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免责事由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真能“免责”吗

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免责?-驻马店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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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来源:基金征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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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替代或变通形式? 现实生活中,一些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于担心账户转移手续繁琐或不愿意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有的单位为省钱或省事,故意逃避参保,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上与少数劳动者一拍即合。但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法等律法规的敬畏,又不敢明目张胆地不缴,于是&创造&出了很多规避社会保险的替代形式,如高薪代保,即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以较高的劳动报酬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员工个人承担且风险自负;工资代保,即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包括单位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商保替代,即用人单位给员工买商业保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放弃声明,即让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或承诺等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比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等等。这些法律条文明确告诉我们,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范畴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二、劳动者是否有放弃社会保险的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费用,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责任,而不是可以自由做主放弃的一项权利。因此,社会保险费中凡是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比例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法定义务是不能放弃的。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劳动者&自愿&或者&被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都不能改变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三、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能否免责?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劳动者个人是否愿意,无论是否签订书面放弃协议,违法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用人单位怎么规避,侵权的法律风险始终存在。风险之一:可能面临劳动者投诉的风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至少面临三重风险:一是劳动者自愿不缴费,与用人单位最终未缴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缴费的主动权完全在用人单位,违法不缴费事实的形成,完全是用人单位选择和决定的。换句话说,劳动者对未缴费的违法行为并不负法律责任。二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随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三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会被劳动者反诉当初是因胁迫而写下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申请;假如一旦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是&被自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始终拥有。风险之二:可能面临工伤、医疗费赔偿的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客观上未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报销工伤、医疗费,相关法律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据实承担。从这种结果上来说,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风险之三: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法律对职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给予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把法律责任归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虽然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甚至还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承诺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就免责?
今天来跟大家谈一下企业90%都会遇到的问题。
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且杨某以保证书形式表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食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食品公司主张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杨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第一,杨某写下的关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得,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如上,虽然杨某作出自愿不缴纳的保证书,但是该保证书已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无效。又或者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变现发给劳动者的,也会导致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因为该合同的部分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无效部分应自订立之日起不发生效力。
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定性,这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强制性规定,成为法定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放弃购买社保的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只是表面地去理解和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除了要审查双方之间协议的合法性,还要根据双方之间签订协议时所表示出的意思自治,从而进一步进行公平、合理的认定。
第二,杨某能否基于上述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例中,仲裁委只是裁决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而未直接裁决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笔者参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得以分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的合理期限,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以支持。
所以,劳动者应先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期限为其补缴社保,如只是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而直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实践中并没有硬性规定予以支持。
最后回归案例中的裁决分析,一方面,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的行为实属不妥,即便劳动者系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而违背法律,所以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另一方面,劳动者因反悔而想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实践中考虑到用人单位已经以现金补贴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而且当初双方系基于自愿原则约定不购买社保,所以劳动者的上述请求会难以得到支持。
随着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社会保险基数也因此上浮。很大一部分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都会和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不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依法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并不能依当事人的意志改变而不履行。
用人单位一方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因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可以依法规避了可能发生的劳动风险,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所引发的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也类似。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仍然逃不过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所以笔者最后还是要建议用人单位需要格外注意,不能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以免因小失大。聘用劳动者还是要依法进行,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这既是维护公司的和平稳定发展,也是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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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新手独自上高速车祸遇难 20多万保险金该不该赔?_社会新闻_大众网
新闻>社会新闻' />
王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与路政设施碰撞,翻入道路防护沟内,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毁
王某申领驾照未满一年,系实习期间上高速。事发时身边无符合规定的“老司机”陪同
王某违反驾驶证使用规定,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王某家属的律师认为,免责条款无特别提醒,应当理赔
驾照实习期间不能独自驾车上高速,需有“老司机”陪同才能上高速。泸州人王某却在实习期间独自驾车上了高速,最终车辆全损、自己也当场死亡。
事后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王某在实习期间上高速发生事故而拒赔,被王某家人起诉到法院。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经过审理,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拒绝赔付所依据的免责事由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人245614元。
驾照实习期间上高速 车毁人亡
王某是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人,日下午,王某驾车沿青(岛)新(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路政设施碰撞后翻入道路西侧的防护沟内,王某当场死亡。
而在出事前的日,王某为自家的这辆“纳智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
事后,经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平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这次事件的全部责任。王某家人委托泸州一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了鉴定,王某驾驶的车辆评估价格为188900元,事故致车辆受损非常严重,已无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建议报废。
