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被执行民工工资是否可以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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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失信名单里,公司可以变更法人吗
法人在失信名单里,公司可以变更法人吗
  可以变更法人。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变更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所需证件  变更法人所需证件  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备注:银行开户许可证就不需要了,因为变更银行必须法人亲自去,所以一般代理公司银行这一块也就不代理了。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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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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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5.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你好很可能会被罚款。
年报填报不实将影响诚信记录。您应当每年按时向我局提交年度报告,如您不依时提交年度报告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留下不良记录。如您的年度报告信息填写不实,经我局监督检...
你的律师也许帮得到你,我给你的意见是多长只眼多看看你的股东.
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特别规定,非董事长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
答: 这个当然不可以随便走动,要躺着那边,然后用枕头垫高屁股。当发现自己羊膜破裂时,应该立即拨打120。即使没有出现宫缩也需要去医院,因为会有感染的危险。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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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一些企业老板为了拖欠民工工资,想尽各种手段,不是声称没钱就是老板躲避,既是法院判决了让其还钱,可仍然我行我素,拒不履行法院义务,当快要受到法律制裁时才乖乖把钱拿出来兑付民工工资,让人愤恨不已。日前,河南省博爱县法院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顺利执行。
申请人薛某等十一人均系焦作市某公司的职工。2016年12月,该公司停止生产,共欠薛某等11人工资12.1万余元,后经博爱县劳动人民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十日内归还薛某等11人工资12.1万余元。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薛某等11人于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决定对该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但几次抓捕未果。
近日,执行人员得到了线索,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公司内开会,执行干警立即奔赴某公司,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带回法院。在法院,当其听到准备对其拘留时,才认识到自己拖欠工人工资的错误,当即履行所欠工资款12.1万余元,使该案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11位申请人的脸上也露出许久未见的笑容。(张万兴)今日律师风向标:
有限责任公司恶意变更法人代表逃避被执行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欠我钱,我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现在执行阶段,我才发现原法人代表,在我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已经将法人代表恶意变更成了其65岁有精神病的父亲了,我该怎么办?
1390670****
律师回复区
您好,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搜集证据起诉对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搜集证据起诉
您好!可以申请执行公司的财产。
申请执行公司的财产
您好,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您的权利行使。您可以要求法院执行。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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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复287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律师。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高鹏,律师。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山东建设建工公司)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安中院)(2016)鲁09执异6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泰安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山东宝龙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对泰安中院扣划山东建设建工公司在工商银行泰安分行的16×××51账户存款102万元不服,提出异议称:异议人于日收到泰安中院作出的(2012)泰执字第127恢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异议人建设建工公司泰安分公司在泰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实际扣划102余万元),请求撤销(2012)泰执字第127恢11号执行裁定书,返还扣划的异议人财产。事实与理由:一、泰安中院扣划的异议人银行存款属于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应强制执行。根据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均按比例分别缴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专用账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任何单位单方无权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异议人认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专门用于发生欠薪时的应急保障。民工工资保证金带有专属性,有着严格用途范围。若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就破坏了该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涉及农民工的权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改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途,应当优先保证农民工的利益。二、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法定优先权,人民法院不应强制扣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此,民工工资属于工作人员的报酬,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部分,属于法定的优先权,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债务履行。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与山东宝龙实业公司之间的判决书本金已经履行完毕,现在仅剩迟延履行金部分,更不足以对抗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优先性。申请执行人山东宝龙实业公司答辩称:第一,异议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所涉款项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法院有权依法扣划。异议人所交备案不能证明所涉款项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没有证据证明所涉款项属于哪个项目,是否存在欠款,也并非异议书所述专用账户。第二,假设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异议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或者法律规定不能扣划。理由: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被执行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院可以扣划。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工资保证金不属于豁免执行范围,法院可以扣划。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出现拖欠工资时的应急而用,并不是说某个项目或工资缴纳的保证金就具有优先权,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针对的对象与本案不符,所以法院可以扣划。4、异议书所引有关文件其效力明显低于法律法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扣划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合法有据。而且根据异议书所引泰安市《关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工程竣工无拖欠工资情形时可以返还保证金,本案工程早已竣工,异议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形,若不扣划将会任由被执行人支配,无法保证债权人利益,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综上,请依法裁定驳回异议。泰安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宝龙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中院于日作出(2010)泰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依山东宝龙实业公司的申请本案进入强制执行。日泰安中院作出(2012)泰执字第127恢1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山东建设建工公司在工商银行泰安分行的16×××51账户存款1,018,477.80元。日泰安中院作出(2012)泰执字第127恢11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山东建设建工公司在工商银行泰安分行的16×××51账户存款102万元。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异议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提交进泰备案证一份。在该备案证第二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及金额一栏注明了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分行16×××51,证明该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对该证据的内容及证明对象有异议:第一,备案证并非实质审查,不能证明备案证中填写的账户是工资保证金账户,该备案证2013年以后未再备案,根据备案证扉页持证说明该备案证已作废。第二,根据异议人所提相关制度文件,均是建设方及政府管理部门针对建设方的管理文件,仅约束建设方、施工方。第三,按照异议人所述山东省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及泰安市《关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工资保证金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分别缴纳保证金,也就是按项目缴纳,并非如异议人所述缴至上限不再缴纳。泰安中院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根据异议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提交的泰安市《关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建设方可以采取补足方式补足工资保证金差额,因此即使16×××51账户存款属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泰安中院予以冻结、扣划也并无不当。另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并非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综上,异议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对抗本案执行。泰安中院遂以(2016)鲁09执异6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山东建设建工公司的异议请求。山东建设建工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泰安中院异议裁定,并返还扣划的款项。事实与理由:一、泰安中院扣划的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属于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应强制执行。根据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均按比例分别缴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专用账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任何单位单方无权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专门用于发生欠薪时的应急保障。民工工资保证金带有专属性,有着严格的用途范围。若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就破坏了该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涉及农民工的权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改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途,人民法院应当优先保证农民工的利益。二、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法定优先权,人民法院不应强制扣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此,民工工资属于工作人员的报酬,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部分,属于法定的优先权,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债务履行。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与山东宝龙实业公司之间的判决书本金已经履行完毕,现在仅剩迟延履行金部分,更不足以对抗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优先性。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泰安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目的同样也是保障工程施工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就应依法优先解决施工工人工资问题,包括动用工人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但也不能简单认定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就一概不能执行,因该账户内资金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该账户内资金,被执行人同样也有义务补齐该账户内资金。只有当确实拖欠施工工人的工资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优先保护弱势的一方。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并未提供拖欠施工工人工资的证据。另,复议申请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主张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法定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复议申请人山东建设建工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居山代理审判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阎 滨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509202186****0023?740403111****0001?210954138****2626?141005132****6936?1263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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