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备案查询登记属于依职权吗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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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审批流程图
事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办理对象:
宁乡县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办理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商务部办公厅[2007]54号)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条件:
1、新设立的经营网点符合我县再生资源网点规划布局;
2、各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 1、受理与初审
岗位责任人:市民之家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民之家商务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条件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补齐或者补正。
时限:即办
2、审核与决定
岗位责任人:市民之家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拟设定网点进行现场查勘,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变更登记的,当场予以办理。
时限:变更登记的即办,新设立的3个工作日。
3、办结与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民之家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及窗口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登记的企业,由承办人起草认可文件,经窗口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同时向申请者出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时限: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宁乡县市民之家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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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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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来源:州政府办 时间:日 点击率:【】【】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凉山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
1.立案责任: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几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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