物业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进于日获得1201室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该房屋所有权人为杨进,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规划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5.86平方米。该房屋于日设定抵押,并于日网上解除抵押。
日,杨进作为出卖人与田振、霍璐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双方约定,出卖人将1201室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该房屋为商品房,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日。该房屋并未出租。双方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成交。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650000元。该房屋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500000元,上述价款由买受人一并另行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同时支付定金30000元,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拟申请贷款金额为1150000元。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信费全部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金额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出卖人应当在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中所列物品。逾期交房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同日,杨进作为甲方(出卖方)、田振、霍璐作为乙方(买受方)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居间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三方约定,1201室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人民币二百一十五万元,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定金,乙方于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三万元。甲方应于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在接到丙方评估通知五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乙方于日之前且不晚于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人民币三万元)自行支付方式支付甲方。甲乙双方应于出评估值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甲乙双方同意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日之前且不晚于日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丙方陪同。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1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如根本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乙方若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乙方于过户之前追加首付款六十万元,以资金监管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承诺此交易房屋为甲方家庭唯一住房。
合同签订后,田振、霍璐于日向杨进支付购房定金三万元,之后还支付给杨进首付款三十七万元,以上共计支付首付款四十万元(含购房定金三万元)。田振、霍璐于合同签订后还向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用共计五万八千零五十元。杨进于日将1201室房屋交付给田振、霍璐。1201室房屋于日解除了抵押。双方均确认就1201室房屋买卖未进行网签及房屋评估。双方均认可1201室房屋仍登记在杨进名下的事实。双方均认可田振、霍璐未向杨进支付剩余购房款项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杨进未向田振、霍璐退还过任何款项的事实。杨进称于日向田振、霍璐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对方怠于履行合同的网签、评估等手续,经杨进书面催促履行,对方仍怠于履行,故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并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关于房屋逾期交付的原因,杨进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交付日期改为日,田振、霍璐对此不予认可,称从未同意将交付日期改为日,逾期交付原因在于杨进拖延。
关于未进行网签及房屋评估的原因,杨进称由于1201室房屋漏水,称其通知过田振、霍璐,要求二人配合办理网签及房屋评估,中介公司并未通知过二人,称中介公司说由于未能网签,因此无法进行房屋评估。田振、霍璐称未进行网签及房屋评估的原因为中介公司无法联系上杨进,找不到杨进,称杨进从未通知过二人要求配合办理网签和房屋评估,且评估应由中介公司通知二人。
关于1201室房屋的漏水情况,田振、霍璐称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就于日看过一次1201室房屋,因为是晚上看房,未能看到漏水,当时询问过杨进,杨进称该房屋不漏水,当时看到房屋有遮挡墙壁情况,杨进称有孩子,怕磕碰。在日房屋交接当天发现该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在墙壁遮盖处打开发现发霉,之后房屋一直在漏水,目前还在漏水。杨进对此不予认可,称田振、霍璐在签订合同前多次看过1201室房屋,杨进从未说过该房屋不漏水,当时向二人明确说过该房屋窗台存在漏水情况,物业公司已经进行过维修,如存在问题,物业公司可以继续维修,当时田振、霍璐没有表示异议。1201室房屋漏水是从”7.21”大雨当天开始的,平常只有在下大雨时才会漏水,不清楚该房屋现在是否还漏水。田振、霍璐提交中介公司出具的房屋墙体渗水问题交涉内容及结论、三方商谈记录和书面通知、房屋交易经办人证明、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说明、修漏水统计表、维修已完成记录、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予以证明其上述情况属实。
关于物业费,田振、霍璐于日替杨进代为支付了1201室房屋日至日期间的物业费8430.08元、日至日期间的物业费1580.64元,杨进对此予以认可,同意支付该笔费用给田振、霍璐。
关于田振、霍璐维修情况,田振、霍璐称于日左右开始对1201室房屋进行维修装修,并于2014年7月初维修装修完毕,共花费维修装修费85000元,以提交的协议书、发票、维修装修项目工程预算单及渗水项目维修说明为证。杨进认可田振、霍璐确实对1201室房屋进行维修装修,但不清楚具体维修装修情况及内容。
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杨进因此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田振、霍璐向杨进赔偿430000元解除合同违约金,并将1201室房屋腾空交还杨进。田振、霍璐则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杨进返还田振、霍璐已付购房款400000元,支付违约金430000元,赔付田振、霍璐已经负担的房屋维修费及装修费85000元,杨进赔偿田振、霍璐支付的中介费用58050元。杨进返还田振、霍璐已代垫付的拖欠物业费1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双方均不申请就1201室房屋的维修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双方均坚持要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此按照简易程序审结。
