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登记查询中,实际开展业务情况描述怎么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反馈问题整理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系统的公示,2016年8月份成功登记608家,9月登记635家,10月份登记263家,11月417家,12月(截止12月28日)登记384家。在新系统上线之前,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常经过一到二次反馈后即通过,但近期随着审核越来越严格,我们已经不止一家机构被反馈到第三次。根据中基协在反馈意见中的提示,对于反馈超过五次公司,系统将锁定3个月。为了避免因申请周期过长导致影响业务的开展,现将近期反馈意见分享出来,希望对管理人检查自身是否满足登记要求提供借鉴。一、注册资本反馈意见:“请提高实缴资本至200万元以上(不包括200万元)”;“请详述实际运营中具体支出(包括员工工资、租金等)和资金来源并判断机构能否维持未来半年的运营。”“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实收资本信息,并且说明实缴资本如何足以支持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各项开支,如房屋租赁,员工工资,设备购买等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支持情况。(请分别列明各项开支)”综合来说,注册资本问题重点关注如下几点:(1)实缴注册资本要求200万元以上(不包含200万元);(2)法律意见书汇总需披露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家庭支持、法人股东经营利润等,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明。(3)法律意见书中必须详细列明管理人的各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租赁费用、水电费、员工工资、差旅费、律师费、财务外包费用(如有),并解释现有资金是否足以支持公司未来六个月经营。&二、实际办公场地反馈意见:“请提交维持公司最近半年运营成本的测算;公司办公场所具体面积等数据没有,尽调不严,请补充”建议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尽可能详细披露管理人的细节情况。&三、员工人数反馈意见:“申请机构当前员工人数过低,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在当前员工人数的情况下,申请机构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请重新核实贵机构员工情况: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员。如申请机构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鉴于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较少,请核实申请机构在将来是否具有签订外包服务的意愿或计划,并进一步阐述申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外包制度及其执行基础和条件”“请补充查证公司全体员工的专兼职情况,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及学习、工作经历,并进一步说明以现有人员开展业务、执行相关制度的可行性、合理性”综合来说,若存在兼职人员,律师在尽调和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这意味着可以在非私募机构或者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请兼职人员的就业单位出具同意其在管理机构兼职的书面说明;(3)兼职人员不计入员工总人数;(4)若因兼职人员多而导致公司总人数较低,需要说明如何满足业务开展的需求以及如何有效执行管理制度。&四、关联方反馈意见:“请说明各股东机构及关联方实际经营业务,是否涉及私募,是否涉及冲突业务,是否在协会登记;请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放入压缩包中上传。”“请说明XX具体从事什么业务,以及未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因;”“请核实关联方XX实际经营业务范围,是否涉及私募冲突业务,如民间借贷、小额理财、P2P\P2B、众筹、保理等,并由XX出具今后业务开展中不与申请人发生不法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的承诺函;”要求管理人出具不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反馈意见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但要求关联方亦出具承诺函的情况却是极少的。综合来说,若申请机构存在关联方,我们建议法律意见书需重点关注如下几点:(1)详细披露关联方的业务情况,并根据业务情况判断是否是私募机构。若属于私募机构但尚未登记为管理人,需说明未登记的原因,比如正在整改中、正在同步申请中;(2)如实披露管理机构在申请之前,是否与关联方发生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3)管理人、关联公司均应当出具关于未来不与关联机构发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并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上传。&五、股东反馈意见:“请说明各股东机构及关联方实际经营业务,是否涉及私募,是否涉及冲突业务,是否在协会登记”在近期的反馈意见中,我们首次遇到要求核查股东机构的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但我们猜测是股东机构的名称中带有“投资”、“管理”字样才导致审核员对股东的业务情况,建议与此有类似情况的管理人在首次提交法律意见书时就披露该情况。&六、高管反馈意见:“请说明高管是否具有相关投资季经历,如何在今后业务开展中尽职履职;”“请详细说明高管情况”虽然中基协的自律规则中对于高管仅要求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但从实际审核尺度来看,中基协对于学历较低、非投资类专业出身、无投资类工作背景的高管都予以重点关注。我们服务的多家公司甚至接到了审核员的电话,要求在电话中说明是否有投资相关的从业经历。建议高管有上述情况的管理人在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充分说明高管能够胜任这份工作的理由。&七、文件无法打开近期我们两次遇到反馈意见提示法律意见书或提交的其他文件无法打开。为了避免因此细节问题耽误管理人登记的进程,我们建议在提交登记申请前,用至少2台电脑登录系统并尝试下载文件,以免因细节问题影响申请进程。&八、其他“申请机构上传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应当含有所有股东(合伙人)前面并加盖公章(含骑缝章),请补充后重新上传”“出资人毕业学校请填写全称”“请具体说明申请机构今后主要业务方向和业务定位。”“请详述专业化经营的尽调过程和判断依据。应通过现场走访和网络舆情(比如用百度等主流搜索引擎进行尽调)等多种途径等途径核实实际开展专业化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现场走访和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请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补充财务信息;”私募管理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任重而道远。在此我们呼吁各管理机构认真履行义务,尽可能全心全意供职于管理人,聘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投资经理开展业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才有可能尽早登记通过并开展业务。转自律政老兵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规则简评_金融业务_业务领域_京都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规则简评
作者:郁璇
自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又相继出台了十五个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问题解答,可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业界在年初时的预测。根据基金业协会的上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的基本前提是向协会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是至今为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过关率较低,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如期发行基金产品,面临极大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因此,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规则的梳理和评析变得尤为必要。
一、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规则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和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管理备案发布的相关问题解答和答记者问。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从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人员管理、信息报送和自律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2.《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基金从业资格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最主要的适用规则。
3.相关问题解答
为落实和指导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截至6月基金业协会还发布了十五个相关问题解答和答记者问,详见下表所示。
表1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常见问题》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范围、办理时限、公示,从业资格的认定和注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自然人、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承诺保底保收益,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及不登记的后果。
《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也须履行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能否在协会登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并规定了例外情形。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的手续。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
私募基金的概念解析等30个问题。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的资质要求。
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私募基金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事件,该公告及其中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备案私募基金要求、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做出要求的规定,所考虑的因素。
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是否暂停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评价一些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纷纷推出“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事宜进一步说明,回应私募机构咨询顾问产品备案事项、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等问题。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符合的资质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尽职调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细化了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情形。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法律意见书的相关问题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规则简评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不仅关乎投资者利益,而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纳入统一监管规范框架是市场发展需要且有日益严格的明显趋势。
从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规则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基金制度的核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机制是整个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的前置条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通过强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制,可以有效监管私募基金,这与国际发达国家做法类似。
