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年报预收账款 企业所得税数额过大有没有问题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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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办法
第一节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企业年度汇缴注意的事项
1、所得税汇缴主体是企业而非税务机关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免税期内,均应依法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正确计算、如实申报,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009申报亏损100,税务局查增40,是否属于偷税?
虚报亏损如何定性?在行为当年未造成少交税金,按征管法64条处罚:5万以下罚款,不是偷税;造成少交税金的,是偷税。
2、申报清缴时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
年度因故未扣除的费用,以后年度取得合法票据,应如何处理?应追溯调整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多交的所得税是否可以退税或留抵?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3年内发现多交税款的,可以要求退税,一般实务是留抵以后税金。
国税函[号,纳税人既有应退税金,又有欠税的,可以相抵。
3、发现有误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
新办法规范了企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行为和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行为。明确了企业申报纳税应报送的具体资料范围,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新办法还增加了优化服务,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申报汇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税务局在汇缴期检查,发现少交税款,如何处理?
汇缴期未结束,偷税不成立。查增,直接补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自查补税是否定性为偷税?不影响定性,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7条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注意要求
1、抓紧上报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包括减免税和非正常损失税前列支事项。其中减免税事项,都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后才能执行。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集中报税务机关审批,因此企业要注意及时上报,否则会因为错过申请时间而无法税前扣除。
2、出具汇缴报告:纳税人在报送年度申报资料时,需附有指定的会计(税务)师事务所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项财产损失、亏损认定等进行审核鉴证;对企业汇算清缴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鉴证,并按照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分别出具相应的鉴证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一同报送。
3、把握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准确纳税调整。税法已明确规定了收入的确定、扣除标准、扣除项目,纳税人必须按标准进行调整,对不按规定调整,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相应的处罚。还应注意各项费用合法票据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是不得税前列支的。
国税发[2008]80号:发票抬头要写公司全称。发票的种类是否合规;票据的来源(发票代码第2-5位,发票来源与开票单位所在地必须一致,否则属于异地发票);发票与经济合同、业务是否相符;票据形式是否合规。
4、按规定标准提取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如年度内应分摊的租赁费用、利息费用、折旧费用等。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外购软件,最短按2年摊销。财税[2008]1号
5、调减各项免税收入,调整时间性差异,特别是视同销售的调整。
股息红利:
6、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如果纳税申报完毕后再出现问题,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
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须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真实、准确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在日前,向所属的税源管理科报送《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经税收管理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厅申报。
允许重新申报:对经审核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重新进行纳税申报。提供全面的申报资料。对于只需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也要提供全面的申报资料。当年度申报应补税栏为负数时,要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附报有关退税资料和书面说明。另外,企业提供申报资料时必须审核逻辑关系。尽可能提前上报申报资料,避免集中拥堵,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在汇算期内及时进行修改。
7、结清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结合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的预警指标加强对纳税人的数据审核,特别是在2009年出现预警指标的企业,要重点审核。对于在年报预警出现次数较多的预警指标,如:亏损面、营业利润偏低等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应加强审核。
三、企业年终结账注意事项
1、往来账长期挂账、余额较大(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注意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是否并入所得额
2、企业出资给个人购置资产、个人应收款项挂账
财税[2008]83号:企业出资购置资产,发票写个人姓名,不论资产是否移交公司使用,均视为给个人购置资产,应征个税。
其它应收款科目――个人
3、跨年度列支费用、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合理、有关:
4、财税差异未作纳税调整、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
5、免费旅游、商业保险
