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保报销比例支付限定范围个人需付费的比例是多少?

医保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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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是多少?
医保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是多少?
  晨报讯(记者肖鸣镝)尽管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医保卡里的金额按什么标准划入,很多市民仍弄不清楚。为此,记者请劳动部门有关人员做了详细解答。
  ■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
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应在个人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体现形式为IC卡,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单位在职职工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
  答:个人账户的构成包括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其中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灵活就业人员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是多少?
  答: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8%%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划入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是多少?
  答: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根据所处年龄段不同制定了不同的划账比例。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
  ■划入个人账户的时间?
  答:单位职工在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在单位缴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按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在每月月末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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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红网问答
2017年,湖南省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医保用药范围、住院最高支付比例、支付标准是什么?
内容来源:红网问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保缴费工作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各统筹地要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8号)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广泛宣传发动,落实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补助政策,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一医保目录管理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简称《药品目录》)和相应“凡例”解释,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3号)公布的增补品种、增补剂型以及限定支付范围修订。城乡居民医保用药管理、待遇标准统一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待遇支付政策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二)统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详见附件1、2。各统筹地要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做好参保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工作,避免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垫资、跑腿”报销问题。
(三)规范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需求。各统筹地要按照“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实行限额支付、费用合理分担”的原则,规范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的纳入标准和核准程序,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在制定支付比例时要注意待遇政策衔接,确保原城镇居民特殊门诊和原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补助标准不降低。
(四)规范普通门诊统筹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坚持定点管理,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和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暂不具备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内实行门诊家庭账户,并切实加强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的规范管理。
(五)严格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切实有效地减轻参保居民重大疾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和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要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 号)和《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 号)要求,落实大病保险特药待遇政策,加强大病保险特药服务管理,保障大病患者特药医疗服务需求。
四、妥善做好政策衔接
(一)继续实行部分疾病救治单病种包干结算
对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等24种疾病救治继续实行单病种定额包干结算,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参保居民适当自付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定额包干结算费用。
(二)做好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各统筹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民政部门衔接,做好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对经民政部门审定发证、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统筹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住院的,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现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要求,开展医疗保险和救助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五、切实加强管理监督
(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把支付方式改革放在医改的突出位置,发挥支付方式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公立医院改革、价格改革等各方联动,同步推进医疗、医药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为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优化付费总额控制办法,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建立复合式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之间良性竞争,激励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
(二)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省、市、县三级联动稽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考核。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逐步实现将监管对象从医药机构向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延伸。依托信息化监控手段,提高费用审核和监管效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强化动态管理。
六、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整合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函〔号)要求,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整合过渡期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各项政策得以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2017年是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实施的第一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引导,既要准确解读政策,又要合理引导预期。各地在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2017年度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2017年度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支付比例分50%、55%、60%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攸县、岳塘区、雨湖区、临湘市、岳阳楼区、资阳区、南县、桃江县、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东县、新邵县、邵阳县、娄星区、双峰县、新化县、永定区、保靖县、隆回县、涟源市、醴陵市、湘阴县、益阳高新区、赫山区、云溪区、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等县市区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的支付比例为50%。
(二)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株洲县、茶陵县、岳阳县、汨罗市、安化县、洞口县、绥宁县、城步县、新宁县、武冈县、冷水江市、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沅江市、大通湖区、武陵区、鼎城区、安乡县、汉寿县、桃源县、临澧县、石门县、澧县、津市市、零陵区、冷水滩区、双牌县、祁阳县、东安县、道县、宁远县、新田县、蓝山县、江永县、江华县、回龙圩管理区、金洞管理区、武陵源区等县市区的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的支付比例为55%。
(三)其他县市区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的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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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2 人交社保报销比例是多少?_股城问答
交社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我们公司有个同事现在生病住院了,费都花了十几万左右,之前他一直都有买社保的,不知道这次能报销多少,请问交社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门诊、急诊费用
1、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二、住院的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1、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1、城镇医疗保险中,三类医院的医院收费标准起征点是2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
2、二类医院的收费标准起征点是400,医保的是百分之七十。
3、一类医院的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六十。
4、一类医院转省内就医,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六十。
5、一类医院转省外就医,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五。
6、一个保险年度多次住院的,第一次、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支付,一个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为5万。
住院报销是个人承担住院费用中医保范围内比例是15%,医保统筹报销85%,住院中凡属不是医保范围内的用药及不属范围内的其他项目费用要全部自费承担的。职工医疗保险用完了,而我现在看病怎么都要自己付?要个人支付多少后才可以报,报销的比例是多少?_百度知道
职工医疗保险用完了,而我现在看病怎么都要自己付?要个人支付多少后才可以报,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交的是职工医疗保险,每年账户上会有800多块钱,现在800多块钱看病用完了,而我现在看病怎么都要自己付?要个人支付多少后才可以报,报销的比例是多少?谢谢
答题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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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保卡的钱用完了,个人缴纳现金支付门诊累计达到1200元后,超过1200元以后的部分,统筹的会按照比例支付,请记住在支付现金钱要先刷医保卡,哪怕医保卡里没有一分钱也要先刷一道,这样做是做一个参保者的就医记录。超过1200元的部分统筹报销60%。自费部分是可以累加的,每年只要达到1200元,超过部分就可按比例报销。 有许多政策往往我们是不清楚的,而相关政府部门似乎也不想让我们知道,个中缘由大家自己去揣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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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的问题
2009年医保目录凡例中指出:“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请问,没标记△的药品,我在门诊收费处应该使用医保卡...
标有“△”的药品,在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账户支付门诊的医疗费用。这两句话看起来,意思是一样的。然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还详细说明了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个人账户只支付按照比例应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但是医保目录凡例里却没有具体解释,请问,标有“△”的药品,即使超过起付标准,所有费用也都是由个人支付吗?还是也是只支付按照比例应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请再次明确指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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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门诊使用时只能在你的个人帐户中支付,如你个人帐户没钱了,就只能自掏腰包了.没地方报销的!
但在住院时是可以报销的,和没标有“△”的药同等对待的.如六味地黄丸.
1,如果&也是只支付按照比例应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那和没有“△”的药有区别吗?
2,门诊超过起付标准后只支付按照比例应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那其余的费用必定要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内支付.不就违反了医保目录凡例中的规定吗?
我不是北京的,不知你地的规定,只能对文件的理解谈我的看法,和你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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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门诊使用时只能在你的个人帐户中支付,如你个人帐户没钱了,就只能自掏腰包了.没地方报销的!
但在住院时是可以报销的,和没标有“△”的药同等对待的.如六味地黄丸.
1,如果&也是只支付按照比例应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那和没有“△”的药有区别吗?
2,门诊超过起付标准后只支付按照比例应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那其余的费用必定要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内支付.不就违反了医保目录凡例中的规定吗?
我不是北京的,不知你地的规定,只能对文件的理解谈我的看法,和你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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