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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黎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邱黎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浏览: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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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渝民初字第01180号
原告邱黎X,男,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忠平,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66号。
负责人肖国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亮,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志华,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原告邱黎X(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下称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忠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亮、谢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自己所有的赣K2****号小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日,范凯驾驶赣K2****号宝马车从河下往新余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樟宜西路钢丝厂路段末靠右侧通行,与相对方林建文驾驶的赣K6****宝马车发生碰撞后,再与吴硕驾驶的赣KL0715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吴硕及面包车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赣K6****车赔偿修理费10万元(经诉讼,赣K6****车车损确定为199310元)。经鉴定,原告的赣K2****号车车损为126145元,赣KL0715车车损为4825元。上述鉴定,原告共支出鉴定费3500元。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拒绝赔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232470元(赣K2****为126145元、赣KL0715面包车为4825元、鉴定费3500元,赣K6****为10万元,总计为234470元,扣除永诚保险公司已赔付的交强险2000元,剩余为2324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本案的事故车辆并非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标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赣K2****号宝马车在被告处承保的车架号为WBAFE,发动机号为B30BF。但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该车的车架号码处被打磨后重新喷码,原车架号为5UXFE,发动机被打磨后重新打码,由于打磨太深等原因,无法显示原始发动机号码。由此可见,本案的事故车辆并非我公司承保的标的车辆。对于该车辆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不予理赔;2、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原告提交的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原告经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对赣K2****、赣K6****车辆损失金额进行评估。江西日好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赣K2****车辆的《司法鉴定报告书》缺乏必要内容,鉴定过程不合理、缺乏鉴定依据,鉴定人资质不明。赣K6****车的《车辆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缺乏真实性,两份鉴定结论的制作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的规定,且鉴定结果明显偏高;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中包括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如就赣K6****车原告付给林如福的10万元中,应扣除租车费16000元,鉴定费用不属于我公司的承保范围。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明:1、日,范凯驾驶赣K2****号宝马车与赣K6****号宝马车、赣KL0715号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交通事故造成三车辆受损的事实;3、本次交通事故范凯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能证明事故车辆为我公司承保的标的车辆。
二、保险单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车辆赣K2****号宝马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限额为9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并且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等险种;2、保险期间为日至日,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保险单并不能证明事故车辆为我公司承保的标的车辆。
三、司法鉴定报告书一份、鉴定清单各二份、鉴定费票据一份,用于证明:1、经新余日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K2****号宝马车损失金额为126145元、赣KL0715号面包车损失金额为4825元;2、原告支出鉴定费用3500元。