企业资产投保,支付的保险费,可以扣除;为投资者或其它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和家财险,与企业经营无关,不得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分别不超过工资5%可以扣除。财税[2005]94号,应扣个人所得税。
6、工资(年终奖、福利、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虚列人员工资及三项费用
教育经费超支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年超支调增,以后可以调减。
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拨缴,不能取得收据须调增。
(1)工资列支范围(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福利部门)
招用退休人员:国税函[号、函[号,按工资薪金
工资――有劳动关系,任职或受雇;
劳务报酬――劳务关系,个人独立劳务,取得发票
(2)超过限额三项经费调整;
(3)工资薪金:是否实际支付;
(4)劳务费:核实用工内容,若为企业职工,一律并入工资;若通过中介,劳务费支出应有合法有效凭证,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业务人员提成支出:属于工资,不得以佣金方式
(5)劳动保护费:支付的形式和内容,为货币形式支付的,应并入工资。
浙地税函[2009]78号: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免征个税的通讯费应包括在工资薪金内。
7、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内退)税前扣除问题
国税函[号,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可以税前扣除;
国税发[号,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税,超过部分视为一次性取得数月工资。差额按工作年限平均(超过12年按12计算)
8、补交社会保险、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的税前列支
财税[2009]27号: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借款利息列支问题
从金融企业借款,税前据实扣除(包括浮动利率);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可以扣除。
从关联方借款,注意债资比例(有息负债/所有者权益&=2),如果双方税负相同,关联融资未造成税收减少,可不受2倍限制。
甲税率15%,乙25%,甲向乙借款,支付利息200万,不受2倍限制。
关联方融资,不收息:甲从银行借款1000万,年息8%,转乙公司使用,不收息。
集团公司内部通过统借统还:财税[2000]7号,收取利息不高于银行利息,收息方不交营业税,如超过银行利息,需全额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9]2号:关联交易未造成税收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10、投资收益(转让收益、持有收益),免税投资收益,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1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是否跨年度列支费用以及补提以前年度漏计费用
2010年汇缴期内,发现09年漏提折旧100万。不得影响2010年损益,追溯调整报告年度-09年损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年报中申报扣除。如汇缴期结束后发现差错,09多交所得税,只能按征管法第51条,计算多交税款,留抵以后年度应交税金。
12、未支付的预提费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税法允许计提的费用必须符合确定性原则(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准确确定)
例:甲企业2008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实现3年保修,预提保修费用200万元,应当纳税调增200万元。甲企业2009年支付的保修费用为150万元,应当纳税调减150万元。
13、成本费用类科目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
装修与房款剥离,国税发[1998]53号,房地产公司应合并作为销售不动产纳税。
14、税前扣除事项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凭证、符合确定性、权责发生制、配比等原则,成本是否按规定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当期收入配比;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凭证(异地发票、项目不齐全)
15、※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处理?纳税人由于计算错误导致多交或少交税款如何处理?由于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交税款如何处理?
预缴少交是否为偷税?国税发[1996]8号,不属于偷税,但可以按滞纳行为处理。
多交税款,3年内发现,要求退税(或留抵以后应交数)
计算错误少交税,是否定性偷税?征管法第52条,三年内发现,补税加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5年。
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交税:3年内发现,补税。
16、混合销售的处理
(1)特殊混合销售――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自产货物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建筑劳务交营业税。
塑钢/铝合金门窗:国税发[号,自产货物交增值税,建筑劳务交营业税,工程承包合同,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两票结算――自产货物、施工资质、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自产货物只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建筑劳务只交营业税,营业额不含货物价款。
以上自产货物不属于甲供材料:
甲供料:建设方购入材料,交施工方施工。购销协议、清包工施工协议。
如果生产企业销售门窗有施工资质,符合117号文条件,两票;
非自产货物,同时施工,如果对方是增值税纳税人,一并交增值税;施工企业提供非自产货物同时施工,为包工包料。
甲方买进材料,交施工方施工,施工方按决算总造价(含甲供料)交营业税。
(2)一般混合销售:看经营主业确定
17、工程总分包代扣税义务变化
(1)[号文已废止――总包不再扣分包、建设方不再扣异地施工企业营业税。结算时必须取得施工地建筑业发票。
财税[2009]61号
(2)差额计税――建筑工程
装修公司总包500万,分包200万。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其它单位的,按总包减去分包价未余额
18、甲方供料的税收问题
(1)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甩项(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有施工资质,两票结算,销售方同时兼施工方)
与甲供料的差别:施工方不同(购销的第三方)
(2)清包工装修
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装修材料价款
(3)设备安装
(4)甲供材料是否涉及增值税,材料价款是否需取得建筑业发票
浙地税函[号: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税计税依据不一定等于发票开具金额
四、企业所得税审核及汇缴事项
