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同资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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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增利煲”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 客户)、乙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以下“增利煲”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中信银行“增利煲”(以下简称“增利煲”)是一款人民币智能增值服务产品。甲、乙双方交易需依据“中信银行’增利煲’客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执行。
第二条:甲方用于购买“增利煲”的账户须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借记卡下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增利煲”,每笔“增利煲”起存金额为50元,存款资金最长持有期为约定存期,持有期间内甲方可根据资金使用需要随时对资金进行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每笔存款资金按实际持有期来确定对应收益率并计算增值收益。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当在约定日期向甲方支付增值收益。目前增值收益支付日为到期日或提前支取日。
第四条:每笔存入资金以生成“增利煲”子账户之日为起息日,以转出“增利煲”子账户之日为终止日,两者之间的期间为存入资金持有期。存入资金到期、存入资金提前支取、本协议终止均为导致存入资金由“增利煲”子账户转出的情形。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为管理存入存款资金而依照本协议在甲方用于购买“增利煲”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下设立“增利煲”子账户,生成的“增利煲”子账户与该活期结算账户建立自动关联的对应关系。甲方可以查询“增利煲”子账户相关信息,但对该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能直接进行支取、转账等操作,而仅能通过活期结算账户由乙方系统自动联动处理,即当甲方活期结算账户余额不能满足甲方取款、转账、消费支付、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资金使用需求时,在不超过“增利煲”子账户所有存入资金总额的限度内,乙方有权按照起息日最近的顺序规则(精确到时分秒),通过内部系统将缺额资金自动从“增利煲”子账户内的各笔存入资金转出至活期结算账户,此时,视为“增利煲”子账户内存入资金发生提前支取。
第六条:若通过取款、转账、消费支付、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方式支取的金额超过活期结算账户余额,需乙方将“增利煲”子账户资金转出至活期结算账户的,在计算收益时,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甲方当日补足日间支取“增利煲”子账户资金部分,则系统在计算收益时不对“增利煲”子账户做部分提前支取或结清,即甲方不损失收益;
(2)如果甲方当日没有补足日间支取“增利煲”子账户资金部分,则乙方在当日日终,按起息日最近的顺序规则(精确到时分秒),在“增利煲”子账户中选择1笔或多笔按顺序部分提前支取或结清(当增利煲子账户涉及部分支取且支取后剩余金额大于起存金额时为部分提前支取,当增利煲子账户涉及全部支取或支取后剩余金额低于起存金额时为结清)。
第七条:就每单笔存入资金而言,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要求、行政/司法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的担保权利人/债权人行使权利导致资金划转或者其他属于客观环境变化、有权第三方行使权利的类似情形,将导致本协议下的各种交易操作无法继续或者受到不利影响、存入资金减少或者存入资金被移出“增利煲”子账户的情况,为“中断事件”。中断事件发生导致存入资金发生增值收益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中断事件发生后,本协议持续有效且该单笔资金项下未被扣划部分的存入资金、其他未发生中断事件的资金,继续按照本协议的各项约定获取增值收益。
第八条:单笔存入资金的到期终止,即某单笔存入资金到期终止,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规则就该单笔资金向甲方计付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及本金直接进入关联活期结算账户。
第九条:“增利煲”子账户的资金实际存期(下称”持有期“)及对应增值收益率的计算与支付方式为:
(1)存期不满7天,整个存期按取款日央行基准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算收益;
(2)存期7天以上(含7天)不满3个月,整个存期按取款日央行基准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算收益;
(3)存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6个月,整个存期按存入日央行基准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收益;
(4)存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满1年,整个存期按存入日央行基准6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收益;
(5)存期1年以上,整个存期按存入日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收益;
(6)每笔存入资金的增值收益=该笔存入资金金额×增值收益率×该笔存入资金持有期÷360;
(7)乙方将于甲方提前支取日或到期日将甲方获得的增值收益转入甲方活期结算账户;
(8)本协议中的一年指365天,6个月指180天,3个月指90天;
(9)发生提前支取的“增利煲”子账户内余额低于起存金额时,系统自动结清,剩余金额低于起存金额的,增利煲余额全部转入活期结算账户,不低于起存金额时子账户剩余部分继续运行。
以上存款利率,均指中信银行挂牌或央行公告的相应档次存款利率。
第十条:甲方知晓并同意,其选定“增利煲”产品后,将不能同时选择乙方的薪金煲、存贷宝、理财宝及自动通知存款,具体不能同时选择的产品以乙方届时确定的产品为准。
第十一条: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应交纳的税费。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的相应税费。
第十二条:终止与变更:
(1)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增利煲”产品的运营,甲方同意乙方除应计付已产生的增值收益外无须为本协议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2)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进行产品升级/替换或对产品相关规则、本协议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起存金额、增值收益支付日等,以发生具体交易时乙方的设置为准。乙方须在进行产品升级/替换或对产品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在乙方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告,而无需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乙方发布公告后&7&日内未解除本协议而继续使用本产品的,视为甲方对产品升级/替换或有关规则调整、本协议的认可。甲方同意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3)全部存入资金的非到期正常终止,包括甲方申请且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乙方由于甲方违约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权利、乙方按约定终止“增利煲”产品等其他导致全部存入资金非到期正常终止的情况,本协议终止,且乙方将对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存入资金作终止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1、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声明与保证:
(1)双方均向对方声明并保证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甲方承诺并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或义务,也不得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设立信托或设定担保;但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时,可在符合乙方业务要求且乙方同意接受的的前提下将本协议下的有关权益质押给乙方;
(3)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下的资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协议下的增值服务交易,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协议/合同、承诺,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需通知第三人或获得第三人同意则甲方已进行通知及获得同意;
(4)甲方同意,如甲方因任何原因向乙方或乙方其它分支机构(下称“乙方及其关联机构”)所负有的到期债务应付未付,或甲方在其与乙方及其关联机构签署的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任何文件项下发生违约,或甲方发生诉讼、司法、行政事件等可能影响甲方清偿能力事件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进行结算。甲方同意接受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资金损失;
(5)如按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甲方一旦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为自己对乙方及其关联机构的债务设定担保,甲方同意放弃上述提前终止的权利,即甲方不再享有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费用条款
乙方保留甲方使用乙方“增利煲”业务服务时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以乙方公告的为准。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若甲方办理“增利煲”业务后又办理对应借记卡卡片更换,与原借记卡相关的“增利煲”业务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乙方保障甲方的存入资金不受损失,但由于相关风险的发生将导致甲方预期的增值收益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乙方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因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原因,对本“增利煲”产品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信息传递风险:乙方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发布产品信息公告,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主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产生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增利煲”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4&)&由于计算机黑客袭击、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甲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第十七条: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项产品及相关事宜的全部及最终协议,并取代此前由双方达成(或由任何一方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协议、承诺或保证。
第十八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约的,本协议经甲方点击“同意“并经乙方系统确认后成立并生效,至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终止(或依法或者依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时终止;通过乙方柜台渠道签约的,本协议经甲方在回单上签字后成立并生效,至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终止(或依法或者依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时终止。若在本协议生效前后甲方与乙方就本协议下产品另行以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订立了协议,则该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生效时间在后者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每一笔存入资金在本协议项下形成一个单独的交易,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各个交易之间互相独立、互不影响。如果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产品存在多份协议,则各个协议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
第二十条:若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开立用于购买“增利煲”的活期结算账户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交易指令:
(1)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2)甲方活期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完成交易指令;
(3)乙方执行甲方交易指令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4)甲方活期结算账户已经被有权司法或行政机关冻结,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指令;
(5)乙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交易指令的真实性;
(6)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格式不符合乙方要求,或者依据本协议约定其交易指令是无效的;
(7)其他因不可控制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等造成乙方无法受理甲方交易指令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通知送达
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本协议可采取书面送达或公告的通知方式。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经营场所或乙方官方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
书面送达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本协议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协议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甲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如果甲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甲方如需就产品相关事宜向乙方咨询或投诉,可拨打乙方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甲方在此声明:本人在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乙方已通过各种途径就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向本人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进行了本人认为必要的咨询。本人在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确认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自愿承担投资风险。我需要一份银行和商户的合同,里面的内容有资金流向。资金沉-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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