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能炒股吗炒股该不该解禁

证券从业人员必看!又有4家券商员工炒股遭罚
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3个月内,竟有4家券商员工炒股遭罚!此前还有员工被罚千万,更有员工被终身禁入
  无论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禁令有多严,也不管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呼声有多高,最近几个月时间里,屡有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遭罚。
  本周五(3月19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书,曾先后在平安证券、齐鲁证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门任职的敖翔因炒股被罚10万元。一个细节是,敖翔在买卖股票过程中不赚反亏14万。即便如此,证监会也还是把罚单送至敖翔手中。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证监会就加大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稽查力度,仅仅过去的这3个月,就有4名从业人员被罚。此前更是有多位证券从业者,或因炒股、或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严打”,有的罚没款项超过千万,有的被终生市场禁入。
  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也一直是讨论热点。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出,拟修法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这一度引起市场热议。不过,截止目前,证券法的修法进程尚未有新进展。
  “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和买卖股票。”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两会期间的这一表态也在业界广为传播,他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放开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但要通过建立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股票投资行为。
  我们先来看看这4位受罚者。
  第一位曾在3家券商任职,亏了14万被罚10万
  不赚反亏还被罚,35岁的敖翔算是“倒霉”到家了,这位有着漂亮履历、资深投行经历的从业者没能抵住A股的诱惑,凭着多年市场判断炒股会亏本来是一件沮丧的事情,他应该完全没想到最终还会被监管层揪出来挨罚。
  资料显示,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齐鲁证券(现为中泰证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5年4月至调查日(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
  在上述证券公司任职期间,证监会调查发现,敖翔利用“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经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00元,转出资金元,累计买入金额元,卖出金额元,合计亏损元。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
  对此,敖翔在陈述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徐某珍”账户由其父亲敖某生2010年开立并独立控制,资金主要来源于父亲的积蓄,自己也将部分闲置资金借给父亲,但对父亲开立并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并不知情。直至2014年初,才知晓父亲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的事实,并协助父亲进行了少量股票操作。
  但经证监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敖翔与其父亲2010年开始在上海共同居住生活,“徐某珍”账户开立后,即通过敖翔多个银行账户转入多笔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敖翔及其夫妻共同财产;资金转出主要去向为敖翔夫妻、其他个人和企业,用于敖翔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以及敖翔对外投资、借给朋友和支付离婚协议费用等。“徐某珍”账户网上委托交易使用多个MAC地址,对应的IP地址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无锡、南通、南昌和丽江等地,同时还有多笔敖翔通过手机下单的交易记录。敖翔所称其父亲在上海家中使用单一MAC地址下单交易、自己在2014年初之后才知道“徐某珍”账户并仅协助进行少量股票操作的说法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
  据了解,敖翔在接受调查时承认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称融资融券账户都由其操作。证监会最终认定,虽然不排除敖某生可能使用“徐某珍”账户进行了股票交易,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敖翔主要控制和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违法事实,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第二位是中信证券曲乐,被罚没24万
  敖翔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相比敖翔,3月10日领了罚单的中信证券曲乐也没好到哪去,他因为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虽赚了6万多,但被“罚一没三”,最终罚没金额超过了24万。
  自2005年7月至今,在中信证券就职的曲乐先后任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国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电脑维护岗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岗高级经理。曲乐在中信证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 “洪都航空”“云南铜业”“物产中大”等多只股票,曲乐与曲某系兄弟关系,且“曲某”证券账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曲乐,在此期间,“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67086.39元。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曲乐的违法所得,并处以18万元罚款。
  还有两位是华泰陆婷婷、广发赵哲民
  和曲乐一样,华泰证券的陆婷婷和广发证券的赵哲民也都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被罚,证监会去年12月17日下达的行政处罚书,其中,陆婷婷是借用其配偶吴某的证券账户买卖“亚星客车”,盈利元,最终被“没一罚二”罚没款逾56万。而赵哲民不仅借用其亲戚等多个账户操作“珈伟股份”、“利德曼”、“网宿科技”多只股票,还私下接受他们委托交易股票,被证监会“罚一没三”收走了170万的罚没款。
  新时代证券这两位被终身禁入
  相较之前,上述券商从业人员的行为还不算最严重的,有不少券商炒股还往往伴随着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先来看个从业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例。
