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卡拉OK的网吧营业时间规定是

卡拉OK厅版权使用费标准公示 部分经营者认为不合理
卡拉OK厅版权使用费标准公示 部分经营者认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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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综合消息
部分KTV经营者认为版权收费标准不合理
    本报讯 昨天,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收费标准初定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这一标准将在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开始施行。
    此次公示的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这一标准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沟通后,共同制订并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这个标准只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做适当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个标准要经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方能施行。为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自己的网站上(www.)公布了这一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凡对此有意见和建议者,均可通过电子邮件(kalaok@)、传真(010-)和电话(010-0-)反映。征求意见的时间为8月21日至9月20日。
    -市场反应:消费者担心企业转嫁成本
    本报讯 昨天,记者就国家版权局在网站上公示的版权使用收费标准,采访了部分经常在KTV场所消费的市民。
    消费者王小姐认为,相对于目前KTV包房的收费标准,每天每间12元的版权使用收费不算太高,但是,如果公示标准对部分空置包间同样收费,王小姐担心包房费可能会有大幅度涨价,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版权费的全部成本。
    消费者侯小姐也表示,公示的收费标准不高,平均到KTV每天的营业时间上,成本的增加应该非常微小,KTV消费价格按说不会上涨太多。但她与王小姐一样,担心KTV经营者将版权费转嫁给消费者。
    部分经营者认为收费不合理
    本报讯(记者李远志)针对国家版权局公示的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昨天,记者致电北京的多家KTV,有的KTV表示收费标准不是很合理。
    昨天,“同一首歌”西直门店负责人袁先生对记者称,考虑到KTV的一些包房会有空置的情况,以包房数为收费标准不是很合理,而且每天每间12元的收费标准偏高。他认为给每首歌曲定价,以点击量为收费标准更加合理。
    至于会不会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多数KTV没有对此表态。就媒体报道的钱柜已经涨价的消息,记者采访了钱柜KTV设在上海的公司总部。开发部的陈先生表示,近期,北京钱柜KTV的消费价格确实上涨了,但只是暑期正常经营行为,与版权使用收费的征收无关。
    -部门表态:文化部门不介入版权定价
    本报讯(记者李远志)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负责人杨广立。杨广立表示,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只是为版权使用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免费服务平台,不会参与版权使用费的定价。
    杨广立表示,卡拉OK产品提供者作为权利人,可将作品自愿放在服务系统上,并自主定价。卡拉OK经营者可根据价格自主下载,按照点击量交费。文化部门不参与双方交易,但将行使文化部门监管职责,对该系统中的内容进行监管。
    对于昨天版权局公示的版权使用费标准,杨广立表示,该标准在征求意见,“不便进行评论”。(京华时报记者王秋实 李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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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卡拉OK版权费_KTV版权计次收费势在必行_hc360慧聪网音响灯光行业
&世界各地KTV版权收费方式及标准
中国大陆:二种收取方式
&&&&1、按包间收费:12元/包/天:卡拉OK版权费标准于11月9日公布,率先在京沪穗等大城市试行12元/包房?天。2、按歌曲点击次数计费:0.2元/首/次:根一据测算,按照收费标准平均下来每首歌版权一使用费在0.17元左右。
香港:按歌曲的新旧程度收费
&&&&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KTV拍卖首播权,各艺人各自的版权费也不一样,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公司的版权费都一样。
台港:四种收费方式,视各家KTV的实际情况决定
&&&&1、按点击率收:一次5毛台币按营业面积收一平方米1000台币(约242元人民币);2、按包间收费:一个包间5000台币,按KTV的营业收入比例,收取1.5%;3、按面积收费:每年0.12/平方米;4、按包间收费:(拟定)单首歌曲使用费(0.2元)*一个小时点唱的歌曲量(10首)*一天营业时间(6小时)=12元/天(一年4320元人民币)
日本:按KTV面积收费
&&&&1、33平方米每月缴3500日元(约239元人民币,一年约2868元人民币);2、66平方米每月激8500日元(约581元人民币,一年约6972元人民币)
&&&&据中央台报道,收取歌曲版权费用的音集协,自2007年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费,如今收取的版权费已达8000万元,但这笔钱的分配显然不太合理:很多歌手至今却仍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但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音集协却要收取高达50%的天价管理费。[]&[]&
&==事件回放==
&<font color="#ff年5月18日:&
&<font color="#ff年5月15日:&
&<font color="#ff年5月14日:&
&<font color="#ff年5月13日:&
&<font color="#ff年5月13日:&
&<font color="#ff年5月12日:&
&<font color="#ff年5月12日:&
&<font color="#ff年5月11日:&
&==事件评论==
&==各地动态==
&对于KTV版权收费,您有什么要说的?请在下面留言!