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两份鉴定报告均在没有被告参与的情况下鉴定的,不符合相关的规定,且鉴定的金额过高。鉴定费不属于承保范围。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所认为的损害结果,但不能证明其已经赔付。
四、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渝水区人民法院(2013)渝民初字第01945号判决书、收条、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用于证明:1、赣K2****号宝马车为原告所有;2、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范凯为合法驾驶;3、原告向赣K6****号宝马车支付赔款10万元。
被告质证称,对驾驶证合法性和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行驶证和范凯的驾驶证的关联性有异议,事故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均被篡改,虽然证号能与证件相互对应,但不能证明事故车辆是我公司承保的标的车辆。收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两份判决书均没有对事故车辆是否为我公司投保车辆进行认定,因此,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五、收条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向受害人吴硕、章云赔偿23600元,其中就包括赣KL0715号面包车车损4825元。
被告质证称,不清楚,不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因被告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都是经过篡改的,交通事故车并非我公司承保的标的车辆。
原告质证称,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交通事故发生时赣K2****和保单上保险车号是一致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和保单上也是一致的,车辆赣K2****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就是被告所承保的车辆,即使发生篡改也只是号码的篡改,并未对车辆设备进行改装。被告保险公司所保险的是车辆并不是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该鉴定书恰恰也反映了赣K2****就是为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标的车辆。
2、赣K6****宝马车辆鉴定意见书和维修发票一组,用于证明车辆鉴定书上的价值远远高于维修书上的价值,鉴定书缺乏真实性。
原告质证称,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1、该车的鉴定报告及其发票不是本案审理范围。2、赣K6****号宝马车车损已经过渝水区法院和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已结案,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为准。
3、保险公司投保单一份,用于证明出险的车辆不是我公司承保的标的车辆,保险公司已经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原告质证称,对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下文予以综合评述。
庭后被告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对赣K2****、赣K6****号车的车辆损失金额进行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赣K6****号车的车辆损失金额已经生效的(2015)余民一终字第52号判决书认定为199310元,对该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对赣K2****号车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但因涉案车辆赣K2****号车已转卖到福建,原告无法提供车辆以供鉴定,原告补充提交了照片27张、证明一张,该证据来源于江西新余日好司法鉴定中心,照片为该所在鉴定时拍摄,用于证明赣K2****车辆的车损状况及车损金额。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显示车牌号所以不确定照片的真实性,车辆的损失与保险公司没有关联性,而且该车的车牌也是一个套牌车。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于日依法委托新余金山会计司法鉴定所对赣K2****号车的车辆损失金额进行重新鉴定,该所于日向本院出具函,表明因涉案车辆开往外地,司法鉴定人员无法现场勘察车辆状况,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做出书面鉴定结论。就该鉴定结论,原告认为,对该份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导致本案无法鉴定的原因,其责任在于被告:1、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且原告将事故车辆保持现状近一年半之久。最后,由于原告资金压力过大,为避免损失扩大,才将事故车辆予以贱卖。而被告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对赣K2****号车不予定损,未按合同约定在48小时之内定损;2、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委托人是交警部门,且被告又未提供证据予以抗辩该鉴定结论;3、赣K2****号车已实际造成损失。综上,请法院采纳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被告认为,对该份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该函可以反映出是因为车辆所有人原告拒不配合鉴定,原告应承担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因本案无法鉴定,而原告之前提交的鉴定结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认定,且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也均不能证明其事故车辆与承保的车辆是同一辆车,也不能证明其损失金额,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通知鉴定人陈仕军、梁敏就日好司法鉴定中心[2013]车鉴字第0320号《司法鉴定报告书》于日出庭接受询问,陈仕军到庭。鉴定人表明,就赣K2****号车的鉴定是通过肉眼看外观,确定车受损的部件,再结合浙江理赔参考软件计算出车损的金额,没有对该车进行拆解,得出的车损金额是对被损坏部分进行更换的价格,未包括隐损的价格。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材料为车辆照片一组、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清单一份。
