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保已领完2月后是否可亨受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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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期间,可否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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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研究员,近两年经常生病请病假。公司于今年4月份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我虽然拿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但是因为患病,我还要继续治疗,医药费的压力让我的生活负担陡然增大。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听说像我这样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报销,不知道应当怎么申请?
答:根据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首先,你应该先去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失业金。其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而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而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当然如果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如果你在失业期间病情仍然没有好转,需要继续治疗的,那么你可以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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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可参加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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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转载
昨日,宜昌市人社局发布消息,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自本月开始全面落实。
参保人员有两类
据介绍,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未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已于2012年2月全部补缴到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7.03元,此类人员共有4442人次。
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已缴纳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于2月底退还到失业保险金账户,退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7.03元,此类人员共有15010人次。如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因银行账户存在问题,导致退还的每人每月177.03元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无法到账的,要及时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和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退费手续。
哪些该缴哪些不该缴
同时,因2011年7月当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执行的是当月登记、次月发放的政策,定额发放了每人38元医疗补助费,故失业保险基金不再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1年7月份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如个人欠缴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稽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核定补缴手续。
2012年1月份当月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人员,其2012年2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及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将于2012年3月份落实到位。在3月份同时发放2月份、3月份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同时缴纳这两个月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
做好核对工作
对此,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做好两个核对工作:在本月底认真核查已退还的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的标准、期限及总金额,如有疑问及时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联系;核查个人是否漏缴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如应由个人缴费而未缴费的,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征稽处补缴,以免影响个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它注意事项
另外,领取失业保险期间,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的;自2011年7月中断就业后至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间未缴纳职工医保费、大额医保费的,在2011年7月至12月之间发生的住院费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这两类人员到市医疗保险处报销住院费时,要携带住院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出院小结、身份证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社会保障卡,但需要住院治疗的,请与市医疗保险处医疗监管科联系。
自2011年2月份开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今后不再需要个人到市社会保险征稽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核定缴费手续。失业人员自中断就业之后至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当月,以及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毕之后,请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征稽处办理职工医保、大额医保补缴或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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