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部大病救助申请书,政府部门能否拨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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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城乡大病救助“爱心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来源:多伦县民政局〗〖作者:〗 〖〗 〖〗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实施城乡大病救助“爱心工程”的意见》(锡署发〔2011〕9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城乡大病救助“爱心工程”救助金来源主要为社会捐助和政府投入,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及时有效。救困难群众之所急,解弱势群体之所难。
(三)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政府预算专项资金,社会力量捐助、上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落实医疗救助工作。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救助对象
城乡大病救助“爱心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
(二)持有民政局当年核发并经过年度审核的《多伦县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低保边缘人员;
(三)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灾害,支出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严重返贫的贫困人员。
(四)其他经多伦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城乡大病救助“爱心工程”主要针对以下情况实施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民政部门救助后,自付金额超过2万元,家庭无力承担的给予大病“爱心工程”救助。
(二)城乡居民因重特大疾病产生较大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其它保险报销后,自付金额超过3万元,相关部门不予报销的自付金额超过5万元,根据家庭贫困状况,给予大病“爱心工程”救助。
(三)城乡居民因灾害、意外伤害等原因,病种不在相关部门报销范围,产生医疗费用较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或无肇事方赔偿,自付金额超过5万元,有保险公司或肇事方赔偿后自付金额超过3万元,或确实存在医疗困难的家庭,根据家庭贫困状况,给予大病“爱心工程”救助。
救助具体比例为2万元—5万元救助40%;5万元以上—8万元救助45%;8万元以上救助50%,救助金额封顶为5万元。
(四)大病“爱心工程”不予救助的情形,参照《多伦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执行。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大病“爱心工程”救助,由本人或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是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享受社会救助证件;二是就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转诊证明。三是中华联保险公司提供的报销证明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复印件。正常情况下,中华联保险公司不予报销的需提以上两部门报销凭证原件。四是医疗费单据复印件(相关部门未报销提供原件)。五是参加各种保险赔偿的医疗保险证明或事故处理认定书、赔偿协议、法院裁决书。六是享受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救助后的证明材料。七是居住乡镇出具的社会互相帮困情况和捐赠情况证明。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窗口受理后,乡镇民政所进行入户调查。同时,委托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向乡镇提出审核意见。各乡镇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民政局进行审批。
(三)审批。民政局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设立不少于20人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社会救助评审人才库。人才库成员包括:红十字会、工会、残联、慈善组织代表;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大病爱心”救助基金捐赠人等代表;乡镇分管社会救助领导和工作人员、乡镇审计、纪检工作人员。乡镇上报申请材料后,民政局再组织入户调查,于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大病“爱心工程”救助审批会议,审批会议成员由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随机抽取人才库成员不少于15人组成,会议全面审核乡镇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综合分析申请人医疗费支出情况和家庭贫困程度及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救助意见。对于会议评审通过的拟救助人员和救助标准,在本人所在乡镇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会议议定不予救助或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反馈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长效机制,逐步扩大大病救助“爱心工程”资金规模,切实增强保障能力。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是争取上级资金;二是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三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户捐款;党政干部、职工、个人捐款;四是民政部门、锡盟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募捐;五是其他可用于大病救助“爱心工程”的资金。
(二)民政局建立县级大病救助“爱心工程”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好资金去向公开、公示工作。民政局每年负责汇总全县医疗救助大病“爱心工程”落实情况,对救助资金筹集、救助人数、资金使用等情况,年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大病救助“爱心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昌吉州大病医疗救助实现三提高
文/图|腊月梅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昌吉州采取政府主导,民政牵头、财政保障、卫计和人社部门承办、审计等部门监督的部门联动方式,形成制度合理衔接、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地运行机制,提升了城乡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族群众知晓率。为提高各族群众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率,民政系统将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各项内容印制成汉、哈、维文宣传材料,采取周一升国旗日为救助政策宣传日,进村入户宣传、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并利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提高救助效率。已明确身份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救助对象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窗口登记,通过系统核对,对治疗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中应给予医疗救助部分,由所在定点医院先期垫付,患者即时结算只需自付费用即可。对转乡镇外、县市外就诊或不能通过城乡医疗信息平台结算的,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医保报销单及转诊手续,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结报。
加强资金筹措,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情况,设立了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主导、多渠道并举进行筹集。
奇台县气象台三天预报:预计我县今天夜间到明天阵雨转多云,西北风5-6级,气温17℃到28℃,上山区小雨转多云,气温15℃到24℃;13日晴,气温12℃到32℃,上山区气温12℃到28℃;14日晴,气温23℃到33℃,上山区气温20℃到30℃。
【发声亮剑】《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在奇台县领导干部中引起热烈反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施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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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玉门市花海镇大病医疗救助为农民带来“及时雨”
日期: 10:28
作者:魏晓瑞
来源:玉门市花海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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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农民看病不用愁了”。领到12800元大病医疗救助款的花海镇西泉村五组村民薛世功乐呵呵的说。薛世功近两年来一直患有肝硬化,今年看病住院治疗后花去的高额医疗费用,使年近六旬的他无力支付。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镇包村干部了解到这一情况,及时的向他宣传了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并帮助他递交了相关资料。镇民政办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为他办理好了手续。
  今年一季度,花海镇共为33名符合条件的农户办理了大病医疗救助,累计发放救助金额13.46万元,及时为“看病难”的农民解决了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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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政府办公室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面向全社会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2016930 &&&&&&&&&&&&
第一章& 总& 则
& 64920144720152201537