&&&&正方:为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保护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使用别人的劳动成果用于商业用途,应付出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卡拉OK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KTV版权收费标准,也正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反方:有网友认为:版权收费有点像“苛捐杂税”,照此收费法,要收费的地方太多了……;还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是“盘子外面夹菜吃”――不合理。中国音像协会主要任务是做好“打击盗版”才是关键。
&&&&对于KTV版权费收取,您有什么更好的建议或意见!请在左边留言,或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小会& Email:&&&&您当前的位置:&>&&>&
  相对于正版的价钱,更多的人习惯在网络上免费下载电影、音乐、铃声。对娱乐行业来说,“版权”这个字眼承载着无数愤怒和苦恼。   5月,卡拉OK版权收费有了合法主体,在民政局登记获得批准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后将代为行使对卡拉OK等音像作品使用收取费用的权利。同时,也传出国家版权局对盗版音乐搜索做出第一例行政处罚的利好消息,我们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不断深入、发展的轨迹。   看到卡拉OK的有力举动,国内其他娱乐行业也大受鼓舞,纷纷拿起的武器。   KTV版权收费   钱柜两年付版权费1200万元   “直到目前,我还都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去KTV,如果能成为卡拉OK版权收费受益者还是很高兴的。”水木年华主唱缪杰说。尽管其签约的唱片公司还没有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版权收益,但他听到这个消息还是非常兴奋。他表示,在反盗版问题上,艺人一直以来处在尴尬境地,诉讼时间过长,获得的赔付金额低微,尤其面对一些权威网站的侵权行为更是无奈,因为本身歌手的宣传还要仰仗人家,所以告也不是,不告也不是。卡拉OK厅收取版权费的规定毕竟让处于水深火热中的中国唱片界看到了希望。   5月22日,长沙好乐迪音乐广场等4家KTV的服务器被长沙市版权局依法扣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删除涉嫌侵权歌曲。5月底,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好乐迪娱乐城被告上法庭,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费用共计元。此前1个月,云南省版权局向昆明好乐迪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歌曲从VOD点播系统中删除,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侵权,涉嫌侵权的卡拉OK经营场所将面临被强制删除非法歌曲。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表示,现在很多区级法院都有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厅,法院系统对于知识产权案的重视,使KTV版权诉讼有了更便利的条件。   不久前,大型连锁企业钱柜KTV一次性缴纳了最近两年的版权使用费近1200万元,成为卡拉OK版权收费焦点性事件。北京钱柜相关负责人王根章告诉记者,这些费用是钱柜在全国16家连锁店的缴费总和。从去年1月1日起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以来,从卡拉OK行政执法以及法律诉讼的力度可以看出,卡拉OK这个行业里的版权免费大餐真的要结束了。   进KTV聊天该不该缴版权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评价卡拉OK厅收取版权费时说,“这不是一个该不该缴费的问题,而是早就应该缴,只是一直没有缴。”目前,权利人或经营者对付费不再心存异议,但国家版权局规定,歌厅每间包房每天要缴12元的版权费,很多歌厅表示不能接受,去年在广州甚至有10家歌厅联名向当地的管理部门发出倡议书,认为卡拉OK版权费收得实在是太贵。也有人担心,支付版权使用费后,价格上涨,服务降低,费用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北京某不愿透露姓名的KTV负责人表示,他对12元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认同,如果消费者在钱柜开了一间房但是一直在聊天并未点歌,那么显然不应该缴版权费。他认为合理的收费方法是按点歌数量收费,这种方法也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版权保护的原则和初衷。而且现在不能断定收费后肯定“不涨价”,因为还不确定企业是否能消化这一成本。物价部门也对这每天每间包房收12元的版权费表示质疑,认为版权局没有资格去这么做。   但中国音像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的目的并不是打击KTV,而是要提高KTV经营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构建权利人、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和谐共赢的局面,推动中国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   据悉,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更为合理的按点播次数收费。   背景音乐版权收费   “美廉美”被索赔1.65万元   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发起了自《著作权法》2001年10月修订以来,首起因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引发的诉讼。音著协在起诉书中表示,美廉美金顶街超市在没有征得其许可,没有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在超市里使用音乐作品《烛光里的妈妈》乐曲作为场所的背景音乐,侵犯了其管理的著作权,要求赔偿1.65万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来斌表示,尽管法律上没有“二次版权”或者“深度版权”的概念,但对于像卡拉OK、商场的背景音乐的使用,确实有“二次使用”的付费问题。