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可能面临处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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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发布日期: 18:09&&&来源:市房产管理局&&&&&&字体
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备 注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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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行政处罚&&03权力名称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主体宜昌市房产管理局权力依据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88号)主要职责:(四)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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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城乡建设(含住房)
行政处罚&&03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88号)主要职责:(四)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市政府法制办
房管局市场监管科674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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