1.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
2.企业财务部门检查涉税审批、审核事项
(1)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已经审批
(2)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的确认方法和标准是否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3)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确认
3.对于特殊事项的检查与判断
(1)对企业或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和临时工工资,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多为企业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其真实与否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确定。
(2)一些企业(特别是小规模企业),购进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时没有取得正规的发票,在进行成本结转时,进行估算或倒推,造成成本结转的不合理性。如果完全不允许没有凭证就不能结转成本,企业难以承受;如果允许结转成本,结转的依据和标准需要合理判断。
(3)计入费用扣除的票据,有许多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如白条、收据、过期发票等。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否则就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合法依据包括:国税函[2005]77号
(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五、汇缴前的准备工作
1、规避风险
纳税人的责任和风险进一步加大,更要认真搞好汇算清缴工作,依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业务,纳税人一定要仔细检查,是否有不合理的费用开支及利润转移行为,合理确认关联交易定价。
同时,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企业所得税特点和汇算清缴工作的实际要求,运用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等多个指标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以期发现纳税中的问题。
2、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问题
汇算清缴是以所得税计税因素为基础开展的彼此独立进行的纳税筹划全面的统筹和综合处理。通过对先前所选定的所有筹划进行检查、纠正和调整,及时化解税收风险,是化解税收筹划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必须对所属年度会计核算及全部税收筹划方案与过程进行全面和彻底的检查,保证所有会计核算是正确的,并且符合现行会计制度要求,纳税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一是纳税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做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所以账务调整的结果也必然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企业不仅要根据调整后的数额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而且要根据账务调整数字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房产税:财税[号,房产税计税依据按会计制度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截止权利实物状态发生变化当月月末。权属登记
3、进入汇算清缴期后如何对08年涉税遗漏进行补救
汇算清缴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帐务处理
年终汇算清缴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因各种原因涉及补(退)所得税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1)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关注本纳税年度已发生成本费用、支出的发票问题
自查09年某月取得一张假票,金额10万。汇缴期结束前重新取得合法票据,先冲销09年分录,凭合法票据重新做账。
(2)本年度应确认的收入、收益问题;
租金:某公司将房产出租,2009年5月-2010年4月,租金240万。收取保证金60万,会计与税务处理?
保证金是否纳税?合同期内不属于收入,到期退还,应作为负债,不纳税;但合同期满,没收保证金则形成价外费用,需交营业税。
会计处理:预收,按月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结转收入;09年确定收入160万
税法:营业税――新营业税条例,一次性纳税,不能按权责发生制;
所得税――2008年前,根据国税发[号,按权责发生制;2008年以后,按新税法条例第19条,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承租方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实现,09年税法确认240收入。
年报:FB3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会计160,税法240,第3列调增80;
2010年,会计80,税法0,第3列调增0,第4列调减80
(3)应计提、应摊销的成本费用问题;
(4)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备查记录问题;
(5)会计人员及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动会计及相关资料移交的完整问题;
(6)相关税务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办理
(7)票据的入账时间及审核
(8)年终奖
(9)风险防范与转嫁
(10)应付款长期挂账
(11)预估入账的支出
浙地税函[2008]16号: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2)票据付款方向、合同与票据
第二节 收入的确认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1、只要支持收入实现的事项已经发生(所有权发生转移),不管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租赁合同,2009年10月收租金100万,但至12月31日仍未收到。必须确定收入,借方记入应收款项。
2、权责发生制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的运用问题
例:甲企业2009年7月份支付了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的租金120万,但至2009年12月末仍未取得发票,2009年度是否应当纳税调增所得额?最迟在汇缴期结束前取得。
租金支出,税法按权责发生制扣除,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3、国税函[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例:甲房地产企业将一座商品房销售给乙企业,应乙企业的要求负责代销,并负责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问:甲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房是否具有管理权?
