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汇国家定案了吗合法吗

曝:“善心汇”涉嫌传销被查,涉及的法律问题都在这!切莫触碰!
21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初步查明,张天明等人涉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为幌子,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
提到“善心汇”,可能很多人都已经如雷贯耳。单从字面上理解,它应该跟慈善有关,充满美好。而接触它的人,还跟它能赚钱有关。又能做善事,又能赚钱,这样的好事打着灯笼都难找,可是,不少人反映,越接触,他们心里越害怕,仿佛踩在一个随时能吞灭自己的沼泽地上。
▌扒一扒善心汇的套路
打款行为称之为“布施”,收款行为叫“受助”。
每次投资需要1-2个善心币,每个币100元人民币。总收益分为投资收益和推广收益两部分。
投资收益怎么算?
在特困社区布施元,7-10天后就有50%的收益;在贫困社区布施元,7-10天后就有30%的收益;在小康社区投资1-3万元,3-15天就有20%的收益,在富人区投资5-30万元,3-15天就有10%的收益。在德善区投资30-1000万元,15-60天就有5%的收益。
不得了,闪瞎我的眼,小心脏收到了暴击,没有见过这么高的收益。请问要做什么投资或者生意,才能够有50%以上的利润率呢?单就看这个年化收益,就可以离它远点了,妖风阵阵。
然后呢,人家除了做庞氏骗局,为了加速传播,还搞了个传销制度,真的很创新啊。
推广收益为:第一代拿6%,第三代拿4%。美名其曰是跳级制。
收益方式换成人话说就是:你在最低级别(特困社区)投资元,7-10天后就有50%的收益,在第二级别(贫困社区)投资元,7-10天后就有30%的收益,在第三级别投资1-3万元,3-15天就有20%的收益……以此类推。
你拉人头进来投资就能成为第一代,就可以拿高提成。这种不就是传说中躺着赚钱嘛。两种套路,双管齐下,让韭菜们快点过来啊。
▌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来了:
下面为大家整理部分关于“传销”法律法规上的问题,做到自觉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
一、什么是传销?
《刑法修正案(九)》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做了界定。《刑法修正案(九)》将“传销”规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方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外,还要求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等次要条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规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列举。
以下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一般认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是拉人头型传销,第(二)项规定的是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第(三)项规定的是团队计酬型传销,即多层次直销。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是传销。
二、关于传销组织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
三、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注: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五、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七、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八、组织、领导传销活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不服从执法机关进行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
就在刚刚,公安部头条号、人民公安报再次发布信息:
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290条第1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法第290条第2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刑法第290条第3款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291条
莫要以身试法!
不要受人蛊惑!
参与影响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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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曝:“善心汇”被查,百万人或血本无归!不可不知的7个法律问题
法务之家综合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初步查明,张天明等人涉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为幌子,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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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方式换成人话说就是:你在最低级别(特困社区)投资元,7-10天后就有50%的收益,在第二级别(贫困社区)投资元,7-10天后就有30%的收益,在第三级别投资1-3万元,3-15天就有20%的收益……以此类推。
你拉人头进来投资就能成为第一代,就可以拿高提成。这种不就是传说中躺着赚钱嘛。两种套路,双管齐下,让韭菜们快点过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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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整理部分关于“传销”法律法规上的问题,做到自觉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