  有这么一对兄弟,罗向阳和罗杨颖, 他们曾均就职于新时代证券,哥哥罗向阳是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弟弟罗杨颖是证券营业部的营销总监。罗向阳作为专业人士为2013年东方铁塔收购股权项目、2014年黄河旋风定向增发项目、2015年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提供顾问服务,是促成相关项目的核心关键人员。
  经证监会调查,罗向阳利用职务知悉内幕信息,与罗杨颖配合,2013年内幕交易“东方铁塔”、2014年内幕交易“黄河旋风”、2015年内幕交易“黄河旋风”。兄弟二人内幕交易手法十分隐蔽,违法线索难以发现。罗向阳从多方面切断涉案交易同自身的关联,企图逃避执法部门关注。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后,罗向阳假意配合,真意规避。
  在调查期间,罗向阳正在美国访学,经调查组同新时代证券以及罗向阳本人积极沟通,罗向阳答应第一时间回国配合调查;但在回国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接受调查,在被调查人员发现之后,才被迫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罗杨颖妻子孟某娟声称自己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意图“顶包”,但因孟某娟缺乏股票常识,不能合理解释相关交易行为,终被证监会调查人员识破。
  针对罗向阳、罗杨颖设定的多方面规避方法,证监会调查人员对客观证据进行梳理,锁定交易资金同罗向阳、罗杨颖相关联的核心证据,让罗向阳、罗杨颖巧口难辨。最终经证监会调查认定,罗向阳、罗杨颖三次内幕交易,其中还有两次内幕交易亏损,证监会决定没收罗向阳、罗杨颖违法所得共计约44.69万元,并对罗向阳、罗杨颖处以254.08万元罚款,分别对2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这一双兄弟今后是与证券市场任职无缘了,还有一位,则是付出了上千万的代价。
  国开证券这位前员工被罚没1358万
  时任国开证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朱炜明在日至日期间,利用其父亲、母亲、祖母等人的账户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元。
  在此基础上,他还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元。
  获利越多,罚的越狠,最终证监会“罚一没三”的行政处罚书下达,朱炜明被罚没的金额超过了1358万元。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现行《证券法》一直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股票。但是,伴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及诚信程度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各项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是否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问题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但截至目前,《证券法》的修订进程尚未有新进展,按照安排,下月《证券法》将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进行“二读”,届时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炒股将有新的法律安排。
  目前在国外成熟市场,证券从业人员只要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按规定申报登记股票买卖,都是合法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买卖符合国际惯例,堵不如疏,目前我国禁止从业人员炒股看似隔离了风险,殊不知仍有部分从业人员通过各种手段操作股票,堵的效果并不理想,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应考虑这一现状,让股票买卖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市场监督,确保了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力公平,不过也应该建立对违规申报、不如实申报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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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离职后什么时候可以炒股?
证券从业人员离职后什么时候可以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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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人员离职后,一般马上就可以炒股,但是一定要有公司给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n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n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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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文律师,咨询一个问题,如果想公司提出离职,按照劳动法规定,离职时间是30天的时间办理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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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0天遇到节假日怎么办是不是包含进去包括,2月20号必须办理完成?不会把假期算起来,延迟27号?这个不是必须和机械的,可以协商办理
离职人员未办离职手续可以出具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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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人员未办离职手续可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声明书,同时将该通知书送人社局备案,以厘清用人单位与离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因此如果当事人未办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声明书,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声明书可参考以下范文:  《解除劳动合同声明书》  某某某同志,因你请假逾期未归,并与本单位失去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经多次与你联系未果,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联系电话:010-88XXXXX7。  特此通告送达。  某某某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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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证券从业者炒股解禁&股民:怕是玩不过他们
  旧有政策要求从业人员一人入行全家禁股,,但近日出台消息称证券从业人员以后可以合法炒股了!