答:有,但管理权基于委托关系取得的,并不是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因此,甲企业必须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估计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甲企业对本企业的办公楼进行评估,发生评估增值1000万元。是否缴纳营业税(不征。范围为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偿赠与)、土地增值税(不交,未发生转移)、印花税(资本公积增加额交)、房产税(交,按账面价值)、企业所得税(不交,估计的收入,但计税价值不变,增值部分提取折旧要调增)?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例: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此时,开发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与会计制度的区别:税法不认可“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考虑企业经营风险,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规定
1、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甲企业日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日起-日,日收取12个月的租赁费12万元。
税务处理:应当在2009年度确认收入1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确认8万元,应当纳税调增4万元。
申报:附表一第6行填报8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填报8万元。
附表三第5行第3列“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4万元。
2010年甲企业结转的4万元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应当纳税调减4万元。申报:附表一第6行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填报4万元。附表三第5行第4列: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4万元。
2、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权益性投资收益按利润分配日确认
三、视同销售
国税函[号:关键在于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思考:甲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本企业办公楼使用,是否缴纳营业税(不交,未发生转让,无收入,不属于捐赠)、土地增值税(不交,未转移)、企业所得税(08年前,视同销售,08年起,不再视同销售)?
08年前已作视同销售调增的,注意账面价值&计税价值,折旧需作调减。
08年前开发成本500万,按视同销售800万,300已调增。
账面价值500,计税800,税法允许扣除折旧多于会计。
FB9,www.zaIdIaN.coM 载.点.网整理结转FB3,结转主表第15行。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税发[2009]31号文取消了原31号文中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需视同销售的规定。
四、营业外收入
(一)固定资产盘盈
1.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来处理。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为盘盈年度的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贷方余额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部分及小企业会计制度收取补价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部分。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五)罚款净收入
(六)债务重组收益
1.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实现。与税法没有差异
2.小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收入的实现,与税法存在差异。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25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政府补助收入
财税[2009]87号三个条件。
(八)捐赠收入
(九)其他
1.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
要看收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合同是否解除。
五、不征税收入的界定
财税[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免税收入包括: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投资方税率25%,被投资方15%,08年前投资方税率33%,2009年分配08年前利润,分得100万,是否补税?
财税[2009]69号: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实施条例第17条、第83条的规定处理。作免税处理,不需补税率差
第三节 税前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有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
根源――直接相关;性质――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
单位负责人个人诉讼支出是否与企业经营有关?
房地产企业支付个人的“挡光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和会计惯例,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实际发生,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确定性原则)
国税发[2009]2号,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
4、形式要件:提供实际已经发生的“足够”和“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
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赔偿金),有的事项不需要发票(折旧、工资分配)
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3、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执法部门)
5、本法第九条规定(即:非盈利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广告性质赞助:列入广告宣传费
如何认定赞助支出的性质?(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与企业宣传和经营有关)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个人消费)
9、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处置的时候转让投资资产的成本可以扣除)
借款对外投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前,按国税发[2000]84号,应资本化;
――,国税发[2003]45号,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不需资本化。外资需资本化
2008年起,企便函[2009]33号,需资本化。
 10、企业之间(独立法人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总分公司)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费用如何处理?国税发[2008]86号,应有服务协议,取得合法票据,集团公司按经营收入,子公司按劳务费用扣除。分摊、提取管理费不得扣除。
担保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号,互相担保与企业融资活动有关,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担保包括与融资、投资、销售、采购有关。发生担保损失可以扣除。
三、具体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如何税前扣除
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国税函[号、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财建[号不包括学历教育
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4.工会经费支出――专用收据。
 5.业务招待费支出(销售收入×8.33‰)
双限额:发生额×60%,销售收入×5‰孰小原则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扣除,可否结转在完工年度扣除?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7.捐赠支出
例:某企业本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200万元,当年发放工资400万元(合理),会计利润163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赠为10万元,计算应交所得税。
(1)利润总额:163万元
(2)捐赠额扣除限额:163×12%=19.56万元
(3)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额:20-19.56=0.44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10+0.44 =10.44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163 +10.44=173.44万元
(6)应交所得税:173.44×25%=43.36万元
 8.利息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生产性支出)
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属于本期负担的利息,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合同约定何时支付),一律在本期扣除。
如:甲企业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当年提取8个月的利息3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这30万元利息未支付,也未取得发票,却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注意,企业以后年度支付利息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仍旧不得扣除,应当追溯调整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税。
(2)关联方借款――财税[号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①年度间的利息支出是否通过预提费用来调整
②关注超标准、非合法列支凭证的利息列支项目
③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列支(资本化)
④关联企业融资的处理方法――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委托贷款、投资、商业信用问题: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资金利息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母公司利息收入是否纳税?
