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可以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哪些损害费用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是否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yao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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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是否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yaozil...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是否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在实践中,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往往会在受害方住院期间垫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如果在后来由受害方提起的人身损害民事诉讼中,该笔费用及其他相关赔偿项目并未超过保险金额,肇事方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一并予以赔偿?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一。有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将垫付的医疗费用直接返还给肇事方;有的法院判决肇事方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人认为应采取第一种做法。
一、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抗辩理由及主观意图
理由一、受害人对肇事者以及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系侵权纠纷,肇事者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纠纷系保险合同纠纷,两者诉讼标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既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也不构成普通共同诉讼,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
理由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有的地方的仲裁委员会为了增加案源,私下承诺在仲裁中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方便”,另外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方面的仲裁员有相当部分系当地保监会官员,本身就是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不少保监会的官员又是从各保险公司内调上去的,还有一部分仲裁员就是保险公司的职员,而保险公司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就避免不了在仲裁中保险公司将占据有利地位。
理由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属于医保用药范围的才予以赔偿,这是保险公司不愿意一并解决的主要原因。
理由四、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免责和免赔条款的约定,这是保险公司不愿意一并解决的另一重要原因,保险公司试图保障自身的追偿权。如果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保险条款中免责以及免赔条款将不能对受害人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给予了全额赔偿,其也希望通过追偿的形式来向被保险人主张其超出保险合同的约定的部分。而要求肇事者直接到保险公司去理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追偿权的实现。
二、对保险公司抗辩理由的法律分析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一,诚然,肇事方或被保险人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后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但这并非唯一途径。保险公司仅仅看到了肇事方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一种途径,忽略了肇事方或者是被保险人还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先行赔偿这一途径,而这两种途径是可以由肇事方或者被保险人进行选择的。即使在受害人仅仅将肇事者或者被保险人列为被告情形下,肇事者或者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这一做法各地法院都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的释明权。在人民法院行使释明权之后,如果被害人坚持不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肇事者或被保险人也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肇事者或被保险人赔偿,至于肇事者或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一旦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肇事者、被保险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应该判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而在此时不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均是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受害人或肇事方、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两方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符合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构成,此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不论是受害人还未获得赔偿的部分,还是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部分,都应一并处理。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系代替保险公司而垫付,保险公司理应返还给肇事者或被保险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二,保险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如果肇事者或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而不能在诉讼中予以解决。
1、上文已经论述,肇事方、被保险人系依照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行使权利而非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对此没有法律效力。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系法定保险,虽然目前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实施,但各地均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参照强制保险处理。强制保险保障的主要是绝大多数第三人的利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对受害人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三,除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约定赔偿范围系医保用药范围之外,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有该约定。但是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系法定保险,其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法定的,即将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那么这种约定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
另外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并没有将医疗费的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另外用药是医院的行为,受害人以及肇事者、被保险人均不是专业人员,根本不可能判断哪是医保用药,哪不是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有专门的医务人员,只有他自身可能控制用药的范围。
最重要的一点,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人,根据上述解释的“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而非肇事者或被保险人,这种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保险公司无权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将举证义务转移。那么即使以后法律将医疗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那也应该是向受害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而不是肇事者、被保险人,这种过错不在肇事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到无辜的肇事者、被保险人身上。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四,由于各地法院均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参照强制责任保险处理,那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依据免赔条款对受害人、被保险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行使追偿权,也不能援引免责条款以及免赔条款拒不履行返还义务。
三、人民法院一并处理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的必要性
1、在肇事者、被保险人仅垫付部分医疗费的情形下,实际上是不可能进行理赔的。
一般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均规定医疗费按照医保用药范围进行赔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虽然没有这一规定,但在实践中却也是按照医保用药范围来赔偿的。在没有免责以及免赔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目的就是医疗费要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如果肇事者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保险公司如何将这笔医疗费用与具体的用药对应起来?这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到底是非医保用药还是医保用药的费用?根本就没有一种手段可以区分。既然没有办法区分,那么如何进行理赔?
