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工资被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保权 担保人有责任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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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关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根据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确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其理由是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而当担保物权为债务人所提供时,情况则有所不同,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使债务人本来就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不用于清偿,势必加大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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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此规定应如何理解?-找法网(findlaw.cn)
此规定应如何理解?
一个借条上有借款人和担保人
今借运德现金壹万伍仟元(经商使用)月息一分,期限两年
借款人 明祥
担保人 庆林
在追要这项款时担保人又写了如下字据:
关于明祥与运德的账务问题,到2006年农历年底前一定结清.
有我本人负责到底(注:春节前)
1 何时起诉担保人?担保责任期与担保的诉讼时效各是如何?
2 如果只起诉 担保人庆林要债是不是可以??
3 以下的法律规定对此案会有何作用??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4 第三十四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此规定对本案如何影响?此规定应如何理解?
1、按照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所介绍的情况,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按《担保法》第26条及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所介绍情况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6个月,起算时间从日开始。
3、按照司法解释第34条,你介绍情况的保证人诉讼时效从你在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你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你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起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 何时起诉担保人?担保责任期与担保的诉讼时效各是如何?
可民事诉讼。担保责任尚在期限内。
2 如果只起诉 担保人庆林要债是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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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逾期未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作者:闾敏
发布时间: 10:52:12
  湖南法院网讯  债权人在主债权到期后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因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起诉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偿还借款。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驳回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请求,仅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蒋某将200万元借给某公司,约定借款时间为两个月,该公司股东付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偿还借款,蒋某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认为,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借款2个月到期后向保证人付某催讨过,付某的保证责任免除。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某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由该公司限期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债权人借款后,应在主债权到期后及时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相关法律权利的丧失。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当前位置:
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
担保人获免除担保责任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廖诗强 谢允信&&发布时间: 08:56:47
  抚州法院网讯 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的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可免除继续承担担保责任。5月24日,江西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免除原告黄卫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责任。
  日,原告黄卫与被告胥宇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胥宇自日向借款人黄婵提供人民币6万元的贷款,黄卫以位于广昌县旴江镇一处房屋为该借款合同设定抵押。同日,胥宇按约将60000元人民币一次性转给了借款人黄蝉,合同各方也依约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
  日,抵押人黄卫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对胥宇的担保责任。
  因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庭审中,被告胥宇认为还款期限最迟为日,且到期后已向借款人和原告黄卫主张过,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而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根据现有证据只能确定为日,那么其诉讼时效的截止日即为日,由此得出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截止日为日。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于日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日前向抵押人主张过担保物权,因此本案被告的抵押权已归于消灭,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元春华业务研究委员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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