借款费用税务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债券是属债权性投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对企业经过国家依法批准发行债券而按规定支付的利息支出,不管是否超过银行利率,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收取利息方必须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甲企业向乙企业(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元,按10%支付利息1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甲企业应当纳税调增的利息支出=100-万元。假设: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率3%,支付的利息共计30万元。
问:会计上扣除利息30万元,税法准予扣除的利息的限额70万元,是否可以纳税调减40万元?
(4)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且借款金额超过其权益性投资2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对于企业向投资者的借款,如果该投资者未缴足出资额的,不论在账务上如何处理,应首先视为该投资者缴付未足额缴付的出资,超过出资的部分才可以视为借款,并按上述一般规定对该部分借款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函[号)
(5)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账户归集的,直接扣除,或者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的,不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也不予以资本化。
(6)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并无直接关系,如果在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可全部扣除,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资本化按会计准则规定)除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予以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7)《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对于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不予资本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
(8)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9)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借款费用税务处理的难点在于:对于一次或分次借入的款项,用于固定资产或对外投资时,通常是分期投入的,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如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和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呢?《准则》规定,在应于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其中:a、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确定: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为简便计算,也可以用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b、资本化率的确定。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借款的利率;如果一笔以上,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c、为简便计算,也可以用月数代替天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d、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限额的部分,即使是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也不能予以资本化,当然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某企业与另一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连续几年预提利息(未超过同期银行利率),但未支付。这部分预提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如合同注明了付款期,这部分预提利息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付的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如合同未注明付款期,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
  9.住房公积金(实际交纳、注意比例和基数――财税[2006]10号)
 10.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实际交纳)
 11.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财税[2009]27号)
 12.商业保险
13.佣金手续费(财税[2009]29号)
(1)支付范围: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
(2)比例: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
(3)计算分配表,并取得合法凭证(发票)
(4)支付方式(支付给单位的,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现金不得扣除;支付个人可用现金或转账皆可)
(5)不得计入回扣、返利、提成、进场费,不得冲减合同金额
(6)资本化的佣金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
 14.差旅费、会议费(浙地税发[2004]17号: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5.电话费(浙地税发[号: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16.私车公用支出(企便函[2009]33号)
补贴金额30%计入工资扣个税。
2008年后,根据国税函[2009]3号,计入福利费。
租用房产,由出租方收取的水电费如何税前扣除?
租赁协议、水电发票复印件、分割单、收据
17.企业之间管理费
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8.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后续支出、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某税务局在对当地某化工企业进行2008年度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计提其非生产用房D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折旧时,随意变更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扩大税前扣除金额。经查,该企业2000年购置的办公用房原值400万元,确定的折旧年限为40年,残值比率为5%,采取直线折旧法。该企业财务人员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以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为由,以20年作为其折旧年限,每年多计提折旧9.5万元[400×(1-5%)÷20-400×(1-5%)÷40],是否行得通?