&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百里杜鹃管理区、金海湖新区临时救助审批工作由相应的民政部门或社事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
3000&10000
第四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五章& 审核审批程序
& 1()1()15
10001000()5
第六章& 救助方式
第七章& 工作管理
&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附 则
【打印】 【收藏此页】> > >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篇一:《执行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制度化解执行难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勇
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种探索,是践行群众路线,
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为了化解执行难问题,解决部分当事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亟须医疗救治和生活困难的现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并对被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和操作程序等做出统一规定。
第一,通过立法对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尽管我国许多地方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救助都做出一些规定,但目前缺乏国家立法层面对该制度做出的统一规定。对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研,在总结各地做法和规定的基础上,起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基金制度。
第二,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专门账户,确保基金充足、专款专用、良性循环。针对目前
我国救助资金不能定时补充的问题,建议设立司法救助的专门账户,拓宽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初始救助基金由省(市)级财政部门做出预算,统一由省(市)财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三,救助基金的使用原则和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使用原则为:严格审批、按需
使用、因案制宜、动态管理。使用程序为: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执行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原执行法院认为符合救助标准和条件的,将所有材料报上级法院审批;经上级法院审批后,受理法院通知申请人到救助基金管理部门领款;申请人持法院批准文书到民政局领取救助基金时,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和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承诺书后方能领款;受理法院按法律规定对案件予以结案。
第四,增强对实施执行救济基金制度的监管。建议在法院外设立或规定专门的机构来
具体操作执行救助基金的运行,同时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执行救助基金的运行及
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救助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救助基金发放决策和作出司法建议决策,建议执行决策机
构设在人民法院。救助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救助的实施,救助辅助机构主要负责救助事项的协
助,主要是财政局负责救助原始基金预算和划拨,红十字会、民政局等机构负责协助筹措救
第五,对被执行人追偿和救助的具体路径。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帮助,主要通过
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实现。通过司法建议的指引,监狱的减刑假释、民政局的社会救济、社
保部门的低保发放、劳动部门的劳务信息提供、银行的信用贷款、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等渠
道,旨在对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同时也可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通过设立“义工”
制度,使被执行人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定期参加社会义工劳动,以此
抵偿国家为其垫付给申请人的救助金。
颍东区人民法院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8:49:21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经
济发展状况和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设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的管理、
发放,保障救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能力而向无经济来
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第三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二)民政部门福利资金、慈善捐助
第四条 执行救助基金由本院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建立账册、实行专人管理;执行
救助基金由法院发放,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申请救助原则;不重复救助原则;适
当救助原则;量入为出原则。
第六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适用范围: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
(三)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案件。
第七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二)申请执行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三)申请执行人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者;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第八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被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
2、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3、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九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必须已经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执行人员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实现申请人执行权利的;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不受已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的限制。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基金必须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标准:
1、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案件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可不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20%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交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官调取。
2、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救助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审查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书面报告并写明救助金额报局长审查,3000元以下呈院长批准支付,
3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救助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应及时恢复执行;执行款项应首先扣除已从执行救助基金中发放部分,并及时退回执行救助基金帐户。
第十四条 执行局负责建立适用执行救助基金案件的各项工作台帐;院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情况的登记。
第十五条 除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救助基金外,对于符合城乡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可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给予城乡低保待遇。
第十六条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因隐瞒事实取得执行救助款的,本院除强制追回救助款外,对申请人以妨碍民事诉讼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官协助申请执行人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执行救助款外,依照本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颍东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救助基金应规范管理
(聂东黎、陶湘宁)
明确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避免标准不一
加强调查,使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及时得到救济
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有一小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产、生活困境。为此,一些法院采取了发放执行救助基金的方式,给予此类案件中的特困群众予以救助。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消解其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但是,在发放执行救助基金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