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为其所有的赣K2****号宝马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限额为9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均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日至日,保险车辆情况为:车架号WBAFE,发动机号B30BF。日,范凯驾驶赣K2****宝马车从河下往新余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樟宜西路钢丝厂路段未靠右侧通行,与相对方林建文驾驶的赣K6****宝马车发生碰撞后,再与吴硕驾驶的赣KL0715面包车(乘坐施玉旋、徐翠凤、章云)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吴硕及面包车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凯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建文、吴硕无责任。日,吴硕、章云收到赣K2****号车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金23600元。后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委托新余日好司法鉴定中心对赣K2****号车进行车损鉴定,该所没有对该车进行拆解,采用通过肉眼看外观确定车受损的部件,再结合浙江理赔参考软件计算出车损金额的方法,于日出具日好司法鉴定中心[2013]车鉴字第0320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该车辆损失金额为126145元。该金额未包括隐损的价格,且都是对被损坏部分进行更换的价格。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材料为车辆照片一组、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清单一份。被告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新余金山会计司法鉴定对赣K2****号车的车辆损失金额进行重新鉴定,该所于日向本院出具函,表明因涉案车辆开往外地,司法鉴定人员无法现场勘察车辆状况,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做出书面鉴定结论。
日,林如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范凯、本案原告、本案被告支付赔偿款236760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3)渝民初字第01945号),本院判决后,本案被告不服,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2015)余民一终字第52号判决书中认定,林如福所有的赣K6****号车在此次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为199310元,租车费为16000元,租车费属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损失不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由邱黎X承担;并认为肇事车辆赣K2****号小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篡改在邱黎X(原告)购买此车之前已存在,并非邱黎X(原告)自行篡改,而且在邱黎X(原告)购买之前,赣K2****号车在福建已经进行了合法登记,其登记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就是已被篡改后的目前的号码;篡改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能用公法来调整或否定保险合同这一私法行为,因此,邱黎X通过合法的手续购得肇事车辆,并对该车辆进行了合法登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被告)亦接受了此车的投保,对此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就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该判决已生效。
另查明,赣K2****号车系原告于日以458000元从陈榕贵处购得。该车于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办理了登记手续,登记车架号为WBAFE,发动机号为B30BF。日,该车在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同月20日,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该车颁发了行驶证。日,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K2****号车原始车架号为5UXFE,原始发动机号由于打磨太深等原因无法显示。新余日好司法鉴定中心于日更名为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