国税发[2009]81号:备案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税务处理――注意:改建支出是指房屋建筑物。
A.如果固定资产的折旧尚未提足,应当将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追加固定资产的价值,按固定资产的剩余年限折旧扣除;但如果改建支出导致固定资产的寿命延长的,应当适当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B.如果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提足,则应当将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
租入房产装修,长期待摊,按租期摊销。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注意:修理支出是指房屋建筑物外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A.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原则上可以据实扣除。
B.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修理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
第一,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的原值(计税基础)50%以上;
第二,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能够延长寿命2年以上。
19.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1)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3)企业已提取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1)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
(2)预提类费用――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租金、利息)
第四节 报表填报及汇缴中的特殊问题
一、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1、年度申报表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并结合新税法第5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步骤填报。
注意: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为负数,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本行应填0。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前13行来源于利润表。
(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按前13行的项目分析后填报,但必须保证主表第13行的利润总额与决算报表的利润总额一致。
2、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在附表一二分别填报,结转至附表三相关行次,最终结转到主表第14、15行。
3、附表三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预收账款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预计计税毛利率=调增金额
预收账款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预售调增时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调减金额(转回)
注意以上两公式中的毛利率可能有差异,转回所用毛利率为当时调增时的毛利率,即完工前的调增金额应等于完工后的调减金额
关于按预收账款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土地增值税,如果已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则不涉及调整,根据权责发生制,税金及附加在当年扣除,与会计的配比原则不同。
如果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计入“待摊税金”或“应交税金”科目借方,则在交纳年度需作调减,以后结转收入时,结转税金附加作纳税调增。
浙江: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阶段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征收,日以前预售收入按33%税率计算的,汇算清缴时,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52列“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已作为主表第十五列“纳税调整减少额”,故税率差不须考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征税税金和期间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
1、预售期间预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期间费用可以扣除吗?
国税发[2009]31号:已销产品计税成本、期间费用、税金附加、土地增值税。
如果实际毛利大于计税毛利,差异补税;实际毛利小于计税毛利,差异抵减应交税金。
竣工、使用、备案 国税函[号,只要交付使用,不论是否验收、是否决算、是否备案,应作为完工处理。
完工条件是结转主营收入的前提,收入的确定按国税函[号规定的四个条件。
土地使用税:国税发[号,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次月起纳税。合同未约定的,以合同签订的次月。(补签补充协议,约定交付时间)
国税发[2003]89号,新建房产,自交付使用次月起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存量房,以办理权属登记次月。
财税[号: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截止到权利实物状态发生变化当月月末。
2、销售收入的确定时间
(1)未签订《销售合同》收取的房款,是否确认销售收入?
(2)银行假按揭是否确认销售收入?按揭保证金如何处理?
(3)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末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未交房部分的预收账款是否结转销售收入,按预计利润还是按实际利润征税?
(4)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收到房款,但未收到代销清单是否确认销售收入?
(5)公建设施如何界定为非营利性、或归全体业主所有?
3、销售未完工产品所属年度的纳税调整(预收款贷方发生额*计税毛利),产品完工所属年度的调整(预收借方*原调增毛利转回差异)
4、甲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一商业项目,因资金不足,准备邀请乙单位投资共同开发。双方约定,项目实现利润按各自投资资金比重分红。对于乙方资金投资分红如何征税问题,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
一是由于乙单位只是资金投资,且未实际注册为房地产公司股东,其分红部分视同资金占用费所得,应按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同时允许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前列支利息支出。
二是视同分红,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房地产公司税前列支这部分资金利息费用。
5、某企业转让土地,评估值为2500万,实际成交价格为2400万。由于当时税务局核定的计税依据为2500万元,企业凭交税单到税务局开具了2500万的营业税发票,请问企业如何做账。
(1)按2500万元确认收入,那收不到的100万如何处理。
(2)按2400万计收入,然后纳税调整,但是这样发票与入账金额又不一致。
公允价值: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6、连体楼的成本分配
7、促销方式(返租、定金返息、积分卡)
售后回租,转租全额征税;规避转租――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代理租赁协议,物业公司代收/付租金,按国税发[号,财税[2003]16号差额纳税。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国税发[2004]69号,不属于价外费用。
定金返息最好转化为折扣销售。
积分卡:相当于延期折扣
8、拆迁补偿:浙地税函[号,提前搬迁奖励费实质上是拆迁单位对被拆迁户提前搬迁造成的损失及临时安置期间实际需要的部分费用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拆迁户取得的上述补偿性质的收入,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除购房合同,支付业主的违约金:国税函[号,按其它所得扣个税。延期交房违约金――总局答复比照执行,未见规范性文件。
三、资产损失
(一)财税[2009]57号:
1、将财产损失重新定义为资产损失。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资产损失包括(1)现金损失;(2)存款损失;(3)非贷款类坏账损失;(4)贷款损失;(5)股权投资损失;(6)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7)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8)其它损失。