容易发生人情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事物,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制度规范,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人情发放的现象。
发放对象不统一、不规范。执行救助基金因缺乏立法规范,往往会因法院不同,发放的对象也不相同,具体哪类执行案件可以救助,哪类案件不宜实施救助,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借发放执行救助基金来执结案件。人民法院执行难是不争的事实,有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申请执行人四处上访,给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一定损害。为减少上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有的法院以发放执行救助基金的方式来结案。
对此,笔者建议,对执行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明确发放对象。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从立法的角度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给予明确确定,如同司法救助中诉讼费的免、减、缓一样,详细列出在哪种情况下、哪类案件,执行人员可提醒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在有关规定出台前,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时,应当避免随意化和任意化。笔者建议,首先由各执行人员针对自己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的名单及理由,交执行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加强社会调查。人民法院在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前,应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联合车管所、银行、房产局、税务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双方的财产状况,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予以发放,确保有限的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到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手中。
加强内外监督。对执行救助基金应当加强监督,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另外,还应强化执行救助基金的社会监督,对计划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没有提出异议的再给予救助。
建立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把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建成一种长效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比如民政部门拨付一部分,社会团体和企业、个人捐赠一部分。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应扣留曾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救助金归入执行救助基金,以救助其他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使执行救助基金确实发挥特有的作用,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江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涉法上访、信访反映较多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去年以来,人民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被执行人有的身体残疾没有履行能力,有的年老体衰丧失履行能力,有的被判处刑罚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有的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统称为执行不能。而部分执行申请人属于特困群体,生产生活极其困难,期待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不得不多次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种情况在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中表现尤其突出。司法实践证明,“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提高执行的水平和效率,同时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解决。为救助那些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困难群体,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急需救助的,纳入基金救助范围,予以适当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无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途径。
近年来,中央、省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日下发的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日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
工作的意见》、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同年11月26日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梁伟发在全省集中清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均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制度,对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的经济救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2月17日中央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督查组在广东省召开督查情况总结会,要求广东从六个方面狠下功夫,确保完成中央部署的清案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所以,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是司法救助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全省已有韶关、佛山、珠海等多个兄弟市初步建立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有关资金也已落实到位。特别是韶关市,在该市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先后分三次落实执行救助资金350多万元(其中市本级100万),解决了数十宗多年来一直因执行不能而重复信访的案件,他们还拟对极个别特殊案件进行全额救助。切实起到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民生的极大关注。佛山市本级也已落实到位290万元。珠海市本级通过政法委统筹可以因此动用的资金也达300万元。
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为特困的申请执行人群体提供救助,特提议我市尽快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在落实方面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管理。在资金的来源上,应根据本市财政状况,将执行救助基金纳入每年预算,或将各级法院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执行救助基金,最终形成以财政划拨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以保证执行救助基金有稳定的来源,长期发挥救急救难、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就我市实际而言,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应在200万元以上。建议首笔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拨付,数额宜在100万元左右。在资金的管理上,按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管理,发放总量不得超出当年核定总额。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同时,成立法院与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小组,负责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执行救助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执行救助的范围、对象、发放标准。执行救助基金救助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救助的条件必须是法院已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案件仍执行不能。在发放对象方面,应为因案件执行不能而严重影响生计的申请执行的自然人。具体应限定为以下几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1、申请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2、申请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或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3、申请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案件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4、申请人属其他特困群体,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案件。在发放标准方面,对生活确有困难且申
请执行案件标的不大的申请执行人,应给予一次性全额救助,此类案件一般在1万元以下为宜;对生活确有困难且申请执行案件标的较大的申请执行人,应该确定一定的救助比例进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宜在2万元以下。个别情况特殊的案件,申请人系江门市户口的人,经严格审批,可以给予全额救助。申请人符合最低社会保障条件的,在给予一定数额救助的同时,可建议相关部门考虑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三、严格执行救助金的发放程序。首先,应确立申请制度,由申请执行人本人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其次,严格对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让真正具备相应救助资格的人进入程序。执行实施承办人对申请进行初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合议庭讨论和领导审议后,报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再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款数额。若救助数额较大须经过听证然后确定。最后,要确立执行救助基金追偿制度,一旦申请执行人获得救助,其应书面承诺放弃与其所接受执行救助基金金额相应的赔偿款,在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由人民法院执行代位追偿权,然后将执行到位后的赔偿款补充到执行救助基金中。