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播放背景音乐,在国内是个普遍现象,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须取得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商场、超市等经营性场所对背景音乐的使用,实质上属于一种“机械表演”,即通过技术设备播放音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   音著协给会员提供“优惠打包”   自今年4月起,音著协已独家授权北京金音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代表音著协处理音乐版权许可使用费收费事宜,及向已缴费的会员单位免费提供背景音乐播放器。   金音源公司总裁助理张小姐说,“音著协正是希望通过免费赠送服务的方式,更好地推动背景音乐收费工作的开展”。   “播放机曲库内的3000首乐曲可以尽可能地满足不同商家的需要,并且每年两次更新曲目,这就为商家省了一大笔开销。”张小姐说,“播放机根据用户制定的播放曲单,按日、按周、按月自动播放音乐,而播放记录定时会无线回传至统计中心,音著协根据点播率高低公证合理地分配著作权人的版权费,保证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透明化”。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会员单位都已订购此项服务,并对其人性化特点表示满意,毕竟如何降低背景音乐的运营成本才是商家最为看重的,有免费服务提供,何乐而不为呢?金音源公司称,不排除今后提供增值服务的可能。   商家无法绕过“背景音乐”版权付费   如今商场播放背景音乐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通过背景音乐活跃顾客情绪和购物气氛,刺激消费,自是商家都认的理儿,如果没有背景音乐,突然说话还会感觉特别突兀。   背景音乐必不可少,但又不甘心缴背景音乐“保护费”,不少商家提出:“如果播放自己购买的正版CD呢?”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亭表示,即使购买了正版的CD,CD的著作权也不属于购买者,只是购买者个人获得了收听CD中录制的音乐的授权。但如果商业性使用该CD录制的音乐,则超出了授权范围。超市在没有获得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CD用于播放背景音乐的,实际是在商业性使用CD内录制的音乐。   根据规定,著作权是“权不随物转”,买到磁带等制品并不等于同时买到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播放音乐是否应该缴费,应该以是否公开为标准。商家即使花钱买的,也只是私人物品,而在商场内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则是在公开场合让别人也享受到了这种劳动成果,不向作者打招呼就播放,就是侵犯了作者的权利。   歌华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昱东认为,只要是已申请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商家要播都必须缴费,这是毋庸置疑的。当然商家也可以选择没有申请版权保护的,或者已经超出版权期限的作品。可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如此受重视的今天,这样的作品还会有多少呢?商家想要绕过“背景音乐收费”,其实是无路可走。   5万平方米商场需缴纳10多万元版权费用   “现在不少商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支付费用的义务,还有的即使知道了也很不配合。这样的后果往往就是法律条款变成了一纸空文。”音著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的确,有些商家还不太清楚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很多商家是知道的,就是不申请授权。”按照规定,商场、超级市场等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每年每平方米收费分别从1.8元到2.65元不等,照此计算,一家5万平方米的商场,一年为背景音乐缴费就得要10多万元。缴纳背景音乐费意味着商家运营成本的增加,商家能乐意为背景音乐埋单吗?   据了解,在本次对美廉美超市提起诉讼之前,音著协曾主动多次与之联系交涉,希望对方树立合法使用音乐作品的观念,主动协商支付背景音乐使用费,但美廉美持不合作的态度。   部分商家已签版权合同   作为中国内地目前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在1999年前后就开始致力于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工作了。据音著协网站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5000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商场超市以及连锁餐厅同音著协签订了背景音乐使用许可协议,一些航空公司也已为飞机客舱背景音乐定期付费。尽管如此,近10年来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在和商家沟通的过程中,自觉配合的,大部分都是国际大企业,像家乐福、沃尔玛,这些在国际市场上打拼多年的国际连锁企业,很早就形成缴版权保护费这种惯例。”金音源张小姐说,“当然国内也有不少企业做得很好,像居然之家、西单商场等等”。   “主要是观念的问题。”王昱东说,“在我国,商场、超市免费播放背景音乐时间太久,成了天经地义的事,商家很难适应从免费到缴费的转变”。   的确,音著协10年来的举步维艰,就足以证明之艰辛。2004年音著协曾就背景音乐问题起诉长安商场,此案被称为中国背景音乐侵权第一案。后双方就收费问题进行和解,音著协撤诉,事件并未得到全社会关注。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背景音乐侵权事件虽屡有发生,但由于法律还未细化,取证过程困难重重,而且著作权人最后得到的赔偿甚至不及原告上诉费用,对于音著协这个非营利性机构来说,孤军奋战扭转大局,实在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执行副总裁李耕告诉记者,版权保护这是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但依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想一步到位达到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还存在一定难度。在和国际接轨中带来的阵痛是不可避免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来加大普法力度。   “美廉美事件”后,音著协表示,今后将陆续针对拒不支付背景音乐使用费的个别商业企业提起类似诉讼或行政处罚申请,以加大对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但也有业内人士质疑现阶段的处罚力度和效果。“美廉美”能否成为中国背景音乐保护的起点,各方在继续关注。