2、对应收、预付款项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进行了微调。57号文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补充了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专门对“被投资方不具控制权”的确认条件,明确规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可以确认损失。删除了13号令中“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规定,重新表述为,“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情形。
4、境外资产损失不能境内抵补。57号文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证据。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证明等。
国税发〔2008〕28号第37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08年购入轿车100万,2009年11月销售,售价60万。
增值税:财税[号,按4%减半征增值税
60/(1+4%)*4%/2=应交增值税。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1)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四、亏损弥补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不需冲抵免税项目。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浙地税函[号: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的以前年度所得,允许按先用查增的征税所得再用投资收益的顺序弥补行为当年亏损,弥补亏损后,再视余额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的以前年度所得,不得用于弥补行为当年度前的亏损。
五、优惠政策
(一)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意事后备案: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二)下岗再就业优惠――财税[2009]23号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审批期限为日至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税[号、国税发[2006]8号规定执行。
(三)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财税[2008]47号、财税[号(目录)、国税函[号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认定程序,按发改环资〔号的规定执行。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五节 所得税纳税争议问题处理
一、“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
★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涉税争议――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究竟能否税前列支?如能列支,又该如何正确操作?
★法规依据1―财税字[1996]79号: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法规依据2―国税发[号: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争议处理――本案争议处理的关键问题是:
其一、要认真、系统、全面地理解税法。关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财税字[1996]79号讲得是怎么处理,没有讲如何确认。国税发[号,讲得是确认的标准,对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其二、要区别会计核算与汇算清缴的时点。年度会计报表终结时点是12月31日,而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时点是次年的5月底。
★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温馨提示――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务报表作补充说明,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帐,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二、“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问题
★税务稽查对“应付帐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涉税争议――关于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一般是结转年度收益。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争议处理――因相关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未具体明确化,故解决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理解“确实无法偿付”。
★规避方法――即陈述和申辩。“确实无法偿付”的事实认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而相关的事实就具体的调查来说,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是“长期挂帐”、“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定多数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数年?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企业如果倒闭或破产,但其原股东的追偿权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否定。而且,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负有举证义务,如此的“调查”确实挺有难度的。
三、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理解的纳税争议;售价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四、问题解答
(1)某企业2008年度申报所得额为―200万元,税务机关查增160万元(应调增未调整),应如何处罚?不属于偷税,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5万以下罚款
如果税务机关查增240万元,2008年之前有累计未弥补的亏损60万元,应如何处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8年应定性为偷税,偷税额40*25%=10
如既有多交税款(应退),又有欠税或查补税款如何处理,是否属于偷税?
国税函[号、国税发[号、征管法第51条
自查补税是否可以界定为偷税?
(2)我公司2008年初由于流动资金有限,向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琐,决定向职工集资200万元按年息10%支付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2%)。年末公司即将兑付利息,但需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集资时未向职工说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公司决定这部分税款由公司承担,这部分税款应如何处理?
20/(1-20%)*20%=5营业外支出
浙江: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暂允许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
个人借款收取利息是否征营业税:国税函发[号,无论收取利息的单位是否为金融企业,一律征营业税。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31号文)
一、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的确定
国税发[2009]31号: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已开始投入使用;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税函[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二、视同销售的规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国税函[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思考:甲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本企业办公楼使用,是否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08年前已将开发产品自用作视同销售调增,计税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视同销售的毛利要通过以后年度调整折旧方式税前扣除。
三、收入的确定原则
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日已完工,截至12月31日尚未交付,已收预售收入15000万元,2009年度是否结转完工产品收入?