但是,登记备案仅是私募基金监管的第一步,基金业协会更加注重私募基金后续的持续合规运作和发展。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和7月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登记备案仅是私募基金合规运作的前提,而持续性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规则,则是私募基金需要更加注意的问题。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交法律意见书进行登记备案时,不仅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和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管理备案发布的相关问题解答,在运营过程中必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要求进行资金募集和签订相关协议,避免增加额外的交易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本。
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团队自2016年3月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以来,与数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截至目前已经为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重大事项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已通过了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尚有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等待基金业协会的反馈。
针对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和我们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调和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经营范围、营业场所、关联方、从业资格等方面需要引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律师事务所的重视。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的审核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必须含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如:“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第二、禁止含有和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信贷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如民间借贷、配资业务、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除了要符合上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外,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业务,还需要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和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此外,在实务中,“投资咨询”、“财务咨询”、“财务顾问”等字样争议较大,为了避免被基金业协会退回的审核风险,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含有上述字样的经营范围尽早进行整改。
2.营业场所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营业场所,该营业场所可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尽调,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并说明是否确实存在实际经营地经营、注册地和实际营业场所不一致的原因等事项。
实务中,由于各地或区域的地方优惠政策差别较大,处于税收和其他利益方面的考量,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和实际营业场所是不一致的。律师在进行尽调过程中,不仅需要视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营业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证明,而且要实地核查是否确实存在该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对能否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的需要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定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包括三大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即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以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机构;?其他关联方,即受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服务机构。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要根据基金业协会的上述关联方分类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主动披露,而且要提供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文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资料和相关协议;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还需要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登录名和密码等相关信息供律师进行查验。实务中,律师事务所不仅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信息进行查验,而且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业务往来资料和相关协议进行梳理分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以及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对于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于专营或者兼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要求所有高管人员及基金经理都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在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时,不仅要核查相关人员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认定的数种情形,而且需要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分析论述高管人员是否具有任职资格,也就是说基金从业资格的认定和高管人员的资质是从业资格问题的两个方面,需要综合分析后发表明确性结论。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聘用基金经理时,除了需要确认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还需要考虑“静默期”的规定。根据《私密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关于“静默期”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即对于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需要遵守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不得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登记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中介代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发布时间: 21:5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调取申请机构的工商详档
变更申请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如需)
增加实缴注册资本并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如需)
收集申请机构股东的简历(针对自然人股东)、股东的工商注册信息(针对法人股东)
收集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或工商注册信息
调取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工商注册信息
确定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简历(至少含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制定一系列内控制度
取得申请机构的验资报告
拍摄机构所在写字楼照片、机构前台照片
3、高管们如何算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途径一:靠硬考!通过科目一&科目二,或通过科目一&科目三(科目三主要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途径二:靠经验!通过科目一+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途经三:靠其他专业凑!通过科目一+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上述资格任一)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途径四:靠实力!(条件严格,详情请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4、关于登记中高管部分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但是,填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的高管信息时,为防止嗣后变更麻烦,可只填写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的信息。法律意见书中描述的高管简历应与填报信息一致。
法律意见书还应详述高管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5、登记中能否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情况中,可能存申请机构无实际控制人亦无控股股东的情形。然而,提交无实际控制人的申请资料将会被协会反(bù yǔ)馈(tōng guò)。原因是协会认为明确的实际控制人能增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能力和风控能力,因此建议申请机构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调整,如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形式,作出具有实际控制人的安排。列表网公众号列表活动随时有扫我活动不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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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资料来源于 北京信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董经理 135.224.65561 专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产品发布手续办理。注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审批基金管理公司
1、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3、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6、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7、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9、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0、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11、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12、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14、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涉诉或仲裁
1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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