一、什么是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做了界定。《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规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方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外,还要求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等次要条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规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列举。
以下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一般认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是拉人头型传销,第(二)项规定的是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第(三)项规定的是团队计酬型传销,即多层次直销。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是传销。
二、关于传销组织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
三、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注: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五、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七、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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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善心汇”成员非法聚集 63人涉嫌犯罪被刑拘
来源标题:“善心汇”成员非法聚集 63人涉嫌犯罪被刑拘
记者26日晚从北京警方获悉,近日部分&善心汇&成员在京非法聚集事件中,63名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4人被治安拘留。
北京警方通报,针对近日部分&善心汇&成员被煽动来京非法聚集一事,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有效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首都稳定和群众安全。对个别挑头闹事、拒不服从警方管理的人员依法强制带离审查。
截至7月26日,6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被刑事拘留,4名违法行为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治安拘留。
警方表示,工作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悔罪态度好的违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后释放;对实施组织、策划、煽动等行为的主要嫌疑人,依法予以打击。首都警方将持续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任何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依法严厉打击。
文/新华社记者&&卢国强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1月31日晚,天空将上演一场万众瞩目的月全食大戏。我国几乎所有地区都能欣赏到一轮“红月亮”高悬夜空的迷人景象。
1月22日下午,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召开,这意味着2018年北京“两会”正式拉开序幕。
2018年春运时间从2月1日开始,到3月12日结束。春运开始当天火车票1月3日开始出售,除夕当天的火车票1月17日开始出售。
自1月8日至4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登录没有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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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亭:批捕4名“善心汇”传销犯罪嫌疑人
李轩甫 吉顺
  正义网海南9月26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吉顺)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打着“扶贫救济,均富共生”的幌子,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推荐多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取提成的依据,骗取大量财物。近日,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利用“善心汇”平台犯罪的祝某等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祝某、王某、黄某、李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他们打着“扶贫救济,均富共生”的幌子,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推荐多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取提成的依据,骗取大量财物。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在传销组织活动中,积极发展多人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会员,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着关键作用,其在传销内部组织传销的人员数量及所处的层级达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标准,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因该案社会影响大,保亭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多次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办案检察官表示,传销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将对传销犯罪案件做到快捕快诉决不在环节上贻误战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额回报”诱惑,自觉抵制和远离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 HN666)