国税函[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例:甲房地产企业将一座商品房销售给乙企业,应乙企业的要求负责代销,并负责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问:甲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房是否具有管理权?
答:有,但管理权基于委托关系取得的,并不是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因此,甲企业必须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甲企业对本企业的办公楼进行评估,发生评估增值1000万元。是否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与买断价格孰高的原则,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与基价孰高的原则,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未签订《合同》,收取的认购金等,是否作为收入纳税?
四、成本划分原则及扣除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土地使用税:已售面积/总可售面积比例*土地面积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难以确定其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五、借款费用的处理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票据?财税[2000]7号,不征营业税;统借统还协议、集团借款协议、利息单据/复印件/分割单、收据。
六、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
甲(房地产企业)与乙公司合作,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以甲公司名义开发,甲乙如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
[例]: A企业联合B企业开发(未注册独立法人),B投资3000万元,两年后分配开发产品,成本2500万元,如已结算计税成本,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未结算计税成本,则3000万元按预售处理。
(一)分配开发产品的处理:2008年2月,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南苑小区的过程中,因为资金不足,吸收乙公司投资900万元,丙公司投资300万元,三方约定,房产建成后,乙公司可得3000m2,丙公司可得1000m2,剩余归甲公司所有,当年11月南苑小区开发完成。假如“首次分配”时,能够计算出计税成本为2800元/m2。  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未能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乙、丙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也不属于代建性质,只是定向销售的客户,因此,会计处理为: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1200万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900万       ――丙公司300万  2)分配开发产品时  借:经营成本1120万[()×万]    贷:开发产品1120万  同时结转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900万       ――丙公司300万      贷:经营收入1200万  3)计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66.6=13.4万元应计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续:假如分房时无法计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即:1200万×15%(假如项目所在地计税毛利率为15%)×25%=45万元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200万    贷:预收账款1200万  2)根据税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时需交纳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3)待计算出计税成本,结转收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借:所得税4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5万  (二)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合作  案例:甲、乙公司均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甲公司名义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并以甲公司为主体联合乙公司共同开发,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共同投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甲公司股份比例占60%,乙公司股份比例占40%。  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应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以甲公司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在领取“四证”后,以甲公司名义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取得银行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3)支付土地价款或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专户  4)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是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消。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七、配套设施的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何界定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建造医院或学校,投资1000万,移交卫生局/教育局,政府给予补偿800万,冲减建造成本,差额200万直接计入移交当期损益。
八、预提项目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九、征收管理
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国税函[号:“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前收取预租款200万,当时不需纳税。房产交付使用转作租金收入,全额纳税。
※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浙地税发[2009]52号(国地税、财政厅联合下发)
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三)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
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管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十、企业宜加强所得税汇缴风险防范(国税发[2008]88号)
1、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支出与应税支出也应分别核算。对取得的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不征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确实难以划分的,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2、减免税企业不是一劳永逸。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优惠资格认定、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定期核查企业资格和条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一旦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将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企业在获得减免税资格后,如果满足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3、税务机关将异常申报企业,即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有上述情况的企业应加强财务核算、提高涉税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税务机关跟踪、检查的重点。
4、发生特殊事项要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交具体事项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特殊事项涉及政策点较多、容易出问题,且涉税金额通常也较大。因此,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就实施方案进行沟通,不仅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也避免了日后调整的涉税风险。
5、加强收入管理: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6、加强税前扣除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2008年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并不是所有的工资薪金都可以扣除。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劳动合同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或提供个税证明与工资实际发放金额不符,都会存在调增的风险。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应与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就员工的社保、劳动合同是否完善进行核对,提前做好安排。
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企业发生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税务机关发现在上述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的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在有不真实的招待、会议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企业已申报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扣除权。因此,企业对发生的尤其是大金额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应在业务发生时就做好相应的准备资料,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检查。资料包括:大量足够的有效凭证证明与企业业务相关,招待、娱乐旅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商业(会议)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员的业务关系、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包括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抬头填写不全的发票都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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