庭审中,田振、霍璐认为杨进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杨进就本诉及反诉还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田振、霍璐对此不予认可,称杨进对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款进行了篡改。杨进提交1201室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杨进对该房屋具有合法处置权。田振、霍璐对此予以认可,称该产权证书上明确写明了解除抵押的日期。杨进提交快递单及投递情况单,证明由于对方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杨进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行使合同解除权。田振、霍璐对此不予认可,称没有收到。杨进提交告知函,证明要求对方收到函件后七日内配合办理网签等相关手续,否则将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田振、霍璐对此不予认可。杨进提交解除合同的通知快递单,证明其曾于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告知,田振、霍璐对此不予认可,称没有收到。杨进提交解除合同通知,证明其曾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田振、霍璐对此不予认可。杨进提交房屋交付之前的房屋照片,证明该房屋虽然存在漏水,但不影响正常居住。田振、霍璐对此不予认可。
田振、霍璐就本诉及反诉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证明对方提交的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存在篡改。杨进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田振、霍璐提交物业费缴纳收据,证明对方违反合同内容规定的物业交割日期规定,构成违约。杨进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田振、霍璐提交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说明,证明对方故意拖欠物业费,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未能正常进行。杨进对此不予认可。田振、霍璐提交房屋漏雨及墙体渗水照片及维修记录,证明房屋内外墙多处存在严重墙体渗水问题,导致无法居住,经多次维修后仍然存在漏雨渗水现象。杨进对照片真实性认可,认可确实存在渗水情况,对维修记录真实性认可,确实找物业维修过,但是时间无法确定,不认可证明目的。田振、霍璐提交交易第三方中介公司出具的房屋墙体渗水问题交涉内容及结论,证明二人确实积极按照合同履行约定,对方蓄意隐瞒房屋真实状况,并在协商过程中前后不一,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杨进对此不予认可。田振、霍璐提交二人通过中介书面通知杨进协商房屋维修问题的通知,证明对方故意逃避责任,不接电话,拒不露面,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杨进对此不予认可。田振、霍璐提交房屋交易经办人刘要川证明,证明房屋漏水情况及合同延误原因,杨进在交接时同意承担维修费,但后来却没有承担。杨进对此予以认可,但称双方就维修金额没有达成一致。田振、霍璐提交物业公司出具的外墙体质量问题维修证明和维修记录,证明杨进曾多次报修,但未能维修好。2014年5月之后,仍然无法修好。杨进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称认可多次维修,但不认可没有维修好。田振、霍璐提交链家地产中介出具的挂房销售查验房屋证明,证明杨进挂房销售时,没有向中介说明其房屋的漏水,隐瞒了漏水的情况,没有告知中介。杨进对此不予认可。田振、霍璐提交现场漏水照片及楼下1101室业主出具的楼上渗水漏水证明,证明交接房屋时,1201室房屋存在多处漏水渗水。杨进对此不予认可。田振、霍璐提交物业费交纳收据,证明对方拖欠物业费,由二人垫付了,杨进拖欠物业费的理由是漏水没有修好。杨进对此予以认可。田振、霍璐提交物业公司出具的杨进欠费证明,证明物业费由二人进行了垫付。杨进对此予以认可。田振、霍璐提交维修装修合同、发票及渗水漏雨维修情况证明,证明二人在接收房屋后自行进行了房屋的维修。杨进对此不予认可。田振、霍璐提交定金、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和买卖双方房款交接单,证明二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了首付款。杨进对此予以认可。田振、霍璐提交中介费缴纳收据及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证明中介费由二人支付。杨进对此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进与田振、霍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田振、霍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共计四十万元,杨进却存在逾期交付房屋以及交付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等情况,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对于田振、霍璐要求支付违约金及中介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数额标准明显过高,根据杨进违约程度及田振、霍璐实际损失情况,法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十万元。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双方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杨进应将收取的定金及首付款共计四十万元返还给田振、霍璐,故对于田振、霍璐要求杨进返还已付购房款四十万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均同意田振、霍璐将1201室房屋腾退并交还杨进,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杨进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田振、霍璐主张的装修维修费,因杨进当庭承认在交接前1201室房屋就存在漏水现象以及进行过多次维修,且田振、霍璐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了实际发生了85000元装修维修费,故对于田振、霍璐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田振、霍璐已代垫付的拖欠物业费,杨进同意支付,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田振、霍璐该项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杨进虽主张田振、霍璐违约,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要求田振、霍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进与田振、霍璐于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解除。二、田振、霍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富东嘉园22号楼12层1201室房屋腾空并交还给杨进。三、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田振、霍璐已付购房款四十万元。四、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田振、霍璐违约金十万元。五、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田振、霍璐维修装修费八万五千元。