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财险投诉保监会 财险 排行不管怎样解决

一季度保险投诉增370% 中国人寿投诉量居前-中新网
一季度保险投诉增370% 中国人寿投诉量居前
&&& 昨日,中国保监会公布全国保险监管机关一季度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统计数据。统计显示,全国一季度共接收有效投诉总量5054件,同比上升370.14%,反映有效投诉事项5470个,同比上升361.99%。财产险投诉事项前三位为合同纠纷、理赔/给付纠纷和承保纠纷,人身险投诉事项前三位为合同纠纷、退保纠纷和承保纠纷。
&&&&保监会通报称,12378投诉维权热线已成为保险消费者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今年一季度,日均实际接听量达到530个。
&&&&据统计,一季度,中国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财产险公司的投诉2063件。其中投诉量居前5位的公司依次为:人保财险(457件)、平安财险(377件)、太保财险(243件)、阳光财险(194件)、人寿财险(83件),5家公司占投诉总量的65.63%。一季度各级保监机构共收到涉及人身险公司的投诉2991件。其中投诉量居前5位的公司依次为:中国人寿(670件)、新华人寿(389件)、平安寿险(375件)、泰康人寿(309件)、太保寿险(278件),5家公司占投诉总量的67.57%。(实习记者 陈博)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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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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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太平洋人寿投保人不满投诉处理决定 告保监会被驳回_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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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投保人不满投诉处理决定 告保监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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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太平洋人寿投保人不满投诉处理决定 告保监会被驳回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首次以远程视频方
原标题:太平洋人寿投保人不满投诉处理决定 告保监会被驳回
  日前,上海法院首次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一起案件庭审,并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保监会指派工作人员以视频连接的方式,参与了案件审理和宣判全过程。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原来此案投保人将14万余元的保险产品分多次减保、退保,又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另一类型保险,待缴费期满领取本金、红利后,却认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七大问题,并向上海保监局投诉,后又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因不服相关处理结论,又将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撤销相关投诉处理决定、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称险企存在七大问题
  据了解,2010年1月、2011年9月,原告施女士曾两次向(3.720, 0.00, 0.00%)人寿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购买了共计132份红利发保险产品,保费合计13.2万余元。后原告分三次减保119份,并至保险公司柜面办理期满13份,合计14.1万余元。接着,日,原告通过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银保服务专员王水投保“银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缴费期3年,年缴费3.9万余元。
  因认为办理减保、退保等手续并投保一份新保险,是因为王水的“诱导”而非自己的真实意愿,今年3月16日、4月20日,施女士两次向被告上海保监局投诉,反映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七大问题。今年6月7日,上海保监局向原告出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施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保监会经审查后决定维持上海保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原告遂将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一同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施女士诉称,其反映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的投诉处理决定、复议决定不正确。
  上海保监局“查不属实”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被告上海保监局辩称,其对原告的两次投诉进行合并处理并告知原告后,不仅要求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而且调阅了投保材料、减保退保材料、电话录音、王水劳动合同、邮件寄发证明等材料,同时,对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笔录询问、电话询问。
  上海保监局经调查后,认定原告提出的“欺骗原告、违规承诺、虚高收益、隐瞒保险期限”、“保单内容违背了原告真实意愿”等情形无法查实,“从未收到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寄出的红利通知书”、“连续多次违规退保、减保,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新保险”、“拿保险产品与银行定期存款作对比,夸大效益”等情形则查不属实。同时,原告提出“在介绍产品前销售人员没有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没有提醒原告进行查询验证,并告知查询验证方法”,因该销售人员系公司员工,其销售保险产品属于公司直销,不适用展业证相关保险监管规定。
