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信用卡业务员时银行没有提醒客户有业务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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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详情
关于对信用卡客户安全用卡风险提示的通知
尊敬的持卡人:
为保证您的资金安全,请妥善保管好您的信用卡。根据《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应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信用卡属于持卡人本人的私人物品,直接关系到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及资金安全,请妥善保管信用卡,勿将您的卡片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他人包括持卡人亲属、朋友、同事等。
祝您用卡愉快!
平安银行信用卡及消费金融事业部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十天内免登录
律师解析:中国农业银行未尽通知义务致信用卡逾期 责任谁承担
洛阳赵先生投诉: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当时银行把电话给登记错误,致使一直收不到短信,1万多透支超5天被扣700元,多次找其理论,说你们错了还扣,按1个月多月扣不合理,他们不解决,真是霸王条款!真想到法院起诉。河南省消协律师团律师周伟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分析: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并开通信用卡到期还款的短信提醒服务,无论短信提醒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的,实质上是与银行达成了一个服务协议,因消费者未收到短信提醒,而致超期还款,消费者的损失承担,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划分:一、由于消费者自己提供的号码错误,导致未收到提醒信息的。消费者开通短信提醒业务,要提供自己的手机号码。如果消费者提供手机号码时,填写错误,导致自己没有收到短信,最终又导致其它损失的,过错在消费者,消费者应当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二、由于银行登记的号码错误,导致消费者未收到提醒信息的。如果消费者提供的号码是准确无误的,但是消费者还是没有收到提醒信息的,说明银行在登记消费者提供的号码时,出现了错误,银行的服务存在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银行的服务瑕疵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银行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因消费者未收到银行的提醒短信,最终超期还款而需要多支付700多元的利息,这700多元就是消费者的损失。但是这700多元是否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还有待商榷。消费者进行信用卡刷卡消费,银行按月寄送消费账单,消费账单上明确写明了到期还款的日期,消费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管银行是否有短信提醒服务,都应当知道到期还款的日期。但是,由于消费者自己忘记了,而正好银行未发送提醒信息,最终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对这个损失结果,银行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过错,因此,银行和消费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这700多元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网易
责任编辑:zj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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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郑州的天空再现火烧云,根据预报,今天到25日全省气温将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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