六、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田振、霍璐代为垫付物业费一万元。七、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田振、霍璐中介费用五万八千零五十元。八、驳回杨进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田振、霍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进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意见主要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逾期交房、房屋存在漏水为由认定上诉人违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有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买受人才可要求退房,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存在漏水情况,但属于质量瑕疵,并不足以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且买卖之前上诉人一直在正常居住使用,上诉人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没有造成被上诉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后果。反而是被上诉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购房贷款的评估及相关贷款手续,致使合同不能拿正常履行,属于严重违约。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装修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装修费用是上诉人在交付房屋后被上诉人处置空房时产生的费用,属于与第三方产生的交易关系,与本案无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交付时间是日,但实际上双方于日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定房屋解除抵押登记的时间是日,但实际上上诉人在2014年3月份已经解除房屋抵押登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七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违约并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30000元或发回重审。
田振、霍璐针对上诉请求共同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1、房屋交接时间是日,一审中双方均予以确认,物业提供的证明及其他票据如物业费收据等也能证明交接时间。2、解除抵押的时间是一审中双方当庭确认的,解押时间与本案处理结果并无关联。3、看房时上诉人并未告知我们房屋漏水,我们购买后才发现房屋严重漏水影响我们正常居住,这些情况物业和中介都提供了相关证明,在后来的与上诉人的交涉中上诉人也承认房屋漏水并承诺承担维修费用,但上诉人并未履行承诺。4、解除合同是由上诉人提出的,我方并没有提出。
本案审理中,杨进提交物业查验交接单,证明双方于日交接房屋,由杨进和田振在交接单上签名确认,并称因一审审理中未找到交接单故没有提交。田振、霍璐认可签名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双方曾约定于日进行交接并签署了交接单,但当天杨进以忘记带房屋产权证无法交接为由导致没有完成房屋交接,物业交接单只有一份,当天未能成功交接的情况下交接单应由中介方收回并撕毁,不清楚为何杨进会有交接单。田振、霍璐提交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上述主张。情况说明内容为:”富东嘉园22号楼1201原房主杨进和购房人田振于日于高杨树门店进行物业交接手续准备,链家地产工作人员向双方讲解了物业交接注意事项,当日因杨进自称未带房屋产权证无法交接,故未交接。原房主杨进和购房人在链家地产工作人员刘要川见证下于日进行了交接水电和房屋墙体漏水协商事项。”杨进不认可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认为田振、霍璐与链家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另,对于装修维修,田振、霍璐称共花费85000元,其中39000元是对房屋漏水进行的维修及装修费用,包括对墙体渗水、裂缝的处理及做保温层等;其余部分是常规装修费用,包括贴瓷砖、安装吊顶及橱柜等。本案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1201室房屋产权证书、物业费缴纳收据、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说明、房屋漏雨及墙体渗水照片及维修记录、房屋交易经办人刘要川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外墙体质量问题维修证明和维修记录、现场漏水照片、维修装修合同、发票及渗水漏雨维修情况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杨进欠费证明、定金、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和买卖双方房款交接单、中介费缴纳收据及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物业查验交接单、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进与田振、霍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关于房屋交付时间,杨进于二审审理中提交物业查验交接单证明于日交付房屋,田振、霍璐提交物业费收费单、三方当面交涉内容与结论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于日交付房屋,而双方于本案一审审理中均确认房屋交付时间为日,杨进亦从未提及物业查验交接单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结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田振、霍璐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杨进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确认双方于日交付房屋。关于房屋解除抵押的时间,因双方均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解押时间,且解押时间与本案双方责任的认定并无关联,杨进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房屋漏水,田振、霍璐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漏水情况,杨进虽上诉称房屋漏水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但本案中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由杨进提出解除,且双方交易之房屋属于存量房买卖,故杨进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杨进虽主张田振、霍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评估及办理购房贷款手续,但未能就其主张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杨进存在逾期交付房屋及交付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装修及维修费用,田振、霍璐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85000元装修维修费,在双方合同解除、房屋返还杨进且杨进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杨进应支付田振、霍璐此笔费用。
综上,杨进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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