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问题(20个)批复一览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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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务之家(law114-com-cn)  阅读提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诉讼管辖问题进行了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不免复杂,为此,本期按时间顺序整理了最高院历年来有关诉讼管辖的批复,供读者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6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1988)18号请示收悉。关于甘肃省金昌市工业品综合批发公司诉辽宁省抚顺市电视机联销公司购销电视机合同纠纷一案的地域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日和日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在金昌市,履行地在抚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最先收到起诉状,比新抚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的时间(日)早5天,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指定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1989]法经函第5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高法经字(1989)第02号和(1989)豫法经字第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开封市农机局劳动服务公司与航天部陕西红川机械厂、陕西化学动力实验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开封天豫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联营三方依法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该局审核后准予成立并发给了营业执照。为便利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0月23日)  广东省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法院(89)粤法经行字第192号请示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发(1989)函第9号信函均已收悉。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简称“酿酒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简称“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长春市中级法院与陆丰县法院争管辖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签订地在陆丰县。合同规定的“交货方法、地点及运输负担”,是“供方代办铁路运输到广州南站验收数量,短途公路运输到需方仓库验收质量”。其中,虽未规定运费谁负,但凡实行供方代办托运的,运费通常由供方垫付。这一合同约定,不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合同约定的广州南站和需方仓库即是货物验收地点。依据本院法(经)复[1988]26号批复规定,本案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是代运制,合同标的物发运地在长春市,长春市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陆丰县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长春市中级法院收到酿酒厂的起诉书是在日,而陆丰县法院收到综合公司的起诉书则在3月28日,晚于长春市中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长春市中级法院受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法经[1993]72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字法告申03号请示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抄报本院的函均已收悉。关于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日签订的购销苹果合同约定,“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本案货物的到达地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白水县人民法院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法院。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益阳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浙江省民政工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函(法经[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收到八届人大代表阳宝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杭州市中级法院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的错误作法给予纠正》的建议。同时,湖南省益阳地区对外贸易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浙经终字第8号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经研究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购销苏产电解镍协议中已明确交货地点为广州火车站车板,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购销合同履行地有特殊约定。鉴于该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该案由湖南省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岳阳通达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岳阳支公司、上海港集装箱综合发展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港口装卸作业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意见(法经[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法经函字第2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海事法院各自受理的就岳阳通达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岳阳支公司(下称外运公司)、上海港集装箱综合发展公司(下称综合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下称码头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港口装卸作业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的由外运公司将通达公司一批进口设备从上海中转到岳阳的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  (二)外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协议后,外运公司将其接受的委托事务转委托综合公司、综合公司又口头委托码头公司,码头公司在吊装通达公司货物过程中致货物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岳阳市中院不应将码头公司列为第三人。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购销红花草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法经[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94)赣法经函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下称余江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称安化公司)购销红花草籽种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问题,通知如下:  余江公司与安化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供方余江公司所在地余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余江县法院。