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对赣K2****号车具有保险利益。原告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限额为9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从日至日止,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日,在保险期间内,且原告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支付车辆维修费及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关于被告提出的赣K2****号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经过篡改,不是其承保的车辆的辩称,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5)余民一终字第52号判决对此已作出了认定,邱黎X(原告)通过合法的手续购得肇事车辆,并对该车辆进行了合法登记,被告亦接受了此车的投保,对此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就赣K6****号车要求被告理赔10万元的主张,根据(2015)余民一终字第52号判决的认定,林如福所有的赣K6****号车的车辆的租车费为16000元,租车费属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损失不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由邱黎X(原告)承担,因此,就赣K6****号车的车损,被告应承担84000元(10万元-16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就赣KL0715面包车的车损4825元,原告提交了鉴定报告书及赣KL0715车主收到原告赔付其损失的收条,本院予以支持,两项合计88825元(84000元 4825元)。
关于原告就赣K2****号车要求被告理赔126145元的主张。原告就该车车损的确定,及时通过交警部门委托了鉴定机构做出了鉴定结论,且经庭审查明,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也出庭接受询问并阐明了鉴定的依据和手段,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而被告在原告向其报案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就该车的损失金额定损,原告是时隔约一年才将涉案车辆转让至福建,对该车现不能重新鉴定的情况被告因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鉴定费3500元的主张,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发票,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以上费用合计218470元,扣除永城财险福州支公司应赔付的交强险项下的财损险2000元,被告应在车损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216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范围内支付原告邱黎X保险赔偿金216470元;
二、驳回原告邱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原告邱黎X承担3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承担44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 婧
人民陪审员  张苏莲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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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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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的VIN码? 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码)的缩写。因为ASE标准规定: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所以俗称十七位码。它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正确解读VIN码,对于我们正确地识别车型,以致进行正确地诊断和维修都是十分重要的。1.车身型式:指根据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诸如车门和车窗数量,运载货物的特征以及车顶型式(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舱背式车身)的特点区别车辆。2.发动机型式:指动力装置的特征,如所用燃料、气缸数量、排量和静制动功率等。装在轿车或多用途载客车或车辆额定总重为10000lb或低于10000lb的载货车上的发动机,应标明专业制造厂及型号。3.种类:是制造商对同一型号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类型等结构上有一定共同点的车辆所给予的命名。4.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类车辆或发动机所给予的名称。5.型号:指制造厂对具有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及车身型式的车辆所给予的名称。6.车型年份:表明某个单独的车型的年份,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立法年份,可以不考虑车辆的实际生产年。7.制造工厂:指标贴VIN的工厂。8.系列:指制造厂用来表示如标价、尺寸或重量标 志等小分类的名称。9.类型:指由普通特征、包括设计与目的来区别车辆的级别。轿车、多用途载客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不完整车辆和摩托车是独立的型式。10. 注意:VIN中不会包含I、O、Q 三个英文字母VIN码的含义VIN-汽车识别码,例如:1G1BL52P7TR115520代码位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7VIN 1 G 1 B L 5 2 P 7 T R 1 1 5 5 2 0第1位:生产国家代码1 美国J 日 本S 英国2 加拿大K 韩国T 瑞士3 墨西哥L 中国V 法国4 美国R 台湾W 德国6 澳大利亚Y 瑞典9 巴西Z 意大利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1 Chevrolet 雪佛兰B BMW 这个不说了M Hyundai现代2 Pontiac 庞迪科B Dodge道奇M Mitsubishi三菱3 C Chrysler 克莱斯勒M Mercury水星4 Buick 别克D Mercedes Benz这个都认识N Infiniti 英菲尼迪5 E Eagle 鹰N Nissan日产6 Cadillac 凯迪拉克F Ford 福特7 GM Canada 通用G General Motors 也是通用这个是全称前面是简写8 Isuzu 铃木H Acura 讴歌T Toyota丰田A Alfa Romeo H Honda 本田V Volkswagen大众A Audi ... J Jeep ... V Volvo...A Jaguar 捷豹L Daewoo 大宇Y Mazda....L Lincoln 林肯Z Ford福特Z Mazda ....G = 所有属于通用汽车的品牌:Buick,Cadillac,Chevrolet,Oldsmobile,Pontiac,Saturn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厂商可能使用前3位组合代码表示特定的品牌。