  其实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炒股,之前大家都是心照不宣。而证券法修订后,放开了证券从业人员合法炒股的这道口子,无疑受到业内的普遍支持。对此,有经济学家表示,假设新法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可以落地,那么对市场而言必将是重大利好消息。过去,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都是以一种“地下”形式客观存在,本次通过修法让这种投资行为阳光化,公开监管相较以往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从业人员合规合法的持有股票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当然,此消息一出,一般投资者不乐意了:“知情人士也来炒股,若不加限制,我们更弱势了。谁都知道A股是个消息市,作为从业人员很多信息先知先觉,像上周末扩大融券范围等,很多内容16日会议上已经传达。更高的监管部门早已开始布局,等新闻正式发布,也许相关人员已逢高减磅,普通百姓只有搏傻了。”
因此,业内呼吁要有制约机制,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金手铐”一样,在杜绝老鼠仓、释放市场活力的同时,也能让整个市场得益,维持股市的“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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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放开证券从业者持有股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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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利于提高其收益水平。  4,就能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普通股票的股利是不固定的,随着股份公司收益的增长而提高。当投资者的投资额达到公司股本一定比例时股票投资的缺点为风险大,但是它的优点有:  1.投资收益高。虽然普通股票的价格变动频繁,但优质股票的价格总是呈上涨趋势。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东获得的股利也会不断增加。只要投资决策正确。这既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股票投资收益是比较高的.能降低购买力的损失,投资者有闲散资金可随时买入,股份公司的收益增长率一般仍大于通货膨胀率,股东获得的股利可全部或部分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购买力损失。  3.流动性很强。上市股票的流动性很强。在通货膨胀时期。  2,需要资金时又可随时卖出.能达到控制股份公司的目的。投资者是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或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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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券商员工炒股遭罚 是否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存争议日 12:08每日经济新闻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3月18日,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一名叫做敖翔的员工,在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之间,使用一个叫做“徐某珍”的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免责声明】此文章内容来源为每日经济新闻,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投行员工违规炒股 8年亏14万罚10万)  日消息,3月18日,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 罚,其中包括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一名叫做敖翔的员工,在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之间,使用一个叫做“徐某珍”的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8年间累计亏损14.068万元。由于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又见券商员工炒股遭罚  据深圳证监局此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出生于1982年10月的敖翔,此前曾在多家券商投行部门工作过——2008年4月~2016年5月分别在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工作。  据证券业协会的从业人员信息显示,自2012年10日起,敖翔成为保荐代表人后,曾先后在中泰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从事保荐代表人工作。其在华泰联合证券的执业证书有效期截止到日,目前仍然为正常状态。  而在处罚之前,敖翔曾在陈述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徐某珍”账户由其父亲敖某生2010年开立并独立控制,资金主要来源于父亲的积蓄,自己也将部分闲置资金借给父亲,但对父亲开立并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并不知情。直至2014年初,才知晓父亲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的事实,并协助父亲进行了少量股票操作。  但证据显示,“徐某珍”账户开立后,敖翔多个银行账户即转入多笔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敖翔及其夫妻共同财产;资金转出主要去向为敖翔夫妻、其他个人和企业,用于敖翔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及敖翔对外投资、借给朋友和支付离婚协议费用等。  同时“徐某珍”账户网上委托交易使用多个MAC地址,对应的IP地址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无锡、南通、南昌和丽江等地,同时还有多笔敖翔通过手机下单的交易记录。这与敖翔所说的其父亲在上海家中使用单一MAC地址下单交易、自己在2014年初之后才知道“徐某珍”账户并仅协助进行少量股票操作的说法在事实上明显不符。  此外,敖翔在接受调查时也承认,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称融资融券账户都由其操作。综上,证监会认定敖翔存在主要控制和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违法事实。  因此,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而由于敖翔期间的交易为亏损,并没有违法所得,因此不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  是否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存争议  实际上,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遭罚的案例并不少,较近的案例还有今年1月证监会通报的从业人员曲乐,在其从业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累计获利约6.7万元,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8万元罚款的处罚。  再如去年12月被证监会通报的华泰证券陆婷婷,在从业期间,其借用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账户盈利约18.8万元,遭证监会罚没逾56万元;赵哲民在从业期间,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盈利约40.2万元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被罚3年市场禁入。  实际上,目前我国一直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按照目前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不过,随着近期证券法修订的提速,有关“解禁证券从业者炒股”的声音也是不断,今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就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  而此前在证券法修订一审草案中,一度纳入了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的相关政策。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不过,这一条款能否出现在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二审修订草案中,目前尚未可知。  对于是否允许证券从业者炒股,经济学家宋清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国外的成熟市场,证券从业人员合规合法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国当初在这方面作出限制,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环境不成熟、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如今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和诚信程度不断提高以及证券法的逐步完善,解禁和规范证券从业者买卖股票也在情理之中。”  “假设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可以落地,对市场而言,是制度的一大进步,能够提高市场活跃度。反过来,也可能带来投机高发。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若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优势,短时间聚集大量炒股者进行短线交易,或者一天之内做多个回合的买卖,赚取股票买卖价差,加剧股市极端狂热,带来负面影响。普通股民玩不过他们,而且不太容易防范。”关注(http://m.cngold.com.cn),掌握最新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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