和讯网今天刊登了《海南保亭:批捕4名“善心汇”传销犯罪嫌疑人》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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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汇可以让年过60岁的孤寡老人,每个月至少有800元至1600元的收入”;
“善心汇可以让年满16周岁的学生,每个月不用向父母要零花钱”;
“善心汇可以让无人照顾的残疾人,自力更生,生活找到自信”;
“善心汇可以让负债累累的卡奴、房奴、车奴尽快还清债务”……
看到这些你心动了吗?
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口号,善心汇于2016年5月进入大众视野。善心汇宣传资料显示,其为党和政府减轻负担,做了大量的扶贫帮困的具体工作,累计公益慈善救助捐款数千万元,扶贫济困达数十万人。
然而,如此“好”的机构,似乎已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盯上”——网上流传一份文件显示,辽宁省凌源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发布,对参与善心汇集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今年3月,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巴丹吉林派出所在其“平安巴丹吉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预警:阿右旗公安局关于谨防以“善心汇”为名的犯罪活动》的文章,文中写到:“‘善心汇’以精准扶贫等名义,以微信群拉会员收取投资费用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给群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阿右旗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谨慎投资。”
4月28日,善心汇产业集团总部所在地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所一位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对于善心汇,经开区相关部门已经在着手了解。
记者注意到,2016年年底,辽宁省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处相关负责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善心汇”打着慈善、扶贫的旗号,通过发展下线来运作,已具备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特征,涉嫌传销。
这是为何?善心汇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入局者的狂热旁观者的忧心“江宁公安你好,请问善心汇是否是传销组织?”4月30日,在南京上学的曹颖(化名)在微博上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在线咨询。
曹颖介绍,今年3月,家住重庆的母亲在朋友的介绍下加入善心汇,对方称投资3000元,一个月能赚1600元。“一开始我就告诉她这个不太靠谱,怎么可能坐着就赚钱,没有智力也没有劳力的成果,很可能是庞氏骗局。”
然而,母亲并未听进曹颖的劝说,不仅没有退出,还要拉曹颖进入善心汇。“我妈叫我把身份证拍照给她,我拒绝后,她又劝我说善心汇是正规组织,规定很严格;我再次提出拒绝,她就说要断了我的生活费!……”曹颖说,“我现在能做的只有在电话里反复劝她。”
同样也是女儿身份的李欣(化名)和曹颖一样感到忧心。“我妈和她的朋友们都加入了善心汇,对于她们来说,能赚钱就是好模式;因为已经尝到了甜头,现在就跟被洗脑一样,我要说是传销,她就说我怕这怕那、挣不了大钱,每每劝说都以争吵告终。”李欣谈道。
为了不让家庭闹的不愉快,李欣无奈选择“妥协”:其母亲又以李欣的身份证开通了一个善心汇账号,“她以为我已经接受了,又开始叫我发展下线;每天还会微信喊我在善心汇会员群里听老师讲课,我都假装没看见,真担心她会越陷越深”。
在李欣的介绍下,法治周末记者加入“勿忘初心新经济生态系统”的微信群,目前该群人数有一百五十余人,每天都有指导老师上课进行分享。
“如果此时聆听我分享的家人,还把善心汇当成是传销,说明你只看了网上的负面消息;如果你只是玩两次、赚点钱就走了,说明你连善心汇的大门在哪里都没找到;如果你把善心汇当成事业,说明你看懂了善心汇的99%;如果你真正从心灵深处相信善心汇创始人张天明所说的,‘在有生之年看不到善心汇崩盘’,恭喜你成为一个合格的善心汇的‘善粉’。”5月1日,群里一位老师“SHX栗子直播中心”,在群里进行语音分享。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善粉’,我认为有几个方面是必须要做的,第一,张天明同志每晚的分享要听,多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第二,你可以忘记吃饭睡觉,但不能忘记要去施德;第三,一定要去善心汇的总部学习,这样格局才能打开;第四,用专门的本子去记录自己每一位会员的布施、受助时间,直到全部教会他、也认可了善心汇,才可以放手不管……”“SHX栗子直播中心”表示,“善心汇将是中国民营企业中最优秀的企业,超过淘宝、百度,我认为只是时间问题。”
“在善心汇想赔钱都难”
“疯狂入局”的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模式在吸引着他们?
法治周末记者向一位善心汇会员陈执(化名)进行咨询,这位会员也很乐意地向记者发送了善心汇登录系统的链接。
“打开进行注册就行,每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注册必须要有推荐人,你填上我的名字,我负责给你激活账户。”陈执介绍,善心汇的系统叫做“新经济生态系统”,注册需要通过推荐人向公司缴纳会员年费300元/人,开户注册即可获赠黄花梨“善种子”1株。
陈执介绍,在善心汇这套系统里,目前分为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富人社区、德善社区五个等级;在这里,打款行为称为“布施”,收款行为称为“受助”;在社区内投资,排单打款时需要用到至少1个善心币,善心币价格为100元/个;然后系统按照排队时间安排“布施”,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等待收款。
