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股东在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期限内投资未到位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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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金未到位,公司注册破产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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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金未到位,公司注册破产了怎么办?公司要解散,加工和销售用于偿还破产债务&&&& 庄园,由清算组织提出的建议,债权人会议和报批执行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第204条的“民法通则”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1)地产,所需要的费用,销售及分销的管理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其他费用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的分配优先级,按以下顺序:欠工人(一)破产企业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二)税收; (三)破产债权。 解决遗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要求,根据分配比例。&对于公司,公司的期间债务的存在解散后,一般不容易的股东请求时,维基,但下列情况除外:。
注册资金&1.公司不到位,资金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飞公司的资产,导致公司的不足表现能力。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之内的飞行。该公司的股东实质上&3.只有一个人,名义股东或股东只有虚拟股东的其余部分。该公司的股东精髓酒店在命名对公司的债务股东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无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实际上是一个自然人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承担无限责任的债务。导致大股东股权转让一个人,既不半年吸引新的股东中,变化的性质尚未注册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债务。 &5.公司及其股东或本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公司股东或本公司与他公司别无二致,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收入(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不加区分,导致严重的财务账目双方还不清楚;基金(2)公司与股东,并继续使用相同的帐户的汇集; (3)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之间持续的业务,具体交易,买卖,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主导或操纵。 &6.股东资产和资产的公司混淆
&&&&& 混淆了公司的业务运营(关联交易)的股东。该公司的个性,而不是被吸收的独立股东,股东应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 &7.公司股东的独立地位,采用歧视他人的合法权益。 &&&& 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8.股东在业务受损清算范围比较利益的清算程序。 &&& (1)清算不了。是指法律或法院指定的时间的时间内受到的清算不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或挪用的损失,清算义务应视为故意侵权行为责任股东。债务的债权人已经用尽了所有途径,不能在措施方面所取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 (2)股东在清算和注销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不按照公法的规定报送清算报告,由公司登记机关,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他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并责令退还没收公司财产。如果上述股东的行为进行了详尽的原则,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存在无法实现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9.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股东财产。 &&&& 股东应共同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债权人,居民面临的不利局面,债券应该不会轻易放弃追讨,信贷申请,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合理的措施来应对债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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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成立公司还用出资吗
时间:&&|&&作者:季伟&&|&&浏览:10207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实缴制到认缴制:2005年《》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年《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读;按照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股东必须实缴资本,即使分期缴纳的,股东首次出资额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剩余出资额也需要在一定时限内缴足。而2014年《公司法》不在强求实缴资本,首先,对于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不再强行设定认缴期间,取消了原来所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一人设立有限公司的也不再需要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出资。其次,新《公司法》将实缴登记制度完全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即关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可以全凭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营业执照中只体现全体股东拟认缴出资额,而不体现已经实际缴纳出资额。2014年《公司法》施行后,诞生了很多“一元公司”和“亿元公司”引发公司表面上债务承担能力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出现,那么认缴制下的公司及公司股东如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呢?认缴制下股东仍负有出资义务吗?答案是肯定的,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与公司资本相伴而生的股东出资义务却并不随之消灭。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要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必须以股东出资的真实有效为前提条件。在最低资本额制度之下,既有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门槛,也有股东最低出资义务的限制,2014年《公司法》没有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了最低的极限,但这决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首先,决定每一公司股东出资范围的并非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是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认缴资本额,该资本一经确定并注册登记,即产生了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其次,最低资本额的取消,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时间及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最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就约定义务而言,每一公司的资本多少和各个股东认购的出资额完全取决于股东的自愿。与此同时,当资本被注册、股东认购的出资额被登记后,股东即应依法承担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这又体现出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而这种义务从约定转换到法定的合理根据则在于注册资本应有的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如何规避风险?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依据公司注册资本规模的大小作为判断市场风险的根据,在认缴注册资本制下,公司的信息公示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对与公司交易的主体的资信调查能力也提高了要求,在认缴制下,首先,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其次,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最后,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认缴制下,公司及公司股东该如何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向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一元公司”结果是,公司没人跟你做生意,而“亿元公司”,那是责任比天还大啊,你没出资到位,公司债务缺口有你补足!量力而行才是上策。
作者: [江苏-连云港]专长: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离婚 劳动纠纷 律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2102积分 | 帮助835人 | 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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