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安化县人民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仍强行判决属实,则不仅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撤销其判决,而且还应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伊春市乌马河区安全社会福利厂与胶州市胶合板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法经[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伊春市乌马河区安全社会福利厂(下称福利厂)与山东省胶州市胶合板厂(下称胶合板厂)木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经函字第6号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鲁高法经函第3号报告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福利厂与胶合板厂签订的成型木材购货合同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为由“原告当地法院受理”。这一约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分别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依上述约定,福利厂与胶合板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立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日立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在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抢先对本案作了一审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责成有关法院依法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最高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法函[1995]8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湘高经请字05号请示报告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赣高经请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木马生产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下称“大院农场”)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向所在地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县人民法院于九月一日立案受理;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同年九月一日向所在地永修县人民法院起诉,永修县人民法院九月二日立案受理。炎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炎陵县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1995]9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法函[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1995]76号请示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经函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第六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根据该条款约定,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两地法院对立案时间先后有争议,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指定本案由滦平县法院的上一级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滦平县法院和武清县法院在接到本通知后速将本材料移送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望该院严肃执法,秉公处理。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37号请示及鲁高法函〔1995〕74号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应按我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意见办理。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平台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来源标注不明或者侵权请联系删除。  2017精品公号推荐,值得关注&&&  推荐关注 :富程律师      富程律师 推荐词:  分享实用法律知识,传递新鲜法制资讯,解答热点法律疑问,  提供专业缜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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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这里的“不动产纠纷”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种涉及到不动产物权转让原因关系的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呢?\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在第二十八条的“条文理解”第3点处写到:”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举了不动产物权纠纷六类二级案由和三十四类三级案由(不包括质权纠纷),可见在实践中物权纠纷的种类是很多的。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的范围内。因此本次司法解释修订中规定,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终上所述,涉及到不动产物权转让原因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该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系法律适用错误。\u003C\u002Fp\u003E&,&updated&:new Date(&T03:40:37.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3,&collapsedCount&:0,&likeCount&:2,&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reviewers&:[],&topics&:[],&adminClosedComment&:false,&titleImageSize&:{&width&:0,&height&:0},&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column&:{&slug&:&zrflawyer&,&name&:&烽火律苑&},&tipjarState&:&inactivated&,&annotationAction&:[],&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3,&hasPublishingDraft&:false,&snapshotUrl&:&&,&publishedTime&:&T11:40:37+08:00&,&url&:&\u002Fp\u002F&,&lastestLikers&:[{&bio&:&外热内冷&,&isFollowing&:false,&hash&:&cd2f2379fcf8db6591b4&,&uid&:52,&isOrg&:false,&slug&:&wu-ming-27-95&,&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name&:&无名&,&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people\u002Fwu-ming-27-95&,&avatar&:{&id&:&&,&template&:&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bio&:&教师&,&isFollowing&:false,&hash&:&f693edd0e518118dadc76fee5d09383c&,&uid&:286000,&isOrg&:false,&slug&:&xiao-feng-36-37&,&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name&:&肖锋&,&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people\u002Fxiao-feng-36-37&,&avatar&:{&id&:&03b42d62450ffcbbea22&,&template&:&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summary&:&\u003Cimg