救助资金篇二:《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调查研究》
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调查研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救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目标、最低纲领。社会救助是由政府对生活在社会低层的人给予救助,雪中送炭,使人能活下去。社会救助的项目有:灾民救助、城市贫民救助、农村五保户救助、城乡特殊对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等。社会救助资金是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以及农村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专项用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低保边缘户以及其他特定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资金等。
一、社会救助资金发挥的作用
(一)保障民生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由于贫富差距仍然存在,自然灾害频发,某些群众因
病致贫、以及天灾人祸等原因,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仅依靠自身力量和现有的救助渠道难以摆脱困境,急需获得社会救助。因此社会救助是保障民生的需要。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其中有的是由于受害人缺乏自我救济的能力和稳定的生活来源造成的。国家以再分配方式给最低层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予以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通过社会救助,能起到事先化解矛盾的作用,可以降低维稳成本。也可以体现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着力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的基本生活,是党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有了救助资金,可以免除社会最低层人的生存危机、疾病恐惧;有了救助资金,可以对在日常生活中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真正做到解燃眉之急,起到救急救难的作用。
(三)社会救助是实现公共财政基本目标内容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公共财政基本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必须建立财政救助体制,保障最低生活,确保生活在最低层的人“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治、有学能上”。
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二)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
(三)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人员机构不健全,基础薄弱,“三公布、四公开”透明度不高。社会救助工作直接与老百姓的吃穿住行连为一体,须得走进每家每户进行摸底调查。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的日益多元化,对救助对象的界定更是难以明确,更是加大了社会救助经办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而目前县、乡两级,特别是乡镇一级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有些乡镇连民政干部只有1—2名。再者,有些地方政府对社会救助进行直接干预,造成不符合救助的对象也得到救助。
三、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级力量,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筹集社会救助资金。政府投一点,财政补一点,更重要的是动员社会互助、家庭自救,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助。
(二)部门联动,资源共享。切实推进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以民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管理运作机制,将所有救助资金有效整合管理,将救助对象的资料形成共享资源,增加社会救助资金审核与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社会救助资金工作效率,发挥最大社会救助效应。
(三)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加强救助资金的动态管理。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规范民政资金分配使用程序。坚持制度先行,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制定一系列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类民政专项资金划拨、发放和管理使用进行规范,实行专项管理,严格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注重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重大资金安排集体商定。严厉杜绝救助指标由上至下的直接分配,严防权力滥用。社会救助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救助资金评审必须程序化,救助对象必须经居(村)委会评议、街道(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三审”程序,杜绝“人情、关系救助”;其次公示制度化。对“三审”结果和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救助;再次监督多元化,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群众民主等多管齐下,确保资金安全。
(四)健全机构,充实社会救助机构力量。社会救助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有两个因素“钱”和“人”。真正把钱
用到实处,做到“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最关键的还是我们干部队伍建设的好坏。社会救助属最低层的救助,直接关系到低层老百姓的生存,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应该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专门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救助对象调查摸底、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的审核等等,真正深入基层,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确保机构高效运行,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民解困。
(五)将群众和社会监督结果纳入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将群众和社会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监督情况作为目标考核内容之一,更有利于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阳光操作,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强化过程监管,积极开展民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 为确保各类民政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每年有选择几项民政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村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优抚安置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等多项检查。针对各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本着不护短、不遮丑的态度,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时处理纠正。
(七)强化末端监管,全面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为有效杜绝一些基层单位截留、挪用、挤占民政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各类民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使
广大民政对象的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低保补助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八)强化后续监管,建立民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机制。为了提升民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对设立的依据、资金投向和分布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专项资金使用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状况、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力避多头补助、重复建设、资金沉淀的现象,着力提高民政建设项目规划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九)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民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高度重视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严肃查办发生在民政部门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方面的案件。对系统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进行统计和梳理,深入剖析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源头控制和教育防范工作。
救助资金篇三:《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社〔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
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