  被告中国保监会表示,在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即开展审查工作,后决定维持上海保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上海保监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投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该法院责任人表示,经核查,投保材料中对保险期限、原告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均已作提示或披露,历年红利通知书均以书信方式向保单地址寄出,旧保单减退保手续均由原告书面委托授权,展业证相关保险监管规定并不适用于保险公司原工作人员王水,保险公司已与原告多次联系、提出多种解决方案,至于原告投诉的夸大产品收益以获取高额佣金、诱导原告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违背原告真实意愿填写原告工作、收入等相关内容,查无实据。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上海保监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撤销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郭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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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潍坊保险业消费者投诉指南
  一、保险消费者投诉途径&
  保险消费者遭遇保险纠纷后,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投诉,维护自身权益: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这是目前消费争端解决的最主要途径;二是向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投诉维权。&
  (一)财产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全国客服电话&
潍坊投诉电话(区号0536)&
渤海财险 &
亚太财险 &
安盛天平 &
中银保险 &
长安责任 &
人寿财险 &
浙商财险 &
英大泰和 &
华泰财险 &
  (二)人身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全国客服电话&
潍坊投诉电话(区号0536)&
陆家嘴国泰&
010-95300 &
中银三星人寿&
  (三)潍坊市保险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
  保险纠纷类投诉事项,保险消费者除向保险公司上级公司及总公司投诉外,还可向潍坊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免费调解,由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快速调处。&
  联系电话:0&
  地 &&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民生街奎文区人民法院1楼调解大厅&
  (四)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
  1、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
  2、来信来访:潍坊市寒亭区总部基地13号楼1301&
  &&&&&&&&&&&&&邮编:261000&
  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情况&
  (一)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2.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3.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三)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引导保险消费者、跟踪、落实&
  三、保险消费者投诉注意事项&
  (一)保险消费者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保险消费者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以上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
  四、相关规定摘编&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其反映情况或者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促进保险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二)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 &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黑心保险--中国人寿坑我30万巨款
黑心保险--中国人寿坑我30万巨款&
事件双方背景:
&&&&&投保人:陈立新,男,1951年生人,手指残缺!世世代代生活在河北保定高碑店新城镇蔡各庄村,小学文化,面朝黄土背朝天,种了大半辈子的地,务农为生!时至2008年,已近花甲,一家七口人,四女一子,子为被投保人,节衣缩食大半生才攒下30万,准备为儿子大学毕业之后结婚买房、为自己和老伴养老度余生……
&&&&被投保人:是投保人儿子,1989年生人,2008年高中刚刚毕业
&&&&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田华
&&&&刘永强:田华的丈夫,是我家邻村人.
*在本案中,保险推销过程中,一直是业务员的丈夫刘永强单独对我进行
诱导欺骗,只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刘永强在栏目下填写的却是:田华。
投诉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有存在欺骗客户的行为
这份保险称: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
1.&明明是卖保险却说是理财投资产品。
&2,明明是62年的期间,期间内取钱要损失本金,刘永强却说成是理财产品随时可取,明明中途取款会损失本金,刘永强却告诉我中途取钱是不扣钱的。可实际上,2012年取钱的时候才得知,不但30万本金无利息,而且扣除本金8万这么多!只能取22万!(不但未做如实告知,反而做虚假宣传!)
3,明明是保险年金很低却说理财产品利息要比银行利息高很多
4,我(小学文化、年已六旬,务农)看不懂专业保险合同(字还有的不认识),但刘永强(河北保定高碑店新城小陈庄村人)故意误导我,错解合同,经过一系列的误导行骗过程之后,最后告知我过一星期左右的时间上边(上边为总部的意思,为还原当时语境,所以写上边)会来电话询问保险相关信息,到时候问你知道了不?你就说知道了;明白了不?你就说明白了;问你懂不懂,你就说懂就行了。最后问同意吗?你就说同意。以此诱导我来配合电话的录音。(这样的录音还有意义吗?)
5,推销保险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是刘永强(田华的丈夫)进行诱导欺骗,整个行骗过程成功以后,在保险合同中签字的时候,业务员并不是签的刘永强,而是田华!
6,业务员丈夫刘永强利用我对银行的信任,骗我买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监管不严、纵容业务员以非合理程序行骗!是以另一种形式认可业务员诱导、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最后请试想,如果不是欺骗误导,我一个普通农民怎么可能把本该买房子的钱倾全部家产去买一份我们不需要的保险?!
受骗经过:
&&&&&&&2008年的5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田华的丈夫刘永强(直到现在2013年6月(我儿子代笔写投诉时,仔细看了保单后才看到业务员签的是田华的名字,而并非是刘永强),找到我家,说你家存款到期了,经查询存款单据确实到期了,加之又是邻村人,我比较相信他,把相关资料给了刘永强,他帮忙从银行把存款的利息取出,送到我家中,在投保人家中,刘永强开始展开了一套精心设计的骗局:
刘永强对投保人讲:
1,现在有个叫国寿金彩明天两全的产品,这个利率最低也比在银行存款利息高,而且每年有分红,性质和银行一样,但比银行分的钱多。以此利用投保人对银行的信任为切入点!
2,我对刘永强说,自己不打算买这个产品,我家的钱准备等儿子毕业后要给儿子买房用的,但刘永强说,买房不要紧,什么时候取钱都行,我问:取的时候不扣钱吗?刘永强明确回答:不扣!