src=\&https:\u002F\u002Fpic4.zhimg.com\u002Ff5ce18d14cbd6dd6529aaaba_200x112.jpg\& data-rawwidth=\&600\& data-rawheight=\&800\& class=\&origin_image inline-img zh-lightbox-thumb\& data-original=\&https:\u002F\u002Fpic4.zhimg.com\u002Ff5ce18d14cbd6dd6529aaaba_r.jpg\&\u003E近日,一份民事裁定书在微信上广为流传,在觉得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好笑的同时少有人注意到该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50\u002Ffd586b1dc7fc2f588ada5_xl.jpg&,&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topics&:[],&adminClosedComment&:false,&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author&:{&bio&:&微信公众号:zrflawyer&,&isFollowing&:false,&hash&:&cfda39978f8&,&uid&:64,&isOrg&:false,&slug&:&zrflawyer&,&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律师&,&name&:&粤上辩护士&,&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people\u002Fzrflawyer&,&avatar&:{&id&:&b8cda&,&template&:&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column&:{&slug&:&zrflawyer&,&name&:&烽火律苑&},&content&:&近日一则“法院庭前奇葩宣誓词若说谎灵魂深处日夜不安”(链接\u003Ca href=\&http:\u002F\u002Flink.zhihu.com\u002F?target=http%3A\u002F\u002Fnews.sina.com.cn\u002Fs\u002F\u002F.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u003E法院庭前奇葩宣誓词:若说谎灵魂深处日夜不安\u003C\u002Fa\u003E)的新闻见诸报端,个人认为让当事人作此宣誓似有不妥。\u003Cp\u003E
在法律上,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分: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法律事实则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是用证据支撑起来的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法庭所追求的法律事实应当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客观事实,追求法律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还原客观事实的过程,但是由于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等种种原因往往会造成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在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撑起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时,能苛求对方当事人不说谎隐瞒对己不利的客观事实吗?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借款,确已取得借款的被告方在法庭上说自己并未取得借款以以隐瞒取得借款的事实实属人之常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有人可能会站在道德高地说做人不是应该诚实信用吗?试想一个普通人在上班迟到的时候都会找诸如堵车、地铁故障等种种借口来搪塞,在关系到自身经济利益的诉讼中苛求当事人诚实信用地陈述对己不利的事实合乎人之常情吗?\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以上仅是个人的一点浅见,沭阳法院让当事人庭前作此宣誓想必是深思熟虑之举,对于此宣誓的看法亦会因人而异、见仁见智。\u003C\u002Fp\u003E&,&state&:&published&,&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canComment&:false,&snapshotUrl&:&&,&slug&:,&publishedTime&:&T14:31:50+08:00&,&url&:&\u002Fp\u002F&,&title&:&对沭阳法院让当事人庭前宣誓的一点浅见&,&summary&:&近日一则“法院庭前奇葩宣誓词若说谎灵魂深处日夜不安”(链接\u003Ca href=\&http:\u002F\u002Flink.zhihu.com\u002F?target=http%3A\u002F\u002Fnews.sina.com.cn\u002Fs\u002F\u002F.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u003E法院庭前奇葩宣誓词:若说谎灵魂深处日夜不安\u003C\u002Fa\u003E)的新闻见诸报端,个人认为让当事人作此宣誓似有不妥。 在法律上,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分: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null,&next&:null},&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sCount&:0,&likesCount&:0},&next&:{&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50\u002Fe73d8f64aea7ca50e610f2_xl.jpg&,&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topics&:[],&adminClosedComment&:false,&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author&:{&bio&:&微信公众号:zrflawyer&,&isFollowing&:false,&hash&:&cfda39978f8&,&uid&:64,&isOrg&:false,&slug&:&zrflawyer&,&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律师&,&name&:&粤上辩护士&,&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people\u002Fzrflawyer&,&avatar&:{&id&:&b8cda&,&template&:&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column&:{&slug&:&zrflawyer&,&name&:&烽火律苑&},&content&:&\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
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来源:中国法院网\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一)基本案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r\u003E  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9月份认识,之后开始恋爱、同居。2001年5月,王某某经中山医科大学深圳生殖医学专科诊断为原发性不孕,双方决定采用体外授精方法生育子女。日双方通过医学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制造出胚胎,通过代孕产下女孩王某一;随后,双方利用原有胚胎,将原有胚胎移植到王某某体内,于日产下一女婴王某二。\u003Cbr\u003E\u003Cbr\u003E  日,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张某某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王某一、王某二随王某某生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日,王某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经双方同意由张某某提供医疗技术,使用原来的受精配子,通过代孕方式,于日生育一名男婴,取名王某三,由王某某抚养至今,现请求王某三由张某某抚养。\u003Cbr\u003E\u003Cbr\u003E  (二)裁判结果\u003Cbr\u003E\u003Cbr\u003E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王某三”之出生征得张某某的同意,此举违背了张某某的意愿。