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减半和减记收入税收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2013税法-三水青清77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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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 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记收入、税额抵免等。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1.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c中药材的种植。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e牲畜、家禽的饲养。f林产品的采集。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h远洋捕捞。1.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保经营、承保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但是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4.符合条件点技术转让所得4.1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点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4.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人蒂娜高等级,涉及财政经费支持的技术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4.4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有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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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六方面条件的企业:1.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只是产权。1.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1.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受让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1.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共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1.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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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2.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日(含)滞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根据财税201147号规定,自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3.1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起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3.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3.3此处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按以下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也能够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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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3.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日至日,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调整为低于6万元(含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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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四、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研究开发费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从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1.1研究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省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高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1.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非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b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c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d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以其、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e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f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g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h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1.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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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四、加计扣除优惠1.研究开发费1.5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a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b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1.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1.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8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 必须暗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由其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1.9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如下资料: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b自主、委托、合租哦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卡法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硅基表。d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e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f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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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四、加计扣除优惠1.研究开发费1.10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11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1.12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构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1.13企业集团研究开发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a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法定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科研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b企业家团才起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果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c企业集团才起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该研究开发姓名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义务、费用支出和受益分项一致的原则,合理却蒂娜该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d企业集团才起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变质集中该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e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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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四、加计扣除优惠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试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只顾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五、创投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安置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例如:甲企业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日。甲企业2009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六、加速折旧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七.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该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上述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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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八、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该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该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企业同事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通则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该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项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试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十、非居民企业优惠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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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十一、特殊行业优惠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1.1软件生产企业试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换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与征收企业所得税。1.2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3国际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单可为2年。1.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1.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1.10自日起至2010年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日起至2010年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2.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首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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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十一、特殊行业优惠3.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政策自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一下规定执行: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皆嫩该服务公司的收入。皆嫩该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扥该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际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规定的技术要求。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高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际之恋个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际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等规定。d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e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f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转至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安装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渣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事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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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十二、其他优惠为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顺利衔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作了明确的过渡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日已经批准设立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具体规定如下:1.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自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自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起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因个疑虑按照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施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楼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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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十二、其他优惠3.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3.1日之前外衫个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3.3外国企业想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格式在2007年年底以前签订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3.4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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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十二、其他优惠4.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4.1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海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4.2具体内容。4.2.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日至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4.2.2对西部地区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个、电力、水利、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4.2.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他哦字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止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上述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4.3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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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十二、其他优惠5.其他事项5.1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5.3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以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4国家以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5.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5.6对企业持有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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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根据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高税率两个因素。在实际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1.直接计算法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运行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与前述相同,即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2.间接计算法在间接计算法下,是在会计利润总额 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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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地税额后的余额近些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积极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上述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上述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前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准哦难过境外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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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既是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共征收企业所得税: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1.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1.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1.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1.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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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税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税2.核定征收的办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2.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a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b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c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2.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a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b按照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律核定。c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d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示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指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应税所得率按表12-1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表12-1&&&&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以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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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3.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a纳税人应在受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b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c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人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3.2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3.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整个上午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3.4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a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b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c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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