3,刘永强在推销后说过些天会有讲师的详细讲解,让我过去听听,几天后,刘永强开车上门接我和我爱人去高碑店大酒店里听课,当时讲师讲新产品: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产品。说是一个理财分红产品。每年收益高于银行定期存款,他说,物价一年比一年高,您的钱不去理财,就会贬值,我们帮你理财,你的钱就会保值升值,只是强调收益肯定高于银行的定期存款(所讲内容说成了理财,其实是在推销保险)……接下来介绍国寿金彩明天两全旗下的缴费方式:
&&&&&&缴的钱越多,对应得到的礼品价值就越大,有明确讲缴多少钱对应的都有什么样的礼品,当时的礼品有毛巾被,床单,电饭锅,自行车,洗衣机等。
入保后,第一年缴费10万,就当时礼品,给三辆自行车和一条毛巾被!(通过礼品诱导投保人)
而根据保监会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公司应合理选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应当向被邀请人明确产品说明会的举办目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4,&我想,存人寿保险要比存银行划算,因为刘永强讲利息比银行高,每年分红,最重要的是想什么时候取就什么时候取,不耽误给儿子买房。存银行不如存中国人寿,所以就签了合同,合同分三年,每年存10万,共30万。在2008年存了10万之后,我有所担心,想中途取出,但却被刘永强告知,现在取出需要扣除4万(当时业务员并没说扣除什么费用),吓得我六神无主,只好继续存钱。我问刘永强:不是随时用随时取吗?他说:三年期存满之后过个几年就可以随时用随时取。以此打消我的疑虑!(由于农民背景,对法律、保险业务毫不了解,只得听信刘永强所讲内容)
5,在之后的时间里,我的疑虑并未消除,曾多次致电或到刘永强家中询问:他总是回复一句话: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取。最后一次2012年10份取钱之前,还问刘永强取钱问题,他还一直讲: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取
东窗事发:
2012年,正直我儿子(即:被保险人)大学毕业,我想要给儿子买婚房,于是在2012年10月份叫上刘永强,一起去高碑店人寿保险公司取钱,把保险合同给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核算过后,只能给22万,我慌了,顿时觉得五雷轰顶,大半辈子的存款(30万人民币,买房子和养老的钱),在存款4年后,不但不给利息,而且还损失8万元,(后来,经亲戚找同行业的朋友咨询,此合同到2018年才可在不损失本金但无利息的前提下取出)。
&&&&&当时我很生气,立即质问刘永强,你不是说随时用随时取吗?刘永强漫不经心地说“这还叫个事?有个老头缴了100多万,损失了40多万,你这才几万呐?”并且还说:“实在不行贷款买房也行啊”
我原本有钱买房干嘛去贷款?
我种了一辈子的地、当时根本不知、不懂用法律维权,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大脑一片空白,只得蹲在保险公司前、手捂着头,良久不语!
(业务员还恬不知耻的替我出此馊主意!此为东窗事发当天业务员所讲的话!)
&&&&&在2012年10月份去高碑店保险公司取钱却被告知30万只能取出22万元,我十分吃惊十分愤怒,这个结果和当时投保之前刘永强所讲的完全背道而驰:
&&&&&2008年5月份刘永强上门推销的时候我明明告诉过他,这钱是等儿子毕业给儿子买房子用的呢,刘永强明确告知,想什么时候取就什么时候取(语气很爽快),包括2012年想要取钱买房之前,曾找过刘永强&好几次,问他能不能把钱取出来,他每次回答都是,那还不好说吗?想什么时候取就什么时候取出来,别担心……结果不但30万本金不能完全取出,而且还扣除近8万元本金,结果只能得到22万。那可是一个普通农民一辈子的心血啊!那可是积攒一辈子用来给儿子买房子的钱啊!那也是我和老伴将来老得不能动弹、无法赚钱时候的养老钱啊!此人——刘永强,真是良心泯灭,人神共愤!
&&&&&还有,最可气的是,在东窗事发之后,刘永强还漫不经心甚至满带费解的回答:你这损失个几万块钱(此话故意把8万缩小化),还叫个事啊?有个老头存了100多万,损失了40多万,你这还叫个事吗?并且,给我出贷款买房的主意!此人刘永强可真是“用心良苦”,难道他就没有一点点的良心吗?难道良心被狗吃了吗?为一己私利,不顾给他人带来什么样后果,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难道就是这样打“江山”的吗?不仅欺骗老百姓鲸吞我家全部存款而且摧毁了一个幸福的家庭!难道你们出门,真的不怕被雷劈到吗?&&&
&&&&试问:在中国,父辈辛辛苦苦攒下的全部的钱,打算给毕业之后的儿子买婚房,按中国传统观念,此合情合理!但被良心埋没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员田华的丈夫刘永强欺骗买保险,&完全不顾及会给我家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不怕天谴吗?
&&&&&我有四个女儿一个儿子,在农村,拉扯大了,其中的艰辛,恐怕只有过来人才能真正的理解!
&&&&&到了花甲之年,子女都步入人生正轨了,我本也该歇口气,享受享受这天伦之乐了,&万万没想到,我晚年却遭此劫!大半生的心血全付诸东流……整日为此事发愁,觉得愧对儿子愧对家人,精神上还能被折腾多长时间?
&&&&&&&这种欺骗客户的行为非常严重的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中国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己的信誉,损坏了整个保险业的信誉,欺骗在先,诚信不在,我怎么可能再拿着他们的保单安睡!