TRU/WAU Audi1YV/JM1 Mazda4US/WBA/WBS BMWWDB Mercedes Benz2HM/KMH HyundaiVF3 PeugeotSAJ JaguarWP0 PorscheSAL Land RoverYK1/YS3 SaabYV1 Volvo第4&8位(VDS)是车辆特征代码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第9位:校验位0-9或X(罗马数字10)第10位:车型年份B 1981 K 1989 V 5C 1982 L 1990 W 6D 1983 M 1991 X 7E 1984 N 1992 Y 8F 1985 P 1 9 2009G 1986 R 2H 1987 S 3J 1988 T 4第11位:装配厂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第12&17位:汽车出厂序列号注意:VIN中不会包含I、O、Q 三个英文字母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根据地理区域分配给各个车辆制造厂家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代码。该代码由三位字码组成,它包含下信息:第一个字码是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数字,如非洲、亚洲、欧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洲。第二个字码是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在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负责分配国家代码。第三个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由各国的授权机构负责分配。当制造厂的年产量少于500辆的时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的第三个字码就是9。车型标牌(包含VIN)的位置:除挂车和摩托车外,标牌应固定在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员座位的地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地方可利用,则固定在仪表板的左侧。如果那里也不能利用,则固定在车门内侧靠近驾驶员座位的地方。如果上述位置都不能利用,则要向NHTSA书面申请。标牌的位置应当是除了外面的车门外,不移动车辆的任何零件就可以容易读出的地方。根据上面的解释,在看到1G1BL52P7TR115520这个VIN时,能够立刻了解的信息为:1996年、GM(或Suzuki)、产地:美国。tonyleiMay 17
PM不同国家或汽车生产厂家,其VIN含义有细微的不同。例如: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轿车VIN第一位:生产国别代码第二位:生产厂家代码第三位:车型及种类代码第四~六位:车型代码第七位:发动机型号代码第八位:乘员安全保护装置代码第九位:VIN检验数代码第十位:车型年款代码第十一位:总装工厂代码第十二位:出厂顺序号代码德国奔驰汽车公司轿车VIN码第一位:生产国别代码第二~三位:生产厂家代码第四位:车身及底盘系列代码第五位:发动机类型代码第六~七位:车型代码第八位:乘员安全保护装置代码第九位:VIN检验数代码第十位:车型年款代码第十一位:总装工厂代码第十二位:出厂顺序号代码 华洋众广(河西麓谷店)& 长沙一汽-大众全新世界级体验中心【销售热线】11【服务热线】11【预约热线】30【公司微博】新浪微博:@一汽-大众华洋众广4S店【公司地址】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路与枫林三路交汇处麓谷汽车城B9号(第一师范学院西北方向500米)更多精彩内容关注华洋众广一汽-大众4S店公众微信:【hyzg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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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图形验证码些电动车店违规操作,只要付钱,就给重新打号并开“证明”  泉州电动车车架号现三类乱象 车主上牌遇麻烦  东南网9月11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李秋云 黄谨 通讯员 游雪芳 魏腾宏 文/图)一串小小的车架号,让不少电动车车主上牌时犯了难(泉州电动车挂牌申请表下载)。  7月1日起,泉州开始为市民办理电动车登记上牌手续,两个月来,来自泉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的数据,共接到电动车车主与店家的纠纷投诉50余起,其中过半与车架号有关。集中在三个方面:车身或合格证上没有车架号;车身车架号与合格证上不符;上牌时被告知,同一车架号已被人报牌。  是谁动了电动车车架号?连日来,记者走访电动车市场了解到,车架号“乱象”,多归因于电动车生产企业未严格执行我国日起实施的《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市面上销售的电动车车架号仍是五花八门,一些销售者甚至坦言“(号码)确实可能跟别人一样”。  针对上述乱象,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称,正从源头上规范管理,已在编制目录时,强制申报企业提供企业代码证书。  【现象】  三类车架号乱象  车主上牌遇麻烦  8月23日,市民黄先生投诉称,自己5月份从中山路一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近期到派出所上牌时却被告知该车架号已有其他人上牌。黄先生质疑该车是改装车,要求商家予以更换。  “以前不要求上牌,一些问题人们都没注意到,这下都暴露了,买卖双方处理不好就会起纠纷。”昨日,鲤城消委会游女士告诉记者,7月至今,该消委会接到电动车投诉近40起,焦点都是上不了牌,“提到频率最高的词,就是车架号”。  老车主同样遇到上牌难。“四五年前买的车,挂牌时发现车身没有车架号,只能回去找商家。”市民谢先生说,他找到以前的车店,要求打车架号,被告知要收取20元费用,他认为,车身没打车架号,问题出在商家,还要收费难以接受。  