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余洋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29号原告余洋。被告,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负责人周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卓。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余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正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少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日至日,原告在被告处任渠道经理,工作地点为武汉。日被告将原告派往潜江工作,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每月200元的外派工作补贴,也未安排年休假、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日被告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因不服仲裁裁决,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2292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351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9月事假被扣工资560.92元及少支付的一天工资288.78元。4、判令向原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外派补贴18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因工作业绩考核不达标,被告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仅一年,不符合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件。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外派补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外派补贴18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止,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自日至日止。因甲方(即本案被告,下同)业务需要,乙方(即本案原告,下同)同意甲方将其委派至关联公司为甲方工作。乙方薪酬由下列两个部分组成:1、基本工资(合同期内不作调整):900元/月,2、岗位工资:5100元/月。日被告通过QQ邮箱向原告发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为:余洋:你好!由于你工作业绩不达标,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同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9月26日与你协商的结果,请于9月29日到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公司将根据考核不合格自日单方面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日。同年10月11日原告签收由被告送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日,理由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日原告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下同)向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下同)支付2013年1月至9月期间外派津贴18000元;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22929元;3、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若不办理赔偿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730元;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5271元;5、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9月事假扣款560.92元;6、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9月少支付的一天工资288.78元。日该委以鄂劳人仲裁字(2014)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事假扣款560.92元及带薪年休假工资3514元并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即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月平均工资为7464元。被告2013年9月扣除原告两天事假工资561元,但未提供原告请事假的证据。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前累计工作年限超过一年,日至日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被告未提供日至日已安排原告年休假或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证据。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少计算的一天工资288.78元的请求并坚持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提供证人证言和邮件证明被告应支付其外派补贴18000元。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但未提供原告不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因各持己见,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劳动合同》、企业信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工资表、考勤记录、鄂劳人仲裁字(2014)98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经质证后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日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但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供原告不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被告没有法定事由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鉴于原告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即7464元×1.5个月×2倍=22392元。被告2013年9月扣除原告两天事假工资561元,但未提供原告请事假的证据,且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被扣的事假工资560.92元后,被告未就此项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接受该项裁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扣的事假工资560.9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少计算的一天工资288.7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提供日至日已安排原告年休假或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证据,应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原告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扣除已支付的100%工资,还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7464元÷21.75天×5天×200%=3431.7元。因证人未到庭作证,原告提供的邮件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应享受外派补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外派补贴18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2392元;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洋2013年9月被扣的事假工资560.92元;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洋带薪年休假工资3431.7元;四、驳回原告余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送达费46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高兰速录员  刘梦慈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解除应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文青
  冯某2001年从煤矿退休,虽年届六旬,但身体硬朗,便向矿领导请求安排一份工作。考虑到冯某家庭困难,矿方便将冯某安排到本矿经营公司当勤杂工,月工资180元。签订劳动合同时,只对劳动纪律和工资待遇进行了约定。2002年8月,因煤矿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便将冯某辞退。冯某认为他两年来节假休息日从未休息过,煤矿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便要求煤矿:一,补发加班费;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煤矿予以拒绝。冯某申请劳动仲裁,又不服仲裁裁决,遂成讼。法院经过审理,肯定了冯某与煤矿的劳动关系,判决煤矿补发冯某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2827元。但驳回了冯某第二项诉讼请求。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冯某第一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此规定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但因冯某系煤矿的退休工人,退休后又被反聘,这种离退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一般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中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本案中冯某与煤矿在劳动合同中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所以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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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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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A公司被B公司收购,公司没有被注销,法人,地址等还存在。我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B公司要求A公司解除现有合同,重新签订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承诺工资不变,但是福利下降。现在很多人不愿意去B公司工作1.我是否可以不签B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赔偿2.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3.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如何赔偿4.处于怀孕期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孕妇,赔偿可以得到多少?5.我的工资大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实际工资赔偿?6.如果我主张不改签合同,到劳动合同期结束,A公司不愿意和我续签合同,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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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不签,是否可以获得补偿,要看公司如何处理;2、看公司如何解除而定;3、如何赔偿与是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关;4、不能解除;5、按三倍封顶计算;6、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
关于调岗的劳动争议咨询:本人于13年入职a公司任人事经理,负责总公司及其所以子公司人事管理。16年4月合同到期时因公司成本分摊原因合同改签至下属子公司b公司,实际岗位,工作内容未变(有岗位说明书为证),工资上调2000元。8月开始公司因经营状况越来越不好,工资也常不能按时发放,公司任命一名人事顾问,开始陆续用各种方式辞退员工。10月该顾问口头通知因工作需要将本人工作岗位调至b公司,专门负责b公司人事管理,工资暂不变,第二个月据情况由b公司总经理定期,但不低于8千(当天未录音器,但后面交涉时有录音证明此口头通知)。本人当时出于身为老员工信任公司,10月31日将非b公司的工作移交妥当,提交了移交清单,开始着手新岗位工作。11月14日,公司突发又下一份调令,将我12月1日调至c子公司小卖部岗位,工资减到原来一半不到的。本人拒绝,但公司坚持发,且自1日开始取消我的指纹考勤,使我无法打卡,并告知我如七日不到新岗位算旷工开除。哪只,七天后,我等到的竟然又是一张新调令,公司说前一个取消,现将我仍调在b公司内勤助理岗位,并口头说因为我不胜任人事经理工作。因公司这样恶意,儿戏的调岗行为,且根本无法再与其沟通理论,本人想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可行吗,胜算大不大,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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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书,自己刻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提取自己公积金里的钱犯法吗
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书,自己刻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提取自己公积金里的钱犯法吗
提问者:wl1725***时间: 13:53:26地点:7个回答
私刻公章 犯罪行为 不给你出具解除合同证明 可以采取合法方式维权
申请劳动仲裁
私刻公章违法,劳动争议建议仲裁解决。
但私刻公章是违法的。
属于犯罪行为
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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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是出现了你们的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的话,或者是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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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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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你跟一个建材商签订的一个购销合同,现在他们违约,这种情况下他是要赔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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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赔偿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详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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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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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如果是以你公司的名义给其他公司做担保,你公司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与你个人无关
答: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答: 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董事长职务侵权的话可以起诉或是报警。。温馨提示:建议请律师,如
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如
答: 你好,针对公司试用期不给工资是否合法的问题,我的回答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可到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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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里说了没有社保也是无效的合同条款,社保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不能随个人或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2、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以前的社保以及要求补偿金。补偿金是一年一月的工资。。。3、可以申请仲裁,不用钱的,去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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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没有社保是违反法律的,此条款无效。2、可以申请仲裁,您可以要求单位为您补办社保,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注意:提出离职的原因必须是单位没有为您办理社保,否则无经济补偿)3、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必经程序,仲裁不收费,向法院起诉收10元案件受理费。请律师要出律师费。4、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需要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的注册信息(工商局查询),相关证据及证据清单。如有疑问,欢迎追问。
补缴的社保应该是多少呢?是自己应该交的那一部分吗?
我具体应该怎么做呢?可以说一下大致的步骤吗?谢谢!
估计公司的人会很强势,直接按合同约定办理。
合同中没有社保的条款已经违法,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跟随时离职没有关系。补偿金一般是补缴社保。劳动争议方面的一整套程序早已经免费了。律师费需要承担
可以离职。由于离职的原因的是因为单位的过错你李之世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是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的。同时仲裁是不收费的。
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待遇
补缴的社保应该是多少呢?是自己应该交的那一部分吗?
我具体应该怎么做呢?可以说一下大致的步骤吗?
估计公司的人会很强势,直接按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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