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概念上的nonresident汇款附言和non-nonresident汇款附言的区别

[嘉诚海外]加拿大移民要了解的税务知识
在加拿大税法中,有以下三个关于加拿大居民的定义。加拿大居民(Resident),即其在加拿大居住,有在加拿大的亲属,有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在加拿大有社交关系等;非加拿大居民(Non-resident),即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加拿大停留少于183天;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即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为非加拿大居民,但其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一般来说,新移民在移民当年即成为加拿大居民。加拿大税务局规定,这类纳税人需要申报其为非加拿大居民时在加拿大获得的工资收入(Employment income)和出售在加拿大的应纳税资产(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的利得,应纳税资产包括:在加拿大的不动产、加拿大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和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纳税人也需要申报其成为加拿大居民后获得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在特定情况中,来自于加拿大以外国家的养老金收入可以不纳税,但纳税人仍然需要申报该收入。
加拿大税务局的规定看似简单,但实际情况中,新移民需考虑:
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
一般情况中,新移民将财产等实际搬入加拿大的日期为其成为加拿大居民的起始日期。建议新移民保留好移民当年所有的旅行记录。
工资收入的分配
有些时候,纳税人搬入加拿大居住后仍然会从移民前的国家获得收入。加拿大税法一般基于收入源自加拿大还是移民前国家的工作来判断收入是否应按加拿大税法缴纳税金。纳税人成为加拿大居民后,源自海外的收入要缴纳国外税金(Foreign tax)和加拿大税金,并享受国外税金抵扣(Foreign tax credit)。
成为加拿大居民前,纳税人在加拿大收入的处理方式
一些新移民在搬到加拿大之前就已经在加拿大拥有了房产,并将其出租从而获得收入。针对这部分收入,纳税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中介或租客预扣房租的25%,并将这部分直接上交给加拿大税务局;(2).纳税人在开始出租的纳税年度之后两年内在T1中自行申报,并对出租净收入纳税;(3).纳税人将预期出租净收入的25%作为预扣税款申报并在T1中填写。
成为加拿大居民后,纳税人在加拿大和移民前国家资产的处理
纳税人成为加拿大居民时,被看做出售并立即购回其在加拿大的资产(除应纳税加拿大资产外),但这种处理方式对其纳税并无影响。对于新移民的海外投资,加拿大税务局要求新移民按规定如实上报。如果新移民有总额超过$100,000加元的资产在海外,例如,股票、银行账户和不动产等,需要通过T1135申报并报告每一项资产的细节;如果新移民有非居民信托(Non-resident trust),则需要填写T1141或T1142来申报。一般来说,建议新移民在移民时出售已有亏损的海外资产来减少向移民前国家缴纳的税金。
从加国搬到其他国家的移民需额外关注以下:
在纳税人移民到其它国家的当年,加拿大税务局将预扣25%的加拿大居民才可享有的福利,例如,养老津贴(Old age security pension)、退休金(Superannuation or pension benefits)、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失业保险(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等。纳税人也可以选择自行申报并支付相关税款,并在之后从加拿大税务局获得的预扣税款退款。
对于资产,加拿大税务局的要求与对搬到加拿大的移民者的要求相似。当纳税人不再是加拿大居民时,税务局认为你以市场价格出售了当时全部资产(除应纳税加拿大资产)。纳税人需要对这些资本利得纳税,并可以向加拿大税务局申请在资产实际出售时在缴纳相应的税金。如果税务局通过了申请,纳税人可以免除推迟缴纳税金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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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加拿大税务居民、非税务居民?
有相当一部分已入籍成为的朋友,很想回国或去美国发展自己的事业,但又不愿意将所得再在加拿大上税,而且可以自由进出加拿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让自己成为非税务居民吧,它能让你鱼和熊掌皆得。
但要成为非税务居民,&你必须切断与加拿大的一切联系.&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既然要离开加拿大,你就不能在枫叶国有住所。
但是这并不是说你非得把你的房子卖掉。你可以将你的房子长期(比如3年或5年)租给一个固定的公司,团体或个人而且在租约中不能有让承租者可以解除合约的条款例如承租者只要提前3个月通知你便可终止合约。
因为找这样的承租者比较困难,所以大部分人会把房子卖掉后再离开。然而,如果你有成年的子女,可把房产过户给他们。但不可以留有你的房间,即你必须处理掉所有的私人物品以示你没有住所。当然如果你父母在加拿大,也可以可把房产转给他们但你必须确定他们不用你来抚养,否则家庭关系一条仍然没断。
你不可以有配偶,common-law&partner&以及需要你抚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在加拿大。仅从这一点来讲,“太空人”是税务居民,尽管他们在国内已交过税,但在加拿大必须补交差额。据CCRA的朋友讲他们有线报,而且近年来有一批大陆背景的人不断加入其中,当然他们主要对“大鱼”感兴趣。&所以有家庭的人要成为非税务居民要么全家一起走要么夫妻办离婚。
3、个人财产和社会关系
既然移居到其它国家去了,那你就不能再拥有加拿大的驾照、银行帐户、信用卡、医疗保险、图书馆借书证以及各种会员资格。
但是你可以拥有以下财产或收入:RRSP,RRIF,CPP,QPP,OAS(OldAge&Security&pension),Dividends,Rentaland&royalty&payments,pension&payments,RetiringAllowances,Annuity&Payments,ManagementFees&。
其中的收入每年需报税,但不影响你的非税务居民身份。具体如何做可查此链接:加拿大税务局
一般在你确定要成为非税务居民后,应该向CRA递交一份NR74表格(Determinationof&Residency&Status)尽管这不是强制的。有一点必须很清楚,那就是税务局确定你为非税务居民后并不意味着他们永远承认你是非税务居民。什么时侯你又与加拿大建立了以上三个关系中的任何一个,NR74的确认就变成一张废纸了。所以向CRA递交NR74表格并不是强制性的。
那么切断了以上三个联系后是非一定是非税务居民了呢?不是的!