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民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九条中央财政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
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指定代储单位管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费用支出,按每年实际代储物资金额的3%核定。
第十条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中央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必要时,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性生活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报告中,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四条根据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财政部、民政部按灾情评估结果、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民政部应在两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办理拨款通知,同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
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
辽宁、福建、山东: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中央负担70%、地方负担30%。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按中央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核定的灾情予以补助,不适用按比例分担办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民政部每年年底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中央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中央财政可根据国务院要求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核定灾情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
行安排一部分中央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地方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地方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省级与省以下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民政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同时废止。
救助资金篇四:《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加强基层群众工作,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强化惠民政策宣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资金发放机制
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和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结合传统节日走访慰问活动,确定“救助资金发放日”。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审定,并实施动态管理;编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指导救助资金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街道、乡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干部组成发放小组,分片包干,现场集中或入户发放救助资金,同时做好惠民政策宣传,了解社情民意。
资金发放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市低保资金、农村低保资金、五保分散供养资金、孤儿分散供养资金、救助资金、高龄津贴(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资金发放方式
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每两月或三月发放一次。
现金发放可采取现场集中现金发放和上门入户发放两种方式:
(一)救助对象多且相对集中的社区、村委会,现场集中发放;
(二)救助对象少且相对分散的社区、村委会,或老弱病残、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救助对象,必须上门入户发放;
打工、探亲在外的救助对象,社区、村委会登记造册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通过金融机构打
资金发放程序
现场集中发放程序:
(一)发放小组(5人以上)到街道、乡镇统一领取救助资金和资金发放花名册;
(二)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等),到指定地点,现场签名盖章领取救助资金;
(三)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乡镇民政办(所),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
上门入户发放程序:
(一)发放小组(两人以上)到街道、乡镇统一领取救助资金,持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走家入户发放;
(二)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乡镇民政办(所),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存档。
资金安全管理
集中发放现场,街道、乡镇派出公安警务人员维持现场
上门入户发放,街道、乡镇派要派车接送发放工作人员。
资金当日未发放完,数额较大的交金融机构代存;数额较小的由街道、乡镇放保险柜专人保管,个人不得自行保管。
资金发放监管
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准擅自改变救助标准,不准随意抵扣任何债务、税费,不准滞留、截留,不准人为拖延救助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救助对象负担。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到位、发放程序规范。
从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二)抵扣救助资金的;
(三)无故拖延发放时间的。
救助资金篇五:《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南华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工会互助资金
管理及使用办法
南华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工会互助资金本着切实为职工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办好事、办实事的指导思想,在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难以为继时,向特困职工进行暂时性借支,以帮助其渡过难关,缓解困难。为保证互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募集。资金来源主要由公司工会经费和个人捐赠渠道筹集。
二、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之一可以申请工会互助资金借支:
1、本年内职工本人或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造成生活困难。
2、本年内职工家庭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包括家庭物资被盗,财产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给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
3、本年内职工本人遭突发性意外伤害(工伤或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除外)、天灾人祸住院治疗,本人或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承担医疗费较大
(减除保险、医保以外10000元以上),给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公司工会互助资金在公司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该账户资金仅用于本系统在岗职工因特殊情况下的资金困难进行的资金借支,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任何项目,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工会的审计监督。
2、定期公布资金筹集情况,通报资金借支使用及归还情况。
3、借支。首先由特困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公司工会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或讨论无异议后,由工会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字,经签字同意借支后,由资金管理人实施借支,一般性借支的资金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须经公司经营班子讨论决定。
4、归还。借支人在注明的还款期内按时归还,不得超时,一般性借支期限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归还时间的,须经工会负责人同意,并在延长的期限内按时归还,不得二次延长。
5、审批。借支人提出申请后,工会负责人对其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和签字,借支金额超过5000元,须提交公司经营班子讨论决定。审核签字必须注明借支金额和归还期限。
四、互助资金借支原则
1、坚持用于确实需要帮助的职工身上的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助,体现组织的关心,启发其工作热情,更好做好本职工作。
2、一视同仁的原则,防止特殊化和重复借支等不合理现象。
3、坚持公开原则。职工生活困难互助工作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五、资金管理人员职责。公司工会互助资金管理人员,认真对资金进行管理,接受公司工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不允许私自挪用或借支他人,按时收回各项借支资金。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救助资金篇六:《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
(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
(五)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