例如,特困社区主要针对丧失行为能力或有残疾证明的人群,该社区的投资额度为1000元至3000元,每轮收益率50%,排队打款和收款时间会酌情提前;贫困社区的投资额度也是为1000元至3000元,排单打款时需要消耗1个善心币,该社区没有“门槛”限制,每轮收益率30%,排队“布施”时间1天至10天,打款成功后,进入感恩受助队列,1天至7天匹配收款,受益为300元至900元;富人社区的投资额度为5万至30万元,每轮收益率10%,打款等待期和收款等待期加一起,最长45天收益5.5万元至33万元。
“简单来说,如果你加入了善心汇,按照大部分人的玩法,在贫穷社区投资3000元,半个月可以收益900元,减去购买善心币的100元,可以获利800元;一个月差不多能排两次单,就可以获利1600元。”陈执说,以一个家庭有5个账号来算的话,一个月家里就可以多收入8000元,对于农村地区或者困难家庭,这就是脱贫了。
“而且,以上只是静态收益,系统还设有动态收益,即推荐朋友加入善心汇,可以获得系统独有的跳级制推荐奖,第一代拿6%的推荐奖,第三代拿4%的推荐奖,这个设置会促使会员不断拉人加入。”
陈执举例,甲推荐乙进来,甲可以拿乙每次排单的6%,以投资一单3000元为例,推荐人甲可以获得180元的推荐奖,若一个月排两单,就可以赚取360元;乙再拉丙加入,甲没有推荐奖,乙可以拿丙的6%;丙再发展丁加入,乙没有推荐奖,甲可以拿丁每次排单的4%。
不过,陈执也说明,推荐奖并不能全部提现,只能提取一半,另一半奖金转为“善金币”,用于旗下酒店、商城、旅游景点等消费。
此外,还有第三种赚钱模式。陈执介绍,直推十个人就可以做“功德主”,向公司交5万元后,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可以打七折:每个人注册入会时需要交300元获赠一颗“善种子”、排单时需要花100元购买“善心币”,而成为“功德主”可以用210元“善种子”、70元“善心币”的价格购买到,再按全价收取会员费用,赚取中间的差价。
“正如张天明所说,在善心汇,你想赔钱都难。”陈执表示,他现在也发展了一个五十多人的“小团队”,通过自己注册的两个会员账号的投资收益和“团队管理奖”,每月收入七八千元;有的“功德主”团队已有几千人,月收入将近五十万元。
收取人头费、发展下线涉嫌传销
对于善心汇宣称的高回报和层级发展模式,也有一些公众和专业人士表示了质疑。对于外界的质疑,4月21日,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上善心汇工作人员杨女士,杨女士向记者发送了一些关于善心汇的宣传资料。
资料上解释,会员得到平台上其他会员的资助后,分享给更多会员使其加入精准扶贫队伍,公司平台会员基础数据就会不断增加,平台价值就越大,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可在善心汇商城兑换商品的金币或现金形式体现,且奖励分配方式仅限于二级,这也符合国家工商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本不涉及传销。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介绍,刑法中对传销的定义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随着实践活动中传销形式不断演化和变形,武长海表示,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其中明确指出,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传销一般会采用金字塔模式,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牟取利益,但这种模式有显性也有隐性。显性的金字塔模式,一般会在会员加入时明确告诉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以及不同层级会员来获得不同报酬;善心汇虽然不强制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但通过高额回报来诱惑、激励其不断发展会员,是一种变相的发展下线的方式,这种隐性的层级设置也涉嫌传销。”武长海表示。
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左胜高也认为,善心汇要求入会的人交纳注册费,以发展下线、建立团队为报酬,涉嫌传销;虽然其声称采用跳级制推荐奖,第二代不设奖励,不同于一般传销的顺序层级制,但依然难以摆脱“收取人头费”“发展下线”的传销本质。
为何在善心汇的架构里,“富人社区”投的多的反而每轮收益少?“贫穷社区”投资额度少的反而每轮收益多?杨女士提供的宣传资料上显示,按照规则,“富人”在时间长度上大于“贫困群众”,并且回报低,这既帮扶了“穷人”,又让“富人”有了成就感。
武长海则分析认为:“投资数额小却返利高的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因为大额投资,参与的人数普遍偏少,而大额资金停留时间长,可以用来支撑小额资金的周转,这种做法能延长资金链断裂的时间;会员若十多天就能收益30%,平台的盈利或所谓的实体企业,能否向会员支撑高返利还存在疑问;倘若是用新会员的钱支付老会员的利息和短期回报,则涉嫌庞氏骗局,一旦当新入会的会员提供的资金无法支付早期会员的利息或本金时,将会出现资金链的断裂,面临崩盘的危险。”
涉嫌非法集资
2017年2月,张天明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善心汇已有近100万的会员。李欣粗略估计,以每个会员只投资过一次3000元计算,就有三十亿元的资金在平台停留过,等待系统安排打款和收款。
对善心汇登录系统的域名进行查询,该网站主办单位是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善心汇文化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张天明,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8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深圳市善心汇文化公司于201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策划等。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表示,如果善心汇系统经营公司的工商注册范围,主要是文化传播等,但其实际的经营行为却是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邓建鹏介绍,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给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打着精准扶贫的幌子,善心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进行集资、用网络公开的手段、承诺回报、面向不特定的对象,达到了非法集资构成的要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邓建鹏表示。
