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中地型为工业用地建设仓库可以盖楼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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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工业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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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18 & 作者:佚名 & 来源: 土易网 & 浏览次数:
  工业用地含义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三类:采掘工业、治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以下图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III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II级内确定。
  第4.1.3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IV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III级内确定。
  第4.1.5条&&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人。
  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人。
  第4.2.3条&&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0㎡/人。
  第4.2.4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人。
  第4.2.5条&&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第4.3.2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一类工业用地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一类工业用地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二类工业用地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用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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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FH3-047
主题分类:业务类信息\办事规程
发布机构: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文&&&&号:
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501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五)审批对象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内容的。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的内容的。
六、审批数量
每个建设项目1个。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以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名称为准。
(二)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资料名称
《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报主体盖章
建设项目承诺书
申报主体盖章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并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出让地块免于报送)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及附图
方案已批复的
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其中:
1、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
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2、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
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带征土地的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视作同意。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和附图,证件样本附后。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徐汇区南丹东路106号4楼业务受理大厅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http://yslz.fangdi.com.cn:7001/ghyslz/
电子报建:
http://www.shgtj.gov.cn/wsbs/bjzc/550.htm
(二)接收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6:30
周五9:30-11: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徐汇区南丹东路106号4楼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徐汇区南丹东路106号4楼
(二)电话投诉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法规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南丹东路106号4楼
邮政编码:200030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调整的;
(三)延续
日以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www.shgtz.gov.cn),向社会公开。
附录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文书样本
附件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收件编号(含日期):
决定书编号:
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含临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E-mail地址
建设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 ]通知文号
[ ]编(证)号
年  &月  &日止
[ ]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通知编号
年&月&日止
[ ]居住  [ ]工业 & [ ]仓储 &&[ ]公共设施
[ ]市政设施 & [ ]其它(  & )
[ ]住宅  & [ ]宾馆  & [ ]商业  & [ ]办公  & [ ]文教体卫
[ ]工业仓储&[ ]市政站场设施&[ ]其它(     &)
[ ]道路   [ ]桥梁
[ ]其它(   & &)
[ ]电力 [ ]电讯 [ ]煤气 [ ]特种
[ ]自来水 [ ]雨污水 [ ]其它( & )
申请建设用地
约              & M2
约          M2
现状土地使用权属情况
[ ]自有  [ ]部分自有 & [ ]非自有
[ ]居住  [ ]工业 & [ ]仓储 &&[ ]公共设施  [ ]市政设施
[ ]其它(  & )
送 &审 &文 &件、 图 &纸&一 &览 &表
文 件、图 纸 名 称
地形图 [ ]1/500&[ ]1/1000&[ ]1/2000
市局审批项目六份
[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
注意事项(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遵照执行):
一、本表适用下列建设项目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或区、县规划局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随申请表应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文件、图纸
1、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2、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方案已批复的,须加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只需送审上述第1、2、4项文件和图纸,如已办选址(选线)项目,还应送上述第3项文件和图纸;
6、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除需送审上述第1项图纸外,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有关事项可到“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shgtz.gov.cn查询并下载格式文本。
申请单位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许可决定文件可按本表的信息通知代理人领取,代理人将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前去领取。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2&关于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         :
你单位填报的(  )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核,该项目建设前
【□经我局以沪  (  ) 号通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地块土地使用权系你单位以土地出让形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该地块规划设计要求,前我局已以   ( )  号文提供】。
该建设项目已经     批准(或核准、备案)同意(编号 ),现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意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 地 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二、建设用地位置:
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四、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
另:       。
(具体范围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并以实测为准)。
五、建设工程规模:       平方米(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六、房屋拆迁情况:
七、规划管理要求:
请你单位有效期内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及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手续。。
年  月  日
附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底稿)
二、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收 件 凭 证
编号:(同收件编号)
&         & &: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    &事项(收件编号: & &)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
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shgtz.gov.cn)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联系电话: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编号:(同收件编号)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同收件编号)
 &          &: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毁,不予领回。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用于收到补正材料后的受理,如补正材料时再次出具收件凭证可不再出具本通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新收件编号)
  &     &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shgtz.gov.cn)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联系电话: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 &),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 & 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徐汇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本决定后,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编号:(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 月 &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现因需要进入(听证、专家评审)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应顺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
本机关于   &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符合《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                       ,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
本机关于    年 & 月 &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因不符合《&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徐汇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 )规定,准予变更。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
本机关于  &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 )规定,不准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徐汇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
本机关于  & 年  月  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因(依法应予以注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
请于&  年&月&日前,持原许可证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徐汇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现委托  & 在申请 & 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接受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和参加听证,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等等)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送达人(单位)
送达经办人
□直接送达
送达日期:     年  & 月  & 日
□邮寄送达
邮寄经办人:
送达日期:     年  & 月  & 日
□留置送达
送达日期:     年  & 月  & 日
□公告送达
公告途径:
公告发布时间:      年  & 月  & 日
公告经办人签名:
送达日期: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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