2、一并处理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可以鼓励肇事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促进公序良俗、和谐社会的形成。
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医疗费用的支出往往是巨大的,救助基金又没有及时建立,保险公司又不愿意预先垫付医疗费用,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难,就需要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医疗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了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还要扣除这费用那费用,那还有谁愿意垫付医疗费?这种情形的出现,受害的还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甚至会使病情更加严重,导致医疗费支付增加。可以说此时肇事者、被保险人是为保险公司的利益预先垫付医疗费,在诉讼中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肇事者、被保险人,将会鼓励其垫付医疗费用,促进公序良俗、和谐社会的形成。
3、一并处理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还可以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避免诉累。
综上,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现实意义方面,人民法院对于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在诉讼中一并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垫款人都是必要的。
四、人民法院应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返还,不应附加其他特殊程序。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对肇事方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要求肇事者针对受害方也即原告提起反诉,其目的就是要求肇事方另行缴纳诉讼费用,但是肇事方提起的反诉系以受害方为被告,并不能对作为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保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也就显得不伦不类;有的法院不需要肇事方提起任何诉讼,只要在诉讼中申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垫付的医疗费并提供相关证据,就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返还给肇事方。这一点武汉地区的法院做得比较好,客观方面简化了程序,也不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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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得肇事者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邓辉&&发布时间: 09:45:30
  [案情]
    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李某八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9月7日,经交警部门协调,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人身损失款5万元,李某不得再追究张某的任何责任,张某于当天付清了该笔款项。张某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李某以未获得全额赔偿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张某继续赔偿剩余的各项人身损失款4万元。
  【分歧】
  对于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到支持李某的要求,因李某、张某已于事故发生后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故原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支持李某的要,李某获得张某的部分赔偿并不影响其继续行使保险理赔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李某剩余的人身损失款,由于赔偿金额在交强险限额内,故张某不需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张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已履行。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李某不得再向张某主张任何赔偿事宜,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李某不得就该案交通事故再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但该赔偿调解协议是李某、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仅对李某、张某具有约束力,只表明李某不再追究张某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据此推定李某放弃了对被告保险公司就自身的人身损失的保险理赔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作为受害方的李某在获得张某赔偿还不足以弥补自身损失的情况下,有权继续向事故车辆的投保公司进行保险理赔。
  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均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交强险的医疗费与伤残赔偿限额共计12万元,本案中李某已获得张某5万元赔偿,李某主张的剩余人身损失款4万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故保险公司应不区分双方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限额内支付李某保险理赔款4万元,而张某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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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肇事者承担多少?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热门城市:&& && && && && && && && && 发生之后肯定就会涉及到保险赔偿,但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肇事者应该承担多少呢?为此,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肇事者承担多少的相关问题的介绍,供大家参考。一、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肇事者承担(一)影响承担的数额。《交通事故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予以赔偿;3、有不足的,依照和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影响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肇事》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以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事故后要求肇事者一方的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有哪些?1、赔偿是根据受害人和肇事者之间的责任认定的,以认定的为准。2、赔偿范围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而定,如、、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构成还有金、。三、在过程中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有那些?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在以上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肇事者承担多少的问题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承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肇事者予以赔偿。所以,在日常行车中,注意交通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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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40000元”指的是身故金40000元;
2、“ 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5000元”是补偿性报销,如果在第三方报了医药费,余下的可以在保险公司报销,总费用不会超过你所花的医药费。
3、“十级伤残”一般在商业保险中还未达到理赔级别,具体可参照你保单上的合同条款。如果你的保单上有写十级有补偿,那就可以按比例赔偿。
4、如果你买了社保,在社保局可以领到一部份的补偿金。
你好,意外险属于补偿性的,如果已经补偿到位,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如果肇事者个人理赔,保险公司应该给你理赔的
补偿到位和不到位这个怎么界定呢?我鉴定的是十级伤残,肇事者车辆没有交强险,厅外和解赔偿20000元(肇事者没钱)医药费花费15000多。这个能不能算补偿到位呢?如果算的话,那实在是悲催了
你好,我不知道10级伤残到底多厉害,但是你花15000包了20000元,已经赔偿到位了,除非你是重残。保险公司会继续包赔的。全残是100%包赔的
您好,意外险包含:意外医疗险,人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是费用补偿性的,也就是最终赔付额不能超过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人身意外险是根据伤残比例进行赔付的,这个可以累积赔付。在对方赔付后,保险公司也要理赔,如果没有达到伤残,那么不能申请赔付。
谢谢您,在咨询下:安照我的十级伤残,我能申请赔付的项目有哪些?只有医药费吗?比例大约是多少?