对于以上质疑,记者在杨女士提供的宣传资料中看到,善心汇开发了一个基于精准扶贫的点对点的软件平台,为会员提供精准匹配的帮扶,其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只是通过为平台提供持续的技术研发维护,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从而获得技术和服务收益,材料称,善心汇“不建立资金池,所以谈不上集资”。
宣传资料显示,现在善心汇产业集团总部落户昆明,作为科技局挂牌重点支持企业,下属昆明同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同创公司”),负责金融信息服务,并成立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国际金融资产管理研究院,进一步探索完善“命运共同体循环新经济生态系统”理论实证;深圳分部各公司负责文化产业园区、影视拍摄等;海南分部所属各公司主要负责生态农业种植、旅游地产等运营……善心汇新型产业模式,以实体经济为依托开展精准扶贫互助、共建美丽乡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时间价值、交换价值等多方面的增值让系统内的成员实现多方共赢,是一个合情合理的共享经济典型。
工商信息显示,昆明同创公司于2015年2月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等。对此,邓建鹏表示,善心汇系统经营公司是深圳市善心汇文化公司,即便昆明同创公司具有金融资质,但由于其与深圳市善心汇文化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所以深圳善心汇文化公司仍属超范围经营;而根据工商信息,昆明同创公司只是一家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如果平台有资金应找第三方进行存管;若没有经相关部门批准,汇聚公众钱款到自己平台,也涉嫌非法集资。
多方“打脸” 背景宣传引质疑
宣传资料中所提到的“科技局挂牌重点支持企业”“‘命运共同体循环新经济生态系统’理论实证”,又是怎么回事?
4月27日,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善心汇在昆明经开区有成立实体公司昆明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善心汇文化公司”),旗下还有昆明同创公司,也有旅游公司等实体企业,所以将昆明善心汇文化公司作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企业;至于外界对它的质疑并不清楚。
工商资料显示,昆明善心汇文化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5幢27层A5-3001室,注册资金一亿元整。
“善心汇集团在昆明花一亿元收购了一幢楼作为总部,就位于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内,将拿到金融牌照让落地合法化。”一位善心汇会员向记者提供了该栋楼的拍摄视频,大楼一面挂着“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的牌子,另一面挂着“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的牌子。
据了解,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揭牌并启动建设。记者辗转联系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该局相关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该示范区与善心汇公司并无关系。
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官网,记者看到一篇声明,标题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善心汇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虚假言论的严正声明》。该声明称,多个网站上刊登了标题为“善心汇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调研取得圆满成功”的文章,文中提及“研讨会由昆明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主管”,此为虚假信息。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在声明中称,善心汇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研讨会为市场主体自身行为,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无任何法律关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从未对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任何事宜进行任何授权。今年年初,由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持的“善心汇公益基金”在京启动,当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为主办方。不过,4月7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由于公众对于善心汇的经营模式存疑,自启动以来,该基金未开展任何活动;经协商,双方终止合作。
记者注意到,在一个善心汇拍摄的黄花梨庄园宣传视频中,善心汇讲述了黄花梨是其实体经济产业的重要部分。有观点指出,所谓种植和出售海南黄花梨,这种实体资产和营利模式看似存在,但是并不可能支付会员“倒腾钱”所滋生的利息,因为海南黄花梨现在还是幼苗,产生效益也要等上几十年甚至更久。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徐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善心汇自称有房产楼盘,但楼盘地点、土地产权证,还有黄花梨林权证,很少有用户亲眼目睹;如果是正规企业,应开诚布公地把公司盈利和税收情况公布出来。
作者:法治周末 来源:网贷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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