(六)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条 救灾救济资金的申报、审批、分配、拨付和发放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级下拨救灾救济资金的文件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审批”的程序,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及分户(人)救灾救济对象花名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救助金额、“一卡通”存折帐号。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方案,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花名册,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救灾救济对象的“一卡通”存折。对确实无法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的灾民应急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经所,由乡(镇)财经所会同乡(镇)民政助理员按批准的方案,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现金的发放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对灾后重建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的,要一次性将补助资金计划
落实到户;对冬春夏荒救济资金通过采购救灾物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应通过“灾民救助卡”将审批到户的救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结果告知需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代发金融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快资金拨付和发放进度。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户或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灾民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受灾群众冬春夏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资金要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或人。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救灾救济资金发放与管理中的民主公开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村两级成立农村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在对受灾群众家庭受灾情况、自救能力进行综合评议、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民主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经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救灾救济资金发放政策、发放情况,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九条 救灾救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的的监察、财务、内审、救灾救济等机构每年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同时,自觉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不定期联合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屡查屡犯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救助资金篇七:《信访救助基金》
中共***镇委
***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现将《***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月**日
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刘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救助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救助基金由镇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救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1、财政拨款;
2、信访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按规定可用于信访救助基金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信访救助基金每年*万元,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不足部分,由镇财政核拨。
第五条 信访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
1、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2、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3、特殊上访对象的临时用餐、交通、住宿、医疗费用等;
4、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5、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基金解决的问题。
信访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六条 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和支付四个方面。
(一)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写出信访基金救助审批报告,并向镇维稳中心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特殊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由镇维稳中心直接提出。
(二)审查。维稳中心受理责任主体单位或被救助人申请材料后对信访案件事实及生活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确实需要救助
的,填写《***乡镇信访救助基金审批表》。
(三)批准。由镇维稳中心根据信访事项决定是否救助并核定救助额度,由维稳中心主任签批。
(四)支付。镇维稳中心将救助基金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发放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办理领款手续、制作息诉罢访笔录,并填写《***乡镇信访救助基金使用承诺协议书》、《***乡镇信访救助基金领用收据》等。领款收据、救助决定书等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救助事项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七条 镇维稳中心每年向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一次信访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八条 实行信访救助基金专项档案管理。每年将信访救助基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并归档备查,同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信访救助基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由镇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救助资金篇八:《关于救助政策落实资金管理自查的报告-)》
镇远县民政局对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和对低保工作监督管理的情况汇报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民办函
[2010]75号)、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黔民发[2010]33号)和州民政局州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和2010年度中共镇远县委常委班子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落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班子会议进行周密安排部署,分别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救灾救济股、社会救助保障办公室、财务室认真抓好落实,并制定了自查实施方案。现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一)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
1.农村低保
自2007年全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我县除了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农村低保的各项方针政策文件外,我县还结合实际,先后印发了《镇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镇府办发
[2007]3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镇府办发[2008]84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低保核查及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党办发[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低保核查及规范化建设督查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党办发[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调整镇远县农村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县党办发[号)等文件,县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镇远县农村低保集中审核审批工作方案》(县农保通字[201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制定相应各种措施,为全面落实上级低保政策起到了组织保障作用。
