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下班骑车摔伤算工伤吗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可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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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自己骑车摔倒算不算工伤
日 0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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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难免有意外伤害发生,不但上班时间工作中存在危险,上下班途中危险依然存在。那么,上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近日,兰溪市民范先生就碰上了这样的事。
&&& 范先生今年43岁,在兰溪市区某企业工作。1月25日,企业赶订单要求员工加班,晚上7时左右才结束工作。当时,外面天色很黑,他骑着电动车刚骑出企业门口没多久就不小心连人带车摔倒了,不仅车子受损了,他的右手臂摔伤,且伤势比较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至少要在家里休息一个多月。
&&& &医药费花了七八千,现在身体还在恢复中无法工作。&范先生很懊恼,这时候他想到了工伤保险。他说,以前看到过一些新闻报道,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等一些意外事故,是可以鉴定为工伤的。他所在的企业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后来,他特意询问了企业老板,结果对方表示他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
&&& 针对范先生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兰溪市工伤认定调查中心。据中心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 该负责人表示,范先生虽然是在下班途中摔倒受伤的,但主要责任在本人,所以从常理上讲是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该负责人提醒,虽然劳动者自行摔倒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不过,在遭遇意外时,建议劳动者先报警,保存证据,届时或许可以通过第三方与企业协调,为劳动者争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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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骑车撞上狗受重伤 算工伤吗?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其为工伤
家住东营区的宋女士从2010年起一直在一公司当保洁员,在一次下班途中,她骑着电动车与流浪狗相撞,受了重伤,人社部门将其认定为工伤。但公司认为宋女士上班时间私自离岗,而且是因狗冲撞摔倒受伤,应该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而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二次审理后最终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宋女士所受的伤为工伤。
事件:骑车与狗相撞后晕倒
从日起,宋女士一直在一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该公司东城开发区的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7:30至9:30。 & 日上午8:52分,宋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单位回家。当走到东营区东六路与大渡河路交叉口南处时,一条流浪狗突然从东六路西侧窜出,直接和宋女士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失控倒地,宋女士也在受伤后晕了过去,后来被送到医院救治。
宋女士被医院诊治为脑出血、脑疝、脑梗死、运动性失语、颅骨后天性缺损、肺部感染,需要花费大量医药费。由于相撞事故的对方是一条流浪狗,宋女士只能自掏腰包垫付医药费
宋女士认为,不管是不是和一条流浪狗相撞,但她的确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应该属于工伤。于是,日,宋女士向东营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也对此事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中认为此事故纯属意外,因此宋女士不承担责任。
另外,经劳动能力鉴定书确认,宋女士被医院诊治的脑出血等病症都与工伤有因果关系。因此,东营市人社局依据以上证明及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宋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认定为工伤。
公司:应让狗的主人赔偿
对于东营市人社局的这一工伤认定,宋女士所在的公司并不认可,并向东营市政府申请复议。然而,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随后,该公司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让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宋女士所在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是,该公司提起上诉。公司上诉称,宋女士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公司与宋女士约定了上下班时间为7:30至9:30,但她受伤时却是在8:53分,这还在上班时间内。她没请假也没得到公司同意,就在上班时间私自离岗,随后才发生的事故。因此公司认为她不是在合理的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
另外,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发生的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宋女士是在道路上因避免狗冲撞摔倒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也不属于交通意外。
该公司认为,宋女士所受伤害是动物侵权导致,这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应该让动物管理人、所有权人对宋女士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定性为交通事故,更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民事侵权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
二审时,法院认为,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出发,只要劳动者离开单位后径直回家,而没有因办理个人私事耽搁、停留,那么从她离开工作单位回到家所需的时间,就是合理时间。
本案中,虽然公司规定宋女士工作时间为7:30至9:30,但她从事的是非全日制性质的保洁员工作,且发生事故时间在8:52分,因此,结合事故地点离宋女士上班地点距离较近的情况,她发生事故的时间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 &法院判决认为,即使宋女士存在早退的情形,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基于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则,这一情形也不会影响对她工伤的认定。
关于公司提出的宋女士受伤属于民事侵权、而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观点,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事实是,宋女士受伤是因为一条狗和她骑得电动车相撞引起的。工伤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并且不能互相替代。即便存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对是否是工伤作出认定。更何况,本案中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引发事故的狗是否有饲养人或管理人。
3月2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认定宋女士所受的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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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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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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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并且己方不是主责或全责的情况,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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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日22时30分钟左右,我一亲戚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较为严重的脑部伤害,请问这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因相撞的另一辆自行车,是一个仅17岁的外来工,无赔偿能力,如社保部门不能认定为工伤,我该向谁理赔?
不可认定为工伤,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依据本条的第(六)项, 你的亲戚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你的亲戚可向对方骑自行车的人要求赔偿医药费.但是你亲戚如果单位给起买医疗保险的话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如没有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相应医药费.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责任认定书,要求对方骑自行车的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属于工伤范围。如果你的亲戚不是受到机动车的伤害,那么他受损害的事实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如果你亲戚是受...
不是我贬低楼上几位。
你们回答的实在是有失水准。
一楼的,《劳动法》里面是没有有关工伤认定的条文的。工伤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来规定。而且所说的赔偿问题也与现行的...
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
的确是这样的,工伤的认定前提之一就是不违反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显然是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这里是不是上班时间反倒不是重点,如果是合法条件下,上下班时间并且在上下班路...
中新网(2009年)7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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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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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 阚枫)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孙军工说。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完)事实+上下班途遭交通意外才算工伤对于员工意外伤害的发生地,《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是属于认定范围之内。因此,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遇到意外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企业法律顾问鲁晨宇解释,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譬如,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伤,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加害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及行政处罚,程度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而不是找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赔偿。(腾讯新闻综合浙商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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