“王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u003Cbr\u003E\u003Cbr\u003E  (三)案例评析\u003Cbr\u003E\u003Cbr\u003E  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张某某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张某某是“王某三”遗传学父亲,张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拥有“王某三”胚胎的处置权,“王某三”之出生应取得张某某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张某某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王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某要求王某三由张某某抚养,理由不成立。\u003Cbr\u003E\u003Cbr\u003E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个人需求的多样化,“试管婴儿”已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由此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多,本案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试管婴儿”生父应享有胚胎处置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对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生下的“试管婴儿”,其无需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u003C\u002Fp\u003E&,&state&:&published&,&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canComment&:false,&snapshotUrl&:&&,&slug&:,&publishedTime&:&T12:05:10+08:00&,&url&:&\u002Fp\u002F&,&title&:&从一则案例看“试管婴儿”生父在何种情况下无需承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summary&:&\u003Cstrong\u003E 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u003C\u002Fstrong\u003E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9月份认识,之后开始恋爱、同居。2001年5月,王某某经中山医科大学深圳生殖医学专科诊断为原发性不孕,双方决定采用体外授精方法生育子女。日双方通过…&,&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null,&next&:null},&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sCount&:0,&likesCount&:0}},&annotationDetail&:null,&commentsCount&:3,&likesCount&:2,&FULLINFO&:true}},&User&:{&zrflawyer&:{&isFollowed&:false,&name&:&粤上辩护士&,&headline&:&律师&,&avatarUrl&:&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b8cda_s.jpg&,&isFollowing&:false,&type&:&people&,&slug&:&zrflawyer&,&bio&:&微信公众号:zrflawyer&,&hash&:&cfda39978f8&,&uid&:64,&isOrg&:false,&description&:&律师&,&badge&:{&identity&:null,&bestAnswerer&:null},&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people\u002Fzrflawyer&,&avatar&:{&id&:&b8cda&,&template&:&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Comment&:{},&favlists&:{}},&me&:{},&global&:{&experimentFeatures&:{&ge3&:&ge3_9&,&ge2&:&ge2_1&,&navi&:&1&,&growthSearch&:&s2&,&sEI&:&c&,&nwebQAGrowth&:&experiment&,&qawebRelatedReadingsContentControl&:&close&,&liveStore&:&ls_a2_b2_c1_f2&,&nwebSearch&:&nweb_search_heifetz&,&rt&:&y&,&isOffice&:&false&,&enableTtsPlay&:&post&,&newLiveFeedMediacard&:&new&,&newMobileAppHeader&:&true&,&androidPassThroughPush&:&all&,&hybridZhmoreVideo&:&yes&,&nwebGrowthPeople&:&default&,&nwebSearchSuggest&:&default&,&qrcodeLogin&:&qrcode&,&enableVoteDownReasonMenu&:&enable&,&isShowUnicomFreeEntry&:&unicom_free_entry_off&,&growthBanner&:&default&,&newMobileColumnAppheader&:&new_header&,&androidDbRecommendAction&:&open&,&biu&:&1&,&info&:&0&,&androidDbFeedHashTagStyle&:&button&,&appStoreRateDialog&:&close&,&mobileFeedGuide&:&block&,&default&:&None&,&isNewNotiPanel&:&no&,&biua&:&1&,&zcmLighting&:&zcm&,&adR&:&b&,&wechatShareModal&:&wechat_share_modal_show&,&uRe&:&0&,&androidProfilePanel&:&panel_b&}},&columns&:{&next&:{},&zrflawyer&:{&following&:false,&canManage&:false,&href&:&\u002Fapi\u002Fcolumns\u002Fzrflawyer&,&name&:&烽火律苑&,&creator&:{&slug&:&zrflawyer&},&url&:&\u002Fzrflawyer&,&slug&:&zrflawyer&,&avatar&:{&id&:&4b70deef7&,&template&:&https:\u002F\u002Fpic3.zhimg.com\u002F{id}_{size}.jpg&}}},&columnPosts&:{},&columnSettings&:{&colomnAuthor&:[],&uploadAvatarDetails&:&&,&contributeRequests&:[],&contributeRequestsTotalCount&:0,&inviteAuthor&:&&},&postComments&:{},&postReviewComments&:{&comments&:[],&newComments&:[],&hasMore&:true},&favlistsByUser&:{},&favlistRelations&:{},&promotions&:{},&switches&:{&couldSetPoster&:false},&draft&:{&titleImage&:&&,&titleImageSize&:{},&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can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title&:&&,&titleImageUploading&:false,&error&:&&,&content&:&&,&draftLoading&:false,&updating&:false,&globalLoading&:false,&pendingVideo&:{&resource&:null,&error&:null}},&drafts&:{&draftsList&:[],&next&:{}},&config&:{&userNotBindPhoneTipString&:{}},&recommendPosts&:{&articleRecommendations&:[],&columnRecommendations&:[]},&env&:{&edition&:{&baidu&:false,&yidianzixun&:false,&qqnews&:false},&isAppView&:false,&appViewConfig&:{&content_padding_top&:128,&content_padding_bottom&:56,&content_padding_left&:16,&content_padding_right&:16,&title_font_size&:22,&body_font_size&:16,&is_dark_theme&:false,&can_auto_load_image&:true,&app_info&:&OS=iOS&},&isApp&:false,&userAgent&:{&ua&:&Mozilla\u002F5.0 (compatible, MSIE 11, Windows NT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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