我县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文件规定,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坚持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真正困难的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工作,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进行初评,由村民小组长将初定名单报村委会,村委会组织2人以上调查人员入户调查,然后召开至少20人以上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困,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形式进行逐户表决,当场公布评定结果,将获得2/3以上同意票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会议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拟保障对象进行进村入户抽查,然后由县农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审批,最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乡镇和村组再次进行张榜公示,最终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过上述程序,从而使农村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核审批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打造“阳光低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从今年7月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年人均收入1360元,到6月止,今年全县有农低保18554户,发放了低保金2380.57万元,保障37177人基本生活。
2、城市低保
2003年,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镇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镇府[2003]13号)。2004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镇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镇府发[2004]23号)文件,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文体广电、环卫等部门分别结合部门工作对低保对象予以一定优惠照顾。县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镇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民社[2004]29号)文件,对城市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人、子女就学、单亲家庭等分别提高30%到10%的补助金。200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镇府发[2009]6号)文件,对加强低保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管理。自2009年以来,我县城低保工作主要抓好规范化管理,完善低保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加强完善低保督查通报制度、低保对象定期复核登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进出机制。今年以来,我县主要按上级要求对我县城低保进行核查,对核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落实,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镇府发[2009]6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城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低保对象进行停发、调整处理;对申请城低保家庭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符合城低保政策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从今年四月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收入260元,到6月止,今年全县有城镇低保1863户,发放了保障金572.84万元,保障3340人基本生活。
(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1、农村医疗救助。2004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镇远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镇府办[2004]22号)、《镇远县农村
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镇民社[2004]38号),针对农村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个人自付金额部分的40%至60%,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由于设置门坎过高,救助资金偏低,2007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镇远县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批复》(镇府函[2007]67号)文件,适当放宽了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调整为3000元。200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县民政局调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批复》(镇府函[号)文件,再次将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提高到5000元,救助比例提高为60%至80%,并增加对慢性病、癌症病人的救助,对其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放宽到10000元。积极帮助农村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合,2009年为全县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每个人缴纳10元合医费用,2010年为每人缴纳20元,2011年为每人缴纳30元。到6月止,今年全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达11960人次,发放救助金 138.35万元(其中为长期保障对象交参合资金34.15万元,人数11382人),救助金额比去年同期增长7.39倍。
2、城市医疗救助。2006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镇远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镇府函[2006]76号)文件,我县开始对城镇居民因患重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制度,原则上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35%至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500元。从2007年起,与农村医疗救助一样,由同一个文件分别两次提高了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现个人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提高到8000元,对慢性病、癌症病人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放宽到15000元。到今年6月止,全县城市医疗救助119 人,发放了救助金 27.502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 5.95倍。
(三)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搞好五保对象的普查、认定、审核、审批工作。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五保供养对象发生变化的,我们及时将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资金从2009年起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全县孤残儿童和无劳动能力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困难。
四、存在的问题
1、一些地方群众对农低保少数家庭实行“全家保”意见特别大,仍然存在“保人不保户”现象。
2、一些地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还达不到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3、县乡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未落实,缺少工作经费,基层办公设备落后,工作人手严重不足。
通过自查,我们认为,我县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是规范的,制度是健全的,措施是有力的,目前还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各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为维护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镇远县民政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救助资金篇九:《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良性循环模式经验交流》
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良性循环模式
——******法院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践纪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县系农业县,省道国道穿插,移民多、车辆多,矛盾纠纷多,因交通事故案件多发,被执行人往往因下落不明或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委托执行成效也不明显,申请执行人拿不到执行款,往往情绪激动,把矛盾转嫁给法院,容易到法院吵闹或向相关各部门信访。我院自实行司法救助实施以来,通过多年的执行实践管理经验,总结建立了以政法牵头,财政拨款为主、慈善救助为辅、内部追缴等循环使用管理模式,在我院探索的运转中,坚持司法为民、以人为本,切实缓解了执行难、维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化解了不少的缠诉上访案件。
一、政法支持、财政拨付、化解信访案件
我院严格按照政策法规,根据***县地域广、移民多等实际特点,紧密联系县人大、政协以及县委、政府,上下联动,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金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对申请司法救助金范围、条件、金额及申请审批程序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将司法救助金纳入政法委统一管理、审批的模式,并明确执行救助额度。总体来说,财政支持与辖区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涉执特困案件数基本一致,使部分案件上访信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自2011年至2013年,我院以政法支持,财政拨付,化解上访、信访案件共15件。
二、统一管理和二元化管理并存
我院执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基本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法院年度预算,经审批后由财政
拨付到法院专户,用于规定执行案件和对象的救助;2、小额救助原则。执行救助资金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权利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救助金额一般有限额,一般一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三万,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从严审批;3、适时救助原则。执行救助资金适时发放,时间不宜过长;4、一次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发放执行救助金仅限一次,一般不得重复救助。