经过调查还发现,王某为日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实习期间上高速。同时,事发时王某身边无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违反驾驶证使用规定 保险公司拒赔
王某共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险种,前者保险金额为243100元,后者保险金额为50000元。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车上人员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致使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赔偿。
两个险种的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写着: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赔偿。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王某驾驶这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异议,但认为,事故是因为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而发生,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持有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在保险条款中,双方也明确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双方协商未成,王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上诉至法院。家属方的代理律师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李翼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无特别提醒,应当给予理赔。
未能举证履行免责告知义务 赔24.5万
经过开庭,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确认,王某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保险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法院指出,这起案件中,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明确,也难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因此,法院认为,此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免责事由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江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人保险金238900元、差旅费6714元,共计245614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成都商报记者 蒲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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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9月11日报道,简?梁(音)坐在北京妇幼保健院拥挤吵闹的候诊室里,但这嘈杂的环境并没有使她烦躁,相反,她觉得十分幸运。据中国媒体报道,当局估算,在未来五年的“二孩婴儿潮”中,每年将多出生300万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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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与实体经济运行相反,一二线楼市很火,尤其是二线城市,合肥、厦门、南京和苏州被称为“房价四小龙”。近日,8月份省会城市房价出台,前十名从高到低依次是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杭州、天津、福州、合肥、武汉、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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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赏月是中国人的习俗之一。”酒吧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爷爷说,每年中秋都会跟老伴一起赏月,他之前就来后海探查过一番。由于近日北京天气不佳,为了让老伴不留遗憾,他在孩子的帮助下,偷偷准备了这个巨大的月亮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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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新人趁中秋、十一假期结婚,但要注意,紧张忙碌的婚礼容易让人忙中出错,不仅给新人造成损失,还会引发纠纷。被告喜铺公司是否有为原告方保管红包的合同义务,以及原告方主张的两个红包内的现金数额如何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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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贫困县、非贫困村的贫困户脱贫工作“被边缘化”,迫切需要引起重视。诚如报道所称,扶贫不能留“死角”,非贫困县、非贫困村的贫困户脱贫工作“被边缘化”,迫切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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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道,当地时间17日晚间,美国纽约曼哈顿区切尔西社区的一个垃圾桶疑似被投放爆炸装置,爆炸造成29人受伤。俄罗斯卫星网稍晚些时候援引外媒消息称,纽约警方又发现了“第三个爆炸装置”,不过这一消息未得到纽约当局证实。
09-19 06-09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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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购买团体保险 住院遭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原标题:学生购买团体保险 住院遭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华龙网讯 (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赵方敏 赵婷 摄影报道)每年秋季开学后,家里有学生的家长会收到一封《致家长的一封信》,是保险公司通过学校发出的,有不少家长买了这个保险。  记者昨天从渝中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学生投保后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不能免责。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保险公司发的信  家住渝中区人民路的小刚,当时正读初二。  2011年秋季开学,小刚收到了一封名为《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老师告知,这是保险公司委托学校分发给学生的,要转交给家长,家长看完信后,自愿决定是否购买保险。  这封信是太平洋人寿重庆分公司发的。小刚的父母从信中得知主要意思为:每位学生缴纳50元,便可以参加该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期限一年。  想着能给孩子多提供一份身心健康保障,小刚的父母签下回执单。第二天,小刚把回执单交回学校,并缴纳保费50元。  不久,保险公司统一向交纳保费的学生补发了保险单。  孩子住院遭拒赔  离保险最后期限不到一个月,小刚住院了。  日,小刚生病住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生诊断为尿瘘、尿道下裂,需要手术。住院5天,父母付了5700多元医疗费。他们想起了在学校购买的团体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不久,他们收到了书面回复,保险公司表示拒绝赔付。理由是:小刚本次所患尿瘘、尿道下裂疾病属于投保前就有的,这次是后续治疗,所以拒赔。  想掏钱为孩子买个保障,哪知保险公司不认账。同年10月,父母以小刚名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家长信中的比例赔偿3441元。  先天疾病可免赔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这个保险属于简易团体险,保险合同内容和免责条款都在保单中。既然小刚交了保费,也没提出异议,免责条款就有效。  保险公司称,他们接到理赔申请后,向儿童医院调查到,在小刚投保前的2010年,小刚就因尿道下裂住过院。而小刚之前的住院档案中写着“患儿出生后发现阴茎形态异常”,这表明小刚有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这正是免责条款中确定的免赔条件,所以拒赔。  法院是怎么看的  争议一:保单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渝中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陈晓红称,保单免责条款中确实写明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属于免责范围。但在给家长的信中并未写明免责条款,保险单也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殊处理。  根据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向投保人进行口头明示。  由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说明,拒赔理由不成立。  争议二:形态异常不等于先天畸形  免责条款中提及的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是医学专业用语,判断先天性疾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非一般人能力所及。小刚两次入院,诊断均未提及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不能将“形态异常”等同于“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刚支付保险金3441余元。  给孩子买保险,家长要注意  据悉,大多数学生家长都收到过类似的《致家长信》。陈晓红提出了三点建议,希望引起家长重视。  建议一、看清免责条款。这种集体式投保程序并不规范,工作人员没有见到家长,也没有给家长提示清楚。所以,家长收到类似致家长信函,最好逐条细阅,搞清楚相关保险条例,特别是免责条款,再决定是否给孩子购买。  建议二、保管好原始凭证。  建议三、家长在为孩子购买保险时,应该尽到诚实义务,在给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购买学生保险时,应如实告知情况。  虽是学校推销,家长可以说不  教委规定,学校不能强制学生购买任何保险。所以,许多保险公司是由业务员集中时间到学校收取保费,有的是通过学校班主任代收。  因为是老师发给学生,再转交给家长的,是不是家长必须买?  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桐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该保险,任何人不得强制要求购买保险。  所以,家长收到保险公司的《致家长信》后,可自愿选择,该信件及保险对家长均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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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公司就能免责?
案例:员工书面承诺不缴纳社保,企业未缴,该员工工伤企业被判赔偿损失20多万元
2009年10月,张某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后在工作中手腕关节受伤。自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多次评定,张某最终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五级。2013年8月,张某以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致函对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认为张某受伤后双方未解除合同,已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后因张某书面承诺“不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才未缴。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引起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遂判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损失20多万元。
汇丰人力小编解析: 从表面上看,对于“不缴纳社保”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一份有效的协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看似自愿签订、平等互利,但却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归于无效。
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公司就能免责?——万万不可!后果很严重? 后果一,承担补交甚至罚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后果二,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后果三,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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