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展部 保险代理合同同解除养老金能取回吗

实践中保险公司根据霸王条款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侵犯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包括:一、双方可以提前15日通知对方解除代理合同,二、代理人考核不达标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等等诸多条款。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保险代理人因此丧失后期的大量续期佣金,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代理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拿回属于自己的续期佣金?  
代理人常常根据保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无疑,上述法规是部门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法规的适用有极大的限制:一,该法只能适用于日之后签订的代理合同,日之前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不受该法保护,因为该法不具有溯及力。二,该法只能适用于保险公司违规实施扣款、考勤等行为,该法并无解除代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依据保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这个规章是解决不了保险合同解除之后代理人如何拿回续期佣金的问题。  
代理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续期收入损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保险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代理人的佣金分若干年领取,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是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但两者之间未结算的续期佣金依旧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所以保险代理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向保险公司主张结算自己的续期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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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和不成熟,特别是对代理人的身份定位和福利待遇都比较模糊。还有分配制度的不公,不能体现多劳多得。
  持续关注柳律师的文章!保险代理人的太多利益受到侵害,特别是续期利益,很多是给公司和主管做了嫁衣,嫁妆。
  呵呵,谢谢。大家还要关注两个法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如果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当双方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代理人无权主张报酬的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排除代理人的权利。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保险代理人劝我退保再投保 幸好我没有听他的
来源:保监微课堂 作者:保监微课堂
保险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大多数人眼中它总是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也正因为如此,大家在投保的时候切不可轻信他人,要谨慎抉择。
保险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大多数人眼中它总是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也正因为如此,大家在投保的时候切不可轻信他人,要谨慎抉择。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退保再投保”的问题。何谓退保?退保可分为犹豫期退保和正常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退保。一般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十天为犹豫期(银保渠道为15天)。通常保险公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正常退保。超过犹豫期的退保视为正常退保。通常领取过保险金的保单,不得申请退保。正常退保一般要求保单经过一定年度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约申请,寿险公司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某些代理人为何劝大家退保再投保一些保险经理人劝说客户退保再投保,大多因为以下三方面原因:首先,冲业绩。许多保险公司将新签保单新吸纳保费作为业绩考核标准。其次,购买保险公司产品一段时间后,顾客发现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经理人为安抚其情绪,往往劝其先退保再投保新的收益高的产品。最后,保险从业人员可以借此推广新产品。我们应该退保再投保吗?退保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大家一定要谨慎。如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此外,客户退保后再投保,还可能遭遇未来续保方面的条件门槛。比如缴纳保费多少,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密切相关。同一个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投保费会随之越高;一旦再想投保长期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特别提醒部分保险经理人劝说客户退保再投保时,大多会隐瞒新产品缴费方式,并允诺高收益,甚至代签的情况。因此消费者一定要:1、问清楚保费是一次性付清(趸缴)还是按年分期缴纳(期缴)。2、切记高收益伴随高风险,不要盲从。3、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亲自签名及抄写投保人须知。责任编辑: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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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是不是随时可以解除,
前几天刚签了 保险代理合同,请问如果我突然想解除合同是不是可以马上可以解除呢,如果不能要多久才能解除。还有如果不解除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再签劳动合同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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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某位部门经理以未按公司规定出勤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合同是否能追回?
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某位部门经理以未按公司规定出勤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几万元也不发放。但合同内没有出勤管理规定。同时该经理发布了通报,内容不符实,对我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影响。我是否可以起诉该经理。是否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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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建议起诉对方。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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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看你的合同,建议到律所详询。可以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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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代办养老保险的代理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1016
陆某欲以补缴方式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但按照当地社保政策规定,陆某因缺乏从业经历而不符合办理条件。陆某找到桂林某劳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约定:陆某全权委托公司代办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代办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陆某自行承担;陆某自愿付给公司的代办服务费,其中包括宣传费、咨询费、滞纳金、差旅费、调档费和预收陆某的养老保险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案情】陆某为籍市民。2007年,&陆某欲以补缴方式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但按照当地社保政策规定,陆某因缺乏从业经历而不符合办理条件。陆某找到桂林某劳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约定:陆某全权委托公司代办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代办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陆某自行承担;陆某自愿付给公司的代办服务费,其中包括宣传费、咨询费、滞纳金、差旅费、调档费和预收陆某的养老保险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合同签订后,陆某先付了3千元定金。桂林某劳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了市的许某,将许某在当地的养老保险名额(其中包括养老保险金账户内的余额9千余元)转给了陆某,并办理了变更手续。此后,桂林某劳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又通过当地劳保所将陆某的养老保险从防城港转至桂林市某县。公司将上述养老保险手册交给陆某后,陆某付清了余款2.7万元。陆某的养老保险手册中载明的其工作单位为个体劳动者。2010年防城港的劳保所通知陆某,因许某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让给陆某不符合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故将该所放给陆某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收回并予以注销。陆某在其养老保险手册被收回并被注销后,以桂林某劳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分歧】原告起诉称:被告联系许某将养老保险转让给原告,该转让行为不符合社保政策。由于被告在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中违反规定,致使原告的保险手册被注销,因此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3万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陆某对于整个养老保险的代办补缴过程都是知晓的。将许某的养老保险转给原告,是经当地劳保所准许的,现在虽然陆某的养老保险手册被注销,但责任不在公司,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中原告通过委托被告为其代办代缴养老保险,在双方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规定:“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原告不能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但被告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以通过转让他人养老保险关系的方式为原告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原告至少可多领取11年的基本。故原告委托被告违规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缴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虽然本案中被告称已将部分钱款支付给案外人许某,但因本案代理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原告和被告,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返还责任。此外,因原告在明知其不能通过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情况下,还委托被告违规为其办理补缴事宜,而被告为招揽生意而违规为原告办理补缴业务,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请不应支持。综上所述,本案应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办养老保险的费用,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转载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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