执行救助资金管理机构和审批机制实行统一管理和二元管理并存:一种是法院独立审批的统一管理模式。经与县政法委沟通,直接由财政将定额的司法救助金拨付到法院专户,而后由我院经“申请—承办法官—合议—庭长审批—院长(分管院长)审批—审委会最终决定”,逐案严格审查、审批后,由我院即时发放。另一种是法院和政法委双重审批的二元管理模式。经法院内部严格审查后报县政法委审批,再由县财政核拨相关金额到法院专户并最终发放。在法院报送政法委审批方式上在年内集中报送和特案审批报送两种方式,且以年内集中报送为主。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既完善了资金发放的管理,又监督了疑难上访信访案件的执行情况掌握。
三、充分使用、救助对象特定
执行救助金的发放案件相对集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占救助案件总数的65%。
执行救助款发放对象为经法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由其居住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我院审查、审批方可给与申请人救助,且每年发放金额基本趋于稳定,除因特定时期集中进行清理积案,出现过执行救助金额较高的情形外,基本都稳定在1万到2万元之间。
四、继续追偿、循环化使用
我院所救助的案件,逐个建立备案台账,明确执行法官的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定期复查,待被执行人出现或者经济等
各方面稍有好转后,再进行逐案清理执行收回,以此,动态补充司法救助资金,循环予以使用。例如,王某诉张某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其同住家属生活也极其困难,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实现,穷尽了执行措施,也无法得到执行款,而申请人因受伤后,大量的医疗资金又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家属四处上访、信访,我院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从司法救助金中给予先行垫付,而后,对被执行人进行跟踪查找,最终将被执行人找到,将案件款陆续收回。自2011年至2013年有10件案件以此种方式,得以化解。
五、成效显著、实体结案息诉罢访
自我院执行救助机制运行以来,30%的案件当事人在领取司法救助金后,表示放弃其他权利,案件实体终结;51%的当事人表示同意法院就案件作程序终结;涉诉信访执行救助案件中有80%的案件受助人在领取救助资金后,虽未放弃实体权利,但明确表示不信访或者没有再向有关部门上访、信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器”和“减压阀”。
救助资金篇十:《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修订)
一、基金名称:员工救助基金
1、扶贫救弱,团结互助,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2、弘扬优秀企业文化,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增强员工队伍职业道德操守,充分体现“责任、爱心、感恩”的发展理念;
三、管理机构: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
1、机构(委员会)性质:企业范围内民间的员工社团组织
2、机构人员组成:
总顾问:XX
副主任:XX
书:ZYY CH
员:各分厂厂长
四、权责:
(一)总顾问职责:
对基金发展、管理运作提供指导建议和方向
(二)主任职责:
1、全面管控基金管理运作,并对长期发展计划和管理运作负有特定的责任;
2、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召集会议、筹集基金、评议和决策相关重大事项;
3、签署救助基金发放的书面文件;
4、提议基金委员会成员人选;
5、定期通报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评估成效检讨改进;
(三)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管理工作;
2、行使主任委员非在岗期间相关基金文件的签署权;
(四)秘书职责:
1、执行基金委员会的决议和主任委员的决定;
2、具体救助事项和指派工作的跟踪(及时汇总和整理救助信息资料;基金会员管理;募捐公布等);
3、工作进度和相关事项的汇报和反馈;
(五)委员职责:
1、表决并代表多数执行基金委员会决议;
2、协助收集和整理需要救助的信息;
3、详实复核和评议申请报告;
4、协助征集捐助;
五、管理原则:自主自愿,谁捐助、谁受益;民主决策,科学管理;专注责任,广惠员工;
六、适用对象:所有当年度参与捐助该基金的在职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等)。
七、基金筹集来源和交付方式
(一) 基金筹集来源:
1、 定期募捐:由基金委员会“爱心大使”,于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到各部门、各车间主动收集损
款。募捐前可进行广泛的宣传,为之后的募捐活动进行思想上的准备。
2、 自由募集:
定期募捐时段之外,公司爱心人士可以随时在指定相关募捐点进行捐赠,奉献爱心。
3、 专项募集:为响应或倡议某一专题的事项而策划组织进行的募集活动(如抗震救灾等重大事项);
4、 员工救助基金之年度节余。
5、 工会会费政府返还部分。
6、 上述各项资金的银行存储利息。
7、 上述情况除外的其他所得费用。
(二) 交付方式:
2、专项募集:接受现金、现金支票和实物募捐;
3、其他基金来源款项可以通过转帐、返还等方式直接进入财务捐助基金帐户;
八、基金管理
1、 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是该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商议和决策相关重大事宜。
2、 本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
3、 委员会委托隆丰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管理基金的开户、存储、账目核对、账目数据公布、基金转移、
基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4、 对正常救助申请的决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采用过半数人员同意原则,以表决是否为申请救助人提
供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多少。特殊或重大情况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直接商讨。
九、基金救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基金救助实行会员制,即基金会员才能享受救助;
2、参加基金会员不用申请,每年每次定期募捐均参与捐赠者(每次捐赠不小于10元人民币)即可成为基金会员;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基金会员,均可以申请救助:
1、员工家庭因意外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
2、员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救助的;
3、贫困家庭助学【在职员工家境贫寒,其子女读大学(统招二本以上)存在严重困难的】;
4、员工非工伤伤残而需要经济救助的;
5、员工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害需要救助的;
6、基金委员会决议认可需要救助的情况;
(三)不能获批的情形
1、虚假申报的;
2、因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懒惰而造成家境贫寒的;
3、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而造成贫困的;
5、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有背于公司价值观、企业精神的情形;
6、参加封建迷信的活动;
7、参加非法的帮派、会道门、流氓团伙活动;
8、虽无违法的故意,但在活动过程中,突破了原定的性质或范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救助程序
1、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由需要部门或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救助的因由、目的等必要
环节,并写出救助申请金额(疾病或伤残必须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2、 经所在部门直属上级领导核实事实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申请人或部门行政人事部将其提交基金
委员会秘书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议决策。
●办理时效:秘书组自收到救助申请1个工作日内回复收到确认函,1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复核工
作,调查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救助确认函,确认救助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救助基金发
3、 为简化程序,申请基金在1万元以内的,由主任委员和2名基金委员会委员决议通过,由主任委
员签批后即可生效。申请基金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获得委员会委员过半数以上的同意。
4、 经委员会同意的救助基金支出,需由委员会书面文件通知财务支付相应的基金。
5、 财务中心根据文件办理放款手续;
6、 员工本人或委托人凭有效证件于财务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十一、救助标准
1、原则上视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救助额度,但考虑到实际运作,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扶贫、助学类:
最高救助额度≤5000元
2)重大疾病类:
最高救助额度≤30000元
3)伤残类:
最高救助额度≤20000元
4)其他类: 视具体情况决议而定
2、救助金额较大的,救助基金发放应根据其事态发展分期、分批次进行,每次发放不能超过1万元;
3、若救助情形属于综合多项类,救助金额按其中一单类高标准额度执行;
十二、监督与监管
1、 公司财务部负责该基金的监管工作,定期对该基金现状和支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报告。
2、 获该基金支出后的费用,应当用于当初申请主体的申请救助事项,不得移作它用。
3、 有以下违规情形的,经查证属实,公司追缴其违规所得,并记大过一次,在全厂通报批评,违规数
额较大,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移作私用或它用;(2)骗取救助的;(3)收受第三方好处的;(4)其它不正当情形。 十三、生效日期:
1、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所有,自日起生效;
2、 此制度作为《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丰富和融合,即日原制度废止。
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救助资金”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更多相关文章注:救助资金一文由免费提供,来源于网络。本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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