是您购买的保险额度的10%,如果是10万额度,就应该赔付1万元。
您应申请赔付的项目是意外残疾,需要指定的机构的伤残鉴定。
谢谢您,我已经在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完毕,鉴定为十级伤残。我的保险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0000元,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5000元。我能申请主险额度的10% ? 还是附加险的10%?
您好,伤残给付是按照主险进行赔付的。附加险属于医疗险,是您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
你好,可以申请意外伤害保额的10%也就是4000元,医疗费用对方已经赔付了,按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是拒赔的。
郑州的朋友,您好。
关于您和几位优秀同人的交流,看了。庭外和解的处理结果,应该是法院提供您和肇事者的吧,因为对方没钱赔偿。你和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是没有除外责任的吧。【前提您不是办理单位责任险】
鉴定的结果是十级,应该根据当地的上一年度社保平均工资的多少月份赔偿,【具体月份,不知,抱歉】。还有误工费,营养费等多种费用的理赔。这应该都是肇事者承担的责任。不知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打错了,【不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而保险公司和您签订的意外险中,是否包含【意外医疗】是能否赔偿的关键。如没有这个条款,那就无法理赔。还有问题想要了解。随时来信。
有什么怨言,可以向我倾诉。无妨
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40000元
保险费80元
附加险: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5000元
保险费:20元
这是我的保险,您给看下,能不能理赔?
你好!对方已经给你赔付过了,您就不能申请了
基于我这种交通肇事案件,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对方没有赔付,或我放弃赔偿,就可以申请保险赔付是吗?或可以优先申请保险赔付?
可以的,如果是对方的赔付还不够你的实际医疗支出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你好:意外保险的意外伤害内分给付型和补偿型,
1.如: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出险,已经由对方(肇事者)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其它的费用)并收走所有治疗费用的用药清单,个人投保的这份保单就无法得到补偿.
2.如: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出险,已经由对方(肇事者)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并没有收走所有治疗费用的用药清单,你可以收齐所有看病的用药票据,到你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只要有资料就可以申请到.
在你们中国人寿是行不通滴。谢谢。如果你在郑州就好了,我就直接找你了。
你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你说的很对,你可以先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这样的话你就可以得到陪付。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想您这种情况是不理赔的,您已经有第三方赔付过了,按照保险的补偿原则,是不赔了。希望能帮到您,祝您平安幸福!
您好!&& 您是郑州哪里的?
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不知道你本人是否也是驾驶人,你可以详细解读你的意外保险卡的免除责任就知道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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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交通事故我是受害者,肇事者不陪任何费用以起诉法院,我因该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法官是按什么判决的?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我是受害者,肇事者不陪任何费用以起诉法院,我因该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法官是按什么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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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医疗费发票、病历、用药清单;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肇事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单;4、受害人的收入证明;5、交通费票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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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并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若有),确认责任的划分、护理费;5;61、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营养期、医疗费用单据(包括医院请陪护的费用单据);3、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用于确定伤残等级;2、误工期、收入证明(确定误工费)、误工费、其他费用,比如、护理期,营养费:交通费发票(为看病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用)等其他开支发票;4、户口证明(确定残疾赔偿金,该金额计算有城镇户口及农村户口之分)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怎么认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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