&&&&&&我全部家产已经被中国人寿保险锁住,且到我儿子65岁之前(儿子今年24岁),无法挪作他用!按高碑店习俗,想结婚,男方要买房子的,如今我儿子婚姻怎么办?
&&&&&&这一部分钱不仅是我为儿子买房的钱,而且是以后养老的钱,现如今就我家庭实际情况来看,别说买房,就算将来的生活也成了基本问题,手指残缺、直奔古稀之年的我不得不动用这幅老骨头,再次打工讨生活,解决我和我老伴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吃饱饭问题!(Ps:本村做木匠为生!)
&&&&&若此情况被各大媒体、财经记者报道出去,中国人寿的名誉肯定会受损!难道公司真的敢拿中国人寿近半个世纪以来在中国积累的信誉开玩笑吗?真的敢挑战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底线吗?
&&&&&&国徽之下真的可以无法无天?
(Ps:尾页记录了目前国内各大主流新闻媒体(纸媒、网媒)的联系方式!)
事前我对保险业的信任有如我对银行的信任,保险在我心里和银行一样有信誉,我绝对不会相信保险公司为了推销保险让推销人员说谎骗人,可如今,我不得不信!
网上百度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受欺骗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若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或者制造假象,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于错认识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则当事人的行人构成欺诈。采取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义务,客户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况且还捏造随时用随时取的假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信信用行为造成损失的后果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个问题:保险代理人欺骗误导投保人会受怎样的惩罚?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还有《消法》修正草案规定“消费欺诈,需两倍赔偿,最低赔偿五佰元。
我的要求:
1,请河北保监会本着公平公正处理的原则,认真调查此事,还我一个公道。
2,全额退还本金30万元人民币。
3,并支付2008年至2013年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由于是2008年起每年存10万,分三年存全,共计30万。所以,第一年10万按2008年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85%算,利息是29250元,2009年10万按三年期5%的定期存款利息算4年是20000元,2010年10万按三年期3.85%算,利息是11550元,30万存放至今利息共计60800元)。
4,要求保监会通过媒体敬告广大老百姓,特别是善良的中老年人要提高警惕,防止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欺骗和误导客户,防止再次受骗上当!
*若以条款未通过,本人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花尽全部精力去各大媒体逐一致电曝光并做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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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张吴振国指出,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近年来手里的投诉案件来看,一半和商品服务的质量有关。但大多数消费者不具备拿出证据的能力,违法经营着就可以借“谁质疑谁举证”这一理由,难住绝大多数消费者,从而规避的了欺诈行为被发现的风险。
&&&&&已公布的《消法》修正草案最明显的特征质疑就是不再强调由消费者举证,而是将举证责任转给经营者。上海市法学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表示,消费者是商品服务的接受者,而并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掌握程度本来就不够,加之一些“先进”的消费欺诈手段须靠技术手段才能揭露,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强调让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担负举证责任,有失公平。
以此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取保险利息的录像,若无法提供,则证明存在泄露用户隐私情况。
法律界人士表示,保险条款全是专业术语,如果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很难理解条款内容的。而保险公司在很短的推销时间内,没有充分提示产品的风险、权益、义务,只是诱导和夸大宣传,那么保险公司就存在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以走司法程序,申请撤销该产品,要求返还本金。以人寿保险为例,其退保金在营业支出中仅次于准备金提取,占营业支出比例高达17%,退保金是主要的现金流支出。
&&&&&&&为了卖保险沉底堕落,国家的职责是什么?就是制定一系列的法制法规,规范市场,同时严格执法,打击绝不手软!
关于人寿违规部分记录:
v&&&&摘自:&&中财网《》
《金彩明天B款》属于分红型保险
v&摘自:&&搜狐财经报道《》
&&&&&2010年9月
v&摘自:《》
&&&&&&&&&《》
v&摘自:&&慧择网《2012》
v&摘自:向日葵保险网《》
(2012年共79张)
以上材料表明:
国内如此之多的保险公司,唯独中国人寿投诉总量首屈一指;而在中国人寿中,唯独中国人寿分红险总投诉量遥不可及;
而针对秒杀一切保险公司、把习惯性隐瞒重要情况和把被罚款当成便饭的中国人寿,诱骗成功最多的群体是中老年!
而本案投保人,条件再适合不过,第一,投保人及妻子年龄都是60岁左右,第二,都是小学文化,第三:都是老农民背景,对于新生代的合同法,合同手续、法律法规等毫无概念!对于人寿下手对象的条件来说,本案中的投保人真可谓是“面面俱到”,唯有过之而无不及!&&
百度:《中行客户12万存单变保单&两年损失3000多元本金》的文章
此新闻报道说明了联系记者的前后,记录了保险公司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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