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你还是税务居民或者你又从非税务居民变成了税务居民。
1、移居到其它国家去是为了完成某个合约或项目,期满后马上回加拿大居住。不管合约是两年,三年、还是五年。我有看过一个Case讲一位工程师去亚洲工作了三年,他把自己当作非税务居民没向加拿大税务局补交差额。合约到期回来后CRA要他补交税并罚款,他不服上诉税务法庭结果税务局赢了这场官司。
2、一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
3、移居到第三国但没有合法身份。例如从中国来的但去了美国而在美国又没有合法身份。
有一点要记住,CRA始终认为一位加拿大公民离开加拿大去另外一个国家(如美国),如果他/她不是那国(美国)的居民,那么他/她肯定是加拿大居民和税务居民。但反过来不一定成立,即他/她是美国居民也可以是加拿大居民,因为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即使你已有美国绿卡你还有可能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
一、概念不清容易造成误解
1、Enter&the&date&you&became&a&resident&of&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permanent&resident&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the&date&you&became&a&resident&of&Canada&的答案。但是,此&resident&与彼&resident&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permanent&resident&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permanent&resident&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resident&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resident&和&non-resident&的区别,resident&要报税,non-resident&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resident&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non-resident&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CCTB&(牛奶金)和GST&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resident&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non-resident&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the&date&you&became&a&resident&of&Canada&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confused&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resident&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resident&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non-resident&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Resident,&Non-Resident,&Deemed&Resident,&Deemed&Non-Resident,&Part-Year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BC&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non-resident&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resident&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resident&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resident&另一个算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non-resident&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理论上是对的,不过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non-resident&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等等。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4&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non-resident&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根据第2&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但这里跟第&2&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必须&4&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18&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18&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
B问题不大;
对&C&的&resident&的理解,强调的是税务上的&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D,意思是说在&18&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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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3-2 15:46
有無人係老公/老婆係十幾年前回流返香港,近年帶埋香港出生子女(已是citizen) 回流返加拿大長住, 而自己係PR剛land多倫多?
想問宜家幫囝囝申請牛奶金,但老公發現要報番過去十幾年(即由claim 係non-resident開始計) 每年收入,係咪真係要咁樣呢?還是只填兩年就夠呢?
PS:話要填呢3張form RC66E, RC66SCHE, CTB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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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3-6 23:43
回覆:Tracychg15 的帖子
我同你case差不多,但冇申請
因為離開左十幾年,沒有為社會付出,要平衡權利和義務。
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 else {window.open('/ps.gif');}"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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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3-7 07:17
回覆:uki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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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3-7 11:03
引用:我同你case差不多,但冇申請因為離開左十幾
原帖由 uki 於 16-03-06 發表
我同你case差不多,但冇申請
因為離開左十幾年,沒有為社會付出,要平衡權利和義務。
...咁又唔係攞著數嘅,既然老公依家有工番,分分鐘都無得攞添,只係諗緊有無必要俾稅局知道過去咁多年收入,如果無必要就兩年後先申請
線上時間94 小時&最後登錄17-6-17&國民生產力0 &附加生產力2697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13-1-24&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5512&UID111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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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3-9 16:02
回覆:non-resident回流返加拿大,牛奶金一問
點分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線上時間838 小時&最後登錄17-6-5&國民生產力579 &附加生產力2099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04-12-13&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6652&UID3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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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0-18 06:46
Tracychg15 發表於 16-3-2 15:46
有無人係老公/老婆係十幾年前回流返香港,近年帶埋香港出生子女(已是citizen) 回流返加拿大長住, 而自己係 ...
Tracy, 請問你最後有沒有申請到?是否只填2年便可?
