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同受劳动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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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定劳务合同,公司说们是合作关系,有没有受法律的保障,能不能申请五险:一金呢?
人在公司做了十八年物流工作,交了押金,没有签定,公司说们是合作关系,因为我们的是按记件提成的,不到公司拿公资,请问,我们有没有受法律的保障,能不能申请五险::一金呢?
提问者:wl9926***时间: 17:28:21地点:1个回答
你好,也是可以的哦。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的话可以加微信,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答:有你的身份证号和社保电脑号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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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要写合作合同协议书,可以参考下面的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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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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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北京):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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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不愿意与对方的公司合并,可以以合作的方式做项目,具体如何合作,需要依据您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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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是万分之三。一般税务局会核定一个比例,比如按照销售金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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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回答:你好,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回答:走法律程序。
回答:你好,应当不需要承担,祝好运
回答:办理不了一
回答:需做鉴定,一般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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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超出法律范围之内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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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请问是不是需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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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只要双方是自愿的,就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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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是协调,二是起诉,可根据实情决断。
回答:该行为与保密协议存在一定冲突。双方可以协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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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细微区别分析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细微区别分析
&&&&发布时间:日&&&& 来源:徐州英才网-徐州招聘网站
一、&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15:14 北京青年报 报导: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点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点评: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案例: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此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同时,也发生相似的一个案例: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03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就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了案件的审理。点评: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是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四、&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案例: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03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2003)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点评: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以上四点,仅仅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一点点比较典型突出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还存在有很多相互包容相互转化的关系。这些以后有机会再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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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关系不同于平时的劳动关系,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却是非常常见的。对于雇佣关系较多人都不太清楚相关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在雇佣时需要签订雇佣合同,那么雇佣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雇佣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雇佣劳动一般是临时的、短期的工作,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此无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中讲到:&、、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二、雇佣合同法律怎么规定的:
  1、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
  2、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的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关于雇佣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雇佣关系之中我们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雇佣关系不同于真正的劳动关系,但是其所具有的相应权利,法律同样予以支持。在雇佣关系中受到了侵害,雇主是需要进行相关赔偿的。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找法网在线的专业律师!
A要承担各项损失
A你好,做伤情鉴定,根据结果按过错责任承担赔偿
A如果你在工作中没有过错的话,你全部的费用都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A你好,如果对方没有过错,一般你需要全额赔偿
A要具体判断,如果与出车有关,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A结合主体身份、法律关系、具体情况(细节)、证据综合考虑。根据你的介绍,可能不构成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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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话&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他的基础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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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是受劳动法保护的,您是可以要求单位根据您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您的实际工资的,对于工资纠纷,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建议电话联系本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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