&&&& 由于被迅雷网“偷偷链接”,提供免费下载,电影《伤城》使购买版权的公司遭受重创。  影视作品版权收费  影视剧官司多数缘起   “未付钱二次使用”   从由于被迅雷网“偷偷链接”了可以免费下载的电影《伤城》,以60万元买下影片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的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度公司”)受到“重创”而轰动全国的“我国首例因深度链接下载影视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例,到今年2月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北京瑞得在线松杰上网服务中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近年来,关于电影和电视剧的官司多是由于侵权,也就是未付版权费用而出现的。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瑞得在线松杰上网服务中心的这起案件中,华谊向网吧索赔5万元,这个标准是计算出来的,华谊兄弟代理人孙建红算了一笔账,电影《集结号》上映仅5天,就出现在网吧的在线播放栏目中。   在取证的3天时间里,该网站点击率就达到了279次。网吧删除影片时间约为2月5日,依此计算,40天的点击率,按照票价折合成票房损失,大概为22万元。“我们索赔5万元,也是考虑到了网吧的经营特点和赢利模式。结合该影片上亿元的投资,索赔数额并不高。”孙建红告诉记者,他们此次诉讼并不是针对被告一家网吧,而是希望通过诉讼,呼吁社会尊重智力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影视版权一般依赖合同   来斌向记者列举了“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引发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今年,中国国家话剧院编剧雷女士向北京海淀区法院状告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电视台侵犯其著作权。日,被告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马经理以海南洋浦金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并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与雷女士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创作26集电视剧本《红色追击令》,每集创作酬金为1万元,签约后,雷女士创作了14集剧本交付马经理,被支付部分稿酬后,再无下文。直到去年7月份,雷女士看到了北京电视台二套节目播出的《红色追击令》,才知道自己创作的14集剧本已被摄制成27集电视连续剧。   来斌告诉记者:“现在,影视作品的侵权案件比较多,主要是暴露出双方签署的合同不是很规范。合同在影视版权的交易中目前被采用得比较广泛,同样,在衍生商业领域时也主要依赖所签订的合同。   现在的状况是,很多演员和导演、歌手已经被一些影视出品公司签约。有了专业公司代理,就少了很多权益上的纠纷,但是,一旦超出合同的范畴,合同的被授权方就有可能犯法。这一点是特别应该注意的。   国际上版权“衍生领域”主创有分红   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朱永德介绍说,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影视剧出品方付给主创人员薪酬,影视的版权因而也归属影片的出品方也就是制片人,目前影视版权的出售基本上都是取决于制片人,制片人按照供需决定版权的市场价格。欧美的影视除了出品方享有版权之外,在衍生领域买卖和商业流通时,主创人员还享有版税提成,不过比例很低。但在中国,除非一些影视主创人员事先和制片方有关于分成的合同,否则在商业领域多次流通时并不能享受任何利益。   国家版权局将制定衍生版权收费标准   据朱永德透露,国家版权局将成立著作权管理组织,将制定整个文化创意行业的版权收费标准,不久就会公布这套标准。这证明中国现在已经开始关注“衍生领域”的版权收费这个问题。而这在发达国家,已经是通行做法。电影版权的存在,是版权所有人最庞大、最有效的资源,也是电影交易的基础和关键。电影版权收益具有很强的连锁性和带动性,版权交易和收益形式可以多途径、多渠道、多方面地实现,包括很多衍生的商业使用领域,所以版权所有人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和巨大的市场空间。我们已经看到了好莱坞版权收费给版权人带来的可观利益,版权的收费,现在可说在中国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   各地音像制品使用收费比较   ■日本:按KTV面积收费   33平方米&每月缴3500日元(约239元人民币)。   66平方米&每月缴8500日元(约581元人民币)。   ■中国香港:按歌曲新旧程度收费   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KTV拍卖首播权。   艺人各自的版权费也不一样,词曲作者、音乐公司的版权费都各不相同。   ■中国台湾:多种收费方式,视各家KTV实际情况来决定使用哪种   按点击率收费:一次0.5元台币&。   按面积收费:0.12元/平方米/年。   按包间收费(拟定)单首歌曲使用费:(0.2元)×1小时点唱的歌。   曲量(10首)×1天营业时间(6小时)=12元/天(1年432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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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卡拉OK厅管理规定
[上海市文化局沪文社(96)第712号,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包括卡拉OK包房和附设卡拉OK设备,供顾客娱乐、欣赏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下同)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卡拉OK厅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负责全市营业性卡拉OK厅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文化局负责本地区除星级宾馆以外的营业性卡拉OK厅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文化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负责人和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取得市社文处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三)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四)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五)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六)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的应急措施;