線上時間1097 小時&最後登錄17-6-8&國民生產力225 &附加生產力2049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09-5-2&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10908&UID49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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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0-18 08:57
Tracychg15 發表於 16-3-7 11:03
咁又唔係攞著數嘅,既然老公依家有工番,分分鐘都無得攞添,只係諗緊有無必要俾稅局知道過去咁多年收入,如 ...我理解Child benefit唔係on welfare, 係benefit, 唔係有工番就一定無,
我所知若household income係勁高(即全國TOP幾%)先會唔比
線上時間1 小時&最後登錄17-6-23&國民生產力0 &附加生產力671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13-8-27&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1119&UID130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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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0-18 09:30
babyjk2013 發表於 16-3-9 16:02
點分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老公十幾年前已申報non-resident, 如果無報,就每年都要交稅俾加拿大政府,我理解係咁
線上時間1 小時&最後登錄17-6-23&國民生產力0 &附加生產力671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13-8-27&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1119&UID130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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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0-18 09:31
bobbi 發表於 16-10-18 06:46
Tracy, 請問你最後有沒有申請到?是否只填2年便可?
最後係揾會計報稅時搞埋,只交兩年入息!
線上時間838 小時&最後登錄17-6-5&國民生產力579 &附加生產力2099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04-12-13&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6652&UID3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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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0-18 09:50
Tracychg15 發表於 16-10-18 09:31
最後係揾會計報稅時搞埋,只交兩年入息!
我地剛回加,Welcome centre的人同我講,話如果今年取牛奶金,是根據上年的收入(報香港的),而明年的牛奶金多少,是根據今年1月至回加前在香港的收入,是這樣嗎?
你請的會計師好嗎?收費多少?可否pm我?thanks
線上時間0 小時&最後登錄17-6-25&國民生產力0 &附加生產力2604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16-4-26&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5714&UID213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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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0-20 22:39
請問牛奶金有幾多。
線上時間1 小時&最後登錄17-6-23&國民生產力0 &附加生產力671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13-8-27&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1119&UID130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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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0-21 04:02
sssssssss 發表於 16-10-20 22:39
請問牛奶金有幾多。
我估幾廿蚊至幾百蚊1個月,depends on 你家庭收入幾多!
線上時間83 小時&最後登錄17-3-23&國民生產力0 &附加生產力2080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11-5-24&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2688&UID74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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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1-10 06:01
the max ca get CAD$533 per month
線上時間0 小時&最後登錄17-6-25&國民生產力0 &附加生產力2604 &貢獻生產力0 &註冊時間16-4-26&閱讀許可權10&帖子&主題&精華0&積分5714&UID213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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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1-10 10:36
Cutieplus 發表於 16-11-10 06:01
回覆 sssssssss 的帖子
http://www.budget.gc.ca/2016/tool-outil/ccb-ace-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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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1-1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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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1-18 14:10
本帖最後由 ChuMom 於 16-11-18 14:14 編輯
加拿大非稅務居民請慎領牛奶金,欺詐政府的帽子可不能戴!
詳細整理!加拿大2016牛奶金的新政詳解!
呢度解釋得幾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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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2-4 14:08
bobbi 發表於 16-10-18 09:50
我地剛回加,Welcome centre的人同我講,話如果今年取牛奶金,是根據上年的收入(報香港的),而明年的牛 ...
係呀,我上年7月跟老公回流,我揸PR。會計師都叫我地放棄上年7月到12月牛奶金,不要申請了。
反而今年年尾先報,報稅要報足一年,咁2個小朋友就可以計入息看有幾多牛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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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2-11 22:48
yyyokehk 發表於 16-12-4 14:08
係呀,我上年7月跟老公回流,我揸PR。會計師都叫我地放棄上年7月到12月牛奶金,不要申請了。
反而今年年 ...
唔好意思,我唔係好明。為什麼要放棄7月至12月的牛奶金?
我係non resident,如果倆公婆在香港有做工,如回流多倫多,當到埗後報牛奶金時,是否需要報在香港最後一年的收入?還是否放棄第一年的牛奶金會比較好?可以告知the logic behind for forfeiting? Many thanks (emo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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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生產總值:1657
發表於 16-12-12 22:19
Jasmine11 發表於 16-12-11 22:48
唔好意思,我唔係好明。為什麼要放棄7月至12月的牛奶金?
我係non resident,如果倆公婆在香港有做工,如回 ...
係呀,要報整年收入,不管香港定加拿大。
因為這邊稅重,我地香港已交了一次稅,所以選擇無報果年香港收入,只報到埗後果幾個月。
如果你第一年報埋香港收入的税後,之後稅局有機會抽查你每年收入的比較,我會計師話好多時好麻煩,稅局又可通懷疑(如果收入差得遠),又會問收入爭咁多,你地點樣生活,屋點供,車點供,生活費如何。。。
雖然唔一定抽中黎問,但有機會,到時你file比稅局懷疑一年,之後就每年有專人跟進,到時就仲得不償失!
所以,我地就選擇咗放棄頭幾個月,因為怕往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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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生產總值:601
發表於 16-12-1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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