此外,还有一些车主上牌时遇到另一种难题:车身信息与合格证上面的车架号对不上。  【焦点1】  旧车补打车架号,要不要另外收费?  部门:如责任在厂家或销售方,车主不需支付费用。  鲤城消委会工作人员说,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聚焦在“补打车架号,要不要另外收费”,好几位消费者投诉称,被要求支付20~50元不等的费用。  连日来,记者在中山南路走访了十家电动车店。有的店说,“要收,因为这问题不是我们导致的,现在要额外劳动当然要收钱”。有些店说,“如果确实是我们本身没有车架号,顾客又能提供票据表明是我们这里买的,那就不用钱,如果是磨损、生锈等,需要适当收费”。  “2007年以前,我们品牌的车,确实只有合格证上有这串数字,车身上没有打。像这种情况,我们都会免费帮忙补上。”中山路一上海品牌自行车专卖店负责人郑先生说。  部门态度:  应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车。遇到没有车架号这一情况,可持相关票据找销售商,由销售方发回厂家,按照相关产品序号,重新打车架号。或由厂家授权销售商,直接重新打车架号。需要提醒的是,为证实这一车架号的正规出处和合法性,销售商需为此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印章。  工商人员指出,重打车架号,车主是否需支付相关费用,应视责任认定而定,工商部门将尽量帮助协商。如因厂家或销售方导致没有车架号,则车主不需要支付费用;如因时间久导致车架号生锈、腐蚀,模糊不清磨损等原因,则由车主适当付费。  【焦点2】  车身与合格证不符,应找谁负责任?  部门:如是出厂时分配出错,应经由销售方找回厂家。  “两项内容对不上,有可能是厂家在出厂时就匹配错了。”经营者郑先生说,由于是批量出厂,同一型号车辆的合格证有可能因为疏忽被对调了。这种情况并不是不能解决,“只要是从我们这里买的,我们会跟厂家联系,寄正确的合格证过来”。  有顾客担心,车架号“张冠李戴”,是不是买到了不正规的拼装车?业内人士称,“如果是去一些比较不规范的店买,确实会有这个问题,甚至可能都没合格证。”  尽管警方多次强调,车架号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窜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等异常情形。不过,记者在走访中仍发现一些“违规操作”现象。比如,即便是没有任何票据,只要付钱,一些电动车店可帮忙打新的车架号,并提供相关“证明”。“我的车架号锈掉了,合格证也找不到,就在中山路找了一家店,他帮我随便刻上一串数字,再提供一张证明。共支付100元,上了牌。”黄先生说。  部门态度:  车身与合格证信息不符,如果是因出厂时分配出错,则应经由销售方找到厂家,由其更换正确合格证等材料以帮助上牌。  警方提醒,车行私自为人窜改车架号牟取利益,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追究刑责。  【焦点3】  车架号与别人“撞号”,怎么办?  部门:应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并提供能证明该车合法来源的材料。  车架号被称为电动车的身份证。根据2007年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车架号应是唯一的15位数,在全国范围内不允许有重复编码出现。  不过,目前市面上电动车的车架号并不规范。记者随机走访10家电动车品牌中,只有三家车架号是按照这一规则编制的。其余品牌的车架号,从10位至13位不等,还有品牌商家甚至称“我们品牌的车架号是不固定几位数的”。  记者看到,有些车架号以1或2个字母开头,紧跟着生产年月日等信息。“都是厂家编好的,我们也不知道。大家都是用那些数字编,难免与别人撞号。”有两家经营者称,最近有顾客反映车架号被人抢先上牌,经营者只好在车架号前面再加一个字母来处理。  部门态度:  车架号撞号,存在两种情况:一则,两部车中可能有一部为来历不明的车,车主如遇这种情况请报警;二则,如因生产企业编制号码不规范导致“撞号”,应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并提供合格证、购车发票等一切能证明该车合法来源的材料。  【延伸】  标准的车架号应该什么样  2007年,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称,企业新生产并出厂的自行车编码,采用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有4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生产流水号代码。  其中,X1~X4是企业代码,由企业申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地表示自行车整车生产企业。X5是车种代码,由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自行分配,具体为:1表示自行车,2表示电动自行车,3表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X6~X7是生产年份代码,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由企业根据自行车的生产年份自行分配。X8~X15是生产流水号代码,由企业自行分配的产品流水号,与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一起唯一地表示某一辆自行车。  编码具有唯一性,在全国范围内不允许有重复编码出现。  没有相关罚则  如何规范管理  不过,记者从质监部门了解到,上述规则并非强制性规定。记者昨日致电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该中心管理科工作人员陈女士说,这一规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确实算不上强制性。“因为暂未规定相应的处罚细则。企业如不按规则实施,应谁来管理,谁来执法等,都缺乏相应处罚措施,所以说,管理起来比较弱。”  如何进一步规范?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监督科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泉州在制定相关目录时,已要求所有申报目录的电动车生产企业都须提供《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编码应用证书》。  “目录第一批公布的80多个品牌,全都提供了这些证书,都是有企业代码的。”不过,相关人士称,并不排除一些企业虽已取得企业代码,在编制车架号时却仍没有按此规则编制。再加上电动车生产企业来自全国各地,在监管上也存在一定困难。  作者:李秋云 黄谨 游雪芳 魏腾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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