  (七)通风、卫生等设备符合市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开办卡拉OK歌舞厅的,同时具备舞厅的开办条件;
  (九)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开办营业性卡拉OK包房,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包房有10间(郊县5间)以上,每间包房的使有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二)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门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三)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内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的,应当向市社文处提出申请。市社文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区、县文化局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社文处核准。市社文处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局发给《许可证》。
  (三)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再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治安管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以上三证不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
  《许可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六条& 需临时举办营业性卡拉OK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二十日按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营业性卡拉OK厅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持有的《上岗合格证》;
  (三)按第十条规定的音像制品审验单;
  (四)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和包房立面图;
  (五)消防合格证书;
  (六)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申请增加经营项目的,提供营业执照);
  (八)其他有关材料。
  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营业性卡拉OK厅不得擅自变动场地,改变房屋格局。
  第十条& 营业性卡拉OK厅使用的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应当向市社文处申报目录,并交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营业性卡拉OK厅从事演出活动,其场地面积和聘请演出人员应当按照《上海市营业舞厅、音乐茶座、音乐餐厅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聘请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一)营业场地装修或者改建施工前,图纸应当送文化、公安部门核准。
  (二)在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
  (三)严格控制场地人员容量,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容量标准售票或者接纳消费者(人员容量标准为人均1.2平方米)。同一楼面举办不同类型活动项目时的经营场地,应当分别申报办理手续,按核定容量分别售票,不得互串。
  (四)场内灯光照明度不得低于15勒克斯,音响不得超过85分贝。
  (五)营业场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有持有《上岗合格证》的负责人和音响师值班。
  (六)《许可证》、《上岗合格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七)提供的曲目应当文明健康,不准提供或者播放反动、淫秽、格调低下等有害内容的曲目。
  (八)严禁以色情方式招徕生意和进行赌博活动;对场内出现有损文明的行为应当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九)禁止衣冠不整者入场。
  第十三条& 营业性卡拉OK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 营业性卡拉OK厅举办抽奖活动应当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文化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医院、陵园、公墓、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儿活动场所等场所内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
  第十六条& 营业性卡拉OK厅应当积极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经营场所的治安秩序,并按照核定顾客容量3%的比例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七条& 营业性卡拉OK厅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的营业报表报市社文处或者区、县文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 禁止营业性卡拉OK厅转承包经营。
  第十九条& 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卡拉OK厅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营业性卡拉OK厅进行稽查,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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